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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alisa Group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Nov 28, 2017

54913_rns_2017-11-28_1e9ee4bc-4660-4db0-ab87-a7a0ea207121.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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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 号C 座40-3 四-五层 邮编:100027~~ F4-5,C40-3,Building 40,XingFu Ercun,Chao 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7, PRC 电话/ TEL: ( 8610 ) 50867666 传真/ FAX :( 8610 ) 50867998 网址 /WEBSITE : 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康达股发字 [2016]0053

二〇一六年六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5-2-0 沈阳 SHENYANG 菏泽 HEZE 成都 CHENGDU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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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2 引 言 .........................................................................................................................6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6 二、本所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7 正 文 ...........................................................................................................................9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29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30 四、发行人的设立......................................................................................................3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39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4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50 八、发行人的业务......................................................................................................6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6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0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1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23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2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3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3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3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4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4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49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50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53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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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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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公司、蒙娜丽莎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曾用
蒙娜丽莎有限 名 “西樵樵东陶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南海市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广东
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蒙娜丽莎建陶 广东清远蒙娜丽莎建陶有限公司
皇马陶瓷 清远市皇马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清远蒙娜丽
莎建陶有限公司前身
绿屋建科 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慧德康 佛山市慧德康商贸有限公司
蒙娜丽莎物流 广东蒙娜丽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蒙娜丽莎贸易 广东蒙娜丽莎贸易有限公司
蒙娜丽莎投资 广东蒙娜丽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蒙娜丽莎创意 广东蒙娜丽莎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职业培训学校 佛山市南海区蒙娜丽莎职业培训学校
有为投资 佛山市南海区有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美尔奇 佛山市美尔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乔康达投资 佛山市乔康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乔康达实业 佛山市乔康达实业有限公司
佛蒙实业 佛山市蒙娜丽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乔康
达实业有限公司前身
富丰房地产 佛山市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富凯房地产 佛山市富凯房地产有限公司
樵东陶瓷 佛山市樵东陶瓷有限公司
樵东墙地砖厂 南海市樵东高级墙地砖厂
樵东集团 广东樵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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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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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市西樵山旅游度假区城区经济发展总
经济发展总公司 公司(现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城区经济发
展总公司)
工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银行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商行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发行人律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A股)股票 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起人协议》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经发行人2016年5月10日召开的2016年
《章程(草案)》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蒙娜丽莎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经
批准上市后适用
《董事会议事规则》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现行有效
《监事会议事规则》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现行有效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现行有效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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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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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现行有效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上市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13年12
《公司法》 月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4 年3 月1 日起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2014 年8
《证券法》 月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14 年8 月31
日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于
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办法》 第180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
年1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8
次主席办公会议修改,自2016年1月1日
起实施。)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
《编报规则》 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文)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第41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首次公开发行发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
《适用意见第1号》 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理解
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5-2-4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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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蒙娜丽莎集
《律师工作报告》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康达股发字[2016]第
0053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蒙娜丽莎集
《法律意见书》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16]第0052
号)
《招股说明书》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蒙娜丽莎集团股
《审计报告》 份有限公司2013-2015年申报审计报告》
(天
健审[2016]7-386)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蒙娜丽莎集
《内控鉴证报告》 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
健审[2016]7-404)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
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蒙娜丽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
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7-406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
证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蒙娜丽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
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7-407)
近三年、报告期 2013年、2014年、2015年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评审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人民币元

5-2-5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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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康达股发字[2016]第 0053 号

致: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 所律师在审核、查证公司相关资料基础上,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编报规则》、《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及《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本所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40 号 C 座 40-3 - 四 五层。本所在上海、广州、深圳、海口、西安、杭州、南京、沈阳、菏泽、 成都设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兼并与 收购、外商直接投资、国际贸易、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房地产、公共政策等。 1993 年,本所取得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授予的首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 格证书》。

本所委派娄爱东律师、李侠辉律师、赵子妍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法 律服务的签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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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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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娄爱东律师:本所合伙人、执业律师,1989 年加入本所,中华全国律师 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作为境内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 特聘法律顾问或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参与了 50 余家公司的境内外股票发行上 市工作。

2、李侠辉律师:执业律师,2006 年加入本所,专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 担任多家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主承销商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或上市公司发行证 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3、赵子妍律师:执业律师,2012 年加入本所,专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 担任多家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主承销商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或上市公司发行证 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上述三位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40 号 C 座 40-3 四-五层

邮政编码:100027 电话:010-50867666

传真:010-50867998

E-mail:[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二、本所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了本次发行上市工作,依法对公司 设立过程、股权结构、组织机构、公司章程、经营状况、产权状况、关联关系、 同业竞争、重要合同、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税收、诉讼等重大事项以及本次发行 上市的授权情况、实质条件、资金运用计划、《招股说明书》等事项逐一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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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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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审核与验证。

本所在介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期间,指派本所律师前往发行人所在地开 展尽职调查工作。本所律师对公司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对经营状况 进行了了解,查阅了公司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基本情况介绍,就 有关问题详细询问了公司股东、董事和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等部门的负责人及 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在此基础上与其他有关中介机构一起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的 工作方案。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律师工作的要求提出了详细的调查问 卷,并据此调取、查阅、审核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同时, 本所律师还就公司守法状况等问题征询了有关执法机关的意见。本所律师与保荐 机构、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在此基础上出 具了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三、律师声明

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法律文书、证 明文件和有关说明。本所律师对以上无其他证据可供佐证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件 和有关说明视为真实无误。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审 计、评估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审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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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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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数据、评估结论及依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在其《招股说明书》中部分 或全部引用《法律意见书》或本《律师工作报告》的意见及结论,但该引述不应 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律师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 面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律师工作报告》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程序

1、发行人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授 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 案》、《关于制定<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等与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将相关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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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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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股份数为 11,829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00%,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二)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上述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的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3,943 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 人、法人及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5、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

6、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综合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 格,具体发行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具 体情况协商确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7、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8、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9、决议的有效期:为自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 月。

(三)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前利润的分配原则为:自本议案通过之日起至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之后,公司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如因国家财务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前述未分配利润数额,以调整后的数额为准。

(四)股东大会已经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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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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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的有效期为自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五)发行人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 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介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出具了相应承诺:具体如下:

1、根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的预案》,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施主体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后三年内新聘 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

1、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应当在符合启动条 件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时间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等事项, 并在公告后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 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可以停止实施稳定股 价措施。

三、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按顺序采取 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 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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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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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 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萧华、 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3)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 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按照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要求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实际控制人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 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 司股价:

(1)实际控制人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 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 票;

(2)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 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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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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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按照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要求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 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 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 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 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4)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本预案的要求 履行相关义务,本公司将要求上述人员任职前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以上预案将提请各股东审议决定,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 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2、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发行人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事项出具有 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 出具了相应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应承诺和约束措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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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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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责任主体 承诺内容
发行人 一、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在上市后的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将按照《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回购公司股份。
二、关于招股书真实性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
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拟定
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
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
护。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
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际控制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本人于上述禁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5-2-14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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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 价格的下限。 二、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将按照蒙娜丽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 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 持蒙娜丽莎股票。 在上述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 期限如下: 将按照蒙娜丽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 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 持蒙娜丽莎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前两年每年转让的股份总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

5-2-15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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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15%。本人减持所持有的蒙娜丽莎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蒙娜丽莎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蒙娜丽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持有的蒙娜丽莎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蒙娜丽莎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 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 长六个月,并按照《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在公司就回购股份 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控股股东符合增持公司股份的条件时,如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规定由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 本人将在收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增持具体计划并按照稳定股价的具体 方案规定的期间实际履行。

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 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5-2-16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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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招股书真实性的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证券监管部门依
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萧华作为董事长将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董事会,拟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该
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就该方案进行表决时,
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均投赞成票。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
康将督促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按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
向除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股东按比例购回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售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
行相应调整)。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
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
护。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
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董
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本人于上述禁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期间,每年通过合伙企业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
司股票数量占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5-2-17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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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 价格的下限。

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要求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操作。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 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 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股份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进行减持。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股份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股份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在股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股份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 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 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并按照《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股 份公司股份。

5-2-18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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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增持上市公司股
份的条件时,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规定由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在收到通知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增持具
体计划并按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规定的期间实际履行。
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
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股份公
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
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在任职期间未能按《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增持义务
时,公司有权将本人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后的部分)代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本人如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本预案规定义务的,由控
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
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监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本人于上述禁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期间,每年通过合伙企业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
司股票数量占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5-2-19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要求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操作。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全体
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
人员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
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
护。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
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其他持股
5%以上股
东——美尔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企业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
存在设定质押等第三方权利、权利受到限制或者权属争议的情况;本企业不
存在委托他人代本人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与股份
相关的特殊协议或其他安排。
本企业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
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5-2-20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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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
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
公司股票。
在上述十二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公司股份,则减持股
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
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
公司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本企业在限售期满后,前两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20%。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
告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其他股东
——杨金
毛、毛红实
本人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
设定质押等第三方权利、权利受到限制或者权属争议的情况;本人不存在委
托他人代本人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与股份相关的

5-2-21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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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协议或其他安排。
本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保荐机构 本公司为蒙娜丽莎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
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申报会计师 因本所为蒙娜丽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 本所为蒙娜丽莎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2-22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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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未能履行上市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
有承诺,对本公司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本公司将依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具体
原因;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实际控制人 本人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
诺,对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人将依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本人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蒙娜丽莎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
承诺书》中承诺的事项,本人将: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给股份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
4、公司有权将本人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截
留,直至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公
司可将与本人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并用于股
份回购计划,本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二、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实际控制人关于

5-2-23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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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
减持意向承诺》中承诺的事项,本人将:
1、如果未履行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蒙娜丽莎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蒙娜丽莎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蒙娜丽莎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
减持。
3、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则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处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除上述承诺之外的其他承诺内容,本人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董
事、高级管
理人员
本人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
诺,对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人将依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本人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持有蒙娜丽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书》承

5-2-24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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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的事项,即:
1、本人在任职期间未能按《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增持义
务时,公司有权将本人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后的部分)代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2、本人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本预案规定义务
的,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
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二、除上述承诺之外的其他承诺内容,本人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不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董
事、高级管
理人员
本人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
诺,对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人将依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2-25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监事 本人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
诺,对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人将依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其他持股
5%以上股
东——美尔
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
有承诺,对本企业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本企业将依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本企业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关于在蒙娜丽
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承诺》承诺的事项,则:
1、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
3、因本企业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则应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处理。

5-2-26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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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除上述承诺之外的其他承诺内容,本企业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企业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
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其他股东
——杨金
毛、毛红实
本人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
诺,对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人将依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

发行人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

5-2-27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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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 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 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以及职权范围内其他董事和高管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 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的要求, 承诺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若本人为董事则承诺在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5、当参与公司制订及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决策时,应该使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本人为董事则承诺在董事会 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6、在中国证监会、深证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相关措施及本人的承诺与相关规定不符 的,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制定新的措 施。”

(七)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及会议决议、记录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事

5-2-28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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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该授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范围、程序均合法有效。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所必须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 上市方案尚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以蒙娜丽莎有限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目前持有广东省佛山市工商局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14839J),根据该《营业执照》所载,发行 人住所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园(一照多址);法定代表人为萧华;注 册资本为 11,829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陶瓷产品;销售:陶瓷及原料,包装材料,建筑材料, 机械设备,水暖器材,五金配件,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室内外装饰工程(持 有效的资质证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提供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维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 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长期。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7-139 号),蒙 娜丽莎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除部分商标正在办理更名手续外,发行人的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蒙娜丽莎有限 其他全部资产的相关转移手续均已办理完毕。

5-2-29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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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二)发行人是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佛山市工商局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发行人《公司 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应予终止的情形,即未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 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亦未出现股东大会决定解 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 宣告破产的情形,以及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解散公司 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已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逐项核查,发行人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管理办法》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如下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蒙娜丽莎有限于 1998 年 10 月 20 日成立,于 2015 年 8 月 12 日按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是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前身蒙娜丽莎有限成立于 1998 年 10 月 20 日,发行人持续经营 时间已经连续 3 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根据《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7-139 号),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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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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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高品质建筑陶瓷产品的研发、生 产及销售,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 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 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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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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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内控鉴证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 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 规定;

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 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土地、税收、环保、海关方面的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 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中已明确对外 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 规定;

7、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内控鉴证报告》,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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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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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 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 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项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二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 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 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 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并未随意变更,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0,673,739.11 元、 71,585,139.01 元、115,743,537.02 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正 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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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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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7、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 2015 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87,852,280.04 元、 102,238,601.93 元、 149,302,083.89 元,且发行人 2013 年度营业收入为 1,245,934,806.42 元、2014 年度营业收入为 1,440,496,287.08 元、2015 年度营业 收入为 1,580,604,574.97 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0,000 万元。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8、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11,829 万元,本 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9、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所有者权益为 558,165,743.38 元,无形资产为 3,300,958.76 元(不包括土 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59%,不高于 20%,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10、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 未弥补亏损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11、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 证报告》及税收征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 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 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2、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 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 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

13、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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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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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 1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

  • 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下列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其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 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 次发行 A 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即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上市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过程

蒙娜丽莎系以蒙娜丽莎有限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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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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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整体变更的过程如下:

1、2015 年 5 月 29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分所出具《审计报告》(天 健粤审[2015]821 号),经审计,蒙娜丽莎有限在 2015 年 2 月 28 日的净资产为 371,613,573.56 元。

2、2015 年 6 月 9 日,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广东蒙娜丽莎新 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组所涉及的相关资产及负债价值项目评估报告 书》(中广信评报字[2015]第 294 号),确认蒙娜丽莎有限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2 月 28 日经评估的净资产为 60,369.45 万元。

3、2015 年 6 月 28 日,蒙娜丽莎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蒙娜丽莎有限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蒙娜丽莎有限截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业经审计的净 资产值折合股份 10,219 万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4、2015 年 6 月 28 日,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等 4 名自然人签署 《发起人协议》。根据该协议,截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蒙娜丽莎有限经审计的 净资产账面值为 371,613,573.56 元;全体发起人将其在有限公司拥有的权益所对 应的净资产全部投入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人民币 10,219 万元计入股本,余额 269,423,573.56 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5、2015 年 6 月 19 日,蒙娜丽莎有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同意选举陈炳尧 为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6、2015 年 7 月 7 日,广东省工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 名称变核内字[2015]第 1950 号),改制后的股份公司名称被核准为“蒙娜丽莎集 ” 团股份有限公司 。

7、2015 年 7 月 14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7-139 号),经审验,截至 2015 年 7 月 14 日止,蒙娜丽莎(筹)收到与投入股本相关 的净资产为 371,613,573.56 元,该净资产折合注册资本为 102,190,000.00 元,其 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8、2015 年 7 月 14 日,蒙娜丽莎召开发起设立大会暨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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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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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 (1)《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

  • (2)《关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议案》;

  • (3)《关于发起设立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 (4)《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情况的

  • 报告》;

  • (5)《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6)《关于选举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 (7)《关于选举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 (8)《关于决定董事、监事报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 (9)《关于设立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 (10)《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11)《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12)《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 (13)《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14)《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15)《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16)《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17)《关于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蒙娜丽莎集团股

  • 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9、2015 年 7 月 14 日,蒙娜丽莎各股东签署《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10、2015 年 8 月 12 日,发行人取得由广东省佛山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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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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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注册号:440682000040374),根据该《营业执照》所载,公司名称为“蒙 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萧华,注册资本为 10,219 万元,住 所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园,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为 1998 年 10 月 20 日,经营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 为“加工、制造:陶瓷产品;销售:陶瓷及原料,包装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 备,水暖器材,五金配件,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室内外装饰工程(持有效 的资质证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提供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维修;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发行人设立时,其发起人、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萧华 49,051,200 48.00 净资产
2 霍荣铨 22,481,800 22.00 净资产
3 邓啟棠 15,328,500 15.00 净资产
4 张旗康 15,328,500 15.00 净资产
合计 102,190,000 100.00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的程序、条件、方式及发起人 资格均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经工商行政主管机关 登记,其设立行为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以其在蒙娜丽莎有限的权 益作为出资,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为股本,设立过程中履行了验资等必要的程序, 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起设立大会暨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所议事项及所做出的决议均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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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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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取得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 广东省佛山市工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陶瓷产品;销售:陶瓷 及原料,包装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水暖器材,五金配件,化工原料(危 险品除外);室内外装饰工程(持有效的资质证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提供计 算机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维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 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 ”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本所律师实地调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高品质建筑陶瓷产品的研发、生 产及销售。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与广东省佛山市工商局核 准的经营范围相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独立进行高品质建筑陶瓷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具有合法、独立的专利技术和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具备相关业务市场 的准入资质(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且公司 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具有独立生产经营决策及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管理体系,其经营不依赖于任 何股东或者其他关联方,且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已承诺不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1、发行人由蒙娜丽莎有限整体变更而设立,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7-139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注 册资本均已足额缴纳,原蒙娜丽莎有限的资产已全部进入发行人,除部分商标更 名手续正在办理中外,其余相关资产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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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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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被股东占用、支配或者股东越权干预发行人对其资产 的经营管理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3、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除 子公司蒙娜丽莎建陶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尚未取得相应权证外,发行人 合法拥有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并列示于公司账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 器设备、车辆、知识产权、商标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蒙娜丽莎 建陶存在部分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尚未取得相应权证的情形,但上述情 形对发行人资产的独立完整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 性障碍。

(三)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及销售系统

  • 1、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系统,其采购完全由公司内部采购部门完成。

  • 2、发行人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主要生产设备及工具包括:

  • 窑炉、印花机等。

  • 3、发行人产品销售、提供服务由公司销售部门负责。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及销售系统。

  •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 等规定的程序选举、更换、聘任或解聘,不存在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超越发行人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干预公司上述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或单位中的兼职情况如 下:

姓 名 在发行人职务 兼职企业/单位 兼职职务 兼职企业/单位与发行
人的关系
萧华 董事长 中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 发行人参股公司
佛山陶瓷产业联盟投资有限 董事 发行人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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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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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富凯房地产 监事 董监高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其他企业
富丰房地产 董事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
佛山市禅城区中盈盛达小额
贷款有限公司
董事 董监高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其他企业
霍荣铨 副董事长 蒙娜丽莎物流 执行董事、
经理
发行人子公司
蒙娜丽莎贸易 执行董事、
经理
发行人子公司
绿屋建科 执行董事 发行人子公司
慧德康 执行董事、
经理
发行人子公司
富丰房地产 董事长、经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
有为投资 执行董事、
经理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
佛山市美帝投资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
伙人委派代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
美尔奇 执行事务合
伙人委派代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
乔康达投资 执行董事、
经理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
乔康达实业 执行董事、
经理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
佛山市蒙娜丽莎文化创意园
开发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经理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
佛山市企业联合发展有限公
副董事长 董监高担任董事、高管
的其他企业
佛山市南海区东恒商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经理 董监高担任董事、高管
的其他企业
邓啟棠 董事、副总裁 蒙娜丽莎建陶 执行董事、
经理
发行人子公司
蒙娜丽莎投资 执行董事、
经理
发行人子公司
富丰房地产 董事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
张旗康 董事、董事会秘书 蒙娜丽莎建陶 监事 发行人子公司
蒙娜丽莎创意 执行董事、
经理
发行人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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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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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德康 董事 发行人子公司
富丰房地产 董事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
萧礼标 董事、总裁 富凯房地产 监事 董监高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其他企业
有为投资 监事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
佛山市富鸿投资管理有限公
监事 董监高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其他企业
陈环 独立董事 广东省陶瓷协会 会长
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副会长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 副理事长
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 副会长
广东省玻璃行业协会 副会长
广东省建筑防水材料协会 常务副会长
广东省混凝土外加剂协会 副会长
广东省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独立董事 董监高担任董事、高管
的其他企业
佛山中陶联盟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董监高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其他企业
程银春 独立董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
高级合伙人 董监高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其他企业
珠海德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
监事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事 董监高担任董事、高管
的其他企业
吴一岳 独立董事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副会长
广东省建材行业协会 首席专家
周亚超 监事会主席 蒙娜丽莎创意 监事 发行人子公司
蒙娜丽莎物流 监事 发行人子公司
乔康达实业 监事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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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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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 和员工,发行人的人力资源管理完全独立。发行人已建立劳动、人事制度。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与聘用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发行人提供 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用工 总人数 3595 人,发行人为 3507 人缴纳了社会保险,为 1814 人缴纳了住房公积 金。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有因违反劳动保障及社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 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被追缴住房公积金及收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承诺,如因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本次发行 上市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导致 公司及其子公司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补缴、处罚或被任何第三方依法索赔 的,其将无条件承担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董事会设董事 9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人;监 事会设监事 3 人;聘请总裁 1 人、副总裁 2 人、财务总监 1 人、董事会秘书 1 人。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各项规则制度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组织机 构的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该等内部组织机构能够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 权。

2、发行人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已经建立了适应经营管理所必需的管理机 构和经营体系。发行人的现行组织机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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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发行人的办公机构和经营场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 企业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 4、发行人各职能部门与股东及其职能部门、股东控制企业的职能部门之间

  • 均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不存在股东干预发行人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设置、运作保持独立完整。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控鉴证报告》,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了专职 财务人员,从事发行人的会计记录和核算工作。发行人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了独立的财务规章制度和独立 的财务核算体系,并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 2、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立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 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

  • 税义务。

  • 4、发行人财务人员全部为专职,未在股东控制的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中担

  • 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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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干预公司资金使用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1、发行人拥有自主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资产,并建立了自主经营所必需 的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

2、发行人的原材料采购、销售的产品及提供的服务均由自有的部门完成; 发行人能够独立完成高品质建筑陶瓷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

3、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 2013 年度 60,673,739.11 元、2014 年度 71,585,139.01 元、2015 年度 115,743,537.02 元,发行人持续盈利。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 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发行监管对公 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及现有股东

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为 4 名自然人,分别为: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 旗康。发行人现有股东为 6 名自然人股东以及 1 名机构股东,具体情况为: 1、自然人股东

(1)萧华,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44060119491004****;住址:广东 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黎冲仁星村;萧华现持有发行人 41.47%的股份;萧华现任 发行人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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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霍荣铨,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620227****;住址:广 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贺丰理教村;霍荣铨现持有发行人 19.00%的股份;霍 荣铨现任发行人副董事长;

(3)邓啟棠,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621008****;住址:广 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长堤路;邓啟棠现持有发行人 12.96%的股份;邓啟棠 现任发行人董事、副总裁;

(4)张旗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651217****;住址:广 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滨花园;张旗康现持有发行人 12.96%的股份;张旗 康现任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

(5)杨金毛,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520617****;住址:浙 江省德清县钟管镇钟管村;现持有发行人 4.06%的股份;

(6)毛红实,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42242819710215****;住址:北 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现持有发行人 3.55%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自然人股东均为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进行出资的资格。根据 上述自然人股东分别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均由其真实持有,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代替其他方 持有公司股份之情形。

2、机构股东

(1)基本情况

美尔奇成立于 2011 年 12 月 23 日,目前持有广东省佛山市工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2866271)主要经营场所为佛山市南 海区西樵官山城区江浦西路 45 号房管大厦第七层 713 房,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有 为投资(委派代表:霍荣铨),合伙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投 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美尔奇现持有发行人 6.00%的股份。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美尔奇的出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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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类别
1 有为投资 502.86 34.72 普通合伙人
2 陈峰 140.76 9.72 有限合伙人
3 萧礼标 114.24 7.89 有限合伙人
4 刘一军 114.24 7.89 有限合伙人
5 黄辉 114.24 7.89 有限合伙人
6 潘丽敏 71.40 4.93 有限合伙人
7 谭淑萍 71.40 4.93 有限合伙人
8 蒙政强 56.10 3.87 有限合伙人
9 袁华明 56.10 3.87 有限合伙人
10 谢志军 42.84 2.96 有限合伙人
11 邓爱忠 35.70 2.46 有限合伙人
12 李建周 35.70 2.46 有限合伙人
13 凌云 35.70 2.46 有限合伙人
14 张松竹 35.70 2.46 有限合伙人
15 周亚超 21.42 1.48 有限合伙人
合 计 1,448.4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美尔奇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在中国境内有主要经营场所,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进行出资的资 格。根据美尔奇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美尔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 由其真实持有,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代替其他方持有公司股份 之情形。

(2)私募基金专项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美尔奇系激励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骨干员工的持股平 台,自然人合伙人均为在发行人处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其出资来 源均为自有或自筹资金,美尔奇除了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经营其他业务,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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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其他企业,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涉及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 备案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股东人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出 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系由蒙娜丽莎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蒙娜丽莎 有限的所有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由发行人承继,其主要资产包括与发行人经营 生产相关的土地、房产、知识产权和机器设备等(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该等相关资产中除部分商标的更名手续正在办理中以外, 其余相关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的更名手续已办理完毕。

本所律师认为,各发起人/股东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 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发起人的出资已经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等四人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具体原因如下:

(1)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自蒙娜丽莎有限设立至今一直为公司 股东,且合计持股比例自 2003 年股权变更至今均超过 50%,始终处于绝对控股 地位。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该四人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10,219 万 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 86.39%,且四人合计通过有为投资共同控制美尔奇的方 式控制发行人 710.00 万股股份,因此,四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和控制发行人 10,929.00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 92.39%。

(2)四人均在公司任职,一直共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共同对公司的财务、 经营管理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经核查蒙娜丽莎有限和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记录,四人在公司历次重大事项决策中均保持意见一致,对发 行人构成了事实上的共同控制。

(3)蒙娜丽莎有限改制为股份公司后,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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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5 月 10 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四人在发行人的董事会会议、 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保持一致。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时终止。

(4)股东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做出如下股份锁定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上一年度末 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

2、经本所律师核查,对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等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实施的共同控制符合《适用意见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股东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四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通 过共同控制美尔奇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符合《适用意见第 1 号》第三条 第(一)项规定。

(2)发行人已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了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 会为决策机构、经理层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针对发 行人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发行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管理 制度;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召集、召开及表决方面均 符合公司章程及上述规范运作制度的要求,其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符合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治理机构健全、运行良好,股东萧华、霍荣铨、 邓啟棠、张旗康四人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的情况下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符合《适用意见第 1 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3)蒙娜丽莎有限自 2003 年以来设立了四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萧华、 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等四人,所有重要的经营决策事项均由该四人共同讨论 决定,并在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和会议记录等文件上意见保持一致。蒙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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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有限改制为股份公司后,四人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签署了 《一致行动协议》, 通过协议对设立至今的一致行动进行了确认,并明确了各方对发行人共同控制的 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通过协议对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予以明确,该等协议安排合法有效、 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上述共同控制情形在最近 3 年内且在本次发行上市后 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的、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 大变更,符合《适用意见第 1 号》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自蒙娜丽莎有限设立 至今一直为公司股东,且合计持股比例自 2003 年至今均超过 50%,其中,发行 人最近 3 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均为萧华,发行人 不存在《适用意见第 1 号》第三条所规定的最近 3 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发行人股 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符合《适用意见第 1 号》 所规定的多人拥有公司控制权应当符合的条件;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 变化。

(五)股东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美尔奇的有限合伙人萧礼标通过美尔奇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股东萧 华与萧礼标系父子关系。

除上述关联关系之外,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蒙娜丽莎有限的设立

1998 年 10 月 20 日,蒙娜丽莎有限的前身西樵樵东陶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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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广东省南海市工商局注册成立。

1998 年 9 月 15 日,萧华、霍荣铨、刘凌空、邓啟棠、张旗康签署了《股东 协议书》,同意设立“西樵樵东陶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中萧华出资 33.60 万元,出资比例为 28%,霍荣铨出资 26.40 万元,出资比例为 22%,刘凌空出资 24.00 万元,出资比例的为 20%,张旗康出资 18.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15%,邓 啟棠出资 18.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15%。同日,全体股东签署了《西樵樵东陶瓷 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章程》。

1998 年 10 月 15 日,南海市西樵审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企业登记注册资金 验证表》(验字 98050 号),对上述出资予以验证。

1998 年 10 月 20 日,蒙娜丽莎有限取得由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2000759)。

蒙娜丽莎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萧华 33.60 货币 28.00
2 霍荣铨 26.40 货币 22.00
3 刘凌空 24.00 货币 20.00
4 张旗康 18.00 货币 15.00
5 邓啟棠 18.00 货币 15.00
合计 120.00 100.00

(二)蒙娜丽莎有限的历次股权转让及注册资本变更

1、2000 年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增资至 300 万元

2000 年 12 月 13 日,蒙娜丽莎有限董事会做出决议,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 为“南海市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300 万元。

2000 年 12 月 21 日,南海市骏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 (南骏事验注字[2000]第 0946 号),对上述出资予以验证。经审验,截至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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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20 日,公司已筹集注册资本 300 万元,其中货币资金 300 万元。

蒙娜丽莎有限于 2000 年 12 月 21 日向南海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并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2000759)。根据该执照所载, 樵东陶瓷的名称变更为“南海市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加工、 制造:陶瓷产品;销售:陶瓷及原料,包装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水暖器 ” 材,五金配件,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 。

本次增资完成后,蒙娜丽莎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萧华 84.00 货币 28.00
2 霍荣铨 66.00 货币 22.00
3 刘凌空 60.00 货币 20.00
4 张旗康 45.00 货币 15.00
5 邓啟棠 45.00 货币 15.00
合计 300.00 100.00

2、2002 年变更企业名称,增资至 1,000 万元

2002 年 2 月 28 日,蒙娜丽莎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至 1,000 万元,其中萧华增加出资 196 万元,霍荣铨增加出资 154 万元,刘凌空增加出资 140 万元,张旗康增加出资 105 万元,邓啟棠增加出资 105 万元。同意申请企业 冠省名。

2002 年 3 月 14 日,广东省工商局出具《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粤 名预私冠字[2002]第 38 号)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 保留期为六个月。

2002 年 4 月 23 日,南海市卓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 (南卓会验字[2002]第 055 号),对上述出资予以验证。经审验,截至 2000 年 4 月 22 日,公司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700 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

蒙娜丽莎有限于 2002 年 4 月 24 日向南海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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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2000759),根据该执照所载, “ ” 企业名称变更为 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 。

本次增资完成后,蒙娜丽莎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萧华 280.00 货币 28.00
2 霍荣铨 220.00 货币 22.00
3 刘凌空 200.00 货币 20.00
4 张旗康 150.00 货币 15.00
5 邓啟棠 150.00 货币 15.00
合计 1,000.00 100.00

