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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le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pr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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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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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464 盟立 公司提供
| 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110/04/23 | 發言時間 | 17:28:42 |
| 發言人 | 林芳毅 | 發言人職稱 | 財務長 | 發言人電話 | (03)5783280 |
| 主旨 | 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
| 符合條款 | 第 | 11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10/04/23 |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4/23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2,000,000股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且期間經本公司認定未曾 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員工行為守則、信託契約、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誠信經營 守則、工作規則、競業禁止與保密守則或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並達成公司 所設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於各年度既得日之既得比例分別如下: 屆滿一年:20% 屆滿二年:25% 屆滿三年:25% 屆滿四年:30% (2)個人績效指標: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考核評等達B(含)以上。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成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無償收回並辦理 註銷。 (2)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得獲配之員工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且符合一定績效 表現之員工為限。 (2)獲配資格員工限為以下各類員工: 1.與本公司未來發展相關之關鍵人員; 2.個人表現對公司具相當價值;或 3.核心新進員工。 (3)實際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惟具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關鍵優秀人才,以達成公司中、長期目標,期能激勵員工全力以赴達成 公司營運目標,得以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更高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 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依普通股每股收盤價為50元估算,既得條件於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為110年 8,334仟元、111年22,083仟元、112年25,000仟元、113年27,083仟元、114年 17,50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若依110年4月份流通在外股數195,531,226股估算,每年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 額110年~114年分別約為新台幣0.04元、0.11元、0.13元、0.14元及0.09元,對本公 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本公司預計以買回庫藏股註銷方式抵銷股本膨脹影響,將另提董事會決議之。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 等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 不限於:股息、股利、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其取得之配股配息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相關作 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提報股 東會決議通過後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 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 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辦理股票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全權代理 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 、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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