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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alisa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an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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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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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恪尽 职守,勤勉尽责,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 主要负责人)须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提升规范运作 水平。
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 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不作为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 自律规则,被证券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 分等惩戒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纳入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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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监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大会、董 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 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总裁办公会议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 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 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 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 护、纵容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 或严重影响员工人身安全的;
(九)在公司采购、销售、外协、招投标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 职行为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提 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捐赠等;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制度有关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内幕信 息管理、募集资金使用、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投资者关系管理等规定,收到中国证监会或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监管措施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 或纪律处分文书;
(十二)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相关的管理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的;
(十三)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 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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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出现问责范 围内的事项时,公司视情况进行责令改正、深刻检讨、通报批评等处罚,同时可附带扣除 绩效工资等经济处罚;情节非常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罢免、解除 劳动合同、法律诉讼等处理。具体问责方式详见后附表格:《监管方式及问责方式明细表》。
第八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九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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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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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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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良后果和影响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原因等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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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主观因素引起的并且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在内部讨论会或向上级领导书面或口头提出建议而未
-
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 (六)公司认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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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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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屡教不改,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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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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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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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拒不执行董事会、监事会的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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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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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认为应当从严或者加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被问责任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涉嫌犯罪需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 公司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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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 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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