3、2003 年股权转让

2003 年 12 月 8 日,蒙娜丽莎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一致同意股东刘凌空将 其持有的公司 20%的股权(出资额 200 万元)转让给股东萧华。

2003 年 12 月 9 日,刘凌空和萧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刘凌 空将其持有的公司 200 万元股权转让给萧华,转让价格为 200 万元,以现金支付。

蒙娜丽莎有限已于 2003 年 12 月 31 日向南海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蒙娜丽莎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萧华 480.00 货币 48.00
2 霍荣铨 220.00 货币 22.00
3 张旗康 150.00 货币 15.00
4 邓啟棠 150.00 货币 15.00
合计 1,000.00 100.00

4、2009 年增资至 10,000 万元

2009 年 2 月 15 日,蒙娜丽莎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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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万元增加至 10,000 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萧华、霍荣铨、邓啟棠、 张旗康等 4 名股东按比例认缴,4 名股东首期共缴纳新增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 剩余 7,000.00 万元由全体股东于公司变更登记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方式均为货 币出资。

2009 年 3 月 5 日,广东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2009] 广公会验字第 004 号),经审验,截至 2009 年 3 月 4 日,公司已收到新增实收 资本 2,000 万元。

蒙娜丽莎有限于 2009 年 3 月 11 日向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 记,并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000040374)。

本次增资完成后,蒙娜丽莎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萧华 4,800.00 1,440.00 货币 48.00
2 霍荣铨 2,200.00 660.00 货币 22.00
3 张旗康 1,500.00 450.00 货币 15.00
4 邓啟棠 1,500.00 450.00 货币 15.00
合计 10,000.00 3,000.00 100.00

5、实收资本增至 5,000 万元

2009 年 4 月 22 日,蒙娜丽莎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公司的实收资本由 3,000 万元增加至 5,000 万元,其中萧华增资 960 万元,霍荣铨增资 440 万元, 邓啟棠增资 300 万元,张旗康增资 300 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2009 年 4 月 28 日,广东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2009] 广公会验字第 015 号),经审验,截至 2009 年 4 月 28 日,公司已收到新增实收 资本 2,000 万元,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

蒙娜丽莎有限于 2009 年 5 月 6 日向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 记,上述变更完成后,蒙娜丽莎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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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萧华 4,800.00 2,400.00 货币 48.00
2 霍荣铨 2,200.00 1,100.00 货币 22.00
3 张旗康 1,500.00 750.00 货币 15.00
4 邓啟棠 1,500.00 750.00 货币 15.00
合计 10,000.00 5,000.00 100.00

6、实收资本增至 6,500 万元

2009 年 11 月 27 日,蒙娜丽莎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公司的实收资本由 5,000 万元增加至 6,500 万元,其中萧华增资 720 万元,霍荣铨增资 330 万元, 邓啟棠增资 225 万元,张旗康增资 225 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2009 年 11 月 30 日,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佛山分所出具了《验 资报告》(中磊验字[2009]第 13019 号),经审验,截至 2009 年 11 月 30 日, 公司已收到新增实收资本 1,500 万元,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 6,500 万元。

蒙娜丽莎有限于 2009 年 12 月 7 日向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 记,上述变更完成后,蒙娜丽莎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萧华 4,800.00 3,120.00 货币 48.00
2 霍荣铨 2,200.00 1,430.00 货币 22..00
3 张旗康 1,500.00 975.00 货币 15.00
4 邓啟棠 1,500.00 975.00 货币 15.00
合计 10,000.00 6,500.00 100.00

7、2010 年吸收合并

2009 年 11 月 26 日,蒙娜丽莎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吸收合并佛 山市樵东陶瓷有限公司。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蒙 娜丽莎有限承继。2009 年 11 月 26 日,双方签订了《吸收合并协议》,蒙娜丽 “ ” 莎有限吸收合并樵东陶瓷,合并后的存续公司为 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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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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樵东陶瓷作为被吸收合并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合并前樵东陶瓷的资产、负债 和所有者权益(其中,实收资本 337 万元,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与存续公司相同) 均由合并后存续公司承继,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合并前各公司注册资本之和, 即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增加至 10,337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樵东陶瓷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 康以及公司原股东刘凌空等五人于 1998 年共同设立,樵东陶瓷设立后,于 1998 年受让了集体企业樵东高级墙地砖厂转制出售的资产。樵东陶瓷历史沿革及受让 上述集体企业资产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 演变(二)蒙娜丽莎有限的历次股权转让及注册资本变更”。

2009 年 12 月 1 日,蒙娜丽莎有限刊登了吸收合并公告并履行了通知债权人 的程序。

2010 年 2 月 5 日,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分所出具了《审 计报告》(浩华佛专审字(2010)第 9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10 年 1 月 31 日,公司已对吸收合并樵东陶瓷进行财务合并处理,被合并方账面资产负债已转 入公司,生产经营系统及会计账务也已并入公司,被合并方已进入清算程序。

2010 年 2 月 6 日,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分所出具了《验 资报告》(浩华佛验字(2010)第 7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10 年 1 月 31 日止,公司已收到樵东陶瓷移交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清册,新增注册资本(实收 资本)合计人民币 337.00 万元,其中房地产产权证变更手续尚在办理中。公司 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 103,370,000.00 元,实收资本为 68,370,000.00 元。经核 查,相关房地产产权证书均已变更至蒙娜丽莎有限名下。

2010 年 3 月 10 日,樵东陶瓷向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办理了注销手续。

蒙娜丽莎有限于 2010 年 3 月 10 日向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 记,并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000040374)。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蒙娜丽莎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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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萧华 4,961.76 3,281.76 货币 48.00
2 霍荣铨 2,274.14 1,504.14 货币 22.00
3 张旗康 1,550.55 1,025.55 货币 15.00
4 邓啟棠 1,550.55 1,025.55 货币 15.00
合计 10,337.00 6,837.00 100.00

8、实收资本增至 8,537 万元

2010 年 4 月 9 日,蒙娜丽莎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公司的实收资本由 6,837 万元增加至 8,537 万元,其中萧华增资 816 万元,霍荣铨增资 374 万元, 邓啟棠增资 255 万元,张旗康增资 255 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2010 年 4 月 13 日,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分所出具了《验 资报告》(浩华佛验字[2010]第 17 号),经审验,截至 2010 年 4 月 9 日,公司 已收到新增实收资本 1,700 万元,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 8,537 万元。

上述变更事项已于 2010 年 4 月 19 日向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上述变更完成后,蒙娜丽莎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萧华 4,961.76 4,097.76 货币 48.00
2 霍荣铨 2,274.14 1,878.14 货币 22.00
3 张旗康 1,550.55 1,280.55 货币 15.00
4 邓啟棠 1,550.55 1,280.55 货币 15.00
合计 10,337.00 8,537.00 100.00
  • 9、实收资本增至 9,537 万元

2010 年 10 月 25 日,蒙娜丽莎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公司的实收资本由 8,537 万元增加至 9,537 万元,其中萧华增资 480 万元,霍荣铨增资 220 万元, 邓啟棠增资 150 万元,张旗康增资 150 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2010 年 10 月 26 日,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分所出具了《验 资报告》(浩华佛验字[2010]第 62 号),经审验,截至 2010 年 10 月 25 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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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司已收到新增实收资本 1,000 万元,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 9,537 万元。

上述变更事项于 2010 年 11 月 2 日向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上述变更完成后,蒙娜丽莎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1
2
3
4
合计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萧华 4,961.76 4,577.76 货币 48.00
霍荣铨 2,274.14 2,098.14 货币 22.00
张旗康 1,550.55 1,430.55 货币 15.00
邓啟棠 1,550.55 1,430.55 货币 15.00
10,337.00 9,537.00 100.00

10、实收资本增至 10,337 万元

2010 年 12 月 7 日,蒙娜丽莎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公司的实收资本由 9,537 万元增加至 10,337 万元,其中萧华增资 384 万元,霍荣铨增资 176 万元, 邓啟棠增资 120 万元,张旗康增资 120 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2010 年 12 月 8 日,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分所出具了《验 资报告》(浩华佛验字[2010]第 71 号),经审验,截至 2010 年 12 月 7 日,公 司已收到新增实收资本 800 万元,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 10,337 万元。

上述变更事项于 2010 年 12 月 16 日向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上述变更完成后,蒙娜丽莎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萧华 4,961.76 4,961.76 货币 48.00
2 霍荣铨 2,274.14 2,274.14 货币 22.00
3 张旗康 1,550.55 1,550.55 货币 15.00
4 邓啟棠 1,550.55 1,550.55 货币 15.00
合计 10,337.00 10,337.00 100.00

11、2012 年增资至 11,337 万元

5-2-58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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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9 日,蒙娜丽莎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1,000 万元,该增资以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和张旗康共同持有的二宗土地使用权(土 地使用证号:佛府南国用(2010)第 0402567 号,使用权面积 19,881.80 平方米; 土地使用证号:佛府南国用(2010)第 0402568 号,使用权面积 13,786.50 平方 米)作价出资,增资后注册资本为 11,337 万元。其中萧华增加 480 万元,霍荣 铨增加 220 万元,邓啟棠增加 150 万元,张旗康增加 150 万元。

2011 年 11 月 25 日,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土地使用权 人邓啟棠、霍荣铨、萧华、张旗康拟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涉及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 西樵镇太平大坳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京恒信德律评报字 [2011]0142 号),以 2011 年 10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市场比较法和基准 地价修正系数法进行评估,上述用于出资的土地的评估价值为 13,837,700.00 元。

2012 年 1 月 13 日,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佛山分所 出具了《验资报告》(国浩禅验字[2012]第 810C1 号),经审验,截至 2012 年 1 月 11 日,公司已收到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000 万元,全部以土地出资。

2012 年 1 月 19 日,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向蒙娜丽莎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000040374)。

本次增资完成后,蒙娜丽莎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萧华 5,441.76 货币/土地 48.00
2 霍荣铨 2,494.14 货币/土地 22.00
3 张旗康 1,700.55 货币/土地 15.00
4 邓啟棠 1,700.55 货币/土地 15.00
合计 11,337.00 100.00

12、2014 年分立

2014 年 10 月 17 日,蒙娜丽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为消除上市障碍,减 少资产与业务的非关联性,将商业服务用地和住宅、商用楼宇等资产剥离上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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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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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同时为降低重组成本,及解决资产剥离所需资金问题,公司选择分立方式剥 离相关资产及负债。本次分立拟以 2014 年 9 月 30 日为分立基准日,并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分立基准日的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审计。

2014 年 11 月 4 日,蒙娜丽莎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广东蒙娜丽莎新 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分立,成立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存续公司) 和乔康达投资(新设公司),分立存续公司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的注册资本由 11,337 万元减少为 10,219 万元,派生分立的乔康达投资注册资本 为 1,118 万元,分立后的各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与分立前保持一致。自 2014 年 12 月 20 日起,佛蒙实业全面停止经营建筑陶瓷销售业务,佛蒙实业将与该业务相 关资产、负债、人员转让或转移至蒙娜丽莎有限。

同日,蒙娜丽莎有限就上述分立事项与乔康达投资(筹)签署了《公司分立 协议》。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出具 的《审计报告》(天健粤审[2015]883 号)审计,于分立基准日 201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因分立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主要项目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 分立前 分立后
蒙娜丽莎有限 蒙娜丽莎有限 乔康达投资
货币资金 9,182.28 7,641.31 1,540.97
长期股权投资 17,729.03 5,270.00 12,459.03
资产总计 174,791.17 160,791.17 14,000.00
短期借款 41,049.24 37,549.24 3,500.00
长期借款 9,000.00 0.00 9,000.00
负债合计 140,907.33 128,407.33 12,500.00
实收资本 11,337.00 10,219.00 1,118.00
资本公积 383.77 1.77 382.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33,883.84 32,383.84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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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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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立剥离的长期股权投资为母公司持有的佛山市蒙娜丽莎文化创意园开发有限公司和佛 蒙实业两家全资子公司股权,佛山市蒙娜丽莎文化创意园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资产为拟剥离的 商业服务开发用地(尚未开发),佛蒙实业主要资产为拟剥离的两处商业、住宅楼宇(用于 出租)。

2014 年 11 月 4 日,蒙娜丽莎有限刊登了分立公告并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程 序。

2014 年 12 月 22 日,蒙娜丽莎有限与乔康达投资(筹)签订了《分立协议 之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分立方案,并约定以当日作为分立实施日进行派生 分立。

2014 年 12 月 23 日,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向蒙娜丽莎有限换发了《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000040374)。

2015 年 1 月 1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分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 粤验[2015]103 号),经审验,截至 2014 年 12 月 22 日止,蒙娜丽莎已减少实收 资本人民币 11,180,000.00 元,其中,减少萧华出资 5,366,400.00 元,减少霍荣 铨出资 2,459,600.00 元,减少邓啟棠出资 1,677,000.00 元,减少张旗康出资 1,677,000.00 元。蒙娜丽莎有限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102,190,000.00 元,实收资 本为 102,190,000.00 元。2016 年 6 月 2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实收资本减 少复核报告》(天健验〔2016〕7-63 号),对本次分立减资进行了复核。

本次分立完成后,蒙娜丽莎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萧华 4,905.12 货币/土地 48.00%
2 霍荣铨 2,248.18 货币/土地 22.00%
3 张旗康 1,532.85 货币/土地 15.00%
4 邓啟棠 1,532.85 货币/土地 15.00%
合计 10,219.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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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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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增资、股权转让、吸收合并、分立事宜已经 蒙娜丽莎有限股东会讨论通过,做出书面决议,且已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 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当时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由蒙娜丽莎有限于 2015 年 8 月 12 日,以蒙娜丽莎有限截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业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71,613,573.56 元折为 10,219 万股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 10,219 万元。有关发行人的设立情况,详 “ ”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四、发行人的设立 。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萧华 49,051,200 48.00%
2 霍荣铨 22,481,800 22.00%
3 邓啟棠 15,328,500 15.00%
4 张旗康 15,328,500 15.00%
合计 102,190,000 1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产权归属界定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和 风险。

(四)发行人的股本演变情况

1、2015 年第一次增资

2015 年 11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 一致同意蒙娜丽莎股本增资至 10,929 万股。新增 710 万股由新股东美尔奇认购, 增资价格参考公司截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并结合被激励员工的实 际情况,价格为 2 元/股,合计金额为 1,420 万元,其中 710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 其余 71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价格以公司截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经审计 的净资产为依据,并参考了增资股东的实际情况。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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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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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议案。

2015 年 11 月 26 日,发行人、美尔奇与发行人原股东就上述增资事项签署 了《增资合同》。

2015 年 12 月 14 日,天健会计师事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 [2015]7-165 号),经审验,截至 2015 年 12 月 10 日止,公司已收到新增注册资 本(实收资本)71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710 万元,美尔奇以货币 出资 1,420 万元。

2015 年 12 月 8 日,发行人就上述增资事项向广东省佛山市工商局办理了变 更登记并取得了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600708114839J)。 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萧华 49,051,200 44.88%
2 霍荣铨 22,481,800 20.57%
3 邓啟棠 15,328,500 14.03%
4 张旗康 15,328,500 14.03%
5 美尔奇 7,100,000 6.49%
合计 109,290,000 100.00%

2、2015 年第二次增资

2015 年 12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 一致同意蒙娜丽莎股本增资至 11,829 万股。新增 900 万股由新股东杨金毛、毛 红实认购,其中杨金毛认购 480 万股,毛红实认购 420 万股。增资价格为 5.46 元/股,合计金额为 4,914 万元,其中 900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 4,014 万元计 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价格以公司截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 并参考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5 年 12 月 14 日,发行人、杨金毛、毛红实与发行人原股东就上述增资 事项签署了《增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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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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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2 月 16 日,天健会计师事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 [2015]7-167 号),经审验,截至 2015 年 12 月 15 日止,公司已收到新增注册资 本(实收资本)9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014 万元,杨金毛、毛 红实以货币出资 4,914 万元。

2015 年 12 月 21 日,发行人就上述增资事项向广东省佛山市工商局办理了 变更登记并取得了新的《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萧华 49,051,200 41.47
2 霍荣铨 22,481,800 19.00
3 邓啟棠 15,328,500 12.96
4 张旗康 15,328,500 12.96
5 美尔奇 7,100,000 6.00
6 杨金毛 4,800,000 4.06
7 毛红实 4,200,000 3.55
合计 118,290,0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本变动事宜已经各方签署有效协议,股东大 会已对《公司章程》修改做出书面决议,该等股本结构已经《公司章程》和公司 股东名册确定,且已经公司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登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各股东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限制 权利行使之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 陶瓷产品;销售:陶瓷及原料,包装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水暖器材,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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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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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配件,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室内外装饰工程(持有效的资质证经营); 普通货物仓储;提供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维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 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为高 品质建筑陶瓷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在其《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范围之 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了 如下生产经营许可及资质证书:

(1)对外经营资质

蒙娜丽莎目前持有中国佛山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登记编码:4428960799),有效期为长期。

蒙娜丽莎贸易目前持有中国佛山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 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442896099N),有效期为长期。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蒙娜丽莎目前持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544000970),发证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10 日,有效期三年。

(3)办学资质

职业培训学校目前持有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粤佛南民证字第 060114 号), 住所为佛山市南海区太平工业园区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内,业务 “ ” 范围为 陶瓷烧成工、陶瓷原料准备工、陶瓷成型工、维修电工、电焊工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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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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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为萧礼标,开办资金为 10 万元。

职业培训学校目前持有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4 年 6 月 4 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人社民 4406825050121 号), 负责人为萧礼标,办学类型为“陶瓷烧成工、陶瓷原料准备工、陶瓷成型工、维 修电工、电焊工初级培训”,批准文号为南人社樵培函[2014]1 号,有效期自 2014 年 6 月 4 日至 2016 年 6 月 3 日。

(4)安全生产许可证

绿屋建科目前持有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 2015 年 8 月 7 日核发的《安 全生产许可证》([粤]JZ 安许证字[2015]050675),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 期自 2015 年 8 月 7 日至 2018 年 8 月 7 日。

(5)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

绿屋建科目前持有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核 发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C244050946),资质等级为二级,业务范 围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有效期至 2019 年 10 月 23 日。

(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绿屋建科目前持有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于 2015 年 9 月 9 日核发 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D344001381),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幕墙工程 专业承包二级,有效期至 2020 年 9 月 9 日。

(7)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绿屋建科目前持有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于 2016 年 2 月 3 日核发 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A244050946),资质为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乙级, 有效期至 2021 年 2 月 3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书真实、 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境外经营情况

5-2-66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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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没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未在中国境外开设分支机构、成立子公司。

(四)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工商档案登记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及其前身自成立以来,公司经营范围发生了如下变更:

1、1998年10月20日,蒙娜丽莎有限设立时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陶 瓷产品;销售:陶瓷及原料,包装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2、2000年12月21日,蒙娜丽莎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加工、制造:陶 瓷产品;销售:陶瓷及原料,包装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水暖器材,五金 配件,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

3、2007年12月27日,蒙娜丽莎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加工、制造:陶瓷 及原料,包装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水暖器材,五金配件,化工原料(危 险品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 ”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4、2011年5月6日,蒙娜丽莎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加工、制造:陶瓷产 品;销售:陶瓷及原料,包装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水暖器材,五金配件, 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室内外装饰工程(持有效的资质证经营);普通货物 仓储;提供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维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 营) 。

5、根据蒙娜丽莎2015年8月12日从佛山市工商局取得的《营业执照》,公司 的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陶瓷产品;销售:陶瓷及原料,包装材料,建筑 材料,机械设备,水暖器材,五金配件,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室内外装饰 工程(持有效的资质证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提供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计算 机维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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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前述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蒙娜丽莎有限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已履行 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 营业务为高品质建筑陶瓷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 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如下: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元) 其他业务收入(元) 主营业务占总收入的比例(%
2013 1,239,113,165.14 6,821,641.28 99.45
2014 1,433,298,497.14 7,197,789.94 99.50
2015 1,572,920,901.63 7,683,673.34 99.51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并核查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本 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 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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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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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编报规则》 (第 12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律师工作报告》所称发行人的关联 方包括: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等四人。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萧华直接持有发行人 4,905.12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 41.47%,霍荣铨直接持有发行人 2,248.18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 19.01%,邓 啟棠直接持有发行人 1,532.85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 12.96%,张旗康直接持 有发行人 1,532.85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 12.96%,且四人通过有为投资控制 美尔奇所持发行人 710.00 万股股份。

  • 2、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 下:

美尔奇,持有发行人 6.00%的股份;

  • 3、发行人的控股公司及主要参股公司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 7 家全资子公司以及 职业培训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该等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 ① 蒙娜丽莎建陶

蒙娜丽莎建陶目前持有清远市行政管理局清城分局于 2016 年 4 月 10 日核发 的《营业执照》(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4180275450044XM),其基本情况如 下:

下:
名称 广东清远蒙娜丽莎建陶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邓啟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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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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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陶瓷工业城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陶瓷工业城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陶瓷工业城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陶瓷工业城
成立日期 2003年9月11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董监高信息 执行董事、经理:邓啟棠
监事:张旗康
经营范围 生产:陶瓷产品;销售:陶瓷及原料、包装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水
暧器材、五金配件、化工原料(不含化危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蒙娜丽莎 5,000 100
合计 5,000 100

② 蒙娜丽莎创意

蒙娜丽莎创意目前持有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01818430),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东蒙娜丽莎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蒙娜丽莎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蒙娜丽莎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蒙娜丽莎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旗康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西江公路口(岭西段)
成立日期 2011年3月17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董监高信息 执行董事、经理:张旗康
监事:周亚超
经营范围 文化学术交流,市场推广宣传,企业形象设计,礼仪服务,网页设计,广告
设计、制作、发布,展示、展馆策划,文化活动策划,企业文化艺术交流策
划,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室内水电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轻工业新产品的
技术开发、成果转让;装饰材料、工艺美术品、日用陶瓷的研发、设计、销
售;瓷砖的销售、网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蒙娜丽莎 1,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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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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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000 100

③ 蒙娜丽莎物流

蒙娜丽莎物流目前持有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98195257Y),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东蒙娜丽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蒙娜丽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蒙娜丽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蒙娜丽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霍荣铨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工业区(8号仓、物流部办公室)
成立日期 2014年7月11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董监高信息 执行董事、经理:霍荣铨
监事:周亚超
经营范围 普通货物运输、普通货物仓储、装卸、搬运,货运代理;销售:陶瓷及原料,
包装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水暖器材,五金配件,化工原料(危险化
学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蒙娜丽莎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

④ 蒙娜丽莎投资

蒙娜丽莎投资目前持有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4959189X),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东蒙娜丽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邓啟棠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工业区(办公综合大楼)第三层4号
成立日期 2015年1月5日

5-2-71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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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董监高信息 执行董事、经理:邓啟棠
监事:刘翔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财务顾问;为企业提供资产重组、并购及项目融
资的咨询服务;创业投资,股权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与管理;对城市
项目进行投资;企业、个人贷款代办服务,个人投资理财服务;实业投资、
融资理财、在建工程项目贷款、金融信息的咨询服务;信用担保及相关担保
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蒙娜丽莎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

⑤ 蒙娜丽莎贸易

蒙娜丽莎贸易目前持有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49069412),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东蒙娜丽莎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蒙娜丽莎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蒙娜丽莎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蒙娜丽莎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霍荣铨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工业区(办公综合大楼)第三层3号
成立日期 2015年1月5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董监高信息 执行董事、经理:霍荣铨
监事:徐育伟
经营范围 销售:陶瓷制品、陶瓷原料、卫生洁具、包装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
普通机械、五金、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蒙娜丽莎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

⑥ 绿屋建科

绿屋建科目前持有佛山市工商局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5-2-72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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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901722190),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霍荣铨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工业区(办公综合大楼)第三层6号
成立日期 2014年1月14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董监高信息 执行董事:霍荣铨
监事:周亚超
经理:蒙政强
经营范围 承接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水设备安装;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施工;
建筑智能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市政工程施工;
建筑装饰石材销售及安装;建筑装饰软饰品设计、安装;新型环保材料技术
研发、销售;销售:建筑材料、陶瓷、五金配件、水暖器材、机械设备。(以
上项目,需凭资质证经营的,凭有效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蒙娜丽莎 1,100 100
合计 1,100 100

⑦ 慧德康

慧德康目前持有佛山市禅城区工商局于 2016 年 3 月 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90078608X),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佛山市慧德康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霍荣铨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工业区(办公综合大楼)第三层5号
成立日期 2012年2月10日
营业期限 长期

5-2-73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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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信息 执行董事、经理:霍荣铨
监事:萧礼标
执行董事、经理:霍荣铨
监事:萧礼标
执行董事、经理:霍荣铨
监事:萧礼标
执行董事、经理:霍荣铨
监事:萧礼标
经营范围 销售:建材、塑料制品、商品房;服务:商品房出租、物业管理(以上项目
须凭资质证经营的,凭有效的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蒙娜丽莎 100 100
合计 100 100

⑧ 职业培训学校

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蒙娜丽莎职业培训学校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太平工业园区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内
开办资金 1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萧礼标
业务范围 陶瓷烧成工、陶瓷原料准备工、陶瓷成型工、维修电工、电焊工初级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 3 家参股公司,该等 主要参股公司情况如下:

① 中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持有佛山市工商局于 2016 年 3 月 2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82577865K),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875万元
法定代表人 贾锋
住所 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1号2006之一房B室
成立日期 2013年11月8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董监高信息 董事:贾锋、萧华、何新明、叶德林、吴瑞彪、缪斌、黄建平
监事:肖智勇、谢岳荣、梁桐灿、王家助、王建业
总经理:贾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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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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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对家居、家居建材市场、仓储物流业、房地产业进行投资及管理,项目投资
及管理,企业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经纪,房
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理咨询、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对家居、家居建材市场、仓储物流业、房地产业进行投资及管理,项目投资
及管理,企业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经纪,房
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理咨询、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对家居、家居建材市场、仓储物流业、房地产业进行投资及管理,项目投资
及管理,企业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经纪,房
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理咨询、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对家居、家居建材市场、仓储物流业、房地产业进行投资及管理,项目投资
及管理,企业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经纪,房
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理咨询、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125 2.1277
2 佛山市三水凯乐德卫浴有
限公司
125 2.1277
3 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125 2.1277
4 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 125 2.1277
5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125 2.1277
6 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 125 2.1277
7 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 125 2.1277
8 淄博金狮王科技陶瓷有限
公司
125 2.1277
9 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
有限公司
125 2.1277
10 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125 2.1277
11 广东金意陶陶瓷有限公司 125 2.1277
12 佛山市华尔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125 2.1277
13 广东华艺卫浴实业有限公
125 2.1277
14 漳州万晖洁具有限公司 250 4.2553
15 佛山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
公司
250 4.2553
16 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
具有限公司
250 4.2553
17 万利(中国)有限公司 500 8.5106
18 佛山市元亨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
500 8.5106
19 广东家世界家居控股有限
公司
500 8.5106
20 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
公司
500 8.5106
21 蒙娜丽莎 500 8.5106

5-2-75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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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佛山市州池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500 8.5106
23 广东马可波罗陶瓷有限公
500 8.5106
合计 5,875 8.5106

② 佛山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持有佛山市工商局于 2016 年 2 月 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71854345F),其基本情 况如下:

名称 佛山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粤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黄国新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南平西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一期8号楼首、二层A8-2
成立日期 2013年6月18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董监高信息 董事:张敏明、贝兴荣、莫伟杰、罗贵新
董事长:黄国新
监事:何结喜、何裕添
监事会主席:区德章
总经理:贝兴荣
经营范围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其他经批准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梁玉芳 250 1.25
2 程庭能 500 2.50
3 梁启汉 500 2.50
4 区超源 500 2.50
5 苏照年 500 2.50
6 吴志贞 500 2.50
7 赵志波 500 2.50

5-2-76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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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湛泳豪 750 3.75
9 何裕添 1,000 5.00
10 莫柏源 1,000 5.00
11 吴有初 1,000 5.00
12 冼煜勤 2,250 11.25
13 黄国新 1,750 8.75
14 陈进庆 2,550 12.75
15 陈礼基 2,450 12.25
16 蒙娜丽莎 4,000 20.00
合计 20,000 100.00

③ 佛山陶瓷产业联盟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陶瓷产业联盟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广东省佛山市工商局于 2014 年 11 月 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000544953),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佛山陶瓷产业联盟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陶瓷产业联盟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陶瓷产业联盟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陶瓷产业联盟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7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关润淡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软件科技园信息大道(研发楼B栋)511室
成立日期 2014年11月6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董监高信息 董事:叶德林、何新明、萧华、白梅、冯斌
董事长:关润淡
监事:杨瑞鸿、熊红
监事会主席:谢达海
经营范围 对佛山陶瓷产业联盟内企业共同需要的产学研项目、培训项目、陶瓷工业设
计项目、自动化智能化设备研发项目、节能减排和减少碳排放研发项目、电
子商务项目以及陶瓷产业转型升级相关的项目进行投资;知识产权服务,提
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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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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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佛山市元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0 7.14
2 蒙娜丽莎 50 7.14
3 广东金意陶陶瓷有限公司 50 7.14
4 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50 7.14
5 佛山南风马赛克城有限公司 50 7.14
6 佛山金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50 7.14
7 佛山市新华陶瓷业有限公司 50 7.14
8 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
限公司
50 7.14
9 佛山市和美陶瓷有限公司 50 7.14
10 广东新润成陶瓷有限公司 50 7.14
11 佛山市新联发陶瓷有限公司 50 7.14
12 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 50 7.14
13 佛山高明顺成陶瓷有限公司 50 7.14
14 广东兴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50 7.14
合计 700 100.00

4、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现有 7 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该等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乔康达投资

乔康达投资目前持有佛山市工商局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24844736T),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佛山市乔康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118万元
法定代表人 霍荣铨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工业区(办公综合大楼)第三层2号

5-2-78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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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2014年12月26日 2014年12月26日 2014年12月26日 2014年12月26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董监高信息 执行董事、经理:霍荣铨
监事:李唯
经营范围 对房地产投资;房地产开发、销售;销售:陶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萧华 536.64 48
2 霍荣铨 245.96 22
3 邓啟棠 167.70 15
4 张旗康 167.70 15
合计 1,118.00 100

(2)乔康达实业

乔康达实业目前持有佛山市工商局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247897998),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佛山市乔康达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乔康达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乔康达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乔康达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霍荣铨
住所 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16号第1层
成立日期 2000年6月21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董监高信息 执行董事、经理:霍荣铨
监事:周亚超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家具、灯饰;物业管理、物业出租;企业投资、股
权投资、项目投资。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乔康达投资 2,000 100
合计 2,000 100

