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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TAGE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Sep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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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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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1 名。

非职工代表监事可由监事会或股东提名,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监事时,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其 他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监事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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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未满的;

  •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监 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董事、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二)检查公司财务;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 理人员予以纠正;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九)可以列席公司董事会,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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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七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至少提前10 天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包 括专人送出、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 做相应记录。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3 天通知全体监事。如遇事态紧急,经全体监 事一致同意,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在监事 会记录中对此做出记载并由全体参会监事签署。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事由及议题;

  •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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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或回 答提问。监事会会议可以现场形式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监事会提交正式的书面提议书,提请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会议,并 提出会议议题。提议书应载明:

1、提议事由;

  • 2、提出议案的具体内容;

  • 3、提案日期及提案人签名;

  • 4、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二)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便利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 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 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五条 监事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本次监 事会召集人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 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监事 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 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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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方式及 表决结果应记载入会议记录中。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主持人姓名;

  •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 (三)出席会议监事以及受托监事姓名;

  •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 (六)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应监督决议执行情况,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 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 员协助其工作,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 有权对其提出罢免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 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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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监事会应及时修订本规则。在股东大会批准之前, 本规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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