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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TNETS CLOUD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9
Aug 2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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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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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梦网荣信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及 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 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期内对 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往来
截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公司占 50%以下股份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2017 年 3 月 23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深圳市梦 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网科技”)拟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鞍山市云 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鞍山市云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数据计算中心综合基地 项目设备及工程总包合同》,向深圳市本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总担保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 1.25 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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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止,担保合同签署日期为 2017 年 4 月 5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2,500 万元,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2018 年 7 月 2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 梦网科技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期限 1 年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最高额为 5,000 万元人民币, 保证期限与主合同综合授信期限相同。后经 2018 年 8 月 1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上述保证期限延长至主合同综合授信期限届满之日 后三年零六个月止,担保合同签署日期为 2018 年 7 月 6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人 民币 5,000 万元,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2018 年 8 月 10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 梦网科技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期限为 1 年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与综合授信期限相同。 截止报告期末,此担保事项尚未签署担保合同。
2018 年 9 月 7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梦网科 技的下属子公司深圳市物联天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联天下”)为梦网 科技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8,000 万元人民币, 期限 1 年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最高额为 8,000 万元 人民币,保证期限延长至主合同综合授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合同签署 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13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8,000 万元,不存在担保债务 逾期情况。
2018 年 10 月 15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 为梦网科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 1 年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 最高额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保证期限延长至主合同综合授信期限届满之日后 2 年止,担保合同签署日期为 2018 年 10 月 16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况;公司为辽宁荣信兴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兴业电力”)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 1 年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 最高额为 3,000 万元人民币,保证期限延长至主合同综合授信期限届满之日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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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止,担保合同签署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6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况;物联天下为梦网科技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深南支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8,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 1 年的综合授信提供最 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最高额为 8,000 万元人民币,保证期限延长至主 合同综合授信期限届满之日后 2 年止,担保合同签署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14 日, 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8,000 万元,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况,此担保事项已于 报告期内履行完毕。
2018 年 12 月 6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为梦网科技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20,000 万 元人民币,期限 1 年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最高额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保证期限延长至主合同综合授信期限届满之日后 3 年止,实 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2018 年 12 月 18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梦网 科技为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为 1 年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 的最高额为 10,000 万元人民币,保证期限延长至全部授信业务期限届满之日后 两年止,担保合同签署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6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截止报告期末,此担保实际担保金额变为人民币 6,172 万元,不存在担保 债务逾期情况;物联天下、深圳市梦网百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公司为梦网科技 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 为 1 年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最高额为 20,000 万元 人民币,保证期限延长至主合同综合授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半止,担保合同签 署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1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不存在担保 债务逾期情况。
2019 年 3 月 31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 兴业电力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期限 1 年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最高额为 5,000 万元人民币,保证期限延长至全部授信业务期限届满之日后 2 年止,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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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署日期为 2019 年 4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76 万元,不存在担 保债务逾期情况。
2019 年 5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兴业 电力在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6,000 万元人 民币,期限为 1 年的授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并可调剂使用相关授信 业务额度,单笔用款期限不超过 6 个月)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 最高额为 6,000 万元人民币,保证期限延长至全部授信业务期限届满之日后 2 年 止,截止报告期末,此担保事项尚未签署担保合同;公司为梦网科技向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8,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 1 年的综 合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最高额为 8,000 万元人民币,保证 期限延长至主合同综合授信期限届满之日后 2 年止,担保合同签署日期为 2019 年 5 月 29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8,000 万元,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2019 年 6 月 24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与债权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于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4 日期 间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合同构成债权,债权的最高额为人民币 2.6 亿元,梦网科技为公司向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 2.6 亿元人民币, 保证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3 月 4 日止。担保合同签署日期为 2019 年 6 月 27 日, 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9,286 万元,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截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合计人民币 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00%;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合计人 民币 148,5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2.64%。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完全符合证监发 [2003]56 号文及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 控制制度,公司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 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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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置金融资产的独立意见
本次处置金融资产为公司经营发展所需,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盘活存量资 产的同时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及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及授权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择机处置所持金融资产事项。
独立董事:吴中华、王永、侯延昭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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