(3)佛山市蒙娜丽莎文化创意园开发有限公司

5-2-79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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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蒙娜丽莎文化创意园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持有佛山市工商局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48687374), 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佛山市蒙娜丽莎文化创意园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蒙娜丽莎文化创意园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蒙娜丽莎文化创意园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蒙娜丽莎文化创意园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398万元
法定代表人 霍荣铨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工业区(办公综合大楼)第三层1号
成立日期 2014年9月1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董监高信息 执行董事、经理:霍荣铨
监事:刘雪飞
经营范围 房地产投资、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物业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乔康达投资 1,398 100
合计 1,398 100

(4)有为投资

有为投资目前持有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于 2016 年 3 月 1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6370921T),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有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霍荣铨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官山城区江浦西路45号房管大厦第八层809房
成立日期 2011年11月30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董监高信息 执行董事、经理:霍荣铨
监事:萧礼标

5-2-8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投资兴办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
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管理、投资兴办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
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管理、投资兴办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
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管理、投资兴办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
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邓啟棠 15.00 15.00
2 张旗康 15.00 15.00
3 霍荣铨 22.00 22.00
4 萧华 48.00 48.00
合计 100.00 100.00

(5)佛山市美帝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佛山市美帝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前持有佛山市工商局于 2012 年 2 月 24 日核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00000027549),其基 本情况如下:

名称 佛山市美帝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佛山市美帝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佛山市美帝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佛山市美帝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
伙人
有为投资(委派代表:霍荣铨)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江浦西路45号房管大厦第八层813房
成立日期 2012年2月24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股权结构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有为投资 40.00 97.56
2 萧礼标 1.00 2.44
合计 41.00 100.00

(6)美尔奇

美尔奇目前持有佛山市工商局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2866271),其基本情况如下:

5-2-81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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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佛山市美尔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佛山市美尔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佛山市美尔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佛山市美尔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
伙人
有为投资(委派代表:霍荣铨)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江浦西路45号房管大厦第七层713房
成立日期 2011年12月23日
合伙期限 长期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股权结构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有为投资 502.86 34.72
2 陈峰 140.76 9.72
3 萧礼标 114.24 7.89
4 刘一军 114.24 7.89
5 黄辉 114.24 7.89
6 潘丽敏 71.40 4.93
7 谭淑萍 71.40 4.93
8 蒙政强 56.10 3.87
9 袁华明 56.10 3.87
10 谢志军 42.84 2.96
11 邓爱忠 35.70 2.46
12 李建周 35.70 2.46
13 凌云 35.70 2.46
14 张松竹 35.70 2.46
15 周亚超 21.42 1.48
合计 1,448.40 100.00

(7)富丰房地产

富丰房地产目前持有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于 2014 年 6 月 12 日核发的《营业 执照》(注册号:440602000104949),其基本情况如下:

5-2-82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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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佛山市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霍荣铨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崇南段四季康城夏彩园1座105号商铺
成立日期 2009年6月5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董监高信息 董事长、经理:霍荣铨
董事:萧华、张旋鉴、邓啟棠、张旗康
监事:李唯、孙伟群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邓啟棠 20.82 6.94
2 张旗康 20.82 6.94
3 霍荣铨 43.98 14.66
4 张旋鉴 80.58 26.86
5 萧华 133.80 44.60
合计 300.00 100.00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佛山市朝富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朝富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董事长萧华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控制的企业,目前持有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于 2014 年 8 月 20 日核发的《营业 执照》(注册号:440682000510609),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佛山市朝富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5-2-83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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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100万元 100万元 100万元 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萧礼洪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江浦西路45号房地产大厦7楼715房自编1
成立日期 2014年8月20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董监高信息 执行董事,经理:萧礼洪
监事:萧少霞
经营范围 对房地产投资,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物业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董监高及其
近亲属持股
情况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萧华 50.00 50.00
2 萧礼洪 50.00 50.00
合计 100.00 100.00

(2)富凯房地产

富凯房地产系发行人股东、董事长萧华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 业,目前持有佛山市工商局于 2014 年 7 月 2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602000238813),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佛山市富凯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富凯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富凯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富凯房地产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萧礼洪
住所 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23号首层P7之二、P8号
成立日期 2011年8月24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董监高信息 执行董事、经理:萧礼洪
监事:萧华、萧礼标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有效的资质证书经营),对房地产项目的投资;房地产
中介代理服务(不含房地产价格评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董监高及其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5-2-84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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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持股
情况
1 萧华 100.00 33.33
2 萧礼标 100.00 33.33
3 萧礼洪 100.00 33.33

(3)佛山禅城中盈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佛山禅城中盈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董事长萧华持股并任董 事的企业,目前持有佛山市禅城区工商局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76421166K),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佛山禅城中盈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佛山禅城中盈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佛山禅城中盈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佛山禅城中盈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吴列进
住所 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创业大厦11楼1102、1104、1106、1108单元
成立日期 2011年5月30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董监高信息 董事:邱波、萧华、谢勇东、贾锋、陆皓明、欧伟明
董事长:吴列进
监事:曹峥嵘
总经理:欧伟明
经营范围 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佛金复[2012]9号核准的范围,经营下列业
务:(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理财等咨询业
务(三)其他经批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董监高及其
近亲属持股
情况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萧华 1,200 6.00

(4)佛山市富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富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董事、总裁萧礼标及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控制的企业,目前持有佛山市工商局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注册号:440602000135469),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佛山市富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2-85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2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萧礼洪
住所 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23号首层P7号之一
成立日期 2010年1月29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董监高信息 执行董事、经理:萧礼洪
监事:萧礼标
经营范围 房地产项目、农业项目、休闲旅游项目投资,自有商业房屋租赁,土地开发。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董监高及其
近亲属持股
情况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萧礼标 12 10
2 萧礼洪 108 90

(5)佛山市加得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加得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陈峰控制的企业,目 前持有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682000572830),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佛山市加得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5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邓毅坚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科技工业园(A区)
成立日期 2006年4月13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董监高信息 执行董事:邓凤仙
经理:邓毅坚
监事:邓碧琴
经营范围 加工、销售:陶瓷装饰腰线,脚线,陶瓷梯级砖,陶瓷拼图,陶瓷马赛克;
销售:污水处理剂,净水滤料,石英,非金属矿产品,五金,灯饰,水暖器
材,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
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5-2-86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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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及其
近亲属持股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情况 1 陈峰 40 80

(6)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公司独立董事程银春任高级合伙人的 企业,根据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信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类型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法定代表人 梁春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成立日期 2012年2月9日

(7)佛山中陶联盟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中陶联盟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独立董事陈环任董事的企业,根据在全国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信息,佛山中陶联盟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 下:

名称 佛山中陶联盟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耀
住所 佛山市禅城区石湾小雾岗园林陶瓷厂内6号自编202室
成立日期 2015年2月5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承办展
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

6、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

5-2-87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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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 职的其他企业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之(四) ”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

7 、 其他关联方

公司的其他关联方为与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以及该等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该等企业具体情 况如下:

(1)佛山市南海锦绣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锦绣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董事长萧华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持股的企业,目前持有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核 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000233870),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佛山市南海锦绣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杨建军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农场“三号岗”
成立日期 2004年6月22日
营业期限 2004年6月22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开发经营佛山南海区狮山“锦绣华庭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凭有效资质证经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佛山市合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合诚房地产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董事长萧华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持股的企业,根据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信息,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佛山市合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300万元

5-2-88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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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黄国培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办事处小小路1号锦绣华庭2#楼的18#铺
成立日期 2009年07月22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佛山市富厚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富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董事长萧华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持 股的企业,目前持有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682000510586),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佛山市富厚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萧少霞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江浦西路45号房地产大厦七楼715房自编2
成立日期 2014年08月20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经营范围 对房地产投资、开发,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物业出租。(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佛山市威特包装有限公司

佛山市威特包装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副董事长霍荣铨家庭密切的家庭成员控 制的企业,目前持有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280036402E),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佛山市威特包装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 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杨再云
住所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贺丰大道口

5-2-89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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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1995年6月28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经营范围 制造、加工、销售:日用五金,塑料制品,泡沫制品,电热开水器;包装装
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凭有效的《印制经营许可证》经营)。(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佛山市圣绿木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圣绿木制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陈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持股并任董事的企业,目前持有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核 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000212621),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佛山市圣绿木制品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霍伟强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科技工业园(A区)
成立日期 2004年5月19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经营范围 生产、加工、销售:木制品,胶合板(持有效许可证经营)

(6)佛山市启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启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陈峰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持股的企业,目前持有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于 2015 年 1 月 8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注册号:440682000153679),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佛山市启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505万元
法定代表人 麦振华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民乐樵丹路祖仁村
成立日期 2009年8月18日

5-2-90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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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 长期
经营范围 节能技术设计、改造、咨询服务;加工、产销:窑炉,窑炉燃烧器材;销售:
节能、节电产品,室内空气循环系统

(7)佛山市荣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荣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陈峰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持股的企业,目前持有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于 2014 年 3 月 21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注册号:440682000440962),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佛山市荣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郑玉铖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民乐樵丹路祖仁村二号铺
成立日期 2014年3月21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经营范围 繁育、驯养、销售:水产品;现代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研发、应用、推广;
收购和销售农副产品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近三年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与现有关联方近三年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佛山市威特包装有限公司 包装物 177,846.67 1,773,596.24
佛山市启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接受环保服务 1,818,075.72 2,000,000.00

2013 年及 2014 年公司向威特包装采购的商品为包装物,交易金额分别为 177.36 万元和 17.78 万元,占当期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总额的比例均小于 0.5%, 交易金额及占比均较小,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基于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招标方 式确定,交易价格公允。

5-2-91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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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及 2014 年公司接受佛山市启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节能效益服 务,交易金额分别为 200.00 万元和 181.81 万元,占当期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比例为小于 0.5%,交易金额及占比均较小,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基于市场公平 交易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公允。

2、出售商品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
佛山市南海区东恒商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板材 599,377.75

2015 年绿屋建科向佛山市南海区东恒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陶瓷薄板 产品,交易总金额为 59.94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0.04%,交易金 额及占比均较小,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基于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 格公允。

3、分立产生的关联方资金往来

蒙娜丽莎有限与乔康达投资于 2014 年 11 月 4 日签署了《分立协议》,并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签署了《分立协议之补充协议》,确定了分离原则和具体分 立方案。分立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之(二)蒙娜丽莎有限的历次股权转让及注册资本变更 。

分立完成后,分立剥离的银行负债银行仍要求通过原发行人银行账户偿还, 以及佛蒙实业(现乔康达实业)停止出口业务后转由母公司蒙娜丽莎承接的部分 经营性应收应付款项仍需要通过其银行账户收支,相应形成以下关联资金往来: ①公司分立到乔康达的 1,540.97 万元货币资金未支付形成 2014 年年末其他应付 款余额,2015 年度乔康达通过公司银行账户偿还了分立出去的 12,500 万元银行 借款及相应利息 677.69 万元,至此解除了公司对分立银行负债的连带责任,2015 年末双方已经结清前述全部往来款余额。②公司因承接佛蒙实业(现乔康达实业) 资产、负债产生 2014 年末其他应付款-应付乔康达实业余额 764.41 万元,2015 年度乔康达实业为发行人代收应收账款、出口退税合计金额 1,035.10 万元,为发 行人代付应交税费 80.94 万元,2015 年末双方已经结清前述全部往来款余额。

5-2-92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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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关联方购买资产

(1)收购绿屋建科股权

2015 年 12 月,蒙娜丽莎将绿屋建科收购为全资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 2015 年 12 月,绿屋建科股权结构为:萧礼标出资额为 528 万元,霍荣 铨出资额为 242 万元,邓啟棠出资额为 165 万元,张旗康出资额为 165 万元。2015 年 12 月 6 日,萧礼标、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等四人分别与蒙娜丽莎签订《广 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发行人以 4,581,999.19 元的 价格受让萧礼标所持有的 528 万元出资额,以 2,100,082.96 元的价格受让霍荣铨 所持有的 242 万元出资额,以 1,431,847.75 元的价格受让邓啟棠所持有的 165 万 元出资额,以 1,431,847.75 元的价格受让张旗康所持有的 165 万元出资额。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交易定价依据为绿屋建科经审计净资产值。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广东 分所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粤审[2015]994 号),绿屋 建科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净资产为 9,545,831.65 元。

上述交易完成后,发行人持有绿屋建科 100%的股权。

(2)收购慧德康股权

2015 年 12 月,蒙娜丽莎将慧德康收购为全资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 2015 年 12 月,慧德康股权结构为:萧礼标出资额为 48 万元,霍荣铨 出资额为 22 万元,邓啟棠出资额为 15 万元,张旗康出资额为 15 万元。2015 年 12 月 6 日,萧礼标、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等四人分别与蒙娜丽莎签订《佛 山市慧德康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发行人以 455,042.86 元的价格受 让萧礼标所持有的 48 万元出资额,以 208,561.31 元的价格受让霍荣铨所持有的 22 万元出资额,以 142,200.89 元的价格受让邓啟棠所持有的 15 万元出资额,以 142,200.89 元的价格受让张旗康所持有的 15 万元出资额。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交易定价依据为慧德康经审计净资产值。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分

5-2-93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所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粤审[2015]986 号),绿屋建 科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净资产为 948,005.95 元。

上述交易完成后,发行人持有慧德康 100%的股权。

5、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关联担保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 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仍在履行中的关联担保如下: (1)工行西樵支行

① 2012 年 5 月 7 日,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与工行西樵支行签署 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佛山分行西樵支行 2012 年西保字第 34 号),为蒙娜丽 莎有限自 2012 年 5 月 7 日到 2022 年 5 月 6 日期间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的最高余额为 1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期限届满起两年。

② 2011 年 12 月 23 日,佛山市蒙娜丽莎实业有限公司与工行西樵支行签署 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佛山分行西樵支行 2011 年西保字第 67 号),为蒙娜丽 莎有限自 2010 年 12 月 23 日到 2021 年 12 月 22 日期间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余额为 1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次日 起两年。

(2)建行佛山分行

2015 年 12 月 3 日,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与建行佛山分行签订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5 最高保字第 595 号),为发行人在 2015 年 1 月 1 日 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所有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 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2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目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日后两年止。同时,此保证范围还覆盖合同编号为 2015 年工字第 44 号贷 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3)中行佛山分行

① 2015 年 10 月 26 日,萧华与中行佛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GBZ476630120152302),为发行人自 2015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5-2-94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日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 6,000 万元,担保期间为主债权 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② 2013 年 9 月 4 日,佛蒙实业与中行佛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GBZ476630120132437),为蒙娜丽莎有限发生在 2012 年 6 月 18 日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 11,000 万元,担保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4)交行佛山分行

① 2013 年 8 月 2 日,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分别与交行佛山分行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粤西樵 2013 年最保字蒙 3 号、粤西樵 2013 年最保 字蒙 4 号、粤西樵 2013 年最保字蒙 5 号、粤西樵 2013 年最保字蒙 6 号、),为 蒙娜丽莎有限自 2013 年 8 月 2 日至 2018 年 8 月 2 日期间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6000 万元,保证期间至全部主合同中最后到 期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未还清授信债务本息之前, 保证人不得对股东分红。

② 2013 年 8 月 2 日,佛蒙实业与交行佛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粤西樵 2013 年最保字蒙 2 号),为蒙娜丽莎有限自 2013 年 8 月 2 日至 2018 年 8 月 2 日期间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6000 万元,保证期间至全部主合同中最后到期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后两年止。未还清授信债务本息之前,保证人不得对股东分红。

(5)汇丰银行佛山支行

① 2015 年 7 月 6 日,发行人与汇丰银行佛山支行签订的编号为 “CN11909010001-150610”的银行授信合同,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 为发行人向汇丰银行佛山支行申请的 8,000 万元循环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由发行人与蒙娜丽莎贸易提供交叉保证。

② 2015 年 10 月 19 日,发行人与汇丰银行佛山支行签订的编号为 “CN11909010001-CM19Oct2015”的银行授信合同,萧华、霍荣铨、邓啟棠、

5-2-95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张旗康为发行人向汇丰银行佛山支行申请的 8,838 万元循环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由发行人与蒙娜丽莎贸易提供交叉保证。

(6)平安银行佛山分行

① 2015 年 6 月 3 日,萧华与平安银行佛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平银佛祖庙额保字 20150515 第 002 号),为蒙娜丽莎有限发生在《综合授信 额度合同》(平银佛祖庙综字 20150515 第 001 号)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余额为 2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 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件满之日后两年。

② 2015 年 6 月 3 日,佛蒙实业与平安银行佛山分行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 合同》(平银佛祖庙额保字 20150515 第 003 号),为蒙娜丽莎有限发生在《综 合授信额度合同》(平银佛祖庙综字 20150515 第 001 号)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余额为 2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日 起至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件满之日后两年。

(7)农商行西樵支行

① 2013 年 9 月 11 日,佛蒙实业、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与农商 行西樵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西樵农商高保字 2013 第 0036 号),为 蒙娜丽莎建陶发生在 2013 年 9 月 18 日至 2018 年 9 月 18 日的所有债务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金额为 5,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② 2014 年 1 月 2 日,佛蒙实业与农商行西樵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西樵农商高保字 2013 第 0055 号),为蒙娜丽莎有限发生在 2014 年 01 月 02 日至 2020 年 01 月 01 日的所有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 的最高金额为 31,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③ 2014 年 1 月 2 日,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与农商行西樵支行签 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西樵农商高保字 2013 第 0060 号),为蒙娜丽莎有限 发生在 2014 年 1 月 2 日到 2020 年 1 月 1 日的所有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金额为 31,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5-2-96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之日起两年。

(8)民生银行佛山分行

① 2015 年 3 月 24 日,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分别与民生银行佛 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个高保字第 ZH1500000030466-1 号、个高 保字第 ZH1500000030466-2 号、个高保字第 ZH1500000030466-3 号、个高保字 第 ZH1500000030466-4 号),为蒙娜丽莎有限在 2015 年 3 月 24 日至 2016 年 3 月 23 日期间发生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最高金额为 1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② 2015 年 3 月 24 日,佛蒙实业与民生银行佛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 合同》(公高保字第 ZH1500000030466-2),为蒙娜丽莎有限在 2015 年 3 月 24 日至 2016 年 3 月 23 日期间发生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最 高金额为 1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6、关联方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与关联方的资金往
萧 华 霍荣铨 邓啟棠 张旗康 萧礼标 富丰房
地产
富凯房
地产
2013年1月1日
其他应付款余额
895.18 597.00 407.18 407.18 408.00
2013年借入资金 -1000.00 -500.00
2013年偿还资金 235.49 159.44 158.49 57.85 -1000.00 -500.00
2013年12月31日
其他应付款余额
659.69 437.56 248.69 349.33 408.00
2014年借入资金 93.00 60.00 60.00 192.00
2014年偿还资金 659.69 250.56 121.19 221.83
2014年12月31日
其他应付款余额
280.00 187.50 187.50 600.00
2015年借入资金
2015年偿还资金 280.00 187.50 187.50 600.00

5-2-97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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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
其他应付款余额

注:上表与富丰房地产、富凯房地产的资金往来为公司借出资金后收回,故以负数列示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现任独立董事程银春、陈松、吴一岳对公司近三年来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 并一致认为:“公司所有重大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 偿的原则,合同条款是公允、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交 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在 2013 年至 2015 年期间 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均已按照法律、法规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履行了内部决策 程序和相关批准手续。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中分别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作出了规定并制定 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使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公允性实现制度上的保障。”

本所律师核查了有关关联交易协议及内部决策文件,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 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 情况。

(四)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对《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已详细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具体如下: 1、《公司章程》中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内容摘录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 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 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 当回避。

5-2-98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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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 和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 人民法院起诉。”

  • 2、《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内容摘录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 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做出相关决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 1、为交易对方;

  •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第六条第 4 项的规定);

  •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六条第4项的规定);

  • 6、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1、交易对方;

  •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2-99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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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第六条第 4 项的规定);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公司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八条 属于董事长有权决策的关联交易的审议,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虽属于董 事长有权决定的范围,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应予回避的董事应在董事会召开后,就关联交易讨论前表明自 己回避的情形;该董事未主动做出回避说明的,董事会在关联交易审查中判断其 具备回避的情形,应明确告知该董事,并在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该事由, 该董事不得参加关联交易的表决。”

“第二十一条 出席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及列席的监事会成员,对关联董事的 回避事宜及该项关联交易表决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发表独立、公允意见,认为董事 或董事会有违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应立即建议董事会纠正。”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执行。”

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内容摘录如下: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并 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

5-2-10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五)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萧华、霍荣铨、 邓啟棠、张旗康,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美尔奇已分别签署《关 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其内容摘录如下:

“1、本人/本企业将善意履行作为蒙娜丽莎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蒙娜丽莎 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蒙娜丽莎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 中国公司法以及蒙娜丽莎的公司章程规定,促使经本人/本企业提名的蒙娜丽莎 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2、保证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 经济组织(以下统称“ 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蒙娜丽莎 发生关联交易。如果蒙娜丽莎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 企业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蒙娜丽莎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 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 蒙娜丽莎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且保证不利 用股东地位,就蒙娜丽莎与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 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蒙娜丽莎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的决议。

3、保证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蒙娜 丽莎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向 蒙娜丽莎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给蒙娜丽莎造成损失,本人/本企业将向蒙娜丽莎作出赔 偿。”

5-2-101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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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萧华系公司董事长、霍荣铨系公司副董事长、邓 啟棠系公司董事兼副总裁、张旗康系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共同主持公司全面 工作并在公司领取报酬。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 旗康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目前不存在 且不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 合资、联营或其他方式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竞争 的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 存在同业竞争。

(七)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已书面承诺不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 争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今后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对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和承诺已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和 承诺已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 房产、知识产权等,具体如下:

1、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蒙娜丽莎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以下15宗土地使用权,并已依法办 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具体情况如下:


使用
权人
原证号 目前证号 面积(m2 类型 用途 座落 终止日期 抵押状况
(注)

5-2-102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蒙娜
丽莎
佛府南国用
(2012)第
0401988号
南府国用
(2015)第
0404646号
15,600.00 出让 工业
用地
佛山市南
海区西樵
镇太平社
区官太公
路地段
2047.4.22 抵押工行
西樵支行
2 蒙娜
丽莎
佛府南国用
(2012)第
0401989号
南府国用
(2015)第
0404638号
15,113.50 出让 工业
用地
佛山市南
海区西樵
镇太平社
区官太公
路地段
2057.01.09
3 蒙娜
丽莎
佛府南国用
(2012)第
0400197号
南府国用
(2015)第
0404645号
13,786.50 出让 工业
用地
佛山市南
海区西樵
镇太平社
区官太公
路地段
2047.4.22 抵押建行
佛山分行
4 蒙娜
丽莎
佛府南国用
(2012)第
0400196号
南府国用
(2015)第
0404643号
19,881.80 出让 工业
用地
佛山市南
海区西樵
镇太平社
区官太公
路地段
2047.4.22 抵押建行
佛山分行
5 蒙娜
丽莎
佛府南国用
(2012)第
0401361号
南府国用
(2015)第
0404640号
24,158.40 出让 工业
用地
佛山市南
海区西樵
镇太平社
区官太公
路地段
2045.3.22
6 蒙娜
丽莎
佛府南国用
(2012)第
0401362号
南府国用
(2015)第
0404634号
11,013.40 出让 工业
用地
佛山市南
海区西樵
镇太平社
区官太公
路地段
2045.3.22 抵押中行
佛山分行
7 蒙娜
丽莎
佛府南国用
(2012)第
0401363号
南府国用
(2015)第
0404650号
91,438.90 出让 工业
用地
佛山市南
海区西樵
镇太平社
区官太公
路地段
2045.3.22 抵押农行
西樵支行
8 蒙娜
丽莎
佛府南国用
(2012)第
0401364号
南府国用
(2015)第
0404649号
14,067.00 出让 工业
用地
佛山市南
海区西樵
镇太平社
区官太公
路地段
2045.3.22 抵押中行
佛山分行

5-2-103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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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蒙娜
丽莎
佛府南国用
(2012)第
0401365号
南府国用
(2015)第
0404637号
29,683.50 出让 工业
用地
佛山市南
海区西樵
镇太平社
区官太公
路地段
2045.3.22 抵押中行
佛山分行
10 蒙娜
丽莎
佛府南国用
(2012)第
0401366号
南府国用
(2015)第
0404647号
37,454.20 出让 工业
用地
佛山市南
海区西樵
镇太平社
区官太公
路地段
2045.3.22 抵押建行
佛山分行
11 蒙娜
丽莎
佛府南国用
(2012)第
0401367号
南府国用
(2015)第
0404635号
18,908.00 出让 工业
用地
佛山市南
海区西樵
镇太平社
区官太公
路地段
2045.3.22 抵押中行
佛山分行
12 蒙娜
丽莎
佛府南国用
(2012)第
0401368号
南府国用
(2015)第
0404636号
90,597.50 出让 工业
用地
佛山市南
海区西樵
镇太平社
区官太公
路地段
2045.3.22 抵押工行
西樵支行
13 蒙娜
丽莎
建陶
清市府国用
(2006)第
00258号
清市府国用
(2006)第
00258号
90,088.32 出让 工业
用地
清远市清
城区源潭
镇陶瓷工
业城
2056.03.03 抵押农商
行西樵支
14 蒙娜
丽莎
建陶
清市府国用
(2006)第
00211号
清市府国用
(2006)第
00211号
184,893.31 出让 工业
用地
清远市清
城区源潭
镇陶瓷工
业城
2055.10.24 抵押农商
行西樵支
15 蒙娜
丽莎
建陶
清市府国用
(2006)第
00854号
清市府国用
(2006)第
00854号
93,398.97 出让 工业
用地
清远市清
城区源潭
镇陶瓷工
业城
2056.9.29 抵押建行
佛山分行

注:抵押状况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2、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蒙娜丽莎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以下23处房产的权属证书或权属证 明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房屋所有
权人名称
原房屋所有权
证号
目前房屋所有
权证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途 座落 抵押状况
(注)

5-2-104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房屋所有
权人名称
原房屋所有权
证号
目前房屋所有
权证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途 座落 抵押状况
(注)
1 蒙娜丽莎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316625号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625016号
758.67 工业 佛山市南海区西
樵镇太平社区官
太公路地段
抵押工行
西樵支行
2 蒙娜丽莎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316623号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624982号
2,690.93 工业 佛山市南海区西
樵镇太平社区官
太公路地段
抵押工行
西樵支行
3 蒙娜丽莎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316635号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625012号
257.02 工业 佛山市南海区西
樵镇太平社区官
太公路地段
抵押工行
西樵支行
4 蒙娜丽莎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316638号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625137号
14,153.85 工业 佛山市南海区西
樵镇太平社区官
太公路地段
5 蒙娜丽莎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316653号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625165号
17,470.71 工业 佛山市南海区西
樵镇太平社区官
太公路地段
抵押工行
西樵支行
6 蒙娜丽莎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316660号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625022号
6,519.61 工业 佛山市南海区西
樵镇太平社区官
太公路地段
抵押工行
西樵支行
7 蒙娜丽莎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316652号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625007号
31,950.40 工业 佛山市南海区西
樵镇太平社区官
太公路地段
抵押工行
西樵支行
8 蒙娜丽莎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316670号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625045号
7,479.53 工业 佛山市南海区西
樵镇太平社区官
太公路地段
抵押中行
佛山分行
9 蒙娜丽莎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316665号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625171号
2,760.90 工业 佛山市南海区西
樵镇太平社区官
太公路地段
抵押中行
佛山分行
10 蒙娜丽莎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316668号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625020号
8,680.57 工业 佛山市南海区西
樵镇太平社区官
太公路地段
抵押中行
佛山分行

5-2-105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房屋所有
权人名称
原房屋所有权
证号
目前房屋所有
权证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途 座落 抵押状况
(注)
11 蒙娜丽莎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316666号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625015号
3,622.71 工业 佛山市南海区西
樵镇太平社区官
太公路地段
抵押中行
佛山分行
12 蒙娜丽莎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316684号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625026号
2,394.43 工业 佛山市南海区西
樵镇太平社区官
太公路地段
抵押中行
佛山分行
13 蒙娜丽莎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316681号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625005号
16,789.38 工业 佛山市南海区西
樵镇太平社区官
太公路地段
抵押农商
行西樵支
14 蒙娜丽莎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316680号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625132号
59,200.03 工业 佛山市南海区西
樵镇太平社区官
太公路地段
抵押农商
行西樵支
15 蒙娜丽莎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316647号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625162号
3,577.50 工业 佛山市南海区西
樵镇太平社区官
太公路地段
抵押建行
佛山分行
16 蒙娜丽莎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316646号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625049号
1,533.92 工业 佛山市南海区西
樵镇太平社区官
太公路地段
抵押建行
佛山分行
17 蒙娜丽莎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316641号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625167号
7,315.35 工业 佛山市南海区西
樵镇太平社区官
太公路地段
抵押建行
佛山分行
18 蒙娜丽莎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316682号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625046号
14,612.37 工业 佛山市南海区西
樵镇太平社区官
太公路地段
抵押中行
佛山分行
19 蒙娜丽莎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316683号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624986号
9,360.00 工业 佛山市南海区西
樵镇太平社区官
太公路地段
抵押中行
佛山分行
20 蒙娜丽莎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316671号
粤房地权证佛
字第
0200625155号
12,424.80 工业 佛山市南海区西
樵镇太平社区官
太公路地段
抵押中行
佛山分行

5-2-106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房屋所有
权人名称
原房屋所有权
证号
目前房屋所有
权证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途 座落 抵押状况
(注)
21 蒙娜丽莎
建陶
粤房地权证清
字第
0200214637号
粤房地权证清
字第
0200214637号
40,066.82 工业 清远市清城区源
泉潭镇S354公路
64KM+400M南
侧原料烧成车间
22 蒙娜丽莎
建陶
粤房地权证清
字第
0200214638号
粤房地权证清
字第
0200214638号
2,592.00 工业 清远市清城区源
泉潭镇S354公路
64KM+401M南
侧球釉车间
23 蒙娜丽莎
建陶
粤房地权证清
字第
0200214639号
粤房地权证清
字第
0200214639号
1,123.44 工业 清远市清城区源
泉潭镇S354公路
64KM+400M南
侧原料烧成车间
电房

