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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alisa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Jan 1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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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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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18 证券简称:蒙娜丽莎 公告编号:2018-003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103 号)核准,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943 万股,每股 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31.2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3,376.47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0,970.36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12,406.11 万元,上述 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7-102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 西樵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西樵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西樵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佛山南庄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以下简称“开户 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已与开户银行、保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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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名称 账号 金额(万
元)
募集资金
用途
1 蒙娜丽
莎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佛山西
樵支行
2013018129200138838 30,510.38 超大规格
陶瓷薄板
及陶瓷薄
砖生产线
技术改造
项目
2 蒙娜丽
莎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
602029186 28,778.72 总部生产
基地绿色
智能制造
升级改造
项目
3 蒙娜丽
莎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广东南海农
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西樵支行
80020000011477958 19,999.04 陶瓷薄板
复合部件
产业化项
偿还银行
贷款及补
充运营资
4 蒙娜丽
莎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海西
樵支行
44531001040033199 16,961.09 工业大楼
建设项目
5 蒙娜丽
莎集团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531903370610333 10,342.60 营销渠道
升级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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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
限公司
佛山南庄支
牌建设项
6 蒙娜丽
莎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佛山南海西
樵支行
663969541447 5,814.28 研发中心
升级建设
项目
合计 112,406.11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

  •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 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培锋、吴宏兴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招商证券授权其执行查询工作的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以较低者为准) 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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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 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 之日失效。

四、备查文件

  •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7-102 号)。

特此公告。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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