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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OPTIC COR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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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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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茂莱光学
公告编号: 2025-077
证券代码: 688502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 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 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 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 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现任委员:凌华女士、陆冬梅女士、范浩先生)行使《公司 法》及其他法律、监管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现任监事陈海燕女士、段宇女士、 汤琴慧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监事。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同时,对《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
公司财务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二、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
根据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 “发电业务” 等内容(具 体以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实际许可内容为准)。除前述变动外,公司经营范围没有 其他变化,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经营范围变更前后具体情况如下:
| 变更前 | 变更后 (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结果为准) |
|---|---|
| 光学光电元件、仪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及相关设计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
光学光电元件、仪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及相关设计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发电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
三、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前述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的 情况,现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对比情况详见附表《<公 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经办人员办理相应的工商 变更、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授权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取消监 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工商登记、备案事宜办理完毕之 日止。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将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拟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制 定,具体明细如下: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更 情况 |
是否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3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 4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 修订 | 否 |
| 5 |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 修订 | 是 |
| 6 | 《总经理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 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8 | 《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9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修订 | 是 |
| 10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 修订 | 是 |
| 11 |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1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13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修订 | 是 |
| 14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5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6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修订 | 否 |
| 17 | 《内部审计制度》 | 修订 | 否 |
| 18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修订 | 否 |
| 1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0 |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1 |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22 | 《现金管理业务制度》 | 修订 | 是 |
| 2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修订 | 否 |
| 24 | 《反舞弊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5 | 《舆情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6 |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修订 | 是 |
| 2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 2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制定 | 是 |
| 29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更 情况 |
是否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 30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废止 | 是 |
上述拟修订、制定的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 中部分治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1 | 新增 |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 2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 3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 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 ~~、~~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 ~~、~~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 ~~、~~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 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 方式解决。 |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 方式解决。 |
|
| 4 | 第十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光学光电 元件、仪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相 关设计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
第十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光学光 电元件、仪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及相关设计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发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5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
| 6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280万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二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28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均为普通股。 |
|
| 7 |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 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承担赔偿责任。 | 担赔偿责任。 | |
| 8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9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10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注销。 |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2/3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
| 11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12 |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13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 14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 ~~、~~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 15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 权消灭。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16 |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17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 |
| 18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19 | 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
删除 |
| 20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若控股股~~ ~~东~~ ~~、~~ ~~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 ~~行公司事务的~~ ~~,~~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以及~~ ~~勤勉义务~~ ~~。~~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 ~~资产重组~~ ~~、~~ ~~对外投资~~ ~~、~~ ~~资金占用~~ ~~、~~ ~~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 ~~,~~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
||||
| 21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以及勤勉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22 | 第四十三条 |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实际~~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控制人提供资金~~ ~~、~~ ~~商品~~ ~~、~~ ~~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 ~~;~~ ~~不得以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提供资金~~ ~~、~~ ~~商品~~ ~~、~~ ~~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 ~~;~~ ~~不得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提供担保~~ ~~,~~ ~~或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 ~~不得无正当理由放~~ ~~弃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 ~~公司与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 ~~、~~ ~~商品~~ ~~、~~ ~~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的交易~~ ~~,~~ ~~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 ~~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 ~~、~~ ~~股东会审议程~~ ~~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所持股份~~ ~~“~~ ~~占用即冻结~~ ~~”~~ ~~的机制~~ ~~,~~ ~~即发现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以下统称~~ ~~“~~ ~~资产~~ ~~”~~ ~~)~~ ~~应立即收集证据~~ ~~、~~ ~~提起司法程序~~ ~~、~~ ~~申请司~~ ~~法冻结~~ ~~,~~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 ~~通过变现~~ ~~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负责清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占用的公司资产~~ ~~,~~ ~~财务负责人~~ ~~、~~ ~~董事会~~ ~~秘书协助做好~~ ~~“~~ ~~占用即冻结~~ ~~”~~ ~~工作~~ ~~。~~ ~~对于发~~ ~~现公司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 ~~纵容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 ~~,~~ ~~公司~~ ~~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通报~~ ~~、~~ ~~警告处分~~ ~~,~~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应予以罢免~~ ~~,~~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 23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 ~~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三~~ ~~)~~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关联 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交易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项;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关联 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 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交易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 24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 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除提供担保、委托理 财等本章程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 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 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除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另有规定事项外,公 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八 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 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 |
| 25 | 第四十七条......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 ...... |
第四十八条......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 ...... |
| 26 | 第四十九条...... | 第五十条......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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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 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 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公司还将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 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
|
| 28 |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 29 | 第五十三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的~~ ~~,~~ ~~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四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 30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集和主持。 | |||
| 31 |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32 |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33 | 第五十七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八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
| 34 | 第五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
|
| 35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六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36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 ~~)~~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
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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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 ~~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 外,每 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38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持股凭证~~ ~~;~~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
| 39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二~~ ~~)~~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40 | 第六十九条 ~~作具体指示~~ |
删除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41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 ~~、~~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42 |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43 |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和律师将依据公司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的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和律师将依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的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
|
| 44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45 | 第七十四条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 |
第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 |
|
| 46 | 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
| 47 | 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48 | 第七十七条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 |
第七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 |
|
| 49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 ~~、~~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50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 ~~、~~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51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 |
|