注:抵押状况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3、经核查,发行人子公司蒙娜丽莎建陶尚有580.50亩土地尚未办理土地使 用权证,蒙娜丽莎建陶在相关地块上自建有宿舍、抛光车间、电房、仓库、饭堂 等建筑物,上述地上房屋建筑物亦未办理房产权证。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于 2016 年 4 月 7 日出具证明文件,确认:(1) 蒙娜丽莎有 253.7047 亩土地已经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政策规定,权属 无争议,其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中。蒙娜丽莎建陶在该地块上盖有生产经营用房, 相关建筑的报建程序完备,在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即可办理产权证明,不存在 被拆除的风险;(2)蒙娜丽莎建陶尚有 326.7945 亩土地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该地块已完成预征地工作,待用地指标落实后即可继续办理征地手续及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正在通过“三旧”改造等政策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推进办理相关土地及房产的权属证明,但上述资产目前尚未取得相关权属证明, 仍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的风险及损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萧华、霍荣铨、邓啟棠、 张旗康出具了《关于子公司蒙娜丽莎建陶部分土地、房产未取得权属证明的相关 承诺》:“如果因子公司广东清远蒙娜丽莎建陶有限公司土地和房产的权属瑕疵

5-2-107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给发行人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土地房产的权属瑕疵被政府部门要求拆 除、搬迁及处罚的直接损失,或因搬迁可能产生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 停工损失等),本人愿就发行人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向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使发行人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蒙娜丽莎建陶存在部分未获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 权的土地、房屋,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4、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证书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中国境内注册商标共665个,境内 商标详细情况参见附表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境外注册商标共28个,境外商 标详细情况参见附表二。

5、发行人拥有的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共 465 个,专利详细情况参见 附表三。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情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为与经营有关的窑炉、印花机等 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单位 取得方式 成新率 所属单位
1 窑炉 16 外购 33.75% 蒙娜丽莎
2 压机 19 外购 25.37% 蒙娜丽莎
3 抛光生产线 9 外购 23.13% 蒙娜丽莎
4 釉线 16 外购 58.54% 蒙娜丽莎
5 印花机 90 外购 41.74% 蒙娜丽莎
6 球磨机 117 外购 20.45% 蒙娜丽莎
7 干燥窑 8 外购 84.14% 蒙娜丽莎

5-2-108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 喷雾塔 9 外购 38.05% 蒙娜丽莎
9 特殊布料系统 5 外购 44.25% 蒙娜丽莎
10 自动打包机/包
装生产线
11 外购 88.72% 蒙娜丽莎
11 煤气发生炉 7 外购 30.71% 蒙娜丽莎
12 排放治理系统 3 外购 46.10% 蒙娜丽莎
13 烟气监测系统 3 外购 48.00% 蒙娜丽莎
14 窑炉 5 外购 1.30% 蒙娜丽莎建陶
15 压机 11 外购 13.84% 蒙娜丽莎建陶
16 抛光生产线 5 外购 67.81% 蒙娜丽莎建陶
17 釉线 5 外购 35.49% 蒙娜丽莎建陶
18 球磨机 38 外购 10.57% 蒙娜丽莎建陶
19 喷雾塔 4 外购 12.17% 蒙娜丽莎建陶
20 特殊布料系统 6 外购 61.75% 蒙娜丽莎建陶
21 自动打包机/包
装生产线
27 外购 78.28% 蒙娜丽莎建陶

本所律师抽查了部分主要设备的取得手续或购置凭证,公司现有主要经营设 备的产权是真实、合法的。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经营房屋和 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系以自建、购置、自行研发等方式取得,其中,国 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蒙娜丽莎建陶存在部分未取 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土地、房产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 或使用权的财产产权是真实、合法的,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目前不存在产 权纠纷。

(四)土地、房屋租赁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土地、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坐落 面积(平方
米)
租赁期限 价格
1 发行人 陈雅昭 西樵镇海舟 2,322.20 2015年9月1 299,842.44元/

5-2-109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开发区大道
东8号之一
日至2020年8
月31日
2 蒙娜丽莎物流 陈雅昭 西樵镇海舟
开发区大道
东8号之一
1,040.80 2015年9月1
日至2020年8
月31日
134,388.00元/
3 蒙娜丽莎物流 郑志伟 佛山市南海
区西樵镇新
田工业开发
10,728.00 2016年1月10
日至2020年12
月31日
93,722.40元/
4 蒙娜丽莎创意 罗桂明 西樵镇樵高
路西江路口
岭西
9,855.96 2015年8月20
日至2018年8
月20日
103,783.26元/
5 发行人 周洁容 佛山市南海
区西樵太平
管理区敦庆
土地面积
3,197平方米、
建筑面积410
平方米
2014年9月25
日至2019年9
月24日
19万元/年

经核查,上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授信合同

(1)2015 年 6 月 3 日,蒙娜丽莎有限与平安银行佛山分行签订了《综合授 信额度合同》(平银佛祖庙综字 201505 第 001 号),平安银行佛山分行向蒙娜 丽莎有限提供授信额度 20,000 万元,授信期限为 1 年,本合同根据《最高抵押 担保合同》(平银佛祖庙额抵字 20150320 第 001 号)设定了抵押担保。

(2)2015 年 3 月 24 日,蒙娜丽莎有限与民生银行佛山分行签署了《综合 授信合同》(公授信字第 ZH1500000030466 号),民生银行佛山分行向蒙娜丽 莎有限提供最高授信额度 10,000 元,授信期限自 2015 年 3 月 24 日至 2016 年 3 月 23 日,本合同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 ZH500000030466-1 号、 ZH500000030466-2 号)设定了保证担保,根据《最高额担保合同》

5-2-11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ZH500000030466-1 号、 ZH500000030466-2 号、 ZH500000030466-3 号、 ZH500000030466-4 号)设定了保证担保。

(3)2015 年 7 月 6 日,发行人与汇丰银行佛山支行签订的编号为 “CN11909010001-150610”的银行授信合同,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 为发行人向汇丰银行佛山支行申请的 8,000 万元循环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由发行人与蒙娜丽莎贸易提供交叉保证。

(4)2015 年 10 月 19 日,发行人与汇丰银行佛山支行签订了银行授信合同 (CN11909010001-CM19Oct2015),汇丰银行佛山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8,838 万元 循环授信额度,本合同由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发行人与蒙娜丽莎贸易提供交叉保证。

2、借款合同

(1)建行佛山分行

① 2015 年 5 月 4 日,蒙娜丽莎有限与建行佛山分行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 金贷款合同》(2015 工字第 44 号)及《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补充协议》。 贷款金额为 3,000 万元整,贷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15 年 5 月 5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4 日。本借款固定利率为 5.35%,借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挪用贷 款罚息利率为该基础利率水平上浮 100%,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合同确定的基 础利率水平上浮 50%。合同约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 65%,流动比率不 得低于 1.0。本合同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2015 最高保字第 43 号)由蒙娜 丽莎贸易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2015 最高保字 第 595 号)由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设立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② 2015 年 12 月 3 日,发行人与建行佛山分行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2015 工字第 544 号)。贷款金额为 2,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12 个月, 自 2015 年 12 月 23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22 日。本借款固定利率为起息日 LPR 利率(指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中国建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加上 0.05%, 借款期内利率不变,利息按日结息按月结息。本借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该基础利率水平上浮 100%,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合同确

5-2-111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定的基础利率水平上浮 50%。合同约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 65%,流动 比率不得低于 1.5。

(2)工行西樵支行

① 2015 年 2 月 6 日,蒙娜丽莎有限与工行西樵支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佛山分行西樵支行 2015 年西短字第 10 号),借款金额为 900 万元,借 款期限为实际提款日起一年,借款年利率为 6.608%,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合同确定的基础利率水平上加收 50%,挪用贷款罚息利率 为该基础利率水平加收 100%。该合同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佛山分行西樵 支行 2012 年西抵字第 25 号)设定了抵押担保、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佛山 分行西樵支行 2011 年西保字第 66、67 号、佛山分行西樵支行 2012 年西保字第 34 号)设定了保证担保。

② 2015 年 2 月 9 日,蒙娜丽莎有限与工行西樵支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佛山分行西樵支行 2015 年西短字第 11 号),借款金额为 1,400 万元, 借款期限为实际提款日起一年。借款年利率为 6.608%,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周 转。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合同确定的基础利率水平上加收 50%,挪用贷款罚息 利率为该基础利率水平加收 100%。该合同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佛山分行 西樵支行 2012 年西抵字第 7 号)设定了抵押担保、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佛 山分行西樵支行 2011 年西保字第 66、67 号、佛山分行西樵支行 2012 年西保字 第 34 号)设定了保证担保。

③ 2015 年 3 月 2 日,蒙娜丽莎有限与工行西樵支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佛山分行西樵支行 2015 年西短字第 17 号),借款金额为 1,400 万元。 借款期限为实际提款日起一年,借款年利率为 6.313%,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 合同确定的基础利率水平上加收 50%,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该基础利率水平加收 100%。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该合同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佛山分行 西樵支行 2012 年西抵字第 7 号)设定了抵押担保、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佛 山分行西樵支行 2011 年西保字第 66、67 号、佛山分行西樵支行 2012 年西保字 第 34 号)设定了保证担保。

5-2-112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④ 2015 年 3 月 2 日,蒙娜丽莎有限与中工行西樵支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佛山分行西樵支行 2015 年西短字第 18 号),借款金额为 1,400 万元。 借款期限为实际提款日起一年,借款年利率为 6.313%,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 合同确定的基础利率水平上加收 50%,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该基础利率水平加收 100%。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该合同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佛山分行 西樵支行 2012 年西抵字第 7 号)设定了抵押担保、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佛 山分行西樵支行 2011 年西保字第 66、67 号、佛山分行西樵支行 2012 年西保字 第 34 号)设定了保证担保。

⑤ 2015 年 9 月 16 日,发行人与工行西樵支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佛山分行西樵支行 2015 年西短字第 91 号)借款金额为 2,370 万元。借款期限 为实际提款日起一年,借款分笔提款的,每笔借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日前一个工作 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基础利率上浮 0.05%,并且每笔借款利 率在借款期内不变。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合同确定的基础利率水平上加收 50%,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该基础利率水平加收 100%。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周 转。该合同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佛山分行西樵支行 2012 年西抵字第 7 号、 佛山分行西樵支行 2012 年西保字第 34 号)设定了抵押担保、根据《最高额保证 合同》(佛山分行西樵支行 2011 年西保字第 66、67 号、佛山分行西樵支行 2012 年西保字第 34 号)设定了保证担保。

(3)交行佛山分行

2015 年 11 月 2 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订了《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佛交银西樵 2015 年借款字 C000685031-1)。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佛山分行为发行人提供金额为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用 途为购买原材料,授信期限为 2014 年 11 月 6 日到 2015 年 11 月 3 日,本合同项 下全部贷款的到期日不迟于 2016 年 5 月 3 日。合同约定了借款人对外投资限额 为 20,000 万元,增加债务融资限额为 20,000 万元,要求其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80%, 净利润率不低于 1%。

(4)农商行西樵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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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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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2014 年 10 月 30 日,蒙娜丽莎有限与农商行西樵支行签订了《最高额借 款合同》(编号为西樵农商高借字 2014 第 0046 号),借款金额 1,900 万元,借 款期限为 2014 年 10 月 30 日到 2016 年 12 月 10 日。借款在一年及以下的利率为 借款合同约定的固定利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为浮动利率。该合同根据《最 高额抵押合同》([西樵]农信高抵字 2011 第 0035 号)设定了抵押担保、根据《最 高额保证合同》([西樵]农信高保字 2013 第 0055 号、[西樵]农信高保字 2013 第 0060 号)设定了保证担保。

② 2014 年 7 月 15 日,蒙娜丽莎建陶与农商行西樵支行签订了《最高额借 款合同》(编号为西樵农商高借字 2014 第 0028 号),借款金额 5,000 万元,借 款期限为 2014 年 7 月 15 日到 2018 年 9 月 18 日。借款在一年及以下的利率为借 款借据约定的固定利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为浮动利率。该合同根据《最高 额抵押合同》([西樵]农信高抵字 2011 第 0027 号)设定了抵押担保、根据《最 高额保证合同》([西樵]农信高保字 2013 第 0036 号)设定了保证担保。

(5)中行佛山支行

① 2015 年 10 月 26 日,发行人与中行佛山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GDK476630120151403),借款金额为 3,0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 借款年利率为 4.57%,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合同确定的基础利率水平上加收 50%,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该基础利率水平加收 100%。借款用途为购买抛光砖。 该合同根据编号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GBZ476630120152302 、 GBZ476630120132438、 GBZ476630120132437)设定了保证担保,根据《最高 额抵押合同》(GBY476630120122055、GBY476630120122129)设定了抵押担 保。

② 2015 年 10 月 26 日,发行人与中行佛山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GDK476630120151402),借款金额为 3,0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 借款年利率为 4.57%,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合同确定的基础利率水平上加收 50%,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该基础利率水平加收 100%,浮动周期为 12 个月,借 款用途为购买抛光砖。该合同根据编号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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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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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476630120152302 、GBZ476630120132438、 GBZ476630120132437)设 定了保证担保,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 GBY476630120122055 、 GBY476630120122129)设定了抵押担保。

3、担保合同

(1)建行佛山分行

① 2015 年 5 月 4 日,蒙娜丽莎贸易与建行佛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 同》(2015 年最高保字第 43 号),蒙娜丽莎贸易为蒙娜丽莎有限在 2014 年 1 月 1 日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所有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2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目的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同时,此保证范围还覆盖合同编号为 2014 年工字第 44、 46、133 号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② 2015 年 12 月 18 日,蒙娜丽莎建陶与建行佛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 合同》(2015 年最高保字第 593 号),蒙娜丽莎建陶为发行人在 2015 年 1 月 1 日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所有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 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2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目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同时,此保证范围还覆盖合同编号为 2015 年工字第 44 号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③ 2015 年 12 月 3 日,蒙娜丽莎创意与建行佛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 合同》(2015 年最高保字第 594 号),蒙娜丽莎创意为发行人在 2015 年 1 月 1 日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所有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 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2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目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同时,此保证范围还覆盖合同编号为 2015 年工字第 44 号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④ 2012 年 6 月 12 日,蒙娜丽莎有限与建行佛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 合同》(2012 年最高抵字第 57 号),为蒙娜丽莎有限在 2012 年 5 月 1 日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35,550,900.00 元。抵押物为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的土地一宗(佛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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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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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用[2012]第 0401366 号)及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工业区的房产 三处(价粤房权证佛字第 0200316646 号、粤房权证佛字第 0200316647 号、粤房 权证佛字第 0200316641 号)。

⑤ 2012 年 8 月 27 日,蒙娜丽莎有限与建行佛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 合同》(2012 年最高抵字第 76 号),为蒙娜丽莎有限在 2011 年 6 月 30 日到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26,261,300.00 元。抵押物为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的土地两宗(佛府南国用[2012]第 0400196 号、佛府南国用[2012]第 0400197 号)。

⑥ 2012 年 11 月 7 日,蒙娜丽莎建陶与建行佛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 合同》(2012 年最高抵字第 105 号),为蒙娜丽莎有限在 2012 年 9 月 7 日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28,770,000.00 元。抵押物为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的土地一宗(清市府国用 [2006]第 00854 号)。

(2)工行西樵支行

① 2012 年 5 月 7 日,蒙娜丽莎有限与工行西樵支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 同》(佛山分行西樵支行 2012 年西抵字第 7 号)。为蒙娜丽莎有限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5 月 6 日期间发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余额为 93,867,234.00。抵押物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的土地(佛府南园用(2012) 第 0401368 号)一宗以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工业区的房产(粤房地权 证佛字第 0200316653 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 0200316652 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 0200316660 号)三处。

② 2012 年 7 月 18 日,蒙娜丽莎有限与工行西樵支行签署了编号为佛山分 行西樵支行 2012 年西抵字第 25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为蒙娜丽莎有限自 2012 年 1 月 1 日到 2017 年 1 月 1 日期间发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余额 为 12,898,474.00 元。抵押物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的土地(佛府南园用 (2012)第 0401988 号)一宗以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工业区的房产(粤 房地权证佛字第 0200316623 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 0200316625 号、粤房地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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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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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字第 0200316635 号)三处。

③ 2011 年 12 月 23 日,蒙娜丽莎建陶与工行西樵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 合同》(佛山分行西樵支行 2011 年西保字第 66 号),为蒙娜丽莎有限自 2010 年 12 月 23 日到 2021 年 12 月 22 日期间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 保的最高余额为 10,000 元,保证期间至全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 日起两年。

(3)交行佛山分行

2013 年 8 月 2 日,蒙娜丽莎建陶与交行佛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粤西樵 2013 年最保字蒙 1 号),为蒙娜丽莎有限自 2013 年 8 月 2 日至 2018 年 8 月 2 日期间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6,000 万元,保证期间至全部主合同中最后到期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后两年止。未还清授信债务本息之前,保证人不得对股东分红。

(4)平安银行佛山分行

① 2015 年 3 月 24 日,蒙娜丽莎有限与平安银行佛山分行签订了《最高抵 押担保合同》(平银佛祖庙额抵字 20150320 第 001 号),为蒙娜丽莎有限自 2014 年 5 月 5 日到 2020 年 5 月 5 日期间发生的授信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 保,担保的最高余额为 20,000 万元,抵押物为陶瓷一批。

② 2015 年 6 月 3 日,蒙娜丽莎建陶与平安银行佛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 证合同》(平银佛祖庙额保字 20150515 第 001 号),为蒙娜丽莎有限发生在《综 合授信额度合同》(平银佛祖庙综字 20150515 第 001 号)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余额为 20,000 万元,保证期间至全部主合同下 各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5)农商行西樵支行

① 2011 年 12 月 9 日,蒙娜丽莎建陶与农商行西樵支行西樵支行签订了《最 高额抵押合同》([西樵]农商高抵字 2011 第 0035 号),为其发生在 2011 年 12 月 12 日到 2016 年 12 月 11 日的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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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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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1,900 万元,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到期债权债务的诉讼或 仲裁时效届满之日止。抵押物为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的土地一宗(清市府国 用[2006]第 00258 号)。

② 2013 年 09 月 11 日,蒙娜丽莎有限与农商行西樵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 证合同》(西樵农商高保字 2013 第 0036 号),为蒙娜丽莎建陶发生在 2013 年 9 月 18 日至 2018 年 9 月 18 日的所有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金额为 5,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 年。

③ 2013 年 12 月 6 日,蒙娜丽莎建陶与农商行西樵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 押合同》([西樵]农商高抵字 2013 第 0027 号),为其发生在 2013 年 12 月 10 日到 2019 年 12 月 10 日的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金额为 68,410,525.00 元,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到期债权债务的诉讼 或仲裁时效届满之日止。抵押物为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的土地一宗(清市府 国用[2006]第 00211 号)。

④ 2014 年 1 月 2 日,蒙娜丽莎有限与农商行西樵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 合同》([西樵]农商高抵字 2013 第 0036 号),为其发生在 2014 年 1 月 2 日到 2020 年 1 月 1 日的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金额为 129,395,863.00 元,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到期债权债务的诉 讼或仲裁时效届满之日止。抵押物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的土地(佛府南国 用[2012]第 0401363 号)一宗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工业区的房产(粤 房地权证佛字第 0200316680 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 0200316681 号)两处。

⑤ 2014 年 1 月 2 日,蒙娜丽莎建陶与农商行西樵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 合同》(西樵农商高保字 2013 第 0055 号),为蒙娜丽莎有限发生在 2014 年 01 月 02 日至 2020 年 01 月 01 日的所有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 担保的最高金额为 31,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6)中行佛山分行

① 2012 年 10 月 29 日,蒙娜丽莎有限与中行佛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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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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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GDY476630120122129),为公司发生在 2012 年 6 月 18 日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券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50,832,070 元。抵 押物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村委会官太公路地段的土地使用权(佛府南 国用(2012)第 0401367 号、佛府南国用(2012)第 0401362 号)两宗,位于佛 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村委会官太公路地段的的房产(粤房权证佛字第 0200316665 号、粤房权证佛字第 0200316666 号、粤房权证佛字第 0200316668 号、粤房权证佛字第 0200316670 号、粤房权证佛字第 0200316684 号)五处。

② 2012 年 7 月 25 日,蒙娜丽莎有限与中行佛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 合同》(GDY476630120122055),为公司发生在 2012 年 6 月 18 日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券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46,500,286.00 元。 抵押物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村委会官太公路地段的土地使用权(佛府 南国用(2012)第 0401365 号、佛府南国用(2012)第 0401364 号)两宗,位于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村委会官太公路地段的的房产(粤房权证佛字第 0200316682 号、粤房权证佛字第 0200316683 号、粤房权证佛字第 0200316671 号)三处。

③ 2013 年 9 月 4 日,蒙娜丽莎建陶与中行佛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 同》(GBZ476630120132438),为蒙娜丽莎有限发生在 2012 年 6 月 18 日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 11,000 万元,担保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7)民生银行佛山分行

2015 年 3 月 24 日,蒙娜丽莎建陶与民生银行佛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 合同》(公高保字第 ZH1500000030466-1),为蒙娜丽莎有限在 2015 年 3 月 24 日至 2016 年 3 月 23 日期间发生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最 高金额为 1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 4、对外担保

(1)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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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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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
保方
被担保方 贷款金
融机构
担保内容 担保借款金
额(元)
借款
到期日
备注
发行人 佛山市华
冠建材有
限公司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佛山
石湾支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范围:最高额1,000
万元
担保期间:2014.1.1至
2018.12.31
1,000,000 2016.1.29 经蒙娜丽
莎担保,
客户向银
行开具银
行承兑汇
票支付货
款。
300,000 2016.3.16
200,000 2016.4.21
200,000 2016.6.29
发行人 华耐立家
建材有限
公司
华夏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广州
白云支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范围:提货权对应融

担保期间:2015.12.9至
2016.12.9
1,500,000 2016.1.22
3,500,000 2016.1.22
500,000 2016.1.22
2,000,000 2016.1.22
1,500,000 2016.1.22
4,000,000 2016.1.22
500,000 2016.1.22
2,500,000 2016.1.22
2,000,000 2016.1.22
合计 19,700,000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责任实际履行的情况。

(2)根据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信息,上述两家被担保方 的基本信息如下:

① 佛山市华冠建材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31万元
法定代表人 周用华
住所 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9号一座二十层2001室
成立日期 2010年01月22日
主营业务 建材销售

② 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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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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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琦
住所 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1号2006室
成立日期 2003年03月26日
主营业务 建材销售

经核查并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上述两家公司为发行人的客户,与发行人不 存在关联关系。

5、销售合同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 较大的销售合同如下表所示:


客户名称 合同类别 供货品种 签订日期 合同期限
1 华耐立家建材有限
公司
销售框架合同 墙地砖 2016.01.01 2016.01.01至
2016.12.31
2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
公司
集中采购协议 墙地砖 2015.04.01 2015.04.01至
2017.04.30
3 广州恒大材料设备
有限公司
购销合同 抛光砖 2016.01.12 2016.01.01至
2016.12.31
购销合同 仿石砖 2016.01.12 2016.01.01至
2016.12.31
购销合同 仿古砖 2016.01.06 2016.01.01至
2016.12.31
购销合同 抛釉砖 2015.12.23 2016.01.01至
2016.12.31
购销合同 瓷片 2016.05.01 2016.01.01至
2016.12.31
4 中海地产集团有限
公司
集中采购合同 墙地砖 2016.01.01 2016.01.01至
2016.12.31

6、采购合同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 较大的采购合同如下表所示:

5-2-121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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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内容 签订日期 合同期限
1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工业用电 2016.04.19 2016.04.19至2017.04.18
2 高要市宏润陶瓷有限公
授权贴牌生产
釉面砖、抛光墙
地砖
2016.04.01 2016.04.01至2016.06.30
3 佛山市圣八达贸易有限
公司
采购内蒙煤 2016.01.01 2016.01.01至2016.12.31
4 万载县小乔采矿厂 采购坯料 2015.07.29 2015.07.29至2016.01.30

经核查,上述重大合同的签订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有效、必备条款齐全,在 合同当事人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风险,发行人无已履行完毕 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目前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 侵权之债。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在本《律师工作报告》 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 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情况如下:

1、其他应收款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国土资源
管理所
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
款项性质 金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
款总额的比
例(%
出口退税款 2,232,492.33 1年以内 15.51
道路排污保
证金
1,000,000.00 3-4年 6.95
代付款 708,272.80 1年以内 4.92
质保金 500,000.00 2-3年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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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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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金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
款总额的比
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保证金 483,062.00 2-3年 3.36
合计 4,923,827.13 34.21

2、其他应付款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包括押金保证金、往来款、应付电费 等。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真实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增资扩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蒙娜丽莎有限分别于 2000 年 12 月 21 日、 2002 年 4 月 24 日、2009 年 3 月 11 日、2012 年 1 月 9 日、2015 年 12 月 8 日及 2015 年 12 月 21 日进行增资扩股(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 本及其演变”之“(二)蒙娜丽莎有限的历次股权转让及注册资本变更”)。

(二)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减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自设立以来,于 2010 年 3 月发生一次合 并,于 2014 年 12 月发生一次分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 本及其演变”之“(二)蒙娜丽莎有限的历次股权转让及注册资本变更”)。

(三)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

发行人于 2010 年 3 月吸收合并樵东陶瓷,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具 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二)蒙娜丽莎有 限的历次股权转让及注册资本变更”。经本所律师核查,樵东陶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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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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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8 年设立

1998 年 6 月 19 日,萧华、霍荣铨、刘凌空、邓啟棠、张旗康约定共同投资 设立樵东陶瓷,注册资金 337 万元。其中,萧华出资 94.36 万元,霍荣铨出资 74.14 万元,刘凌空出资 67.40 万元,邓啟棠出资 50.55 万元,张旗康出资 50.55 万元, 均为货币出资。

1998 年 6 月 18 日,南海市西樵审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登记注册资金验证 表》(验字 98035 号),经审验,樵东陶瓷已收到注册资本金 337 万元。

樵东陶瓷于 1998 年 6 月 19 日向南海市工商局办理了设立登记,并领取了《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2000766)。

樵东陶瓷设立时的股东及出资情况: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萧华 94.36 货币 28.00
2 霍荣铨 74.14 货币 22.00
3 刘凌空 67.40 货币 20.00
4 邓啟棠 50.55 货币 15.00
5 张旗康 50.55 货币 15.00
合计 337.00 100.00

2、收购樵东墙地砖厂的资产

樵东陶瓷设立后,于 1998 年参与集体企业樵东墙地砖厂、樵东集团的企业 改制,实际收购了樵东墙地砖厂的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1)樵东墙地砖厂、樵东集团的基本情况

樵东墙地砖厂于 1992 年设立,系集体联营企业,联营双方为西樵镇城区办 事处和南庄镇东村管理区。

樵东集团于 1995 年 8 月 8 日设立,系由三家集体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南海市樵东高级墙地砖厂,持有其 39.47%的股权;南海市樵东高级墙地砖二厂, 持有其 21.06%股权;南海市西樵樵东管桩厂,持有其 39.47%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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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樵东墙地砖厂、樵东集团于 1998 年进行企业改制,改制 方式为经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后向第三方转让资产,并办理注销登记。

(2)樵东陶瓷收购樵东墙地砖厂、樵东集团资产的具体过程

① 资产评估

1998 年 5 月 26 日,南海会计师事务所对樵东墙地砖厂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 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南会评字[98]第 023 号),其中评估对象范围为南 海市樵东高级墙地砖厂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评 估基准日为 1998 年 5 月 26 日。经审核、评定估算,南海市樵东高级墙地砖厂评 估对象范围内的资产评估前账面净值为 152,662,957.44 元,评估后资产值为 139,504,736.00 元,评估增值-13,1558,221.44 元,增幅-8.62%。

② 各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

1998 年 6 月 13 日,樵东墙地砖厂、樵东集团的主管单位经济发展总公司与 萧华、霍荣铨、张旗康、邓啟棠、刘凌空签订了《广东樵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海市樵东高级墙地砖厂资产转让合同书》,约定将下属樵东墙地砖厂和樵东集 团的全部股东资产、无形资产、账外资产评估后协商作价转让给上述五位自然人, 其中包括:车间、厂房、宿舍、办公楼等所有建筑设施;约 165.277 亩土地(围 墙内土地实际面积);全部生产机械设备及配套设备(不含南海市西樵樵东管桩 厂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及机械设备档案资料、水电增容及全部配套 设施;“樵东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各种运输车辆及生产、娱乐、办公设施。 转让价格为 13,900.00 万元,其中 4,000.00 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支付,剩余 9,900.00 万元人民币由资产转让双方通过金融部门协商划转债务。

樵东墙地砖厂新购进抛光机生产线,价格按原价 270 万元转让给萧华等人, 此生产线不在上述固定资产转让的范围内。合同同时约定,发展总公司负责注销 樵东集团、樵东墙地砖厂的营业执照和负责清算除按本合同规定转由 5 名自然人 享有和承担的债权债务以外的一切债权债务。

经核查,樵东陶瓷已与约定中债务划转的相关债权人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 书,上述债务划转的行为征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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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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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樵东墙地砖厂、樵东集团移交资产及注销

1998 年 6 月 16 日,墙地砖厂经转制后依法注销,根据其注销申请,其人员, 设备、设施、物资、债权、债务由上级主管部门经济发展总公司负责处理。1998 年 6 月 16 日,墙地砖厂经转制后依法注销。

1998 年 6 月 13 日,樵东集团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注销广东樵东集团企业 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由经济发展总公司负责处理。根据其注销资料,樵东集团 于 1998 年 6 月 16 日注销。

④ 各方变更资产转让协议的部分权利义务

1998 年 7 月 13 日,经济发展总公司与萧华、霍荣铨、张旗康、邓啟棠、刘 凌空及樵东陶瓷签订了《补充协议书》,明确原《广东樵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海市樵东高级墙地砖厂资产转让合同书》中约定的原属萧华、霍荣铨、张旗康、 邓啟棠、刘凌空等五位自然人的权利义务转由樵东陶瓷享有和承担。经济发展总 公司转让财产未付部分价款,由樵东陶瓷直接支付给经济发展总公司;已由萧华 等人支付给经济发展总公司的转让价款,由樵东陶瓷自行付还给萧华等人。

1998 年 8 月 10 日,经济发展总公司向西樵山旅游度假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领导小组出具《报告》,因与樵东陶瓷在流动资产估价处理上双方未达成一致意 见,经协商,达成确认数:因部分存货不适应樵东陶瓷的产品生产需要,折价为 1,950 万元;应收账款按照可收程度折计 378 万元;预收账款折计 92 万元支付给 樵东陶瓷,由樵东陶瓷返还相关客户并做好解释工作。

