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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TNETS CLOUD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r 2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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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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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股份”)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深圳市梦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梦网科技”)8.265%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合 伙企业作为荣信股份的交易对方和梦网科技的股东,就本次交易中拟 认购的荣信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事宜,现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 诺与保证:
一、本合伙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而认购取得的荣信股份股份,自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公章)
执行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2015 年 3 月 24 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股份”)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本公司所持有的深圳市梦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梦网科技”) 7.4983%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公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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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荣信股份的交易对方和梦网科技的股东,就本次交易中拟认购的荣 信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事宜,现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 证:
一、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而认购取得的荣信股份股份,自股份发 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5 年 3 月 24 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股份”)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本公司所持有的深圳市梦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梦网科技”) 6.3334%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公司作 为荣信股份的交易对方和梦网科技的股东,就本次交易中拟认购的荣 信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事宜,现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 证:
一、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而认购取得的荣信股份股份,自股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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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深圳市万达高创投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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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股份”)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本公司所持有的深圳市梦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梦网科技”)5.567%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公司作 为荣信股份的交易对方和梦网科技的股东,就本次交易中拟认购的荣 信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事宜,现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 证:
一、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而认购取得的荣信股份股份,自股份发 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深圳市天图兴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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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股份”)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深圳市梦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梦网科技”)3.02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合 伙企业作为荣信股份的交易对方和梦网科技的股东,就本次交易中拟 认购的荣信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事宜,现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 诺与保证:
一、本合伙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而认购取得的荣信股份股份,自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深圳市松禾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章)
执行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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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股份”)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深圳市梦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梦网科技”)1.9%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合伙 企业作为荣信股份的交易对方和梦网科技的股东,就本次交易中拟认 购的荣信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事宜,现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与保证:
一、本合伙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而认购取得的荣信股份股份,自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深圳鹏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公章)
执行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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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股份”)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深圳市梦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梦网科技”)1.9%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合伙 企业作为荣信股份的交易对方和梦网科技的股东,就本次交易中拟认 购的荣信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事宜,现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与保证:
一、本合伙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而认购取得的荣信股份股份,自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杭州涌源睿信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公章)
执行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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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股份”)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深圳市梦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梦网科技”)1.5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合伙 企业作为荣信股份的交易对方和梦网科技的股东,就本次交易中拟认 购的荣信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事宜,现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与保证:
一、本合伙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而认购取得的荣信股份股份,自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为保证盈利预测业绩补偿的可行性,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荣信股份向本合伙企业发行的股份按以下比例分批解锁: ①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解锁 33%;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 日起 24 个月后解锁 33%;③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后解锁 34%。
三、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深圳市网睿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章)
执行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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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股份”)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深圳市梦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梦网科技”)1.34%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合伙 企业作为荣信股份的交易对方和梦网科技的股东,就本次交易中拟认 购的荣信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事宜,现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与保证:
一、本合伙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而认购取得的荣信股份股份,自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为保证盈利预测业绩补偿的可行性,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荣信股份向本合伙企业发行的股份按以下比例分批解锁: ①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解锁 33%;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 日起 24 个月后解锁 33%;③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后解锁 34%。
三、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深圳市网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章)
执行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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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股份”)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本公司所持有的深圳市梦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梦网科技”) 1.2666%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公司作 为荣信股份的交易对方和梦网科技的股东,就本次交易中拟认购的荣 信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事宜,现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 证:
一、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而认购取得的荣信股份股份,自股份发 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安徽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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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股份”)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深圳市梦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梦网科技”)0.65%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合伙 企业作为荣信股份的交易对方和梦网科技的股东,就本次交易中拟认 购的荣信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事宜,现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与保证:
一、本合伙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而认购取得的荣信股份股份,自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为保证盈利预测业绩补偿的可行性,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荣信股份向本合伙企业发行的股份按以下比例分批解锁: ①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解锁 33%;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 日起 24 个月后解锁 33%;③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后解锁 34%。
三、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深圳市网智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章)
执行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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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股份”)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本人所持有的深圳市梦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梦网科技”)45.3685%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 荣信股份的交易对方和梦网科技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本次交 易中拟认购的荣信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事宜,现作出如下不可撤 销的承诺与保证:
一、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而认购取得的荣信股份股份,自股份发行 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为保证盈利预测业绩补偿的可行性,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荣信股份向本人发行的股份按以下比例分批解锁:①自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解锁 33%;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后解锁 33%;③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后解锁 34%。
三、除前述锁定期外,如本人担任荣信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则在本人担任荣信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荣信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荣信股份股份;并严格 履行《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关 于股份锁定的其他义务。
四、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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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股份”)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本人所持有的深圳市梦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梦网科技”)4.675%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荣 信股份的交易对方和梦网科技的股东,就本次交易中拟认购的荣信股 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事宜,现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
