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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TAGE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Sep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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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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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08 证券简称:澜起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5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变更注册地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地址的议 案》、《关于修改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变更注册地 址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前后具体内容对照情况如下:
| 序 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经核发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成立。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626333657。 |
| 2 |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宜 山路900号1幢A6。 |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漕 宝路181 号1 幢15 层。 |
| 3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 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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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公司发 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
| 5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
| 6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协议收购; (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7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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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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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 9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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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含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 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 开发项目等;但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此类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的仍包括在内);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 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 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但不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到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的仍 包括在内); …… |
|---|---|---|
| 11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进行对 外提供担保。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二)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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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第(三) 项及第(四)项的规定,无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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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司义务的债务、接受担保和资助除 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绝对值计算。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司义务的债务、接受担保和资助除 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万元。 |
| 13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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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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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 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按照相关规 定执行。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按照相关规 定执行。 |
| 15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16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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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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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通知各 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
| 18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 19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20 | 第五十九条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21 |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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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
| 23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24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25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26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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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的 决议应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 此做出详细说明,对非关联股东的投 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中披 露。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普通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 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特别 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的决 议应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 此做出详细说明,对非关联股东的投 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中披 露。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普通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 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特别决 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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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 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事先向股东 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第八十三条 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非职工董事、非 职工监事进行表决时,如公司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及以上,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未达到 30%,则不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 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非职工董事 或者非职工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非职工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
| 28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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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30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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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 32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内容。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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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说 明。 |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 别说明。 |
|---|---|---|
| 34 |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董 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第九十七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 进入董事会。 |
| 35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36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由11 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 人。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会人数 的1/3。董事会应包括2 名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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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 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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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第一百零九条 …… 董事会有权批准以下事项: (一)除第四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 由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3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市值 5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3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市值 5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交易 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董事会有权批准以下事项: (一)对外担保事项,但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 由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3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市值 5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3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市值 5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交易 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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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 (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 市公司义务的债务、接受担保和资助 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上述第(二)至(七)项指标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金额超 过500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应由股 东大会审议;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 (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 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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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9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 日以前 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如遇事态紧 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 限的限制,但应在董事会记录中对此 做出记载并由全体参会董事签署。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 日以前 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如遇事态紧 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 限的限制,但应在董事会记录中对此 做出记载并由全体参会董事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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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董事会涉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董事会涉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
| 41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 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可以设1 名首席执行官 (CEO),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首席执行官主要负责监 督管理层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并根据 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授权开展相关工 作。 公司设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董 事会认定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董事可受聘兼任首席执行官、总 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副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42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七)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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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
| 44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本章程、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 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本章程、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 的其他职权。 |
| 45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
| 46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 事通过。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 日以前 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如遇事态紧 急,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临时监事 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 限的限制,但应在监事会记录中对此 做出记载并由全体参会监事签署。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 事通过。 |
| 47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 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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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 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 视投资者的实际利益。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 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 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期间间隔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利 润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3)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 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 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4、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 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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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从 公司上市当年度起算,公司每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具体年度的分配比例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情况制定方案。 5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 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 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 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如通过投资者关系电子邮箱、 电话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 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 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 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 6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 的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 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时,董事会需就调整或变更利润 分配政策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形 成专项决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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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公司提出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 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股东 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 案中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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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9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用期 限最长为1年,期间届满的可以续聘。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用期限最长为1 年,期间届满的可以续聘。 |
| 50 | 第九章 通知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 51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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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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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 54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 55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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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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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6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 57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58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
| 59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
| 60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 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 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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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 行;本章程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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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且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生效。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 同。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的内容最终以工商登 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 2021 年 9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相关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实际运行情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拟对部分内部制度进行修改,其中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 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于 2021 年 9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三、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相关情况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将注册地址由“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900 号 1 幢 A6”变更为“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 181 号 1 幢 15 层”。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变更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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