《报告》于 1998 年 8 月 13 日获得西樵山旅游度假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领导 小组的同意。

⑤ 协议的实际履行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再次确 认南海市桥东高级墙地砖厂、广东樵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转制问题的函》(樵 府函[2016]24 号),樵东陶瓷在实际执行购买资产协议时,实际购买的仅为樵东 墙地砖厂的资产,樵东集团并没有将资产实际出售给樵东陶瓷。根据相关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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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评估结果,最终形成的交易标的和交易对价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交易标的 交易金额(万元)
1 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 13,900.00
2 抛光机 270.00
3 流动资产 2,237.59
合计 16,407.59

经核查还款凭证并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 2000 年 1 月,樵东陶瓷已经 以直接支付款项或代为偿还债务的方式结清全部资产转让款。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再次确 认南海市桥东高级墙地砖厂、广东樵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转制问题的函》(樵 府函[2016]24 号),樵东陶瓷已按《资产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书》全面履行 约定事项,主要通过支付货币、划转银行债务方式承担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⑥ 与樵东陶瓷本次收购资产相关的政府确认文件

因转制时间久远,期间国家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 要,转制时有关机构也已多次调整或注销,人员多次优化调整,现已无法找出樵 东墙地砖厂、樵东集团转制相关的清产核资、员工安置方案、转制方案等程序文 件。鉴于上述情况,企业取得了当时的资产管理机构经济发展总公司及相关主管 部门的如下确认文件:

经济发展总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领导小组、佛山市 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分别于 2007 年 12 月出具证明,确认 1998 年樵东墙地砖厂、樵东企业集团在转制过程中的资产转 让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樵东陶瓷现有资产中无公有资产。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关于再次确认南 海市桥东高级墙地砖厂、广东樵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转制问题的函》(樵府 函[2016]24 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出具了《关于确认 南海市樵东高级墙地砖厂、广东樵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转制问题的函》,确 认樵东墙地砖厂和樵东集团转制,均按当时政策和规定办理,资产转让依法依规 办理审批程序;樵东墙地砖厂和樵东集团转制事宜符合当时国家和本地区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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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政策,转制过程中的资产转让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有资产权益,未造成 公有资产流失,南海市樵东陶瓷有限公司无公有资产。

2016 年 2 月,佛山市人民政府出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南海市樵东 高级墙地砖厂和广东樵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转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确认 1998 年樵东墙地砖厂、樵东企业集团在转制过程中的资产转让合法有效,不存 在任何产权纠纷,樵东陶瓷现有资产中无公有资产,并提请广东省人民政府予以 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确认程序尚在进行中。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对于樵东陶瓷上述资产收购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做出如下承诺:“南海县樵东高级墙地砖厂、广 东樵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 1998 年进行企业改制,并向樵东陶瓷转让相关资产, 樵东陶瓷收购上述资产过程中不存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流失或损害相关权益主 体利益的情形。如因樵东陶瓷收购上述资产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瑕疵或不规范情形 导致公司受到任何经济损失或被追究任何责任,本人与其他实际控制人连带承担 全额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经核查樵东墙地砖厂、樵东集团的转制过程所涉及的程序文件、 评估报告、协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性文件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樵东陶瓷 收购樵东墙地砖厂、樵东集团资产的行为存在程序瑕疵,但上述资产收购行为已 经有权部门确认,未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已收购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 纷,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3、2003 年股权转让

2003年12月8日,樵东陶瓷股东会做出决议,一致同意股东刘凌空将其持有 樵东陶瓷20%的股权转让给股东萧华。

2003年12月8日,刘凌空和萧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转让价 格为67.40万元,以现金支付。

樵东陶瓷于2003年12月31日向南海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 转让完成后,樵东陶瓷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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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萧华 161.76 货币 48.00
2 霍荣铨 74.14 货币 22.00
3 邓啟棠 50.55 货币 15.00
4 张旗康 50.55 货币 15.00
合计 337.00 100.00

4、2010 年发行人吸收合并樵东陶瓷

由于发行人与樵东陶瓷均为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和张旗康所共同控制的企 业,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均为建筑陶瓷的生产和销售,双方存在明显的同业竞争。 为消除两家公司的同业竞争,清除上市障碍,发行人于 2010 年 3 月对樵东陶瓷 进行了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后,蒙娜丽莎有限为存续公司,樵东陶瓷于 2010 年 3 月办理了工商登记注销。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合法、有效;除 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或资产出售或收购的 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系由发起人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规共同制定,业经 2015 年 7 月 14 日召开的发起设立大会暨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佛山市工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公司章程》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符 合当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对公司章程的修订

1、2015 年 11 月 26 日,蒙娜丽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因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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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丽莎注册资本增加至 10,929 万元,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一致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该次修改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已在佛山市工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

2、2015 年 12 月 14 日,蒙娜丽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因蒙 娜丽莎注册资本增加至 11,829 万元,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一致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该次修改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已在佛山市工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公司章程的修订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章程(草案)》的制定

发行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对公司的现行章 程进行修订,形成《章程(草案)》,并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章程草案,待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及实 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章程(草案)》的条款已载明《公司法》及《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中上市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其内容符合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该《章程(草案)》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 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选举了董事、监事,并聘请了 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

1、股东大会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本届董事会由 9 名 董事(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组成,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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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绩效考核委员会。发行 人已经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等。

3、监事会是发行人的监督机构。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 1 名,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由董 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裁 2 名,在总裁领导下,按照总裁授予的职权,协 助总裁开展工作,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 1 名,由董事兼任,负责 发行人财务工作,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兼任,负 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准备、会议资料和股东资料的管理,以 及办理信息披露等工作,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和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议事规则

1、2015 年 7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发起设立大会暨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提案与通知、议事程序、 表决程序、决议形成和会议纪录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会议通知、出席方式、审 议程序、表决程序、决议形成和会议纪录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董事会 能够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为配合董事会的工作,发行人还在董事会下面专门设 立了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3)《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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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对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会议通知、出席方式、审 议程序、表决程序、决议形成和会议纪录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监事会 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和更换、职权、 义务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2、2015 年 7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对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职责、任免程序等内容 作出了明确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召开前,均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通知程序,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等与通知所载一致,参加会议人员均达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人数;会议提案、表决、监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每次会议均制作会议 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签字,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监事 会决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字。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设立以 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股东大会的重大决策行为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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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目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如下:

1、董事会成员

姓 名 任 职 任职期间
萧华 董事长 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
霍荣铨 董事 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
邓啟棠 董事 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
张旗康 董事 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
萧礼标 董事 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
陈峰 董事 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
陈环 独立董事 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
程银春 独立董事 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
吴一岳 独立董事 2016年4月至2018年7月

(1)萧华先生,194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本科 学历,高级政工师。1970 年 10 月至 1998 年 10 月历任佛山市澜石镇黎冲五金厂 技术员、佛山市澜石镇仁星五金厂副厂长、佛山黎冲陶瓷机械设备厂厂长,1998 年 10 月至 2003 年 12 月任蒙娜丽莎有限董事长,2003 年 12 月至 20015 年 7 月 任蒙娜丽莎有限董事长兼总裁。现任公司董事长、中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富凯房地产监事、富丰房地产董事、佛山市禅城区中盈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 事、佛山陶瓷产业联盟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其担任公司董事长的任期为 2015 年 7 月至 2018 年 7 月。

(2)霍荣铨先生,196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本 科学历。1984 年 6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佛山市威特包装有限公司经理,1998 年 10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蒙娜丽莎有限副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蒙娜 丽莎物流执行董事兼经理、蒙娜丽莎贸易执行董事兼经理、绿屋建科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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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德康执行董事兼经理 、富丰房地产董事长兼经理、有为投资执行董事兼经理、 佛山市美帝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美尔奇执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乔康达投资执行董事兼经理、乔康达实业执行董事兼经 理、佛山市蒙娜丽莎文化创意园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佛山市企业联合 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佛山市南海区东恒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经理。 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为 2015 年 7 月至 2018 年 7 月。

(3)邓啟棠先生,196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本 科学历,高级政工师。1980 年 11 月至 1985 年 11 月于南海舰队服役,1985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历任南海博物馆职员、南海市西樵建材厂职员、南海西樵信 用社职员、南海区西樵镇政府组织干事,1998 年 10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蒙娜丽 莎有限董事、副总裁。现任公司董事兼副总裁、蒙娜丽莎建陶执行董事兼经理、 蒙娜丽莎投资执行董事兼经理、富丰房地产董事。其担任公司董事、副总裁的任 期为 2015 年 7 月至 2018 年 7 月。

(4)张旗康先生,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大 专学历。1987 年 8 月至 1998 年 10 月历任江西弋阳县味精厂团支部书记、工会 副主席、宣传委员、煤炭部直属海南省宏达工贸公司业务主管、广东省南海市南 庄永利陶瓷厂设计主管、南海县樵东陶瓷高级墙地砖厂技术科长、厂长助理、董 事、副厂长、樵东陶瓷董事、生产技术副总经理、研发总经理、管理者代表,1998 年 10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蒙娜丽莎有限生产技术副总经理、董事,2011 年 4 月 至 2015 年 7 月任蒙娜丽莎有限董事。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蒙娜丽莎建 陶监事、蒙娜丽莎创意执行董事兼经理、富丰房地产董事、慧德康董事。其担任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的任期为 2015 年 7 月至 2018 年 7 月。

(5)萧礼标先生,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硕 士学历。2004 年 6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佛山南海锦绣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1 年 6 月至 2015 年 7 月历任蒙娜丽莎有限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 公司董事、总裁、富凯房地产监事、有为投资监事、佛山市富鸿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其担任公司董事、总裁的任期为 2015 年 7 月至 2018 年 7 月。

(6)陈峰先生,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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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经济师。1981 年 12 月至 1998 年 10 月历任广西梧州人民银行苍梧支行信 贷员、广西梧州工商银行苍梧支行信贷股长、信贷部经理、经济发展总公司融资 管理经理,1998 年 10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蒙娜丽莎有限董事长助理、财务总监。 现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为 2015 年 7 月至 2018 年 7 月。

(7)陈环先生,196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本科 学历,高级工程师。1979 年 8 月至 1998 年 4 月历任佛陶集团陶瓷职业中专教师、 教务处副主任、广东省陶瓷公司科长、副部长、深圳南域艺术陶瓷有限公司副总、 总经理,1998 年 11 月至今历任广东省陶瓷协会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现任公 司独立董事、广东省陶瓷协会会长、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陶瓷 工业协会副理事长、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副会长、广东省玻璃行业协会副会长、 广东省建筑防水材料协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混凝土外加剂协会副会长、广东省 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佛山中陶联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其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的任期为 2015 年 7 月至 2018 年 7 月。

(8)程银春先生,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大 专学历,会计师。2001 年 10 月至 2011 年 11 月历任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所长助理、副所长、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合伙 人、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合伙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高级合伙人、珠海德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监事、江苏双星彩塑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期为 2015 年 7 月至 2018 年 7 月。

(9)吴一岳先生,194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本 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70 年 8 月至 1997 年 8 月历任贵州省贵州水泥厂技术员、 广州市五和水泥厂技术员、副厂长、广州市房管局副局长、广州市珠江水泥厂筹 建处主任、副厂长、厂长,1997 年 8 月至 2008 年 9 月历任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 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2004 年 3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广东省建材行业协会会 长,2016 年 1 月至今任广东省建材行业协会首席专家。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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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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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建材行业协会首席专家、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副会长。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的任期为 2016 年 4 月至 2018 年 7 月。

2、监事会成员

姓 名 任 职 任职期间
周亚超 监事会主席 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
李翠兰 监事 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
陈炳尧 职工监事 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

(1)周亚超先生,197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MBA。 1999 年 3 月至 2004 年 11 月历任湖北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思捷律师事务 所律师,200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7 月历任蒙娜丽莎有限法务员、总经理助理、 监察部经理、总裁办主任,2015 年 7 月至今任蒙娜丽莎监事会主席、总裁办主 任。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总裁办主任、蒙娜丽莎创意监事、蒙娜丽莎物流监事、 乔康达实业监事。其担任公司监事的任期为 2015 年 7 月至 2018 年 7 月。

(2)李翠兰女士,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大 专学历。2008 年 1 月至 2015 年 7 月,历任蒙娜丽莎有限财务总监助理、股改上 市办副主任、成本部副经理,2015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证券法务部副经 理。现任公司监事、证券法务部副经理。其担任公司监事的任期为 2015 年 7 月 至 2018 年 7 月。

(3)陈炳尧先生,1962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大学(在职) 学历。1983 年 7 月至 2001 年 6 月历任广西苍梧县百货公司副经理、广西梧州市 外经工贸总公司部门经理,2001 年 7 月至 2015 年 7 月历任蒙娜丽莎有限物流管 理员、仓储物流部经理助理、生产事业部总务办主任、总裁办副主任、节能减排 办主任兼总务办主任、公会主席,2015 年 7 月至今任蒙娜丽莎节能减排办主任、 工会主席、监事。现任公司节能减排办主任、工会主席、监事。其担任公司监事 的任期为 2015 年 7 月至 2018 年 7 月。

3、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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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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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任 职 任职期间
萧礼标 总裁 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
邓啟棠 副总裁 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
刘一军 副总裁 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
陈峰 财务总监 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
张旗康 董事会秘书 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

(1)萧礼标先生,2015 年 7 月起任发行人总裁,任期三年,其简历参见董 事会成员简介。

(2)邓啟棠先生,2015 年 7 月起任发行人副总裁,任期三年,其简历参见 董事会成员简介。

(3)刘一军先生,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博 士学历,高级工程师。1994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湖北省武汉瓷厂工艺技术 员 1998 年 10 月至 2015 年 7 月历任蒙娜丽莎有限技术员、研发部经理、生产技 术总经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导师、副总裁、广东省(蒙娜丽莎)建筑陶 瓷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主任。现任公司副总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导师、 广东省(蒙娜丽莎)建筑陶瓷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主任。其担任公司副总裁的 任期为 2015 年 7 月至 2018 年 7 月。

(4)陈峰先生,2015 年 7 月起任发行人财务总监,任期三年,其简历参见 董事会成员简介。

(5)张旗康先生,2015 年 7 月起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其简 历参见董事会成员简介。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前述人员出具的声明以 及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情 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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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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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1、发行人董事的变化情况

(1)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7 月,萧华任蒙娜丽莎有限董事长,霍荣铨任 蒙娜丽莎有限副董事长,邓啟棠、张旗康任蒙娜丽莎有限董事。

(2)2015 年 7 月 14 日,经发行人发起设立大会暨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为萧华、霍荣铨、邓啟棠、张旗康、萧 礼标、陈峰、陈环、程银春、陈松,其中陈环、程银春、陈松为独立董事。

(3)2016 年 4 月 22 日,经发行人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原 独立董事陈松辞去董事职务,增补吴一岳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自 2016 年 4 月 至 2018 年 7 月。

2、发行人监事的变化情况

(1)2013 年 1 月至 2014 年 12 月,蒙娜丽莎有限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由刘一军担任公司监事。

(2)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7 月,周亚超任蒙娜丽莎有限监事。

(3)2015 年 6 月 19 日,蒙娜丽莎有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同意选举陈炳 尧为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2015 年 7 月 14 日,经发行人发起设立 大会暨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周亚超、李翠兰为发行人第 一届监事会监事;2015 年 7 月 14 日,经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周亚超任监事会主席。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1)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7 月,蒙娜丽莎有限聘任萧华为总裁,聘任邓 啟棠、刘一军、萧礼标为副总裁,聘任陈峰为财务总监,聘任张旗康为董事会秘 书。

  • (2)2015 年 7 月 14 日,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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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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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萧礼标为总裁,聘任张旗康为董事会秘书,聘任邓啟棠、刘一军为副总裁,聘 任陈峰为财务总监。

综上所述,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化,均已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三年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影响。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

截至本律师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为 9 名,独立董事 3 名,独立 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独立董事程银春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 的会计专业人士。

根据独立董事声明、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 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 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 1、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缴纳企业所得税,各 公司报告期内税率执行情况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 2015 2014 2013
发行人 15% 25%(注)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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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娜丽莎物流 25% 20%
绿屋建科 25% 20%
慧德康 25% 20% 25%
职业培训学校 20% 20%
其他纳税主体 25% 25% 25%

注:因发行人原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 2014 年失效,2014 年度发行人执行 25%的 企业所得税率。

2、其他税种、税率

税 种
增值税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计税依据 税 率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3%、6%、17%
应纳税营业额 3%、5%
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
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产生的增值额
按照土地或房屋增值额核定确认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
租金收入的12%计缴
1.2%、12%
应缴流转税税额 5%、7%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依法独立税纳,报告期内其执行的主要 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及其依据

  • 1、高新技术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发行人于 2011 年 10 月 13 日取得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 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 号:GF201144000651),有效期为三年,发行人 2013 年度据此享受 15%的企业 所得税优惠税率。

发行人于 2015 年 10 月 10 日取得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 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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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GR201544000970),有效期为三年,发行人 2015 年度据此享受 15%的企业 所得税优惠税率。

2、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2014 年职业培训学校、蒙娜丽莎物流、绿屋建科和慧德康被当地税务机关认 定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 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015 年职业培训学校被当地税务机关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 20%的企业 所得税优惠税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及其依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收到

的单笔金额 2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及其依据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 文件依据 金额(元) 年度
1 广东省蒙娜丽莎新
型无机材料院士工
作站
《关于下达2012年度省部产学研
结合院士工作站项目》(粤财教发
〔2012〕397号)
1,000,000.00 2013
2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
督局标准化经费
《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战略与
自主创新扶持奖励办法》(南府
[2012]85号)
200,000.00 2013
3 企业参与制定行业
标准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对
2013年第二批南海区推进品牌战
略与自主创新项目实施扶持奖励
的批复》(南府复〔2013〕1094号)

200,000.00
2014
4 高耐候性艺术薄瓷
板的研发及产业化
《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关于拨付
2013年度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
金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通
知》(南财工〔2014〕7号)
550,000.00 2014
5 建筑陶瓷绿色低碳
制造创新平台建设
《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关于拨付
2013年佛山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科
技项目资金的通知》(南财工
〔2014〕34号)
800,000.0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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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
心、省级新产品(经
贸线)3份、标准化
良好行为企业(4A
级)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
2014年第一批南海区推进品牌战
略与自主创新项目实施扶持奖励
的批复》(南府复〔2014〕800号)
1,140,000.00 2014
7 企业主导修订国家
标准1项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对
2014年第二批南海区推进品牌战
略与自主创新项目实施扶持奖励
的批复》(南府复〔2014〕943号)
200,000.00 2014
8 扶持重点文化产业
—瓷艺画(第一期)
《2011年南海区文化产业创业扶
持资金项目协议书》
250,000.00 2014
9 佛山市机电能效提
升补贴项目(第一
批)
《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关于拨付
第一批机电能效提升资金的通知》
(南财工〔2015〕29号)
395,840.50 2015
10 第二批电机补贴 《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经济和信
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电机能效
提升补贴工作指南的通知》佛财工
[2014]45号
834,190.50 2015
11 第二批电机补贴 《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经济和信
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电机能效
提升补贴工作指南的通知》佛财工
[2014]45号
303,342.00 2015
12 广东省佛山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奖励
《佛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
法》
1,000,000.00 2015
13 扶持重点文化产业
—瓷艺画(第二期)
《2011年南海区文化产业创业扶
持资金项目协议书》
250,000.00 2015
14 旅游文化创意产业
发展专项(文化)
扶持资金-陶瓷艺
术壁画项目
《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
于公布2015年度佛山市旅游文化
创意产业发展专项(文化)扶持资
金竞争性分配结果的通知》(佛文
市[2015]38号)
250,000.00 2015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的纳税情况

根据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 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依法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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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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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纳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受到税务 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如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1)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向发行人核 发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CEC04870811483-9-1),确认发行人申请 的陶瓷砖产品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HJ/T297-2006,生产厂为蒙娜丽莎,符 合认证产品商标、名称及型号为第 1476867 号商标、第 624500 号商标、第 1652183 号商标、第 9853409 号商标下的干压瓷质砖、干压细炻砖、干压陶质砖,有效期 至 2018 年 9 月 9 日。

(2)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向发行人核 发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CEC04870811483-9-2),确认发行人申请 的陶瓷砖产品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HJ/T297-2006,生产厂为蒙娜丽莎建 陶,符合认证产品商标、名称及型号为第 1476867 号商标、第 624500 号商标、 第 1652183 号商标、第 9853409 号商标下的干压瓷质砖,有效期至 2018 年 9 月 9 日。

(3)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15 日向发行人核 发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05514E10083R2L),确认发行人建立的环境 管理体系符合标准 GB/T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通过认证范围如下:“位 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轻纺城工业区的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干压 瓷质砖、细炻砖、陶质砖和陶瓷板的设计、开发和生产;分现场:位于广东省清 远市清潭区源潭镇陶瓷工业城的广东清远蒙娜丽莎建陶有限公司干压瓷质砖的 生产”,有效期至 2017 年 9 月 14 日。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如下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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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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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目前持有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核发的 《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440605-2011-000157),排污种类为废水、废气, 噪声,有效期限至 2016 年 6 月 23 日。

(2)蒙娜丽莎建陶目前持有清远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核发的 《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441800-2010-000377),排污种类为污水、废气, 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化学需氧量 500mg/L,二氧化硫 300mg/m³、氮氧化物 240mg/m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为二氧化硫 224.9 吨/年、氮氧化物 201 吨/ 年,有效期限至 2016 年 12 月 27 日。

3、2016 年 1 月 21 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出具证明,2016 年 1 月 16 日,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蒙娜丽 莎建陶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处罚记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的要 求,近三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二)发行人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产品认证

(1)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5 月 1 日首次向发行人颁发 了《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0411210200004),确认发行人的产品 瓷质砖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10)中 A 类装修材料要求, 证书有效期至 2020 年 4 月 8 日。

(2)发行人取得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5 年 7 月 6 日向发行人颁发的 如下《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及《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确认发行人生产的产品为采用 ISO13006:2012 标准的产品,符合使用国际标准 产品标志的条件:

序号 证书 证书编号 认证产品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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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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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 19213 陶质砖 至2020年
7月6日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4400C19606
2 《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 19214 细炻砖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4400C19607
《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 19215
3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4400C19608 瓷质砖

(3)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首次向发行人核 发了《陶瓷优质产品认证证书》(02510P07011-01),确认发行人生产的瓷质砖、 细炻砖、他瓷砖符合《陶瓷砖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优质产品的要求,允许在上 述产品上使用陶瓷优质产品认证标志,有效期至 2018 年 9 月 1 日。

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5 日首次向发行人核发了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02514Q20120R0L),确认发行人建立的质量管理 体系符合 GB/T19001-2008 idt 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认证范围为: “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轻纺城工业园及广东省清远市清潭区源潭镇陶 ” 瓷工业城的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瓷砖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 有效期至 2017 年 3 月 24 日。

3、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向发行人核发了《能源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02514En10002R0L),确认发行人建立的能源管理体系符 合 GB/T23331-2012/ISO50001:201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以及 RB/T110-2014《能 源管理体系陶瓷企业认证要求》,通过认证范围如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 ” 区西樵镇轻纺城工业园的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瓷砖的生产经营管理 , 有效期至 2019 年 1 月 5 日。

4、计量体系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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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4 年 4 月 11 日向发行人核发了《计量体 系合格证》(粤[2014]050004),确认发行人的计量体系达到广东省企业二级计 量保证体系规范的要求,有效期至 2017 年 4 月 10 日。

5、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执行如下企业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GB/T4100-2015 《陶瓷砖》
2 GB 21252-2013 《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3 GB 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4 GB/T 23266-2009 《陶瓷板》
5 JGJ/T 172-2012 《建筑陶瓷薄板应用技术规程》
6 JC/T 2195-2013 《薄型陶瓷砖》
7 JC/T 1095-2009 《轻质陶瓷砖》
8 JC/T 994-2006 《微晶玻璃陶瓷复合砖》
9 HJ/T 297-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陶瓷砖》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蒙娜丽莎建陶曾受到广东省清远市质 量技术监督局如下行政处罚:

蒙娜丽莎建陶因在用的 8 台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 未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且经 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整改,广东省清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4 年 9 月 10 日出具 《行政处罚决定书》([清]质监罚字[2014]31 号),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未按照 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8 台压力容器并处以罚款 3 万元。

根据广东省清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违法 情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严重违法行为,蒙娜丽莎建 陶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于 2014 年 9 月 17 日进行了使用登记并缴纳了罚款,对上 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未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本所律师认为,上 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上市并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近三年不 存在其他因违反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未发生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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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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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筹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按轻重缓急程度排列)
项目总投资 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
1 超大规格陶瓷薄板及陶瓷薄砖生产线技术改造
项目
30,510.38 30,510.38
2 总部生产基地绿色智能制造升级改造项目 5,579.13 5,579.13
3 营销渠道升级及品牌建设项目 10,342.60 10,342.60
4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5,814.28 5,814.28
5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运营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 计 62,246.39 62,246.39

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上述项目投资。如募集资金额不足以满足上述投资项目 资金需求,其不足部分用公司自筹资金补充。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以自筹 资金对上述项目进行前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 入该等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备 案批复及环评批复,具体如下:

1、超大规格陶瓷薄板及陶瓷薄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2016 年 2 月 20 日,佛山市南海区经济贸易局下发《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 目备案证》(项目备案编号:160600313230001),同意发行人的关于“超大规 格陶瓷薄板及陶瓷薄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申请。项目建设地址:广东 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工业区,项目总投资 30,510.38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 投资 23,269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 7,241.38 万元,建设起止年限为 2016 年 3 月至 2018 年 3 月,备案证有效期为两年。

2016 年 3 月 30 日,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出具《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 局关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超大规格陶瓷薄板及陶瓷薄砖生产线技术改 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南环综函[2016]61 号),同意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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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具备试生产条件后,须向所 在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或报送备案后,方可投入试生 产,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总部生产基地绿色智能制造升级改造项目

2016 年 3 月 1 日,佛山市南海区经济贸易局下发《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备案证》(项目备案编号:160605313230002),同意发行人的关于“总部生产 基地绿色智能制造升级改造项目”的备案申请。项目建设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 海区西樵镇太平工业区,项目总投资 5,579.13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5,448 万 元,铺底流动资金 131.13 万元,建设起止年限为 2016 年 3 月至 2018 年 3 月, 备案证有效期为两年。

2016 年 3 月 10 日,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出具《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 局关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生产基地绿色智能制造升级改造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南环综函[2016]52 号),同意该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具备试生产条件后,须向所在地环保 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或报送备案后,方可投入试生产,并在 规定期限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营销渠道升级及品牌建设项目

2015 年 12 月 16 日,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规划统计局下发《广东省企业投资 项目备案证》(项目备案编号:2015-440605-52-03-011401),同意发行人的关 于“营销渠道升级及品牌建设项目”的备案申请。项目建设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 南海区西樵镇,项目总投资 10,342.60 万元,其中土建投资 4,746 万元,设备及 技术投资 1,128.60 万元,计划开工时间为 2016 年 3 月,计划竣工时间为 2018 年 3 月,备案证有效期为两年。

4、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2016 年 1 月 28 日,佛山市南海区经济贸易局下发《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 目备案证》(项目备案编号:160605313230001),同意发行人的关于“研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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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备案申请。项目建设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 工业区,项目总投资 5,814.28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3,279.80 万元,铺底流动 资金 2,534.48 万元,建设起止年限为 2016 年 3 月至 2018 年 3 月,备案证有效期 为两年。

2016 年 3 月 10 日,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出具《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 局关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 批意见的函》(南环综函[2016]53 号),同意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 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具备是生产高条件后,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 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或报送备案后,方可投入试生产,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已得到公司有权机构的 批准或授权,并在政府部门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相关项目符合当地环境保护政 策,已经通过项目环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法、合规。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根据上报中国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公司发展计划为:

“公司自成立以,一直致力于高品质建筑陶瓷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 的长期发展目标是在美化建筑与生活空间的应用领域,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 好型的领军企业。

公司将以本次上市为契机,不断完善经营管理体系,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 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公司将努力加大产品技术研发力度,以过硬的产品质量和 技术研发能力为依托,进一步发挥公司在产品研发、产品质量、品牌等方面综合 竞争优势,逐步扩大主要产品生产规模、销售规模和市场占有率。通过技术改造 和引进先进设备,进一步提升生产自动化能力,从而提高产品在质量、成本和性 能方面的竞争力。维护与客户良好合作关系,提高合作层次,建立互信共赢、共 同发展的战略协同机制,使蒙娜丽莎成为美化建筑与生活空间的应用领域的领军 企业的总体经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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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公司章程》、经佛山市工商局核准的营业范围、公司实际业务 收入及利润组成比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诉讼情况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 前存在如下诉讼标的在 100 万元以上且尚未了结的诉讼:

序号 当事人 案由 诉讼标的
(元)
案件进展
1 原告:发行人;
被告:广州市美晖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1,770,000.00 一审调解结案,执行中
2 原告,发行人;
被告:北京东方家园家居
建材商业有限公司;北京
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
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1,172,490.00 一审判决生效,执行中
3 原告:北京魁方时业新型
建筑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发行人
买卖合同纠纷(合
并审理)(注)
2,375,920.00 一审中
反诉人:发行人
被反诉人:北京魁方时业
新型建筑材料技术有限公
661,183.89
4 原告:发行人
被告:佛山市莫纳丽莎陶
瓷有限公司,王荣贵,林志
城,张来国
商标侵权纠纷 1,650,000.00 二审判决生效,执行中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针对商标 评审委撤销其注册商标、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宣告其商标无效的行政决定提起 如下行政诉讼:

