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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acle Automation Engineering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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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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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 称"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 的原材料,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现货交易中材 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2、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 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 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3、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 期保值业务;
4、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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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 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行使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期货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由 9 名成员组成,包括:总经理、分管副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业务部门人员、风控部人员、审计部人员、具体使用套期保值所涉及子公司的总经理及其财 务负责人各一名。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以会议形式进行决策,须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 过。
第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管理;
2、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及额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听取子公司套期保值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4、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6、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具体使用套期保值所涉及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作为套期 保值业务负责人,主要职责为:
1、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制订套期保值计划,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 的分析,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2、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在每笔交易前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工 作小组报告,并建立事后复核制度;
3、其他操作业务及日常管理与联系工作。
第九条 公司风控部及审计部负责审查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筹集、账务处理等;公司证 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业务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当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计划经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审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1、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专项意见。
2、公司可在董事会上对期货套期保值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金额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期货套期保值占用保证金额度不应超过已批准的投资额度。在已批准的额 度范围内每次具体操作无需再经董事会批准。
3、董事会授权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各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4、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保证金额度占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还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5、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 后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 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套期保值》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 制等专业人员,指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 的人员签署。
第十六条 公司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 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 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期货套期 保值交易方案,经风控部、审计部预审,报经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 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批准 后的交易方案应报送风控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授权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根据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报 交易保证金申请,根据批准后的申请拨付资金。资金到位后,业务人员根据批准的期货套期 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时机建仓、平仓等,平仓前须确认与之匹配的现货购销合同已执行。
第二十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业务人员应于 1 个交易日内及时将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 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打印并传递给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进行审核,审计部和财 务部进行存档。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核对资金往来单据及结算单,每月末与业务人员核对保证金余 额,审核无误后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慎重选择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2、慎重选择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或者代理机构的发展变 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 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或代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定期及不定期地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业务人员 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 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业务人员应于每天收市后将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等 信息,形成专门报告或标准帐表,并及时上报相关负责人。
(2)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如果损失 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该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应立即 向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报告,由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做出决策。
(3)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人员,如发现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 应立即向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汇报。同时,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 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4)公司风控部和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期 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报告:
1)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2、风险处理程序:
(1)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1、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业务人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 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2、当发生属于公司业务人员过错的错单时,业务人员应立即上报相关负责人,并下达 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 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 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 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申请、资金管理等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 责监督。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报告新建头寸情 况、计划建仓、平仓头寸情况、最新市场信息状况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公司财务人员进行套期 保值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境内期货业 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 限至少 10 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 订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