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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TNETS CLOUD TECHNOLOGY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l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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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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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21]AN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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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 Tel ): 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 Fax ): 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21]AN159-2

致: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 任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 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梦 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及相关 简称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定文件,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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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批准和授权

1.2021年6月1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同日,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6月14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3.2021年6月15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公示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 年6月15日至2021年7月6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员工针对上 述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21年7月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合法、有效。

5.2021年7月13日,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三项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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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事宜。

6.2021年7月1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1年7月16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授予 条件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股权激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1

  •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亚 会审字[2021]第01610053号)、《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亚会专审字[2021]第01610081号)、《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巨潮 资讯网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查询日:2021年7月16日)以及公司确 认,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另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官方网站(查询 日:2021年6月23日~25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股权 激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权激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 案)》关于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1年7月1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年7月19日。同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19日。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不在下列期间: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3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该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

经查验,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并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条件的365名激励对 象授予3,259万份股票期权。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行权价格为17.51元/ 份。

同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19 日,该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公司本次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股权 激励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 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 并最终提升公司整体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董 事会中关联董事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履行回避表决程序,由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19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365名激励对 象授予3,259万份股票期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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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激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事项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股权激励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 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按照《股权激励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办理相关授予登记手续。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按照《股权激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以及办理相关授予登记手续外,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董事会有权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以及授予对象、授予数 量、授予价格均符合《股权激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授予条件;公司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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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威

黄心怡

2021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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