序号 注册号 商标图样 类别 诉讼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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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798558 33 2014年11月26日,商标评审委出具了《关于第3798558
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因发行人在2009年5
月25日至2012年5月24日期间未使用该商标,对此
商标做出撤销决定,发行人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4356344 11 2013年11月25日,商标评审委出具了《关于第4356344
号“M MONALISA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对该商标
在烹调器具、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盥洗室(抽水
马桶)坐便器商品上予以撤销,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发行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
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2015
年2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
销上述裁定并责令商标复审委重新作出裁定,广州蒙
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已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3 4392662 11 2013年9月23日,商标评审委出具了《关于第4392662
号“MONALIS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对该商标在
部分商品上的申请予以驳回。发行人向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决定,2014
年3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
持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发行人已上诉至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
4 8803915 11 2016年2月22日,商标评审委出具了《关于第8803915
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该商标无效。
发行人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10158645
(申请中)
11 2013年12月16日,商标评审委出具了《关于第
10158645号“MONALIS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书》,对该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发行人向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决定,
2015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
决,驳回发行人诉讼请求,发行人已上诉至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
6 10158764
(申请中)
11 2013年12月16日,商标评审委出具了《关于第
10158764号“MONALIS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书》,对该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发行人向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决定,
2015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
决,驳回发行人诉讼请求,发行人已上诉至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存在如下与 他方持有的商标有关的商标争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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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拥有的第 5550936 号 “ 蒙娜丽莎 MONALISA”商标(注册类号为 11 类)与发行人在第 19 类瓷砖等商品上在先注 册的第 1476867 号“蒙娜丽莎 MONALISA”等商标在商品的使用原料、行业主 管协会、生产厂商、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因此发行 人针对该商标向商标评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出具《关于第 5550936 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商 评字[2015]第 0000095296 号)做出无效宣告裁定,现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 司因不服裁定结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追加发行 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二)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

经核查,发行人子公司蒙娜丽莎建陶曾因未按照规定办理压力容器的使用登 记且经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整改,于 2014 年 9 月 10 日受到广东省清远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行政处罚。根据广东省清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质监罚字[2014]31 号),罚款金额为 3 万元。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 ”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诉讼和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 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针对其重要资产、权益和业务及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本次 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四)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案件。

(五)根据发行人的董事长、总裁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长、 总裁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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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一)本所律师参与了对《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并对其作了审阅。本所律师 特别关注了《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 告》的内容。

(二)本所律师审阅《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后认为,《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不会因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 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蒙娜丽莎作为发行人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编 报规则》(第 12 号)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上述各方面均已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资格和条件;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 主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和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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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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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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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发行人的境内商标

序号 类别 注册号 商标图样 商标注册人 专用期(起) 专用期(止)
1 11 3718422 蒙娜丽莎有限 2006.1.21 2016.1.20
(续展中)
2 11 3955747 蒙娜丽莎有限 2016.1.14 2026.1.13
3 11 3955748 蒙娜丽莎有限 2016.1.14 2026.1.13
4 19 3728946 蒙娜丽莎有限 2016.1.7 2026.1.6
5 35 3798557 蒙娜丽莎有限 2015.12.21 2025.12.20
6 28 3550348 蒙娜丽莎有限 2015.11.14 2025.11.13
7 19 3473881 蒙娜丽莎有限 2015.9.28 2025.9.27
8 5 11842003 蒙娜丽莎有限 2015.8.7 2025.8.6
9 5 11912287 蒙娜丽莎有限 2015.7.21 2025.7.20
10 8 14104395 蒙娜丽莎有限 2015.7.21 2025.7.20
11 10 11842265 蒙娜丽莎有限 2015.7.21 2025.7.20
12 10 11912367 蒙娜丽莎有限 2015.7.21 202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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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9 14330899 蒙娜丽莎有限 2015.7.21 2025.7.20
14 20 10984071 蒙娜丽莎有限 2015.7.21 2025.7.20
15 24 11925503 蒙娜丽莎有限 2015.7.21 2025.7.20
16 25 11848363 蒙娜丽莎有限 2015.7.21 2025.7.20
17 25 11917395 蒙娜丽莎有限 2015.7.21 2025.7.20
18 27 11925690 蒙娜丽莎有限 2015.7.21 2025.7.20
19 30 11925831 蒙娜丽莎有限 2015.7.21 2025.7.20
20 35 11894132 蒙娜丽莎有限 2015.7.21 2025.7.20
21 2 14104067 蒙娜丽莎有限 2015.7.14 2025.7.13
22 3 14104119 蒙娜丽莎有限 2015.7.14 2025.7.13
23 6 14104324 蒙娜丽莎有限 2015.7.14 202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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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7 14104355 蒙娜丽莎有限 2015.7.14 2025.7.13
25 9 14104427 蒙娜丽莎有限 2015.7.14 2025.7.13
26 19 14084296 蒙娜丽莎有限 2015.7.14 2025.7.13
27 19 14093641 蒙娜丽莎有限 2015.7.14 2025.7.13
28 35 14118780 蒙娜丽莎有限 2015.7.14 2025.7.13
29 11 14330708 蒙娜丽莎有限 2015.7.7 2025.7.6
30 11 14111904A 蒙娜丽莎有限 2015.6.28 2025.6.27
31 19 14016965 蒙娜丽莎有限 2015.6.14 2025.6.13
32 20 12646576 蒙娜丽莎有限 2015.6.14 2025.6.13
33 6 14104317A 蒙娜丽莎有限 2015.6.7 2025.6.6
34 11 14198481A 蒙娜丽莎有限 2015.6.7 2025.6.6
35 11 14330636 蒙娜丽莎有限 2015.6.7 20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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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9 14084321A 蒙娜丽莎有限 2015.6.7 2025.6.6
37 19 14330871 蒙娜丽莎有限 2015.6.7 2025.6.6
38 19 14084386A 蒙娜丽莎有限 2015.6.7 2025.6.6
39 19 14084261A 蒙娜丽莎有限 2015.5.28 2025.5.27
40 19 14084199A 蒙娜丽莎有限 2015.5.28 2025.5.27
41 37 13976978A 蒙娜丽莎有限 2015.5.28 2025.5.27
42 37 13977008A 蒙娜丽莎有限 2015.5.28 2025.5.27
43 42 13976997A 蒙娜丽莎有限 2015.5.28 2025.5.27
44 2 3536562 蒙娜丽莎有限 2015.5.21 2025.5.20
45 16 3550349 蒙娜丽莎有限 2015.5.21 2025.5.20
46 29 14113568 蒙娜丽莎有限 2015.5.21 2025.5.20
47 29 14113578 蒙娜丽莎有限 2015.5.21 202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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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35 3473880 蒙娜丽莎有限 2015.5.21 2025.5.20
49 11 3718417 蒙娜丽莎有限 2015.5.14 2025.5.13
50 40 11004479 蒙娜丽莎有限 2015.5.14 2025.5.13
51 5 11919557 蒙娜丽莎有限 2015.5.7 2025.5.6
52 18 11917252 蒙娜丽莎有限 2015.5.7 2025.5.6
53 11 14198537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8 2025.4.27
54 19 14198690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8 2025.4.27
55 19 14198985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8 2025.4.27
56 20 14199121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8 2025.4.27
57 20 14199095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8 2025.4.27
58 35 14199197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8 202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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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36 14199283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8 2025.4.27
60 36 14199308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8 2025.4.27
61 37 14199413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8 2025.4.27
62 37 14199384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8 2025.4.27
63 43 14199503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8 2025.4.27
64 43 14199476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8 2025.4.27
65 5 14104247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1 2025.4.20
66 12 14111926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1 2025.4.20
67 12 14111916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1 2025.4.20
68 13 14111942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1 202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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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9 13 14111944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1 2025.4.20
70 16 14112054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1 2025.4.20
71 17 14112126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1 2025.4.20
72 19 14016954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1 2025.4.20
73 26 14113014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1 2025.4.20
74 27 14113073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1 2025.4.20
75 27 14111949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1 2025.4.20
76 28 14112783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1 2025.4.20
77 28 14113435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1 2025.4.20
78 31 14118610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1 2025.4.20

5-2-161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9 31 14118598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1 2025.4.20
80 33 14118709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1 2025.4.20
81 34 14118735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1 2025.4.20
82 36 14118808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1 2025.4.20
83 37 14118853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1 2025.4.20
84 38 14118868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1 2025.4.20
85 40 14118927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1 2025.4.20
86 41 14118971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1 2025.4.20
87 42 14118989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1 2025.4.20
88 43 14119016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1 2025.4.20

5-2-162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9 44 14119029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1 2025.4.20
90 45 14118922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21 2025.4.20
91 1 14103936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92 1 11834649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93 1 14103911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94 2 14104026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95 3 14104132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96 4 14104188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97 4 14104183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98 5 11862510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99 5 14104239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5-2-163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0 7 14104359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01 8 14104387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02 9 14111836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03 10 14111854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04 10 14111856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05 11 14111900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06 14 14111966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07 14 14111970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08 15 14111976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09 15 14111983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5-2-164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0 16 14112066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11 16 11834861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12 17 14112110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13 18 14112167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14 18 14112175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15 19 14112277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16 19 11834942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17 19 14112222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18 19 11895547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19 20 11889289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20 20 14112392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5-2-165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1 20 11835019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22 20 14112361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23 21 14112561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24 21 14112534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25 22 14112673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26 22 14112659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27 23 14112774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28 23 14112729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29 24 14112873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30 24 14112852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5-2-166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31 25 14112927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32 25 11875598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33 25 11900939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34 25 14112948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35 26 14113035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36 30 14113651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37 32 14118638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38 32 14118653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39 33 14118690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40 34 14118747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41 36 14118817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5-2-167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42 37 14118844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43 38 14118874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44 39 14118901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45 40 14118937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46 41 14118965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47 41 11011590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48 41 11011578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49 41 11011608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50 42 14118999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51 42 11011699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52 42 11011657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5-2-168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53 43 14119008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54 44 14119035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55 45 14119051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14 2025.4.13
156 9 12738256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7 2025.4.6
157 16 12738357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7 2025.4.6
158 19 9791446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7 2025.4.6
159 19 14084226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7 2025.4.6
160 45 12739257 蒙娜丽莎有限 2015.4.7 2025.4.6
161 1 12646385 蒙娜丽莎有限 2015.3.28 2025.3.27
162 19 12826780 蒙娜丽莎有限 2015.3.28 2025.3.27
163 20 10583024 蒙娜丽莎有限 2015.3.28 2025.3.27
164 25 12738539 蒙娜丽莎有限 2015.3.28 2025.3.27
165 42 12647277 蒙娜丽莎有限 2015.3.28 2025.3.27
166 25 11933513 蒙娜丽莎有限 2015.3.14 2025.3.13

5-2-169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67 35 12647424 蒙娜丽莎有限 2015.3.14 2025.3.13
168 42 13976962 蒙娜丽莎有限 2015.3.14 2025.3.13
169 42 3406143 蒙娜丽莎有限 2015.3.7 2025.3.6
170 42 3406124 蒙娜丽莎有限 2015.3.7 2025.3.6
171 44 3406144 蒙娜丽莎有限 2015.3.7 2025.3.6
172 44 3406125 蒙娜丽莎有限 2015.3.7 2025.3.6
173 1 12977255 蒙娜丽莎有限 2015.1.14 2025.1.13
174 1 12977249 蒙娜丽莎有限 2015.1.14 2025.1.13
175 21 3406122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2.28 2024.12.27
176 21 3406169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2.28 2024.12.27
177 19 12581533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2.14 2024.12.13
178 40 12647217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2.14 2024.12.13
179 36 12739087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2.7 2024.12.6
180 7 12738216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1.28 2024.11.27
181 10 12738277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1.28 2024.11.27

5-2-17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82 12 12738295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1.28 2024.11.27
183 14 12738319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1.28 2024.11.27
184 15 12738332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1.28 2024.11.27
185 17 12738389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1.28 2024.11.27
186 18 12738421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1.28 2024.11.27
187 22 12738445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1.28 2024.11.27
188 23 12738459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1.28 2024.11.27
189 24 12738487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1.28 2024.11.27
190 3 12738113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1.14 2024.11.13
191 6 3406149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1.14 2024.11.13
192 8 12738239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1.7 2024.11.6
193 27 12739726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1.7 2024.11.6
194 36 3406123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1.7 2024.11.6
195 36 3406142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1.7 2024.11.6
196 37 3406128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1.7 2024.11.6

5-2-171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97 42 340613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1.7 2024.11.6
198 44 3406135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1.7 2024.11.6
199 2 1273798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0.28 2024.10.27
200 4 12738126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0.28 2024.10.27
201 5 12738148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0.28 2024.10.27
202 26 12738568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0.28 2024.10.27
203 28 12738825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0.28 2024.10.27
204 29 12738921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0.28 2024.10.27
205 30 1273895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0.28 2024.10.27
206 31 12738977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0.28 2024.10.27
207 32 12739003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0.28 2024.10.27
208 33 12739021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0.28 2024.10.27
209 34 12739050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0.28 2024.10.27
210 38 12739159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0.28 2024.10.27

5-2-172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11 39 12739179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0.28 2024.10.27
212 41 12739197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0.28 2024.10.27
213 43 12739211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0.28 2024.10.27
214 44 1273923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0.28 2024.10.27
215 21 12647160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0.21 2024.10.20
216 35 12647467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0.21 2024.10.20
217 35 12647500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0.21 2024.10.20
218 19 12646516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0.14 2024.10.13
219 19 12581509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0.14 2024.10.13
220 19 12581563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0.14 2024.10.13
221 1 3406120 蒙娜丽莎有限 2014.9.28 2024.9.27
222 1 3406136 蒙娜丽莎有限 2014.9.28 2024.9.27
223 11 3473882 蒙娜丽莎有限 2014.9.28 2024.9.27
224 19 3406131 蒙娜丽莎有限 2014.9.21 2024.9.20
225 19 3406138 蒙娜丽莎有限 2014.9.21 2024.9.20

5-2-173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26 35 12114160 蒙娜丽莎有限 2014.8.28 2024.8.27
227 11 3406126 蒙娜丽莎有限 2014.8.21 2024.8.20
228 12 11869119 蒙娜丽莎有限 2014.8.21 2024.8.20
229 35 11835251 蒙娜丽莎有限 2014.8.14 2024.8.13
230 39 11883375 蒙娜丽莎有限 2014.8.14 2024.8.13
231 27 3406132 蒙娜丽莎有限 2014.8.7 2024.8.6
232 11 3406130 蒙娜丽莎有限 2014.7.28 2024.7.27
233 19 12114070 蒙娜丽莎有限 2014.7.21 2024.7.20
234 29 1192576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7.14 2024.7.13
235 43 11894342 蒙娜丽莎有限 2014.7.14 2024.7.13
236 6 3406137 蒙娜丽莎有限 2014.7.7 2024.7.6
237 6 3406121 蒙娜丽莎有限 2014.7.7 2024.7.6
238 35 11901087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14 2024.6.13
239 2 11926443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5-2-174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40 2 1191935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41 2 11926239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42 2 11933002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43 4 11919460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44 6 11919661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45 6 11926287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46 6 11933006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47 6 11933141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48 7 11919751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49 8 11919846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50 9 11868948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51 9 1191995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5-2-175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52 9 1184222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53 10 11869018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54 11 4392662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55 12 11924970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56 13 11925021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57 14 11925078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58 15 11925147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59 15 11917143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60 17 11917213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61 17 11925246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62 22 11917305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5-2-176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63 22 11925405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64 23 1191733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65 23 11925461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66 24 11926371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67 24 11933110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68 28 11917515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69 28 11925726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70 31 11925873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71 31 11918923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72 34 1192589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73 34 11918952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5-2-177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74 36 11918983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75 36 11925948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76 38 11925988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77 38 11919101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78 39 11919163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79 39 11926035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80 41 1192607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81 41 11919211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82 42 11919921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83 42 11926115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5-2-178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84 43 11883423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85 44 11919260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86 44 11883430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87 44 11926142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88 45 11919292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89 45 11926189 蒙娜丽莎有限 2014.6.7 2024.6.6
290 2 11901295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291 3 1190135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292 4 11912259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293 6 11912302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294 7 11912318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5-2-179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95 8 11912333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296 9 11912359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297 12 11912380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298 13 11912385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299 14 11912400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300 18 1189538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301 18 11889100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302 20 11895462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303 21 11889345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304 21 11895526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305 24 11900891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306 24 1188938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5-2-18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07 27 11875682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308 32 11900988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309 32 11889451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310 34 11883349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311 36 11883357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312 37 1190113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313 37 11894206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314 38 1188336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315 40 11894293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316 40 11901185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317 40 11883386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318 41 11883403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319 42 11883413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320 43 11901219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5-2-181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21 45 11883440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8 2024.5.27
322 3 11862387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23 4 11841950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24 4 11862453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25 7 11862558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26 8 1184215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27 8 11862585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28 13 11869175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29 14 11869218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30 15 11848192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31 15 11869299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32 17 11848215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5-2-182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3 17 11869429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34 18 11869468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35 22 11848285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36 22 11869518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37 23 11869631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38 24 11875548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39 26 11875639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40 28 11848389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41 28 11875753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42 29 11875830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43 29 1185384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44 30 11853889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5-2-183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45 31 1187597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46 31 11853947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47 32 11876590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48 32 11853972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49 33 1185400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50 34 11854039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51 36 11854078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52 38 11854132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53 39 1185422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54 40 11854269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55 41 11862232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5-2-184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56 42 11862267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57 43 1186229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58 44 11862317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59 45 11862346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21 2024.5.20
360 1 11826635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14 2024.5.13
361 2 11826898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14 2024.5.13
362 2 11834678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14 2024.5.13
363 3 11841895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14 2024.5.13
364 6 11834753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14 2024.5.13
365 6 11827058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14 2024.5.13
366 7 11842078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14 2024.5.13

5-2-185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67 11 11827167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14 2024.5.13
368 13 1184234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14 2024.5.13
369 14 11842425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14 2024.5.13
370 19 11827582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14 2024.5.13
371 20 11827600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14 2024.5.13
372 21 11835191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14 2024.5.13
373 21 11827638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14 2024.5.13
374 35 11827661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14 2024.5.13
375 37 11827692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14 2024.5.13
376 37 11835287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14 2024.5.13
377 19 10158842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7 2024.5.6

5-2-186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78 20 10984110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7 2024.5.6
379 20 10984130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7 2024.5.6
380 32 10991792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7 2024.5.6
381 32 10991707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7 2024.5.6
382 32 10991608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7 2024.5.6
383 33 10992156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7 2024.5.6
384 33 10992218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7 2024.5.6
385 33 1099196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7 2024.5.6
386 35 1099888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7 2024.5.6
387 35 10998936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7 2024.5.6
388 35 10998817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7 2024.5.6

5-2-187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89 40 1100447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5.7 2024.5.6
390 43 11004518 蒙娜丽莎有限 2014.4.7 2024.4.6
391 43 11004527 蒙娜丽莎有限 2014.4.7 2024.4.6
392 19 9784824 蒙娜丽莎有限 2014.3.14 2024.3.13
393 19 8505742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14 2024.1.13
394 19 3263410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14 2024.1.13
395 19 11011791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7 2024.1.6
396 19 8505743 蒙娜丽莎有限 2014.1.7 2024.1.6
397 19 9163347 蒙娜丽莎有限 2013.12.28 2023.12.27
398 33 11286445 蒙娜丽莎有限 2013.12.28 2023.12.27
399 42 11011688 蒙娜丽莎有限 2013.12.14 2023.12.13

5-2-188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00 20 10983062 蒙娜丽莎有限 2013.11.14 2023.11.13
401 43 11004500 蒙娜丽莎有限 2013.10.21 2023.10.20
402 43 11004511 蒙娜丽莎有限 2013.10.21 2023.10.20
403 43 11004506 蒙娜丽莎有限 2013.10.14 2023.10.13
404 40 11004432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28 2023.9.27
405 40 11004466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28 2023.9.27
406 20 10983362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21 2023.9.20
407 21 10984153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21 2023.9.20
408 21 10984383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21 2023.9.20
409 32 10991564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21 2023.9.20
410 32 10991514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21 2023.9.20
411 33 10991819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21 2023.9.20
412 33 10991759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21 2023.9.20

5-2-189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13 35 10998715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21 2023.9.20
414 35 10998771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21 2023.9.20
415 37 10999000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21 2023.9.20
416 37 10998982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21 2023.9.20
417 37 10999018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21 2023.9.20
418 37 10998974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21 2023.9.20
419 37 10998993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21 2023.9.20
420 1 10973879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14 2023.9.13
421 1 10973517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14 2023.9.13
422 1 10973930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14 2023.9.13
423 1 10973850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14 2023.9.13
424 1 10973588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14 2023.9.13

5-2-19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25 16 10974168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14 2023.9.13
426 16 10973969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14 2023.9.13
427 16 10974067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14 2023.9.13
428 16 10974005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14 2023.9.13
429 16 10974111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14 2023.9.13
430 21 10984280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14 2023.9.13
431 21 10984356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14 2023.9.13
432 21 10984431 蒙娜丽莎有限 2013.9.14 2023.9.13
433 19 9784769 蒙娜丽莎有限 2013.4.14 2023.4.13
434 30 3042349 蒙娜丽莎有限 2013.3.14 2023.3.13
435 11 9853337 蒙娜丽莎有限 2013.2.21 2023.2.20
436 11 9779397 蒙娜丽莎有限 2013.1.28 2023.1.27
437 11 9784513 蒙娜丽莎有限 2013.1.28 2023.1.27

5-2-191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38 21 10158973 蒙娜丽莎有限 2013.1.28 2023.1.27
439 11 1918366 蒙娜丽莎有限 2013.1.21 2023.1.20
440 11 1918364 蒙娜丽莎有限 2013.1.21 2023.1.20
441 11 1918387 蒙娜丽莎有限 2013.1.21 2023.1.20
442 11 8803878 蒙娜丽莎有限 2013.1.7 2023.1.6
443 19 624500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2.30 2022.12.29
444 43 10162108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2.28 2022.12.27
445 19 9784646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2.21 2022.12.20
446 19 9784722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2.7 2022.12.6
447 19 9791465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2.7 2022.12.6
448 37 1954298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1.28 2022.11.27
449 11 9784354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1.14 2022.11.13
450 19 1927704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1.14 2022.11.13
451 19 1930163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0.21 2022.10.20
452 21 9853577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0.21 2022.10.20
453 35 9853671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0.21 2022.10.20

5-2-192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54 37 9853792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0.21 2022.10.20
455 40 9853861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0.21 2022.10.20
456 42 9853913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0.21 2022.10.20
457 1 9853273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0.14 2022.10.13
458 11 9779331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0.14 2022.10.13
459 11 9784417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0.14 2022.10.13
460 11 9779186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0.14 2022.10.13
461 19 9853409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0.14 2022.10.13
462 20 9853484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0.14 2022.10.13
463 20 8988774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0.14 2022.10.13
464 35 8988770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0.14 2022.10.13
465 11 9791406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0.7 2022.10.6
466 11 9791367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0.7 2022.10.6
467 19 9791421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0.7 2022.10.6
468 19 9791626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0.7 2022.10.6
469 19 9791559 蒙娜丽莎有限 2012.10.7 2022.10.6
470 11 9784469 蒙娜丽莎有限 2012.9.28 2022.9.27
471 19 9784599 蒙娜丽莎有限 2012.9.28 2022.9.27

5-2-193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72 19 9784865 蒙娜丽莎有限 2012.9.28 2022.9.27
473 11 9779259 蒙娜丽莎有限 2012.9.21 2022.9.20
474 11 9779433 蒙娜丽莎有限 2012.9.21 2022.9.20
475 11 9779112 蒙娜丽莎有限 2012.9.21 2022.9.20
476 19 9779626 蒙娜丽莎有限 2012.9.21 2022.9.20
477 20 1811224 蒙娜丽莎有限 2012.7.21 2022.7.20
478 21 1811057 蒙娜丽莎有限 2012.7.21 2022.7.20
479 21 1786032 蒙娜丽莎有限 2012.6.14 2022.6.13
480 6 1772127 蒙娜丽莎有限 2012.5.21 2022.5.20
481 19 1765162 蒙娜丽莎有限 2012.5.14 2022.5.13
482 19 1761139 蒙娜丽莎有限 2012.5.7 2022.5.6
483 19 1755892 蒙娜丽莎有限 2012.4.28 2022.4.27
484 37 1759434 蒙娜丽莎有限 2012.4.28 2022.4.27
485 11 1748118 蒙娜丽莎有限 2012.4.14 2022.4.13

5-2-194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86 20 1717021 蒙娜丽莎有限 2012.2.21 2022.2.20
487 6 1709591 蒙娜丽莎有限 2012.2.7 2022.2.6
488 11 1682143 蒙娜丽莎有限 2011.12.14 2021.12.13
489 19 1652183 蒙娜丽莎有限 2011.10.21 2021.10.20
490 11 1650153 蒙娜丽莎有限 2011.10.14 2021.10.13
491 19 8505745 蒙娜丽莎有限 2011.9.28 2021.9.27
492 19 8505746 蒙娜丽莎有限 2011.9.28 2021.9.27
493 19 8505744 蒙娜丽莎有限 2011.9.28 2021.9.27
494 42 7778989 蒙娜丽莎有限 2011.9.7 2021.9.6
495 35 4351069 蒙娜丽莎有限 2011.8.28 2021.8.27
496 11 8505748 蒙娜丽莎有限 2011.8.7 2021.8.6
497 11 8505749 蒙娜丽莎有限 2011.8.7 2021.8.6
498 11 8505750 蒙娜丽莎有限 2011.8.7 2021.8.6
499 11 8505751 蒙娜丽莎有限 2011.8.7 2021.8.6

5-2-195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00 11 8505747 蒙娜丽莎有限 2011.8.7 2021.8.6
501 11 7659140 蒙娜丽莎有限 2011.3.7 2021.3.6
502 11 7653397 蒙娜丽莎有限 2011.3.7 2021.3.6
503 11 7653399 蒙娜丽莎有限 2011.3.7 2021.3.6
504 36 7778990 蒙娜丽莎有限 2011.3.7 2021.3.6
505 2 7778994 蒙娜丽莎有限 2010.12.28 2020.12.27
506 21 7778991 蒙娜丽莎有限 2010.12.28 2020.12.27
507 6 7778993 蒙娜丽莎有限 2010.12.21 2020.12.20
508 19 7778992 蒙娜丽莎有限 2010.12.7 2020.12.6
509 19 1476867 蒙娜丽莎有限 2010.11.21 2020.11.20
510 19 7653398 蒙娜丽莎有限 2010.11.14 2020.11.13
511 19 7653396 蒙娜丽莎有限 2010.11.14 2020.11.13
512 19 7659141 蒙娜丽莎有限 2010.11.14 2020.11.13
513 19 6740590 蒙娜丽莎有限 2010.6.21 2020.6.20
514 11 6240334 蒙娜丽莎有限 2010.3.21 2020.3.20
515 11 6240333 蒙娜丽莎有限 2010.3.21 2020.3.20
516 11 6240332 蒙娜丽莎有限 2010.3.21 2020.3.20

5-2-196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17 19 6240335 蒙娜丽莎有限 2010.2.28 2020.2.27
518 19 6240317 蒙娜丽莎有限 2010.2.28 2020.2.27
519 19 6240336 蒙娜丽莎有限 2010.2.28 2020.2.27
520 19 5485287 蒙娜丽莎有限 2009.12.28 2019.12.27
521 18 4346098 蒙娜丽莎有限 2009.9.28 2019.9.27
522 19 5079648 蒙娜丽莎有限 2009.9.28 2019.9.27
523 19 5079653 蒙娜丽莎有限 2009.9.28 2019.9.27
524 19 5424602 蒙娜丽莎有限 2009.9.7 2019.9.6
525 11 5485286 蒙娜丽莎有限 2009.8.7 2019.8.6
526 19 5160861 蒙娜丽莎有限 2009.6.28 2019.6.27
527 19 4787242 蒙娜丽莎有限 2009.6.21 2019.6.20
528 19 5079651 蒙娜丽莎有限 2009.6.7 2019.6.6
529 19 5079650 蒙娜丽莎有限 2009.6.7 2019.6.6
530 11 5424601 蒙娜丽莎有限 2009.5.7 2019.5.6
531 19 4787241 蒙娜丽莎有限 2009.4.7 2019.4.6
532 17 4545557 蒙娜丽莎有限 2009.3.21 2019.3.20
533 19 4787240 蒙娜丽莎有限 2009.2.14 2019.2.13

5-2-197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34 35 4392693 蒙娜丽莎有限 2009.1.7 2019.1.6
535 40 4392692 蒙娜丽莎有限 2009.1.7 2019.1.6
536 40 4392683 蒙娜丽莎有限 2009.1.7 2019.1.6
537 19 3829819 蒙娜丽莎有限 2008.11.7 2018.11.6
538 17 4556179 蒙娜丽莎有限 2008.10.14 2018.10.13
539 17 4545559 蒙娜丽莎有限 2008.9.28 2018.9.27
540 40 4392865 蒙娜丽莎有限 2008.9.21 2018.9.20
541 24 4351060 蒙娜丽莎有限 2008.8.21 2018.8.20
542 25 4351059 蒙娜丽莎有限 2008.8.21 2018.8.20
543 27 4351057 蒙娜丽莎有限 2008.8.21 2018.8.20
544 22 4351062 蒙娜丽莎有限 2008.8.14 2018.8.13
545 23 4351061 蒙娜丽莎有限 2008.8.14 2018.8.13
546 26 4351058 蒙娜丽莎有限 2008.8.14 2018.8.13
547 28 4351056 蒙娜丽莎有限 2008.8.14 2018.8.13
548 40 4392674 蒙娜丽莎有限 2008.8.14 2018.8.13

5-2-198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49 40 4392665 蒙娜丽莎有限 2008.8.14 2018.8.13
550 17 4430999 蒙娜丽莎有限 2008.7.28 2018.7.27
551 17 4430998 蒙娜丽莎有限 2008.7.28 2018.7.27
552 17 4545560 蒙娜丽莎有限 2008.7.14 2018.7.13
553 2 4453851 蒙娜丽莎有限 2008.6.14 2018.6.13
554 2 4453849 蒙娜丽莎有限 2008.6.14 2018.6.13
555 36 4356350 蒙娜丽莎有限 2008.5.28 2018.5.27
556 19 4485340 蒙娜丽莎有限 2008.5.14 2018.5.13
557 19 4485341 蒙娜丽莎有限 2008.5.14 2018.5.13
558 37 4351068 蒙娜丽莎有限 2008.5.7 2018.5.6
559 38 4351067 蒙娜丽莎有限 2008.5.7 2018.5.6
560 39 4351066 蒙娜丽莎有限 2008.5.7 2018.5.6
561 40 4351065 蒙娜丽莎有限 2008.5.7 2018.5.6

