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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rn Avenue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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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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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1 年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 主 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 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 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 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公司定期报告;

  • (二)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七)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八)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十)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 者宣告无效;

  • (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十三)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十四)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十五)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十六)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十七)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 响;

  • (十八)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 挂牌;

(十九) 法院裁决净值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二十)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二十一)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二十二)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二十三)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二十五)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 (二十六)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 有关机关责令更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予披露的重大信 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 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 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等 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人员;

(三) 由于与本条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 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制度。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 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七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 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 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 息。

前述“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第八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 (一) 公司被收购;

  • (二) 重大资产重组;

  • (三) 证券发行;

  • (四) 合并、分立;

  • (五) 股份回购;

  • (六) 定期报告;

  • (七) 高比例送转股份;

  • (八)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 (九) 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

  •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 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相关内幕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各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按照公司《投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 及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内部报告义务;

(二)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 等内幕信息发生或提供单位应根据监管要求及公司规定,第一时间组织相关 内幕 信息知情人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备案;

(三)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当要求其 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 托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要 求其 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五)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涉 及 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公司应当要求其 填写 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根据事项进程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 汇总,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未公开信息的,应填报内 幕知情人相关信息,并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汇总。

公司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 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 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在涉及上述重大事 项的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各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指导、检 查和监督。对于未及时登记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 内登记;对于填写内容不全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 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 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出净值内幕交易 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就重大交易等涉及内幕信息的事项做出决议,并与 对 方达成初步意向后,应立即与交易对方签署保密协议;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相 关 交易出具意见时,应同时与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滥用其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将按情节轻重,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公司还可要求其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司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将 有 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

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4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