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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OPTIC CORP.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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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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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业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 管理业务,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 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在符合国家政策及科创板相关业务规 则要求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 对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的理财、信托及 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 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需根据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 行任何现金管理活动。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五条 现金管理原则

(一)现金管理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 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用于现金管理业务的资金仅限于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必 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

(三)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管理产品的发 行方应为财务状况、诚信记录良好、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中 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 件:

1、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不得投资于以股票、利率、 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产品。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流程

第六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该按照《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在授权额度及权限范围内执行。

第七条 总经理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在授权额度及权限范围内负责现 金管理方案的审批。

第八条 财务部为现金管理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 调研、论证,对现金管理进行风险评估,并向董事会提交现金管理方案及建议。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九条 风险控制

(一)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原则选择金融机构的中、低风险投资品种进行 安全的短期现金管理;

(二)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 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公司董事会负责对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监督,定期 对所有投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核实;

(四)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信息披露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公司信息披 露审批流程后,对现金管理相关信息予以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第五章保密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现金管理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现金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进行披露的信息除外。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 资相同的产品,否则视为违反保密制度,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不一致时,以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和修订。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