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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TNETS CLOUD TECHNOLOGY GROUP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7

May 1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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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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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荣信电力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7 年5 月 12 日召开的200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 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 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 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辽宁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 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07 年4 月13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07 年4 月14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站上刊登了《辽宁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 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 内容。

3、公司于2007 年4 月18 日接到第二大股东左强先生(持有公司 9,728,435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20%)提交的《关于修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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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议案》,要求提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后, 公司于2007 年4 月20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 公司第二大股东左强提议增加2006年度股东大会议案暨关于2006年度股 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4、公司于2007 年4 月24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董事会工作报 告、监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等本次股东大会文件材料。 5、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于2007 年5 月12 日在鞍山市经 济开发区联谊路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左强先生具有提出增加临时提 案的资格,其提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6 人,代表股份 38,105,69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54%。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 效证明文件,均为截止2007 年5 月8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马成家先 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通 知”和“补充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并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 员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会议审议的其他议案均以出席会议 的全体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全票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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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 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小英

律 师 刘小英

邓文胜

二○○七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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