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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alisa Group CO.,Ltd — Management Reports 2020
Apr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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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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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蒙娜丽莎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盛培锋 |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宏兴 |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 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2 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2 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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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现场检查情况 |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 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12 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 次 |
| (2)培训日期 | 2019 年12 月24 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规则要求,对上市公 司股东和董监高的股份减持、董监 高的行为规范和应尽义务、内幕交 易、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进行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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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训。 | |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承 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2、本人 于上述禁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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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3、本人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4、公司上 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
||
|---|---|---|
| 公司股东杨金毛、毛红实、佛山市美尔奇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人(企业)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设定质押等第三方权利、 权利受到限制或者权属争议的情况;本人不存在委托他 人代本人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任 何与股份相关的特殊协议或其他安排。2、本人(企业) 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3、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 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萧礼标、陈峰、刘一军,通过佛山市 美尔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 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承诺如下:1、本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持有的股份。2、本人于上述禁售期满后,在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合伙企业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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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4、本人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5、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 人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6、 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的程序对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进行操作。
| 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的程序对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进行操作。 |
||
|---|---|---|
| 公司监事周亚超,通过佛山市美尔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 ||
|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股 | ||
| 份,承诺如下: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 ||
|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 | ||
| 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 ||
|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2、本 | ||
| 人于上述禁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 ||
| 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合伙企业转让的股份不超 | ||
| 过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 |
是 | 不适用 |
|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 | ||
| 股票数量占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 | ||
| 过50%。4、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 ||
|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
| 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 ||
|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 | ||
|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 | ||
| 持价格的下限。5、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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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要求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操作。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承 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二、将 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 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蒙娜丽莎股票。三、 在上述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条 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一)减持股份的条件: 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 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蒙娜丽莎股票。在 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二)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前 是 不适用 两年每年转让的股份总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15%。本人减持所持有的蒙娜丽莎股份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三)减 持股份的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蒙娜丽莎股份的价格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蒙娜丽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有的蒙娜丽莎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四)减持股 份的期限: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蒙娜丽莎股份前,应提 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股东佛山市美尔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是 不适用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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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二、将 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 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三、在 上述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公司股份,则减 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一)减持股 份的条件: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 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 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 决定。(二)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本企业在限售期 满后,前两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20%。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三) 减持股份的价格: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四)减持股份的期 限: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 公司承诺: 公司在上市后的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 个交易日每日 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 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 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将按照《蒙娜丽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具体安排回购公司股 份。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承 诺: 一、在股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股份公司连续20 个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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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股份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并按照《蒙娜丽莎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在公 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 关决议投赞成票;二、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本 人符合增持公司股份的条件时,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规定由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 本人将在收到通知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增持具体计划 并按照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规定的期间实际履行;三、 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股份公司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损失。"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作出承诺如下: "一、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价格;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股份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审计基准日后发生 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 除息处理)进行减持。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股份公司发出相关 公告;二、在股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股份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并按照《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 持股份公司股份;三、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条件时,如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规定由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在收到通知 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增持具体计划并按照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规定的期间实际履行;四、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 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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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 投资者和股份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五、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 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萧礼标、陈峰、刘一军承诺: 一、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价格;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股份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 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 除息处理)进行减持。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股份公司发出相关 公告;二、在股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股份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是 不适用 并按照《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 持股份公司股份;三、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条件时,如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规定由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在收到通知 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增持具体计划并按照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规定的期间实际履行;四、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 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 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 投资者和股份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五、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 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 康、萧礼标、陈峰、刘一军、陈环、程银春、吴一岳承 诺: 是 不适用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二)、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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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以及职权范围内其他董事和高管的职务消费行为进 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三)、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四)、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符合摊薄 即期填补回报措施的要求,承诺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 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若本人为董事则承诺在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 投赞成票;(五)、当参与公司制订及推出股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决策时,应该使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本人为董事则承诺在董 事会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六)、在中国证监会、深 证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相关措施及本人 的承诺与相关规定不符的,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相关规 定作出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制定新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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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 的所有承诺,对本公司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依据具体情 况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 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 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利 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 资者进行赔偿。