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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TNETS CLOUD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Apr 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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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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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 度审计机构。
二、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 部控制检查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 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往来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公司占 50% 以下股份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2017 年 3 月 23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荣信工 程私人有限公司(印度)在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India (HSBC India) 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200 万美元的授信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沈阳分行申请开立总担保金额不超过 230 万美元的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承担 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一年,担保合同签署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23 日,实际担保金额 为人民币 1,558.11 万元,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况;公司为荣信电力有限公司(英国) 在 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 Luxembourg Branch(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森堡 分行) 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300 万美元的授信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 开立总担保金额不超过 309 万美元的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期限为一年,担保合同签署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27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0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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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况;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网科 技”)拟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鞍山市云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鞍山市云数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云数据计算中心综合基地项目设备及工程总包合同》,向深圳市本贸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提供总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25 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至主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合同签署日期为 2017 年 4 月 5 日,实际担保 金额为人民币 12,500.00 万元,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2017 年 7 月 13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梦网科 技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综 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 亿元,担保期限为一年,担保合同签 署日期为 2017 年 8 月 1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200.00 万元,不存在担保债务 逾期情况。
2017 年 9 月 28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梦网科 技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 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 亿元,担保期限为一年,担保合同签署日 期为 2017 年 12 月 2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0.00 万元,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 况。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合计人民币 3,651.4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74%;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合计人民币 56,151.4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46%。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完全符合证监发 [2003]56号文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 而承担担保责任。
三、关于对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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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 情况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并能保证有效实施。
四、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同意董事会拟定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一鸣、吴中华、侯延昭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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