5-2-199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62 41 4351064 蒙娜丽莎有限 2008.5.7 2018.5.6
563 42 4351077 蒙娜丽莎有限 2008.5.7 2018.5.6
564 43 4351076 蒙娜丽莎有限 2008.5.7 2018.5.6
565 44 4351075 蒙娜丽莎有限 2008.5.7 2018.5.6
566 45 4351074 蒙娜丽莎有限 2008.5.7 2018.5.6
567 17 4453852 蒙娜丽莎有限 2008.4.14 2018.4.13
568 17 4453850 蒙娜丽莎有限 2008.4.14 2018.4.13
569 2 4392673 蒙娜丽莎有限 2008.4.7 2018.4.6
570 19 4392679 蒙娜丽莎有限 2008.4.7 2018.4.6
571 19 4392688 蒙娜丽莎有限 2008.4.7 2018.4.6
572 2 4392682 蒙娜丽莎有限 2008.3.28 2018.3.27
573 2 4392700 蒙娜丽莎有限 2008.3.28 2018.3.27
574 2 4392664 蒙娜丽莎有限 2008.3.28 2018.3.27
575 17 4431000 蒙娜丽莎有限 2008.3.28 2018.3.27
576 17 4431001 蒙娜丽莎有限 2008.3.28 2018.3.27

5-2-20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77 19 4392661 蒙娜丽莎有限 2008.3.28 2018.3.27
578 19 4392670 蒙娜丽莎有限 2008.3.28 2018.3.27
579 20 4392678 蒙娜丽莎有限 2008.3.28 2018.3.27
580 20 4392669 蒙娜丽莎有限 2008.3.28 2018.3.27
581 20 4392869 蒙娜丽莎有限 2008.3.28 2018.3.27
582 21 4392668 蒙娜丽莎有限 2008.3.28 2018.3.27
583 21 4392686 蒙娜丽莎有限 2008.3.28 2018.3.27
584 21 4392677 蒙娜丽莎有限 2008.3.28 2018.3.27
585 21 4392695 蒙娜丽莎有限 2008.3.14 2018.3.13
586 19 4356343 蒙娜丽莎有限 2008.3.7 2018.3.6
587 19 4356327 蒙娜丽莎有限 2008.3.7 2018.3.6
588 21 4392868 蒙娜丽莎有限 2008.2.14 2018.2.13
589 19 4356351 蒙娜丽莎有限 2008.1.7 2018.1.6
590 19 4356353 蒙娜丽莎有限 2008.1.7 2018.1.6
591 1 4346080 蒙娜丽莎有限 2007.12.28 2017.12.27

5-2-201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92 2 4346079 蒙娜丽莎有限 2007.12.28 2017.12.27
593 3 4346078 蒙娜丽莎有限 2007.12.28 2017.12.27
594 4 4346077 蒙娜丽莎有限 2007.12.28 2017.12.27
595 5 4346076 蒙娜丽莎有限 2007.12.28 2017.12.27
596 14 4346089 蒙娜丽莎有限 2007.12.28 2017.12.27
597 15 4346084 蒙娜丽莎有限 2007.12.28 2017.12.27
598 16 4346083 蒙娜丽莎有限 2007.12.28 2017.12.27
599 17 4346100 蒙娜丽莎有限 2007.12.28 2017.12.27
600 20 4346097 蒙娜丽莎有限 2007.12.28 2017.12.27
601 21 4351063 蒙娜丽莎有限 2007.12.28 2017.12.27
602 7 4392663 蒙娜丽莎有限 2007.11.7 2017.11.6

5-2-202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03 11 4485352 蒙娜丽莎有限 2007.11.7 2017.11.6
604 11 4485354 蒙娜丽莎有限 2007.11.7 2017.11.6
605 7 4392672 蒙娜丽莎有限 2007.9.28 2017.9.27
606 7 4392681 蒙娜丽莎有限 2007.9.28 2017.9.27
607 7 4392690 蒙娜丽莎有限 2007.9.28 2017.9.27
608 6 4346075 蒙娜丽莎有限 2007.7.21 2017.7.20
609 7 4346074 蒙娜丽莎有限 2007.7.21 2017.7.20
610 8 4346073 蒙娜丽莎有限 2007.7.21 2017.7.20
611 9 4346092 蒙娜丽莎有限 2007.7.21 2017.7.20
612 10 4346091 蒙娜丽莎有限 2007.7.21 2017.7.20
613 11 4392680 蒙娜丽莎有限 2007.7.21 2017.7.20

5-2-203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14 11 4392671 蒙娜丽莎有限 2007.7.21 2017.7.20
615 12 4346090 蒙娜丽莎有限 2007.7.21 2017.7.20
616 7 4392699 蒙娜丽莎有限 2007.7.14 2017.7.13
617 11 4356344 蒙娜丽莎有限 2007.7.14 2017.7.13
618 19 4090468 蒙娜丽莎有限 2007.6.28 2017.6.27
619 31 4351073 蒙娜丽莎有限 2007.6.28 2017.6.27
620 11 4356328 蒙娜丽莎有限 2007.5.28 2017.5.27
621 11 4356341 蒙娜丽莎有限 2007.5.28 2017.5.27
622 11 4356342 蒙娜丽莎有限 2007.5.28 2017.5.27
623 29 4351055 蒙娜丽莎有限 2007.3.21 2017.3.20
624 30 4351054 蒙娜丽莎有限 2007.3.21 2017.3.20
625 32 4351072 蒙娜丽莎有限 2007.3.21 2017.3.20

5-2-204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26 34 4351070 蒙娜丽莎有限 2007.3.21 2017.3.20
627 27 3804242 蒙娜丽莎有限 2007.2.28 2017.2.27
628 36 3798556 蒙娜丽莎有限 2007.2.28 2017.2.27
629 42 3798572 蒙娜丽莎有限 2007.2.28 2017.2.27
630 15 3798547 蒙娜丽莎有限 2007.1.21 2017.1.20
631 19 3955749 蒙娜丽莎有限 2007.1.7 2017.1.6
632 19 3955750 蒙娜丽莎有限 2007.1.7 2017.1.6
633 19 3830957 蒙娜丽莎有限 2007.1.7 2017.1.6
634 28 3798562 蒙娜丽莎有限 2007.1.7 2017.1.6
635 1 3798554 蒙娜丽莎有限 2006.12.14 2016.12.13

5-2-205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36 2 3798553 蒙娜丽莎有限 2006.12.14 2016.12.13
637 3 3798552 蒙娜丽莎有限 2006.12.14 2016.12.13
638 4 3798551 蒙娜丽莎有限 2006.12.14 2016.12.13
639 16 3798546 蒙娜丽莎有限 2006.12.14 2016.12.13
640 20 3798564 蒙娜丽莎有限 2006.12.14 2016.12.13
641 19 3830955 蒙娜丽莎有限 2006.12.7 2016.12.6
642 21 3798579 蒙娜丽莎有限 2006.12.7 2016.12.6
643 37 3798573 蒙娜丽莎有限 2006.12.7 2016.12.6

5-2-206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44 43 3798570 蒙娜丽莎有限 2006.12.7 2016.12.6
645 44 3798568 蒙娜丽莎有限 2006.12.7 2016.12.6
646 45 3798567 蒙娜丽莎有限 2006.12.7 2016.12.6
647 11 3806542 蒙娜丽莎有限 2006.11.28 2016.11.27
648 8 3798549 蒙娜丽莎有限 2006.10.14 2016.10.13
649 9 3804243 蒙娜丽莎有限 2006.9.21 2016.9.20
650 30 3798560 蒙娜丽莎有限 2006.9.14 2016.9.13
651 32 3798559 蒙娜丽莎有限 2006.9.7 2016.9.6
652 19 3830958 蒙娜丽莎有限 2006.8.28 2016.8.27

5-2-207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53 29 3798561 蒙娜丽莎有限 2006.8.28 2016.8.27
654 40 3804241 蒙娜丽莎有限 2006.8.28 2016.8.27
655 6 3798550 蒙娜丽莎有限 2006.8.21 2016.8.20
656 11 4090469 蒙娜丽莎有限 2006.7.28 2016.7.27
657 13 4346085 蒙娜丽莎有限 2006.7.7 2016.7.6
658 14 3798548 蒙娜丽莎有限 2006.7.7 2016.7.6
659 11 3728947 蒙娜丽莎有限 2006.6.21 2016.6.20
660 19 3806539 蒙娜丽莎有限 2006.6.21 2016.6.20
661 19 3829823 蒙娜丽莎有限 2006.6.7 2016.6.6
662 19 3718421 蒙娜丽莎有限 2006.5.28 2016.5.27
663 19 3835588 蒙娜丽莎有限 2006.4.21 2016.4.20
(续展中)
664 19 3718416 蒙娜丽莎有限 2006.2.7 2016.2.6
(续展中)
665 24 3406140 蒙娜丽莎有限 2014.9.21 2024.9.20

附表二:发行人的境外商标

5-2-208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 所有权
注册地 注册号
专用期
(起)
专用期
(止)
备注
1 发行人 马德里 840692 6、
19、
20
2004.9.16 2024.9.16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
议定书》指定以下国家和地区: 阿
尔及利亚、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
奥地利、阿塞拜疆、保加利亚、不
丹、比荷卢、白俄罗斯、瑞士、古
巴、塞浦路斯、捷克、德国、西班
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伊
朗、意大利、肯尼亚、吉尔吉斯斯
坦、列支敦士登、莱索托、拉脱维
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
黑山、前南斯拉夫马其顿、蒙古、
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波兰、葡萄
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俄罗斯
联邦、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
拉利昂、圣马力诺、斯威士兰、乌
克兰、越南、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埃及、利比里亚、苏丹、哈萨克斯
坦、塔吉克斯坦、安提瓜和巴布达、
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
爱沙尼亚、欧盟、芬兰、英国、格
鲁吉亚、加纳、希腊、爱尔兰、冰
岛、韩国、立陶宛、马达加斯加、
挪威 、阿曼、瑞典、新加坡、土
库曼斯坦、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
赞比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波内
赫、圣尤斯特歇斯和萨巴群岛、库
拉、圣马丁、叙利亚
2 发行人 韩国 059895
5
19 2004.11.10 2024.11.10
3 发行人 沙特阿
拉伯
60.737 19 2003.9.20 2023.6.4
4 发行人 马德里 889368 6、
19、
42
2006.2.24 2026.2.24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
议定书》指定以下国家和地区:乌
兹别克斯坦

5-2-209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发行人 香港 300630
675
11、
19
2006.5.2 2026.5.2
6 发行人 台湾 012390
56
11 2007.1.1 2016.12.31
7 发行人 澳门 022701 11 2006.10.9 2020.10.9
8 发行人 澳门 022702 19 2006.10.9 2020.10.9
9 发行人 台湾 012443
57
19 2007.1.1 2016.12.31
10 发行人 马德里 907044 19 2006.11.28 2016.11.28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
议定书》指定以下国家和地区: 阿
尔及利亚、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
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比
荷卢、不丹、波黑、保加利亚、克
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
朝鲜、埃及、法国、德国、匈牙利、
伊朗、意大利、哈萨克斯坦、肯尼
亚、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莱
索托、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摩
纳哥、蒙古、摩洛哥、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波兰、葡萄牙、摩尔多
瓦、塞尔维亚、罗马尼亚、俄罗斯
联邦、圣马力诺、塞拉利昂、斯洛
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苏丹、
斯威士兰、叙利亚、塔吉克斯坦、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乌克兰、乌兹
别克斯坦、越南、安提瓜和巴布达、
澳大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
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
日本、立陶宛、荷属安得列斯、挪
威、韩国、瑞典、土耳其、土库曼
斯坦、英国、美国、纳米比亚。

5-2-21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需要提出声明使用的国家:英国、
爱尔兰、美国
11 发行人 印度 129838
5
11、
19
2004.7.25 2014.07.25 续展中
12 发行人 印度尼
西亚
IDM00
006540
5
19 2004.7.15 2014.07.14 续展中
13 发行人 印度尼
西亚
IDM00
006540
6
11 2004.7.15 2014.07.14 续展中
14 发行人 以色列 202667 19 2007.7.24 2017.07.24
15 发行人 以色列 202666 11 2007.7.24 2017.07.24
16 发行人 印度 122259
8
19 2003.8.13 2023.8.13
17 发行人 缅甸 4/1356
0/2014
19 2014.9.23 2017.9.22
18 发行人 马德里 122615
0
19 2014.8.14 2024.8.14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
议定书》指定以下国家和地区:朝
鲜、日本、墨西哥、新西兰、菲律
宾、卢旺达、突尼斯。

5-2-211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9 发行人 马德里 105912
5
11 2010.10.8 2020.10.8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
议定书》指定以下国家和地区:阿
尔巴尼亚、亚美尼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保加利亚、不丹、比荷
卢、白俄罗斯 、瑞士、古巴、塞
浦路斯、捷克、德国、西班牙、法
国、克罗地亚、匈牙利、伊朗 、
意大利 、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
列支敦士登、莱索托、拉脱维亚、
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黑山 、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波兰、葡萄牙、罗马
尼亚 、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塞拉利昂、圣马力诺、
斯威士兰、乌克兰、越南、波斯尼
亚-黑塞哥维那 、埃及、利比里亚、
苏丹、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
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
林 、博茨瓦纳 、丹麦、爱沙尼亚、
欧盟、芬兰、英国、格鲁吉亚 、
加纳、希腊、冰岛 、韩国、立陶
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瑞
典、土库曼斯坦、赞比亚、圣多美
和普林西比、波内赫、圣尤斯特歇
斯和萨巴群岛、库拉索 、圣马丁 、
叙利亚
20 发行人 缅甸 4/1994
6/2014
19 2014.12.29 2017.12.29
21 发行人 香港 303076
821
19 2014.7.23 2024.7.22
22 发行人 台湾 016926
98
19 2015.2.16 2025.2.15
23 发行人 澳门 089883 19 2015.2.9 2022.2.9

5-2-212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4 发行人 卡塔尔 47327 11 2007.11.1 2017.11.1
25 发行人 卡塔尔 47326 19 2007.11.1 2017.11.1
26 发行人 智利 116432
1
19 2015.4.27 2025.4.27
27 发行人 智利 116432
0
19 2015.4.27 2025.4.27
28 发行人 马德里 124504
0
19 2014.10.21 2024.10.21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
议定书》指定以下国家和地区: 阿
尔及利亚、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
奥地利、阿塞拜疆、保加利亚、不
丹、比荷卢、白俄罗斯、瑞士、古
巴、塞浦路斯、捷克、德国、西班
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伊
朗、意大利、肯尼亚、吉尔吉斯斯
坦、朝鲜、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
登、莱索托、拉脱维亚、摩洛哥、
摩纳哥、摩尔多瓦、黑山、前南斯
拉夫马其顿、蒙古、莫桑比克、纳
米比亚、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
塞尔维亚、俄罗斯联邦、斯洛文尼
亚、斯洛伐克、塞拉利昂、圣马力
诺、斯威士兰、乌克兰、越南、波
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埃及、苏丹、
塔吉克斯坦、安提瓜和巴布达、澳
大利亚、巴林、波内赫、圣尤斯特
歇斯和萨巴群岛、博茨瓦纳、哥伦
比亚、库拉索、丹麦、爱沙尼亚、
欧盟、芬兰、英国、格鲁吉亚、加
纳、希腊、爱尔兰、以色列、印度、
冰岛、日本、韩国、立陶宛、马达
加斯加、墨西哥、挪威 、新西兰、
阿曼、菲律宾、卢旺达、瑞典、新
加坡、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圣马丁、

5-2-213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叙利亚、土耳其、美国、乌兹别克 斯坦、赞比亚

5-2-214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表三:发行人的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类别 专利名称 专利期限
1 发行人 200410051380.8 发明 复合半透明微粉抛光砖及
其生产方法
2004.9.8至2024.9.7
2 发行人 200510036640.9 发明 一种超白抛光砖及其制作
工艺
2005.8.19至2025.8.18
3 发行人 200510102202.8 发明 一种生产微晶砖的二次布
料方法
2005.12.5至2025.12.4
4 发行人 200710027149.9 发明 一种瓷质抛光砖及其制作
工艺
2007.3.14至2027.3.13
5 发行人 200710027150.1 发明 一种超薄瓷质抛光砖及其
制作工艺
2007.3.14至2027.3.13
6 发行人 200810220441.7 发明 一种仿天然孔洞火山岩的
抛光砖制备方法
2008.12.25至2028.12.24
7 发行人 200810220440.2 发明 一种渗花釉胶辊印花工艺
方法
2008.12.25至2028.12.24
8 发行人 200810220438.5 发明 一种幻彩微粉抛光砖 2008.12.25至2028.12.24
9 发行人 200810220414.X
发明
一种釉彩凹凸纹理装饰瓷
质砖制备工艺
2008.12.25至2028.12.24
10 发行人 200910039854.X
发明
一种仿天然石材边界纹理
效果的抛光砖及其制备方
2009.5.31至2029.5.30
11 发行人 201010122742.3 发明 ~~法~~
一种陶瓷板画的制作方法
2010.3.2至2030.3.1
12 发行人 201010122770.5 发明 半透光性陶瓷材料、陶瓷薄
板及其制备方法
2010.3.2至2030.3.1
13 发行人 200510020515.9 发明 陶瓷釉料的优质化处理方
2005.3.10至2025.3.9
14 发行人 201010122751.2 发明 半透明陶瓷材料、仿玉质陶
瓷薄板及其制备方法
2010.3.2至2030.3.1
15 发行人 201010122755.0 发明 炻质薄板及其制备方法 2010.3.2至2030.3.1
16 发行人 200410081577.6 发明 利用陶瓷抛光尾泥或陶瓷
废料制备橡塑用填料的方
2004.12.17至2024.12.16
~~法~~

5-2-215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7 发行人 201010122754.6 发明 复合型陶瓷薄板及其制备
方法
2010.3.2至2030.3.1
18 发行人 201210294978.4 发明 一种除异味内墙砖及其制
备方法
2012.8.17至2032.8.16
19 发行人 201210293219.6 发明 一种凹凸面陶瓷产品及其
制备方法
2012.8.17至2032.8.16
20 发行人 201210293216.2 发明 一种陶瓷喷墨墨水组合物
及陶瓷釉面砖
2012.8.17至2032.8.16
21 发行人 201310123877.5 发明 低温快烧轻质陶瓷保温板
及其制备方法
2013.4.11至2033.4.10
22 发行人 201210310863.X
发明
一种在陶瓷板材背部增加
锚固点的加工设备
2012.8.29至2032.8.28
23 发行人 201310088459.7 发明 使喷墨图案与模具纹理完
全吻合的瓷砖制备方法及
2013.3.20至2033.3.19
24 发行人 201410055136.2 发明 ~~系统~~
一种陶瓷釉面砖及其制备
方法
2012.8.17至2032.8.16
25 发行人 201310299777.8 发明 胶辊印花机的自动调试系
统及方法
2013.7.17至2033.7.16
26 发行人 201410243309.3 发明 具有凸起颗粒效果的瓷砖
及其制备方法
2014.6.3至2034.6.2
27 发行人 201310514352.4 发明 建筑陶瓷薄板保温装饰一
体化结构的施工方法
2013.10.24至2033.10.23
28 发行人 201310507523.0 发明 建筑陶瓷薄板幕墙干挂结
构及其施工方法
2013.10.24至2033.10.23
29 发行人 200820206101.4 实用新型 一种超大规格陶瓷板材砖
的包装箱
2008.12.25至2018.12.24
30 发行人 200920057751.1 实用新型 一种大规格瓷质薄板砖的
抛光压紧装置
2009.6.3至2019.6.2
31 发行人 201220066053.X 实用新型 一种具有弹性的硬质磨具 2012.2.27至2022.2.26
32 发行人 200920218914.X 实用新型 瓷质板材砖的成型装置 2009.11.5至2019.11.4
33 发行人 200920274173.7 实用新型 瓷质板材砖抛光辊压装置 2009.12.25至2019.12.24
34 发行人 201520113576.9 实用新型 一种适用于墙体阳角的陶
瓷砖组合
2015.2.15至2025.2.14

5-2-216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5 发行人 201520469231.7 实用新型 陶瓷薄板印花前定位装置 2015.7.1至2025.6.30
36 发行人 201520469819.2 实用新型 陶瓷薄板输送皮带系统 2015.7.1至2025.6.30
37 发行人 201520469859.7 实用新型 陶瓷薄板坯料用转向导轨
2015.7.1至2025.6.30
38 发行人 201520474553.0 实用新型 陶瓷薄板坯体传送带的传
动连接结构
2015.7.1至2025.6.30
39 发行人 201520469818.8 实用新型 陶瓷薄板的干法切割装置 2015.7.1至2025.6.30
40 发行人 201520707786.0 实用新型 瓷砖输送设备 2015.9.14至2025.9.13
41 发行人 201520707860.9 实用新型 坯砖修边设备 2015.9.14至2025.9.13
42 发行人 201520714689.4 实用新型 自动捡砖装置 2015.9.14至2025.9.13
43 发行人 201520469856.3 实用新型 陶瓷薄板的切割再磨边结
2015.7.1至2025.6.30
44 发行人 201520707784.1 实用新型 挡砖装置 2015.9.14至2025.9.13
45 发行人 200930084294.0 外观设计 瓷砖(M09BB-001) 2009.7.31至2019.7.30
46 发行人 200930084293.6 外观设计 瓷砖(M09BB-002) 2009.7.31至2019.7.30
47 发行人 200930084292.1 外观设计 瓷砖(M09CP-0063) 2009.7.31至2019.7.30
48 发行人 200930084291.7 外观设计 瓷砖(M09FS-0019) 2009.7.31至2019.7.30
49 发行人 200930084290.2 外观设计 瓷砖(M09FS-0020) 2009.7.31至2019.7.30
50 发行人 200930084289.X 外观设计 瓷砖(M09FS-0021) 2009.7.31至2019.7.30
51 发行人 200930084288.5 外观设计 瓷砖(M09FS-0022) 2009.7.31至2019.7.30
52 发行人 200930084287.0 外观设计 瓷砖(M09FS-0023) 2009.7.31至2019.7.30

5-2-217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3 发行人 200930084286.6 外观设计 瓷砖(M09FS-0024) 2009.7.31至2019.7.30
54 发行人 200930084285.1 外观设计 瓷砖(M09FS-0025) 2009.7.31至2019.7.30
55 发行人 200930084284.7 外观设计 瓷砖(M09FS-0026) 2009.7.31至2019.7.30
56 发行人 200930084283.2 外观设计 瓷砖(M09FS-0027) 2009.7.31至2019.7.30
57 发行人 201030019749.3 外观设计 瓷砖(M09XH-0001) 2010.1.6至2020.1.5
58 发行人 201030019748.9 外观设计 瓷砖(M09FS-0033) 2010.1.6至2020.1.5
59 发行人 201030019747.4 外观设计 瓷砖(M09FS-0032) 2010.1.6至2020.1.5
60 发行人 201030019746.X 外观设计 瓷砖(M09FS-0031) 2010.1.6至2020.1.5
61 发行人 201030019745.5 外观设计 瓷砖(M09FS-0030) 2010.1.6至2020.1.5
62 发行人 201030019744.0 外观设计 瓷砖(M09FS-0029) 2010.1.6至2020.1.5
63 发行人 201030019743.6 外观设计 瓷砖(M09FS-0028) 2010.1.6至2020.1.5
64 发行人 201030019742.1 外观设计 瓷砖(M09CP-0065) 2010.1.6至2020.1.5
65 发行人 201030019741.7 外观设计 瓷砖(M09CP-0066) 2010.1.6至2020.1.5
66 发行人 201030019740.2 外观设计 瓷砖(M09CP-0067) 2010.1.6至2020.1.5
67 发行人 201030019739.X 外观设计 瓷砖(M09CP-0068) 2010.1.6至2020.1.5
68 发行人 201030019738.5 外观设计 瓷砖(M09CP-0069) 2010.1.6至2020.1.5
69 发行人 201030019737.0 外观设计 瓷砖(M09CP-0070) 2010.1.6至2020.1.5
70 发行人 201030019736.6 外观设计 瓷砖(M09CP-0071) 2010.1.6至2020.1.5

5-2-218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1 发行人 201030019735.1 外观设计 瓷砖(M09CP-0072) 2010.1.6至2020.1.5
72 发行人 201030019734.7 外观设计 瓷砖(M09CP-0073) 2010.1.6至2020.1.5
73 发行人 201030019733.2 外观设计 瓷砖(M09CP-0074) 2010.1.6至2020.1.5
74 发行人 201030019732.8 外观设计 瓷砖(M09CP-0075) 2010.1.6至2020.1.5
75 发行人 201030019731.3 外观设计 瓷砖(M09CP-0076) 2010.1.6至2020.1.5
76 发行人 201030019730.9 外观设计 瓷砖(M09CP-0077) 2010.1.6至2020.1.5
77 发行人 201030236436.3 外观设计 瓷砖(M10CP-001-1) 2010.7.14至2020.7.13
78 发行人 201030236440.X 外观设计 瓷砖(M10CP-002-2) 2010.7.14至2020.7.13
79 发行人 201030236447.1 外观设计 瓷砖(M10CP-003-3) 2010.7.14至2020.7.13
80 发行人 201030236449.0 外观设计 瓷砖(M10CP-004-4) 2010.7.14至2020.7.13
81 发行人 201030236435.9 外观设计 瓷砖(M10FG-001-5) 2010.7.14至2020.7.13
82 发行人 201030236439.7 外观设计 瓷砖(M10FG-002-6) 2010.7.14至2020.7.13
83 发行人 201030236431.0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001-7) 2010.7.14至2020.7.13
84 发行人 201030236434.4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002-8) 2010.7.14至2020.7.13
85 发行人 201030236433.X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003-9) 2010.7.14至2020.7.13
86 发行人 201030236450.3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004-10) 2010.7.14至2020.7.13
87 发行人 201030236443.3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005-11) 2010.7.14至2020.7.13
88 发行人 201030236438.2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006-12) 2010.7.14至2020.7.13

5-2-219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9 发行人 201030236445.2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007-13) 2010.7.14至2020.7.13
90 发行人 201030236390.5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008-14) 2010.7.14至2020.7.13
91 发行人 201030236444.8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009-15) 2010.7.14至2020.7.13
92 发行人 201030236441.4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010-16) 2010.7.14至2020.7.13
93 发行人 201030236389.2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011-17) 2010.7.14至2020.7.13
94 发行人 201030236388.8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012-18) 2010.7.14至2020.7.13
95 发行人 201030236437.8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013-19) 2010.7.14至2020.7.13
96 发行人 201030236386.9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014-20) 2010.7.14至2020.7.13
97 发行人 201030296601.4 外观设计 瓷砖(M10GT-001) 2010.9.1至2020.8.31
98 发行人 201030296433.9 外观设计 瓷砖(M10GT-002) 2010.9.1至2020.8.31
99 发行人 201030296602.9 外观设计 瓷砖(M10GT-003) 2010.9.1至2020.8.31
100 发行人 201030296609.0 外观设计 瓷砖(M10GT-004) 2010.9.1至2020.8.31
101 发行人 201030296603.3 外观设计 瓷砖(M10GT-005) 2010.9.1至2020.8.31
102 发行人 201030296604.8 外观设计 瓷砖(M10GT-006) 2010.9.1至2020.8.31
103 发行人 201030296605.2 外观设计 瓷砖(M10GT-007) 2010.9.1至2020.8.31
104 发行人 201030296606.7 外观设计 瓷砖(M10GT-008) 2010.9.1至2020.8.31
105 发行人 201030296435.8 外观设计 瓷砖(M10GT-009) 2010.9.1至2020.8.31
106 发行人 201030296607.1 外观设计 瓷砖(M10GT-010) 2010.9.1至2020.8.31

5-2-22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7 发行人 201030697958.3 外观设计 瓷砖(M10BB-1201) 2010.12.27至2020.12.26
108 发行人 201030697956.4 外观设计 瓷砖(M10BB-1202) 2010.12.27至2020.12.26
109 发行人 201030697957.9 外观设计 瓷砖(M10BB-1203) 2010.12.27至2020.12.26
110 发行人 201030697954.5 外观设计 瓷砖(M10BB-1204) 2010.12.27至2020.12.26
111 发行人 201030697953.0 外观设计 瓷砖(M10BB-1205) 2010.12.27至2020.12.26
112 发行人 201030697952.6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1206) 2010.12.27至2020.12.26
113 发行人 201030697955.X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1207) 2010.12.27至2020.12.26
114 发行人 201030697950.7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1208) 2010.12.27至2020.12.26
115 发行人 201030697949.4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1209) 2010.12.27至2020.12.26
116 发行人 201030697948.X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1210) 2010.12.27至2020.12.26
117 发行人 201030697951.1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1211) 2010.12.27至2020.12.26
118 发行人 201030697943.7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1212) 2010.12.27至2020.12.26
119 发行人 201030697944.1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1213) 2010.12.27至2020.12.26
120 发行人 201030697945.6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1214) 2010.12.27至2020.12.26
121 发行人 201030697946.0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1215) 2010.12.27至2020.12.26
122 发行人 201030697942.2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1216) 2010.12.27至2020.12.26
123 发行人 201030697941.8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1217) 2010.12.27至2020.12.26
124 发行人 201030697935.2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1218) 2010.12.27至2020.12.26

5-2-221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5 发行人 201030697931.4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1219) 2010.12.27至2020.12.26
126 发行人 201030697930.X 外观设计 瓷砖(M10FS-1220) 2010.12.27至2020.12.26
127 发行人 201130006816.2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01) 2011.1.15至2021.1.14
128 发行人 201130006817.7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02) 2011.1.15至2021.1.14
129 发行人 201130006815.8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03) 2011.1.15至2021.1.14
130 发行人 201130006797.3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04) 2011.1.15至2021.1.14
131 发行人 201130006812.4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05) 2011.1.15至2021.1.14
132 发行人 201130006814.3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06) 2011.1.15至2021.1.14
133 发行人 201130006799.2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07) 2011.1.15至2021.1.14
134 发行人 201130006796.9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08) 2011.1.15至2021.1.14
135 发行人 201130006809.2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09) 2011.1.15至2021.1.14
136 发行人 201130006811.X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10) 2011.1.15至2021.1.14
137 发行人 201130006806.9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11) 2011.1.15至2021.1.14
138 发行人 201130006805.4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12) 2011.1.15至2021.1.14
139 发行人 201130006808.8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13) 2011.1.15至2021.1.14
140 发行人 201130006804.X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14) 2011.1.15至2021.1.14
141 发行人 201130006800.1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15) 2011.1.15至2021.1.14
142 发行人 201130006803.5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16) 2011.1.15至2021.1.14