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承 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 所有承诺,对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确实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依据具体情况采取 以下措施:一、本人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萧 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书》中承诺的事项,本人将: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 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的权益;3、给股份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进行赔偿;4、公司有权将本人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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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履行其增持 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公司可 将与本人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予以截留并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本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 金分红的追索权。二、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实际控制人关于在蒙娜丽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 和减持意向承诺》中承诺的事项,本人将:1、如果未 履行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蒙娜丽莎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蒙娜丽莎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蒙娜丽莎股 份在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 项而获得的收益则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三、除 上述承诺之外的其他承诺内容,本人如未能履行、确已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1、及时、充分 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具 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 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萧礼标、陈峰、刘一军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 所有承诺,对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确实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依据具体情况采取 以下措施:一、本人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书》承诺的事项,即:1、 本人在任职期间未能按《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是 不适用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的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增持义务时,公司有权将 本人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后的部分)代本人履行增持义务;2、本人如 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本预案规定义 务的,由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 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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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二、除上述承诺之外的其他承诺内容,本人 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3、将上述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本人违反 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公司股东佛山市美尔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承诺:
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 的所有承诺,对本企业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依据具体情 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本企业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关于在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 向承诺》承诺的事项,则:(一)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二)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6 个月内 是 不适用 不得减持。(三)因本企业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 获得的收益则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四)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二、除上述承诺之外的其他承诺内容, 本企业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企业将: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本 企业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 行赔偿。 公司股东杨金毛、毛红实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 所有承诺,对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确已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依据具体情况采取 是 不适用 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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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 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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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监事周亚超、陈炳尧、李翠兰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 所有承诺,对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确已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依据具体情况采取 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本 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 赔偿。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承诺: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 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 事会,拟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 将按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售的股 份,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 或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要求实际控制人制定股份 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共同实际控人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 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萧华作为董事长 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董事会,拟定股份回购方案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该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就该方案进行表决时,萧华、霍荣 铨、邓啟棠、张旗康均投赞成票。萧华、霍荣铨、邓啟 棠、张旗康将督促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并将按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向除公司主要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股东按比例购回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售的股份(若发行人上 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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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共同实际控人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萧礼标、陈峰、陈环、 程银春、吴一岳、刘一军、周亚超、陈炳尧、李翠兰承 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郑重承诺:"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 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 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 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 和免责事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是 | 不适用 |
|---|---|---|
| 公司共同实际控人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承诺: 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就公司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作出如下承诺:如因公司及其 子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缴纳各项社 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被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要求补缴、处罚或被任何第三方依法索赔的, 其将无条件承担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受到的一切经济 损失。"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共同实际控人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承诺: 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就有关于子公司广东清远蒙 娜丽莎建陶有限公司部分土地、房产未取得权属证明的 有关事项承诺如下:如果因子公司广东清远蒙娜丽莎建 陶有限公司土地和房产的权属瑕疵给发行人造成经济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土地房产的权属瑕疵被政府部门 要求拆除、搬迁及处罚的直接损失,或因搬迁可能产生 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等),本人 愿就发行人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向发行人承担赔偿责 任,以使发行人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共同实际控人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承诺: 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特此向蒙娜丽莎及蒙娜丽莎其 他股东做如下声明、承诺和保证:"1、本人没有在中国 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 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 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 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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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2、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蒙娜丽莎的共同实际控 制人期间,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 人、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 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 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3、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蒙 娜丽莎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期间,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 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 股任何可能会与蒙娜丽莎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 人将按照蒙娜丽莎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蒙娜丽 莎,由蒙娜丽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 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蒙娜丽莎存在同业竞争。4、 本人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蒙娜丽 莎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蒙娜丽莎因此受到的全部损 失。"
公司共同实际控人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承诺: 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就有关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承诺如下:"1、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蒙娜丽莎股东的义 务,充分尊重蒙娜丽莎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蒙娜丽莎 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以及 蒙娜丽莎的公司章程规定,促使经本人提名的蒙娜丽莎 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2、保证本人 以及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经济 组织(以下统称"本人控制的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 蒙娜丽莎发生关联交易。如果蒙娜丽莎在今后的经营活 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 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蒙娜丽莎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 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 不会要求或接受蒙娜丽莎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 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且保证不利用股东地 位,就蒙娜丽莎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 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蒙娜丽莎的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3、保证本 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蒙娜丽 莎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 不会向蒙娜丽莎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
是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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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或收益。4、如违反上述承诺给蒙娜丽莎造成损失, 本人将向蒙娜丽莎作出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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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共同实际控人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承诺: 1、各方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2、各方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 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 决权时保持一致;3、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拟就有关公司 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 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 均事先与其他各方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沟通及 协调,自行促成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保持投票一致。4、 各方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均不转 让、交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各方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 由公司回购其股份;5、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等事宜 发生的一切争议,应经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出现各方 意见不一致的情形时,则按照不同意见的各方合计所持 表决权孰多的意见为准;6、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 生效,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36 个月时终止。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承诺: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 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 本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 政策执行,充分维护股东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 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 关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 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 |
是 | 不适用 |
| 四、其他事项 |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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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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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
盛培锋 吴宏兴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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