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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TNETS CLOUD TECHNOLOGY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an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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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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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21]AN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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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GrandwayLaw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Tel ): 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 Fax ): 010-6609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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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梦网科技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
《管理细则》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细则》
《公司章程》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
《第4号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 号—
—员工持股计划》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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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21]AN020-1

致: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 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第 4 号指引》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 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材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以及所作的陈述和声明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 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指导意见》《第 4 号指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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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梦网科技提供的营业执照、最近三年年度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业务单号:110008587735),并经本 所律师查询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查询日:2021 年 1 月 25 日),梦网科技成立于 1998 年 11 月 19 日,现时持有辽宁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000118887313L 的《营业执 照》;梦网科技为深交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 002123,总股本为 81,154.1107 万股,法定代表人为余文胜,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光仪路 2 号 3 号楼 A 栋(辽宁激光产业园光通讯工业园),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 电子产品技术开发与销售,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无功补偿设备、输变电设备、 变频调速设备及其控制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售后维修,电力电子元件、 仪器仪表生产与销售,电力电子产品及技术进出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梦网科技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指 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根据梦网科技提供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召开职 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根据梦网科技提供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票、决议文件及其披露决议公告,公 司于 2021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 长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细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其中,董事徐刚、田飞 冲、杭国强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作为关联董事已就相关议案进行回 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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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梦网科技提供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1 年 1 月 17 日就同意 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梦网科技提供的监事会会议表决票、决议文件及及其披露的决议公告,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因监事刘亚军、苏 大伏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而回避表决,本次监事会会议就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相关议案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直接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梦网科技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公司将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

根据梦网科技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梦网科技及 前述人员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 诈行为。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梦网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依法合规,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 (一)项的规定。

(二)自愿参与原则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主决定,员工 自愿参加,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符合《指导 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的规定。

(三)风险自担原则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 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的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管理细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 内容为: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 (1)公司或其下属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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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公司或其下属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

  • (3)公司或其下属公司的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4)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发展有卓越贡献的其他骨干人员或 关键岗位员工。

2.参与对象的范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为公司或其下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经董事会认定对公司或 其下属公司发展有卓越贡献的核心骨干员工或关键岗位员工。

拟参与首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50 人,具体参与人数以实际 自愿参加的员工及其参与情况为准;其中,首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获授份额 及对应的股份比例具体如下:

获授份额
(万元)
占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比例
占目前总股
本的比例
姓名 职务
徐 刚 副董事长、总经理 1,500 7.50% 0.13%
田飞冲 董事、副总裁 1,160 5.80% 0.10%
杭国强 董事、副总裁 1,160 5.80% 0.10%
文 力 副总裁 920 4.60% 0.08%
易生俊 副总裁 600 3.00% 0.05%
李局春 财务总监、副总裁 600 3.00% 0.05%
靳 勇 副总裁 360 1.80% 0.03%
朱雯雯 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360 1.80% 0.03%
刘亚军 监事 240 1.20% 0.02%
苏大伏 监事 240 1.20% 0.02%
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骨干员工
(不超过40人)
12,860 64.30% 1.12%
合计 20,000 100.00% 1.73%

注:首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最终参与人员和最终份额分配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计算 结果的尾差由于四舍五入导致。

据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员工,符合《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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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提取的 2021 年-2025 年专项激励基金, 该激励基金将全部用于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并持有 公司股票;计划提取激励基金的金额上限为 20,000 万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 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据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公司提取的专项激励基金,系《第 4 号指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 项第 1 款的规定。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公司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购买的标的股 票。

据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于公司回购股份,符合《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2 款的规定。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和所涉及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 60 个月,自首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存续期满且未展期的,该期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首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 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据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规定了存续期限,首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 限不低于 12 个月,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1 款的规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和比例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梦网科技已设立并存续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 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与所持梦网科技已设立并存续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得超过梦网科技股本总额的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 工在梦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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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据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规模和比例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 分第(六)项第 2 款的规定。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并制定了《管理细则》。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 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执行机构,代表员工持 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以及《管理细则》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据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第 1 款、 第 2 款、第 3 款的规定。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权益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而享有其所持份额 对应股票出售后的收益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就持有人对通过员工持股 计划获得第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权益和处置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据上,员工享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权益及其权益处置办法按照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执行,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第 4 款 的规定。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内容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主要事项作 出明确规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下列规定:

  •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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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 6.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7.其他重要事项,包括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时的回避安排,以及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一致行动关系认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审议程序具体如本法律意见书“二/(一)依法合 规原则”所述,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并由梦网科技董事会审议通 过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其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同意实施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因 2 名监事回避表决而无法就相关议案 形成有效决议,直接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梦网科技拟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梦网科技的信息披露,梦网科技已经按照规定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披露了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管理细则》。

根据《指导意见》及《第 4 号指引》,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梦网 科技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八)、(九)、(十)项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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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梦网科技已经按照 《指导意见》的规定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审议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提交梦网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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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 长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殷长龙 李 威 2021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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