5-2-222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43 发行人 201130006802.0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17) 2011.1.15至2021.1.14
144 发行人 201130006801.6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18) 2011.1.15至2021.1.14
145 发行人 201130006810.5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19) 2011.1.15至2021.1.14
146 发行人 201130006807.3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20) 2011.1.15至2021.1.14
147 发行人 201130006798.8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21) 2011.1.15至2021.1.14
148 发行人 201130006813.9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22) 2011.1.15至2021.1.14
149 发行人 201130006771.9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23) 2011.1.15至2021.1.14
150 发行人 201130006770.4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24) 2011.1.15至2021.1.14
151 发行人 201130006784.6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25) 2011.1.15至2021.1.14
152 发行人 201130006783.1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26) 2011.1.15至2021.1.14
153 发行人 201130006775.7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27) 2011.1.15至2021.1.14
154 发行人 201130006782.7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28) 2011.1.15至2021.1.14
155 发行人 201130006777.6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29) 2011.1.15至2021.1.14
156 发行人 201130006791.6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30) 2011.1.15至2021.1.14
157 发行人 201130006790.1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31) 2011.1.15至2021.1.14
158 发行人 201130006773.8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32) 2011.1.15至2021.1.14
159 发行人 201130006789.9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33) 2011.1.15至2021.1.14
160 发行人 201130006794.X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34) 2011.1.15至2021.1.14

5-2-223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61 发行人 201130006774.2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35) 2011.1.15至2021.1.14
162 发行人 201130006788.4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36) 2011.1.15至2021.1.14
163 发行人 201130006781.2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37) 2011.1.15至2021.1.14
164 发行人 201130006780.8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38) 2011.1.15至2021.1.14
165 发行人 201130006787.X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39) 2011.1.15至2021.1.14
166 发行人 201130006769.1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40) 2011.1.15至2021.1.14
167 发行人 201130006776.1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41) 2011.1.15至2021.1.14
168 发行人 201130006793.5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42) 2011.1.15至2021.1.14
169 发行人 201130006792.0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43) 2011.1.15至2021.1.14
170 发行人 201130006785.0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44) 2011.1.15至2021.1.14
171 发行人 201130006779.5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45) 2011.1.15至2021.1.14
172 发行人 201130006772.3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46) 2011.1.15至2021.1.14
173 发行人 201130006768.7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47) 2011.1.15至2021.1.14
174 发行人 201130006786.5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48) 2011.1.15至2021.1.14
175 发行人 201130006778.0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49) 2011.1.15至2021.1.14
176 发行人 201130006836.X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50) 2011.1.15至2021.1.14
177 发行人 201130006842.5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51) 2011.1.15至2021.1.14
178 发行人 201130006839.3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52) 2011.1.15至2021.1.14

5-2-224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79 发行人 201130006844.4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53) 2011.1.15至2021.1.14
180 发行人 201130006840.6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54) 2011.1.15至2021.1.14
181 发行人 201130006837.4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55) 2011.1.15至2021.1.14
182 发行人 201130006843.X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56) 2011.1.15至2021.1.14
183 发行人 201130006838.9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57) 2011.1.15至2021.1.14
184 发行人 201130006835.5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58) 2011.1.15至2021.1.14
185 发行人 201130006841.0 外观设计 瓷砖(M11窑变釉-59) 2011.1.15至2021.1.14
186 发行人 201130128549.6 外观设计 瓷砖(M11BB-01) 2011.5.19至2021.5.18
187 发行人 201130128550.9 外观设计 瓷砖(M11BB-02) 2011.5.19至2021.5.18
188 发行人 201130128555.1 外观设计 瓷砖(M11BB-05) 2011.5.19至2021.5.18
189 发行人 201130128458.2 外观设计 瓷砖(M11BB-09) 2011.5.19至2021.5.18
190 发行人 201130128457.8 外观设计 瓷砖(M11FS-03) 2011.5.19至2021.5.18
191 发行人 201130128504.9 外观设计 瓷砖(M11FS-04) 2011.5.19至2021.5.18
192 发行人 201130128466.7 外观设计 瓷砖(M11FS-06) 2011.5.19至2021.5.18
193 发行人 201130128459.7 外观设计 瓷砖(M11FS-07) 2011.5.19至2021.5.18
194 发行人 201130128461.4 外观设计 瓷砖(M11FS-08) 2011.5.19至2021.5.18
195 发行人 201130128500.0 外观设计 瓷砖(M11FS系列-001) 2011.5.19至2021.5.18
196 发行人 201130128538.8 外观设计 瓷砖(M11FS系列-002) 2011.5.19至2021.5.18

5-2-225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97 发行人 201130128508.7 外观设计 瓷砖(M11FS系列-003) 2011.5.19至2021.5.18
198 发行人 201130128480.7 外观设计 瓷砖(M11FS系列-004) 2011.5.19至2021.5.18
199 发行人 201130128456.3 外观设计 瓷砖(M11FS系列-005) 2011.5.19至2021.5.18
200 发行人 201130128497.2 外观设计 瓷砖(M11FS系列-006) 2011.5.19至2021.5.18
201 发行人 201130128477.5 外观设计 瓷砖(M11FS系列-007) 2011.5.19至2021.5.18
202 发行人 201130128486.4 外观设计 瓷砖(M11FS系列-008) 2011.5.19至2021.5.18
203 发行人 201130128496.8 外观设计 瓷砖(M11FS系列-009) 2011.5.19至2021.5.18
204 发行人 201130128513.8 外观设计 瓷砖(M11FS系列-010) 2011.5.19至2021.5.18
205 发行人 201130128454.4 外观设计 瓷砖(M11FS系列-011) 2011.5.19至2021.5.18
206 发行人 201130128537.3 外观设计 瓷砖(M11FS系列-012) 2011.5.19至2021.5.18
207 发行人 201230082182.3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1M) 2012.3.29至2022.3.28
208 发行人 201230082183.8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2M) 2012.3.29至2022.3.28
209 发行人 201230082184.2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3M) 2012.3.29至2022.3.28
210 发行人 201230082188.0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4M) 2012.3.29至2022.3.28
211 发行人 201230082189.5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5M) 2012.3.29至2022.3.28
212 发行人 201230082190.8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6M) 2012.3.29至2022.3.28
213 发行人 201230082191.2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7M) 2012.3.29至2022.3.28
214 发行人 201230082210.1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8M) 2012.3.29至2022.3.28

5-2-226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15 发行人 201230082192.7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9M) 2012.3.29至2022.3.28
216 发行人 201230082193.1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10M) 2012.3.29至2022.3.28
217 发行人 201230082194.6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11M) 2012.3.29至2022.3.28
218 发行人 201230082211.6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12M) 2012.3.29至2022.3.28
219 发行人 201230082204.6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13M) 2012.3.29至2022.3.28
220 发行人 201230082195.0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14M) 2012.3.29至2022.3.28
221 发行人 201230082185.7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15M) 2012.3.29至2022.3.28
222 发行人 201230082212.0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16M) 2012.3.29至2022.3.28
223 发行人 201230082196.5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17M) 2012.3.29至2022.3.28
224 发行人 201230082206.5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18M) 2012.3.29至2022.3.28
225 发行人 201230082213.5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19M) 2012.3.29至2022.3.28
226 发行人 201230082205.0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20M) 2012.3.29至2022.3.28
227 发行人 201230082207.X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21M) 2012.3.29至2022.3.28
228 发行人 201230082199.9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22M) 2012.3.29至2022.3.28
229 发行人 201230082187.6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23M) 2012.3.29至2022.3.28
230 发行人 201230082208.4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24M) 2012.3.29至2022.3.28
231 发行人 201230373124.6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25M) 2012.8.9至2022.8.8
232 发行人 201230372792.7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26M) 2012.8.9至2022.8.8

5-2-227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33 发行人 201230373110.4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27M) 2012.8.9至2022.8.8
234 发行人 201230372844.0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28M) 2012.8.9至2022.8.8
235 发行人 201230372819.2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29M) 2012.8.9至2022.8.8
236 发行人 201230372820.5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30M) 2012.8.9至2022.8.8
237 发行人 201230373090.0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31M) 2012.8.9至2022.8.8
238 发行人 201230372992.2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32M) 2012.8.9至2022.8.8
239 发行人 201230373111.9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33M) 2012.8.9至2022.8.8
240 发行人 201230373126.5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34M) 2012.8.9至2022.8.8
241 发行人 201230372821.X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35M) 2012.8.9至2022.8.8
242 发行人 201230372983.3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36M) 2012.8.9至2022.8.8
243 发行人 201230373176.3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37M) 2012.8.9至2022.8.8
244 发行人 201230372969.3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38M) 2012.8.9至2022.8.8
245 发行人 201230373103.4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39M) 2012.8.9至2022.8.8
246 发行人 201230373127.X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40M) 2012.8.9至2022.8.8
247 发行人 201230373042.1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41M) 2012.8.9至2022.8.8
248 发行人 201230372824.3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42M) 2012.8.9至2022.8.8
249 发行人 201230373043.6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43M) 2012.8.9至2022.8.8
250 发行人 201230373048.9 外观设计 瓷砖(BB-201201M) 2012.8.9至2022.8.8

5-2-228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51 发行人 201230373032.8 外观设计 瓷砖(BB-201202M) 2012.8.9至2022.8.8
252 发行人 201230372975.9 外观设计 瓷砖(BB-201203M) 2012.8.9至2022.8.8
253 发行人 201230567193.0 外观设计 瓷砖(BB-201204M) 2012.11.21至2022.11.20
254 发行人 201230566818.1 外观设计 瓷砖(BB-201205M) 2012.11.21至2022.11.20
255 发行人 201230566863.7 外观设计 瓷砖(BB-201206M) 2012.11.21至2022.11.20
256 发行人 201230567495.8 外观设计 瓷砖(BB-201207M) 2012.11.21至2022.11.20
257 发行人 201230566716.X 外观设计 瓷砖(BB-201208M) 2012.11.21至2022.11.20
258 发行人 201230567308.6 外观设计 瓷砖(BB-201209M) 2012.11.21至2022.11.20
259 发行人 201230567265.1 外观设计 瓷砖(BB-201210M) 2012.11.21至2022.11.20
260 发行人 201230567101.9 外观设计 瓷砖(BB-201211M) 2012.11.21至2022.11.20
261 发行人 201230567306.7 外观设计 瓷砖(BB-201212M) 2012.11.21至2022.11.20
262 发行人 201230566862.2 外观设计 瓷砖(BB-201213M) 2012.11.21至2022.11.20
263 发行人 201230567494.3 外观设计 瓷砖(BB-201214M) 2012.11.21至2022.11.20
264 发行人 201230566948.5 外观设计 瓷砖(BB-201215M) 2012.11.21至2022.11.20
265 发行人 201230566817.7 外观设计 瓷砖(BB-201216M) 2012.11.21至2022.11.20
266 发行人 201230567307.1 外观设计 瓷砖(BB-201217M) 2012.11.21至2022.11.20
267 发行人 201230567115.0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44) 2012.11.21至2022.11.20
268 发行人 201230567039.3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45) 2012.11.21至2022.11.20

5-2-229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69 发行人 201230566968.2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46) 2012.11.21至2022.11.20
270 发行人 201230567311.8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47) 2012.11.21至2022.11.20
271 发行人 201230566949.X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48) 2012.11.21至2022.11.20
272 发行人 201230566950.2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49) 2012.11.21至2022.11.20
273 发行人 201230567480.1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50) 2012.11.21至2022.11.20
274 发行人 201230567194.5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51) 2012.11.21至2022.11.20
275 发行人 201230567038.9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52) 2012.11.21至2022.11.20
276 发行人 201230567267.0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53) 2012.11.21至2022.11.20
277 发行人 201230567487.3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54) 2012.11.21至2022.11.20
278 发行人 201230566967.8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55) 2012.11.21至2022.11.20
279 发行人 201230566663.1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56) 2012.11.21至2022.11.20
280 发行人 201230567266.6 外观设计 瓷砖(FS-2012057) 2012.11.21至2022.11.20
281 发行人 201330219562.1 外观设计 瓷砖(8FMB1018M-1) 2013.5.30至2023.5.29
282 发行人 201330219551.3 外观设计 瓷砖(8FMB1018M-2) 2013.5.30至2023.5.29
283 发行人 201330219603.7 外观设计 瓷砖(8FMB6003Q-1) 2013.5.30至2023.5.29
284 发行人 201330219688.9 外观设计 瓷砖(8FMB6003Q-2) 2013.5.30至2023.5.29
285 发行人 201330219604.1 外观设计 瓷砖(8FMB6003Q-3) 2013.5.30至2023.5.29
286 发行人 201330219272.7 外观设计 瓷砖(8FMB6003Q-4) 2013.5.30至2023.5.29

5-2-23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87 发行人 201330219407.X 外观设计 瓷砖(8FMB6006Q-1) 2013.5.30至2023.5.29
288 发行人 201330219270.8 外观设计 瓷砖(8FMB6006Q-2) 2013.5.30至2023.5.29
289 发行人 201330219534.X 外观设计 瓷砖(8FMB6006Q-5) 2013.5.30至2023.5.29
290 发行人 201330219720.3 外观设计 瓷砖(8FMB1010M-1) 2013.5.30至2023.5.29
291 发行人 201330219578.2 外观设计 瓷砖(8FMB1010M-2) 2013.5.30至2023.5.29
292 发行人 200730062748.5 外观设计 瓷砖(CP0722-1) 2007.8.6至2017.8.5
293 发行人 200730062688.7 外观设计 瓷砖(CP0723-2) 2007.8.6至2017.8.5
294 发行人 200730062689.1 外观设计 瓷砖(CP0724-3) 2007.8.6至2017.8.5
295 发行人 200730062691.9 外观设计 瓷砖(CP0725-4) 2007.8.6至2017.8.5
296 发行人 200730062692.3 外观设计 瓷砖(CP0726-5) 2007.8.6至2017.8.5
297 发行人 200730062693.8 外观设计 瓷砖(CP0727-6) 2007.8.6至2017.8.5
298 发行人 200730062694.2 外观设计 瓷砖(CP0728-7) 2007.8.6至2017.8.5
299 发行人 200730062697.6 外观设计 瓷砖(CP0730-8) 2007.8.6至2017.8.5
300 发行人 200730062698.0 外观设计 瓷砖(CP0731-9) 2007.8.6至2017.8.5
301 发行人 200730062714.6 外观设计 瓷砖(CP0733-10) 2007.8.6至2017.8.5
302 发行人 200730062715.0 外观设计 瓷砖(CP0735-11) 2007.8.6至2017.8.5
303 发行人 200730062716.5 外观设计 瓷砖(CP0736-12) 2007.8.6至2017.8.5
304 发行人 200730062717.X 外观设计 瓷砖(CP0737-13) 2007.8.6至2017.8.5

5-2-231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05 发行人 200730062718.4 外观设计 瓷砖(CP0738-14) 2007.8.6至2017.8.5
306 发行人 200730062719.9 外观设计 瓷砖(CP0739-15) 2007.8.6至2017.8.5
307 发行人 200730062720.1 外观设计 瓷砖(CP0740-16) 2007.8.6至2017.8.5
308 发行人 200730062721.6 外观设计 瓷砖(CP0741-17) 2007.8.6至2017.8.5
309 发行人 200730062722.0 外观设计 瓷砖(CP0742-18) 2007.8.6至2017.8.5
310 发行人 200730062723.5 外观设计 瓷砖(CP0743-19) 2007.8.6至2017.8.5
311 发行人 200730062724.X 外观设计 瓷砖(CP0744-20) 2007.8.6至2017.8.5
312 发行人 200730062725.4 外观设计 瓷砖(CP0745-21) 2007.8.6至2017.8.5
313 发行人 200730062728.8 外观设计 瓷砖(CP0746-22) 2007.8.6至2017.8.5
314 发行人 200730062727.3 外观设计 瓷砖(CP0747-23) 2007.8.6至2017.8.5
315 发行人 200730062726.9 外观设计 瓷砖(CP0748-24) 2007.8.6至2017.8.5
316 发行人 200730319743.6 外观设计 瓷砖(MX001-1) 2007.11.28至2017.11.27
317 发行人 200730319742.1 外观设计 瓷砖(MX002-2) 2007.11.28至2017.11.27
318 发行人 200730319741.7 外观设计 瓷砖(MX003-3) 2007.11.28至2017.11.27
319 发行人 200730319740.2 外观设计 瓷砖(MX004-4) 2007.11.28至2017.11.27
320 发行人 200730319739.X 外观设计 瓷砖(MX005-5) 2007.11.28至2017.11.27
321 发行人 200730319738.5 外观设计 瓷砖(MX006-6) 2007.11.28至2017.11.27
322 发行人 200730319737.0 外观设计 瓷砖(MX007-7) 2007.11.28至2017.11.27

5-2-232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23 发行人 200730319736.6 外观设计 瓷砖(MX008-8) 2007.11.28至2017.11.27
324 发行人 200730319735.1 外观设计 瓷砖(MX009-9) 2007.11.28至2017.11.27
325 发行人 200730319734.7 外观设计 瓷砖(MX010-10) 2007.11.28至2017.11.27
326 发行人 200730319733.2 外观设计 瓷砖(MX011-11) 2007.11.28至2017.11.27
327 发行人 200730319732.8 外观设计 瓷砖(MX012-12) 2007.11.28至2017.11.27
328 发行人 200730319731.3 外观设计 瓷砖(MX013-13) 2007.11.28至2017.11.27
329 发行人 200730319730.9 外观设计 瓷砖(MX014-14) 2007.11.28至2017.11.27
330 发行人 200730319729.6 外观设计 瓷砖(MX015-15) 2007.11.28至2017.11.27
331 发行人 200730319728.1 外观设计 瓷砖(MX016-16) 2007.11.28至2017.11.27
332 发行人 200730319727.7 外观设计 瓷砖(MX017-17) 2007.11.28至2017.11.27
333 发行人 200730319726.2 外观设计 瓷砖(MX018-18) 2007.11.28至2017.11.27
334 发行人 200730319725.8 外观设计 瓷砖(MX019-19) 2007.11.28至2017.11.27
335 发行人 200730319724.3 外观设计 瓷砖(MX020-20) 2007.11.28至2017.11.27
336 发行人 200730319723.9 外观设计 瓷砖(MX021-21) 2007.11.28至2017.11.27
337 发行人 200730319722.4 外观设计 瓷砖(MX022-22) 2007.11.28至2017.11.27
338 发行人 200730319721.X 外观设计 瓷砖(MX023-23) 2007.11.28至2017.11.27
339 发行人 200730319720.5 外观设计 瓷砖(MX024-24) 2007.11.28至2017.11.27
340 发行人 200730319719.2 外观设计 瓷砖(MX025-25) 2007.11.28至2017.11.27

5-2-233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41 发行人 200730319718.8 外观设计 瓷砖(MX026-26) 2007.11.28至2017.11.27
342 发行人 200730319717.3 外观设计 瓷砖(MX027-27) 2007.11.28至2017.11.27
343 发行人 200730319716.9 外观设计 瓷砖(MX028-28) 2007.11.28至2017.11.27
344 发行人 200730319715.4 外观设计 瓷砖(MX029-29) 2007.11.28至2017.11.27
345 发行人 200730319714.X 外观设计 瓷砖(MX030-30) 2007.11.28至2017.11.27
346 发行人 200730319713.5 外观设计 瓷砖(MX031-31) 2007.11.28至2017.11.27
347 发行人 200730319712.0 外观设计 瓷砖(MX032-32) 2007.11.28至2017.11.27
348 发行人 200730319711.6 外观设计 瓷砖(MX033-33) 2007.11.28至2017.11.27
349 发行人 200730319709.9 外观设计 瓷砖(MX034-34) 2007.11.28至2017.11.27
350 发行人 200730319707.X 外观设计 瓷砖(MX035-35) 2007.11.28至2017.11.27
351 发行人 200730319705.0 外观设计 瓷砖(MX036-36) 2007.11.28至2017.11.27
352 发行人 200730319704.6 外观设计 瓷砖(MX037-37) 2007.11.28至2017.11.27
353 发行人 200730332846.6 外观设计 瓷砖(MX038-38) 2007.12.12至2017.12.11
354 发行人 200730332848.5 外观设计 瓷砖(MX039-39) 2007.12.12至2017.12.11
355 发行人 200730332849.X 外观设计 瓷砖(MX040-40) 2007.12.12至2017.12.11
356 发行人 200730332850.2 外观设计 瓷砖(MX041-41) 2007.12.12至2017.12.11
357 发行人 200730332853.6 外观设计 瓷砖(MX042-42) 2007.12.12至2017.12.11
358 发行人 200730332851.7 外观设计 瓷砖(MX043-43) 2007.12.12至2017.12.11

5-2-234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59 发行人 200730332852.1 外观设计 瓷砖(MX044-44) 2007.12.12至2017.12.11
360 发行人 200730332854.0 外观设计 瓷砖(MX045-45) 2007.12.12至2017.12.11
361 发行人 200730332855.5 外观设计 瓷砖(MX046-46) 2007.12.12至2017.12.11
362 发行人 200730332857.4 外观设计 瓷砖(MX047-47) 2007.12.12至2017.12.11
363 发行人 200730332856.X 外观设计 瓷砖(MX048-48) 2007.12.12至2017.12.11
364 发行人 200730332858.9 外观设计 瓷砖(MX049-49) 2007.12.12至2017.12.11
365 发行人 200730332859.3 外观设计 瓷砖(MX050-50) 2007.12.12至2017.12.11
366 发行人 200730332861.0 外观设计 瓷砖(MX051-51) 2007.12.12至2017.12.11
367 发行人 200730332860.6 外观设计 瓷砖(MX052-52) 2007.12.12至2017.12.11
368 发行人 200730332862.5 外观设计 瓷砖(MX053-53) 2007.12.12至2017.12.11
369 发行人 200730332863.X 外观设计 瓷砖(MX054-54) 2007.12.12至2017.12.11
370 发行人 200730332864.4 外观设计 瓷砖(MX055-55) 2007.12.12至2017.12.11
371 发行人 200730332865.9 外观设计 瓷砖(MX056-56) 2007.12.12至2017.12.11
372 发行人 200730332866.3 外观设计 瓷砖(MX057-57) 2007.12.12至2017.12.11
373 发行人 200730332867.8 外观设计 瓷砖(MX058-58) 2007.12.12至2017.12.11
374 发行人 200730332868.2 外观设计 瓷砖(MX059-59) 2007.12.12至2017.12.11
375 发行人 200730332869.7 外观设计 瓷砖(MX060-60) 2007.12.12至2017.12.11
376 发行人 200730332870.X 外观设计 瓷砖(MX061-61) 2007.12.12至2017.12.11

5-2-235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77 发行人 200830056544.5 外观设计 瓷砖(M08FS-001-1) 2008.8.19至2018.8.18
378 发行人 200830056541.1 外观设计 瓷砖(M08FS-002-2) 2008.8.19至2018.8.18
379 发行人 200830056540.7 外观设计 瓷砖(M08FS-003-3) 2008.8.19至2018.8.18
380 发行人 200830056538.X 外观设计 瓷砖(M08FS-004-4) 2008.8.19至2018.8.18
381 发行人 200830056537.5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1-5) 2008.8.19至2018.8.18
382 发行人 200830056536.0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2-6) 2008.8.19至2018.8.18
383 发行人 200830056535.6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3-7) 2008.8.19至2018.8.18
384 发行人 200830056534.1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4-8) 2008.8.19至2018.8.18
385 发行人 200830056533.7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5-9) 2008.8.19至2018.8.18
386 发行人 200830056532.2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6-10) 2008.8.19至2018.8.18
387 发行人 200830056531.8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7-11) 2008.8.19至2018.8.18
388 发行人 200830056530.3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8-12) 2008.8.19至2018.8.18
389 发行人 200830056529.0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9-13) 2008.8.19至2018.8.18
390 发行人 200830056528.6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10-14) 2008.8.19至2018.8.18
391 发行人 200830056527.1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11-15) 2008.8.19至2018.8.18
392 发行人 200830056526.7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12-16) 2008.8.19至2018.8.18
393 发行人 200830056525.2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13-17) 2008.8.19至2018.8.18
394 发行人 200830056524.8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14-18) 2008.8.19至2018.8.18

5-2-236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95 发行人 200830056523.3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15-19) 2008.8.19至2018.8.18
396 发行人 200830056522.9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16-20) 2008.8.19至2018.8.18
397 发行人 200830216507.6 外观设计 瓷砖(M08FS-0005-1) 2008.10.29至2018.10.28
398 发行人 200830216506.1 外观设计 瓷砖(M08FS-0006-2) 2008.10.29至2018.10.28
399 发行人 200830216505.7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17-3) 2008.10.29至2018.10.28
400 发行人 200830216504.2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18-4) 2008.10.29至2018.10.28
401 发行人 200830216503.8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19-5) 2008.10.29至2018.10.28
402 发行人 200830216502.3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20-6) 2008.10.29至2018.10.28
403 发行人 200830216501.9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21-7) 2008.10.29至2018.10.28
404 发行人 200830216500.4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22-8) 2008.10.29至2018.10.28
405 发行人 200830216499.5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23-9) 2008.10.29至2018.10.28
406 发行人 200830216518.4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24-10) 2008.10.29至2018.10.28
407 发行人 200830216517.X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25-11) 2008.10.29至2018.10.28
408 发行人 200830216516.5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26-12) 2008.10.29至2018.10.28
409 发行人 200830216515.0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27-13) 2008.10.29至2018.10.28
410 发行人 200830216514.6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28-14) 2008.10.29至2018.10.28
411 发行人 200830216513.1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29-15) 2008.10.29至2018.10.28
412 发行人 200830216512.7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30-16) 2008.10.29至2018.10.28

5-2-237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13 发行人 200830216511.2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31-17) 2008.10.29至2018.10.28
414 发行人 200830216510.8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32-18) 2008.10.29至2018.10.28
415 发行人 200830216509.5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33-19) 2008.10.29至2018.10.28
416 发行人 200830216508.0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34-20) 2008.10.29至2018.10.28
417 发行人 200830220495.4 外观设计 瓷砖(M08FS-0007-1) 2008.11.28至2018.11.27
418 发行人 200830220493.5 外观设计 瓷砖(M08FS-0008-2) 2008.11.28至2018.11.27
419 发行人 200830220491.6 外观设计 瓷砖(M08FS-0009-3) 2008.11.28至2018.11.27
420 发行人 200830220489.9 外观设计 瓷砖(M08FS-00010-4) 2008.11.28至2018.11.27
421 发行人 200830220488.4 外观设计 瓷砖(M08FS-00011-5) 2008.11.28至2018.11.27
422 发行人 200830220487.X 外观设计 瓷砖(M08FS-00012-6) 2008.11.28至2018.11.27
423 发行人 200830220484.6 外观设计 瓷砖(M08FS-00013-7) 2008.11.28至2018.11.27
424 发行人 200830220483.1 外观设计 瓷砖(M08FS-00014-8) 2008.11.28至2018.11.27
425 发行人 200830220482.7 外观设计 瓷砖(M08FS-00015-9) 2008.11.28至2018.11.27
426 发行人 200830220481.2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35-10) 2008.11.28至2018.11.27
427 发行人 200830220479.5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36-11) 2008.11.28至2018.11.27
428 发行人 200830220475.7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37-12) 2008.11.28至2018.11.27
429 发行人 200830220474.2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38-13) 2008.11.28至2018.11.27
430 发行人 200830220473.8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39-14) 2008.11.28至2018.11.27

5-2-238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31 发行人 200830220472.3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40-15) 2008.11.28至2018.11.27
432 发行人 200830220471.9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41-16) 2008.11.28至2018.11.27
433 发行人 200830220470.4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42-17) 2008.11.28至2018.11.27
434 发行人 200830220469.1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43-18) 2008.11.28至2018.11.27
435 发行人 200830220468.7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44-19) 2008.11.28至2018.11.27
436 发行人 200830220467.2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45-20) 2008.11.28至2018.11.27
437 发行人 200830223524.2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46-21) 2008.12.29至2018.12.28
438 发行人 200830223523.8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47-22) 2008.12.29至2018.12.28
439 发行人 200830223522.3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48-23) 2008.12.29至2018.12.28
440 发行人 200830223521.9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49-24) 2008.12.29至2018.12.28
441 发行人 200830223520.4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50-25) 2008.12.29至2018.12.28
442 发行人 200830223519.1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51-26) 2008.12.29至2018.12.28
443 发行人 200830223517.2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52-27) 2008.12.29至2018.12.28
444 发行人 200830223516.8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53-28) 2008.12.29至2018.12.28
445 发行人 200830223514.9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54-29) 2008.12.29至2018.12.28
446 发行人 200830223515.3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55-30) 2008.12.29至2018.12.28
447 发行人 200830223513.4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56-31) 2008.12.29至2018.12.28
448 发行人 200830223512.X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57-32) 2008.12.29至2018.12.28

5-2-239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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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发行人 200830223511.5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58-33) 2008.12.29至2018.12.28
450 发行人 200830223509.8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59-34) 2008.12.29至2018.12.28
451 发行人 200830223507.9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60-35) 2008.12.29至2018.12.28
452 发行人 200830223506.4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61-36) 2008.12.29至2018.12.28
453 发行人 200830223505.X 外观设计 瓷砖(M08CP-0062-37) 2008.12.29至2018.12.28
454 发行人 200830223503.0 外观设计 瓷砖(M08FS-0016-38) 2008.12.29至2018.12.28
455 发行人 200830223501.1 外观设计 瓷砖(M08FS-0017-39) 2008.12.29至2018.12.28
456 发行人 200830223508.3 外观设计 瓷砖(M08FS-0018-40) 2008.12.29至2018.12.28
457 绿屋建科 201420740215.2 实用新型 墙体保温一体化点挂系统 2014.11.28至2024.11.27
458 绿屋建科 201420736694.0 实用新型 陶瓷薄板转角连接构件 2014.11.28至2024.11.27
459 绿屋建科 201420745961.0 实用新型 一种隐框式陶瓷薄板幕墙 2014.11.28至2024.11.27
460 绿屋建科 201320666478.9 实用新型 建筑陶瓷薄板保温装饰一
体化结构
2013.10.25至2023.10.24
461 绿屋建科 201320666430.8 实用新型 轻质陶瓷薄板幕墙干挂结
2013.10.25至2023.10.24
462 绿屋建科 201320661407.X 实用新型 建筑陶瓷薄板挂贴结构 2013.10.25至2023.10.24
463 绿屋建科 201320661727.5 实用新型 建筑陶瓷薄板幕墙干挂结
2013.10.25至2023.10.24
464 绿屋建科 201320756012.8 实用新型 建筑陶瓷薄板蜂窝地面系
2013.11.25至2023.11.24
465 绿屋建科 201320666457.7 实用新型 建筑陶瓷薄板铝蜂窝复合
挂装系统
2013.11.24至2023.11.23

5-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