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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OPTIC CORP.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Mar 2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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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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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 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 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 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

  • 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一)审计委员会;

  •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

  • 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 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通过与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谈判,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与竞争性报价,最 终选出符合质量标准、服务要求及价格合理的综合评价最优的一家;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 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 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 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 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丨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丨/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 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 聘文件内容;

(三)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事务所 的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 务部,财务部严格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确定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财务部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五)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客观评 价,最终依评价办法得出结论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方可与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除依本制度选聘作 业流程作客观评分以外,还应对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审计质量做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 东大会审议续聘事宜;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八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 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 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 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 信息泄露风险。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 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 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 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发出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的,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 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 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拟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 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 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 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 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 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