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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acle Automation Engineering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Apr 1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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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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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解除收购苏州市物资再生有限公司相关协议的核查意见

作为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奇股份”或 “公司”)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 券”或“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天奇股份解除收购苏州市物 资再生有限公司相关协议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协议签订情况

1、 2014 年6 月12 日天奇股份与昆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苏州市物资再生有限公司、陆月强(以下简称交易各方)签订了《关 于苏州市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 协议》”)。

2、交易各方于2014 年7 月25 日签署《关于苏州市物资再生有 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 议》”)。

3、交易各方于2015 年3 月11 日签署《昆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 限公司、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与 陆月强关于苏州市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

“《股权转让协议》”)。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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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奇股份以7000 万元价格收购昆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所持有的苏州市物资再生有限公司70%股权。

2、业绩承诺:苏州市物资再生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月强承诺 苏州市物资有限公司2015 年至2018 年度每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 2000 万元;承诺期内苏州市物资再生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总额不低 于8000 万元,如在承诺期届满前其经审计的净利润累计总额达到 8000 万元,则陆月强的承诺期提前结束。

三、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经天奇股份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决定暂停原募投项目汽车制造物流装 备生产线项目的实施,其中7000 万元用于支付收购苏州再生物资有 限公司70%的股权。

四、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昆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转让方”)

乙方: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方“) 丙方:苏州市物资再生有限公司(“目标公司”) 丁方:陆月强(“实际控制人”) 2、协议解除

由于丁方陆月强无法完成对丙方目标公司所做的业绩承诺,基于 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各方就《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及《股权 转让协议》解除相关事宜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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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遵照履行。

(1)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各方分别于2014 年6 月12 日 签署的《框架协议》、于2014 年7 月25 日签署的《补充协议》、于 2015 年3 月11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框架协议》、《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除本 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无需履行《框架协议》、《补充协议》、《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的义务或权利。

(3)《框架协议》、《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任一 方不因对方已履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该等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他 原因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其他赔偿责任。

3、权利义务

(1)返还股权转让价款

①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分期返还股权转让款,第一期款项甲 方应当于协议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 1000 万元,第二期款项甲方应当于2016 年5 月31 日前向乙方指定 银行账户支付2000 万元,第三期款项甲方应当于2016 年6 月30 日 前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1500 万元,第四期款项甲方应当于2016 年7 月31 日前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1000 万元,该等款项于本协 议生效后自动冲抵甲方应返还的乙方依照《股权转让协议》已支付的 5,500 万元股权转让款;

②甲方应当于2016 年7 月31 日前将5,500 万元股权转让款的利 息(依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日结算,利息起算点为自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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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每笔股权转让款至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至甲方将最后一笔股权 转让款全部返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止)返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 户,因前述事项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款项到达乙方指定银 行账户之后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自行负担。

乙方指定帐户:

公司名称: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无锡建行洛社支行 开户帐号:32001617160059106374

(2)解除股权转让

①自本协议约定支付第二期款项2000 万完毕之日,甲方、丙方、 丁方等以有效资产(包括土地房产等)做抵押,且相应资产评估价值 能够覆盖甲方未支付剩余款项,在办理完相关抵押登记手续之后甲方 可以要求乙方协助将登记在乙方名下的目标公司70%股权返还至甲方 名下,协助时间至股权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为止;若甲方无以上要求, 乙方应当在甲方付清所有款项之后协助将登记在乙方名下的目标公 司70%股权返还至甲方名下,甲方、乙方、丁方负责办理该等解除股 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 返还中介费用

甲方应于2016 年7 月31 日前向本协议第2.1 条项下银行账户返 还乙方依照《股权转让协议》向第三方中介机构所支付的费用合计 66 万元(其中律师费10 万、审计费10 万、评估费16 万、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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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20 万,中介机构差旅费、办公费等10 万),返还前述费用所产生 的手续费等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②鉴于甲方与丁方无法完成《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业绩承诺而导 致各方解除《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应 于2016 年7 月31 日前向乙方支付200 万元赔偿金,用于赔偿乙方因 此所受到的损失。

五、保荐机构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鉴于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天奇股份与各方 解除收购苏州市物资再生有限公司相关协议,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天奇股份解除收购 苏州市物资再生有限公司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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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解除收购苏州市物资再生有限公司相关协议的核查意见》签字

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顾叙嘉 成 鑫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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