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MLOPTIC CORP.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Nov 28, 2025

58446_rns_2025-11-28_7429fa06-685d-4026-88ca-e382e7d489e4.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简称:茂莱光学

公告编号: 2025-091

证券代码: 688502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33 号)同意 注册,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56,25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 6 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 行数量为 562,500 手(5,625,000 张)。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6,250.00 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813.5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5,436.50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到位,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苏公 W 〔2025〕B08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 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 项存储和使用,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

管。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代表公司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的制度,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账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信息
1 超精密光学生产
加工项目
南京茂莱光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025900078510000
2 南京茂莱精密测
量系统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分行
0150280000005878
3 超精密光学技术
研发中心项目
南京茂莱光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分行
8110501012402862347
4 南京茂莱精密测
量系统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分行
8110501011602865589
5 补充流动资金 南京茂莱光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500183019904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 (一)三方监管协议 1 的主要内容

  • 甲方: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25900078510000,截至 2025 年 11 月 13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超精密光学生产加工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 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哲、唐加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 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 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 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 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三方监管协议 2 的主要内容

甲方 1: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南京茂莱精密测量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与“甲方 1” 合称“甲方”)

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150280000005878,截至 2025 年 11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 2 超精密光学生产加工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2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 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哲、唐加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 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 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 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 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 3 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501012402862347,截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超精密光学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 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 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 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 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 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三方监管协议 4 的主要内容

甲方 1: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南京茂莱精密测量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与“甲方 1” 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501011602865589,截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 2 超精密光学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 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2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 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哲、唐加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 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 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 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 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三方监管协议 5 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00183019904,截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 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哲、唐加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 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 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 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 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