一、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而认购取得的荣信股份股份,自股份发行 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为保证盈利预测业绩补偿的可行性,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荣信股份向本人发行的股份按以下比例分批解锁:①自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解锁 33%;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后解锁 33%;③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后解锁 34%。
三、除前述锁定期外,如本人担任荣信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则在本人担任荣信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荣信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荣信股份股份;并严格 履行《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关 于股份锁定的其他义务。
四、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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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股份”)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本人所持有的深圳市梦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梦网科技”)4.1357%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荣 信股份的交易对方和梦网科技的股东,就本次交易中拟认购的荣信股 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事宜,现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
一、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而认购取得的荣信股份股份,自股份发行 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王维珍:
201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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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股份”)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本人所持有的深圳市梦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梦网科技”)1.9599%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荣 信股份的交易对方和梦网科技的股东,就本次交易中拟认购的荣信股 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事宜,现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
一、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而认购取得的荣信股份股份,自股份发行 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为保证盈利预测业绩补偿的可行性,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荣信股份向本人发行的股份按以下比例分批解锁:①自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解锁 33%;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后解锁 33%;③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后解锁 34%。
三、除前述锁定期外,如本人担任荣信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则在本人担任荣信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荣信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荣信股份股份;并严格 履行《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关 于股份锁定的其他义务。
四、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承诺人:
黄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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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股份”)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本人所持有的深圳市梦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梦网科技”)1.843%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荣 信股份的交易对方和梦网科技的股东,就本次交易中拟认购的荣信股 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事宜,现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
一、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而认购取得的荣信股份股份,自股份发行 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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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股份”)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本人所持有的深圳市梦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梦网科技”)1.2666%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荣 信股份的交易对方和梦网科技的股东,就本次交易中拟认购的荣信股 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事宜,现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
一、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而认购取得的荣信股份股份,自股份发行 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杨诗晴:
201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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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股份”)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本人所持有的深圳市梦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梦网科技”)0.6%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荣信 股份的交易对方和梦网科技的股东,就本次交易中拟认购的荣信股份 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事宜,现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
一、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而认购取得的荣信股份股份,自股份发行 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为保证盈利预测业绩补偿的可行性,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荣信股份向本人发行的股份按以下比例分批解锁:①自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解锁 33%;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后解锁 33%;③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后解锁 34%。
三、除前述锁定期外,如本人担任荣信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则在本人担任荣信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荣信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荣信股份股份;并严格 履行《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关 于股份锁定的其他义务。
四、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田飞冲:
201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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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股份”)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本人所持有的深圳市梦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梦网科技”)0.3%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荣信 股份的交易对方和梦网科技的股东,就本次交易中拟认购的荣信股份 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事宜,现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
一、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而认购取得的荣信股份股份,自股份发行 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为保证盈利预测业绩补偿的可行性,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荣信股份向本人发行的股份按以下比例分批解锁:①自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解锁 33%;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后解锁 33%;③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后解锁 34%。
三、除前述锁定期外,如本人担任荣信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则在本人担任荣信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荣信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荣信股份股份;并严格 履行《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关 于股份锁定的其他义务。
四、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李局春:
201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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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股份”)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本人所持有的深圳市梦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梦网科技”)0.3%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荣信 股份的交易对方和梦网科技的股东,就本次交易中拟认购的荣信股份 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事宜,现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
一、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而认购取得的荣信股份股份,自股份发行 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为保证盈利预测业绩补偿的可行性,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荣信股份向本人发行的股份按以下比例分批解锁:①自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解锁 33%;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后解锁 33%;③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后解锁 34%。
三、除前述锁定期外,如本人担任荣信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则在本人担任荣信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荣信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荣信股份股份;并严格 履行《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关 于股份锁定的其他义务。
四、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承诺人:
任国平:
201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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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股份”)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本人所持有的深圳市梦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梦网科技”)0.3%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荣信 股份的交易对方和梦网科技的股东,就本次交易中拟认购的荣信股份 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事宜,现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
一、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而认购取得的荣信股份股份,自股份发行 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为保证盈利预测业绩补偿的可行性,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荣信股份向本人发行的股份按以下比例分批解锁:①自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解锁 33%;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后解锁 33%;③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后解锁 34%。
三、除前述锁定期外,如本人担任荣信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则在本人担任荣信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荣信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荣信股份股份;并严格 履行《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关 于股份锁定的其他义务。
四、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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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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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股份”)拟以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梦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梦网科技”)全 体股东持有的梦网科技 100%的股权,并同时向包括本合伙企业在内 的 2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以支付本次交易 “ 的现金对价(以下简称为 本次重组”)。
本次重组中,本合伙企业拟以人民币 3.5925 亿元认购荣信股份 非公开发行 39,219,432 股 A 股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实际发行 日期间,若荣信股份 A 股股票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认购股份数量亦根据相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最终认购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定的为准。
本合伙企业现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
本合伙企业本次以现金方式认购的荣信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即股份登记至本合伙企业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上市交易;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承诺人:上海域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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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股份”)拟以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梦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梦网科技”)全 体股东持有的梦网科技 100%的股权,并同时向包括本人在内的 2 名 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以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 “ 对价(以下简称为 本次重组”)。
本次重组中,本人拟以人民币 3.5925 亿元认购荣信股份非公开 发行 39,219,432 股 A 股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实际发行日期间, 若荣信股份 A 股股票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认购股份数量亦根据相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最终认购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定的为准。
本人现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
本人本次以现金方式认购的荣信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 发行结束之日(即股份登记至本公司/合伙企业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上市交易;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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