| 52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及变 更公司组织形式; ...... ~~(~~ ~~六~~ ~~)~~ ~~发行公司债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及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
| 53 | 第八十九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
第八十九条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非职工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 ~~监事会~~ 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 的股东,所提名的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 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应 以书面形式于董事会召开前3日将提案 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案应包括候选董 ~~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简历及候选人同意 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上述提案由董事会 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表决。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候选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 ~~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当就选举董事~~、~~ ~~非职工~~ ~~代表监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 ~~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股东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持有的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 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会拟选举 产生的董~~事、监事~~ ~~人~~数。 ...... |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 东,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不得多于拟选 人数。 (三)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名董事 候选人的,应以书面形式于董事会召开 前3日将提案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 案应包括候选董事的简历及候选人同 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上述提案由董 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表决。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 以上时,应当就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 制。股东会选举2 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股东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 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持有的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 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会拟 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 ...... |
||
| 53(续) | (三)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 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 ~~的得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四)如果在股东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候~~ 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 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 于应选董~~事或监事~~ ~~,~~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达到或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 ~~监事会~~ 成员人数的2/3时,则缺额在下次 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 董事~~或监事~~ ,且不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或监事会~~ ~~成~~员人数的2/3 时,则应对未当 |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 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须经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过半数通过。 (四)如果在股东会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数 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 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 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或超 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2/3 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本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2/3时,则 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选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 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 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 股东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 进行选举。 (五)若因2名或2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候~~选 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 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 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 东会另作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会~~或监事~~ ~~会~~ 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的2/3时,则应在 该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 ~~进~~行选举。 |
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 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 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五)若因2名或2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 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 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 股东会另作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会成 员不足本章程规定的2/3时,则应在该 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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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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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第九十五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五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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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 ~~自~~相关决议通 过之日起就任。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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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 (八)最近3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十)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六)最近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 (八)最近36 个月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尚未届满; (十)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本条所述期间~~ ~~,~~ ~~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 ~~案的股东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 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 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 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 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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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兼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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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 (五)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项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1、向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2、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 (七)未向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如下忠实义务: ...... (五)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项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 |
|
| 60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务: ......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 |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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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监事会~~ ~~应~~当 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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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
|
| 63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辞职生效~~ ~~或任期届满后的~~ ~~2~~ ~~年之内仍然有效~~ ~~,~~ ~~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 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
|
| 64 | 新增 | 第一百〇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 65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 ~~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 ~~,~~ ~~与该~~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 |||
| 66 |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67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告同时披露。 | ||
| 68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69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70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71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 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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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 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 |
| 73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1名。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职工董事1 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 入董事会。 |
| 74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75 | 第一百二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 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7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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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第四节专门委员会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78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 设立审 计委员会,并~~可以~~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 ~~其中审~~ ~~计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 ~~,~~ ~~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发展、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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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 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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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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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 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 82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 名,其中独立董事2 名,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83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为3 名,其中独立董事2 名,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84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与发展委 员会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1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名,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 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 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85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 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〇五条第~~ ~~(~~ ~~三~~ ~~)~~ ~~(~~ ~~四~~ ~~)(~~ ~~五~~ ~~)~~ ~~(~~ ~~七~~ ~~)~~ ~~(九~~ ~~)~~ ~~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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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 ~~的~~报告制 度; ...... |
第一百五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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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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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的全部内容 | |||
| 89 | 第一百六十九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 | |
| 90 | 第一百七十三条 ...... 6、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 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 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管理层存 在未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 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
第一百七十条 ...... 6、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 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 董事会、管理层存在未严格执行利润分 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 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
| 91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92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93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第一百七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 94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95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96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97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98 | ~~第一百八十五~~ | 删除 | |
| 99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
|
| 100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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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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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 |
第二百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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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 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 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 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 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 104 |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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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第二百一十一条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一十三条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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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 ~~。~~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由于条款的新增或删减,《公司章程》的条款序号、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以 及目录页码已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