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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acle Automation Engineering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1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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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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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1437/FY/2017-168

根据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 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 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下午 2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贵公司 第 六 届 董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15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股 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手续、会务联系方式, 以及"于 2017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由于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 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 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 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下午 2 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方式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白开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截至 2017 年 5 月 8 日下午 3 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 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 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18,751,825 股,占贵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 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742,600 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0.470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20,494,42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2.52%。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持股 5%以下的投资者)共计 3 名,拥有及代表的 股份为 1,74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03%。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 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2016 年度公司财务决 算方案》、《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6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2016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公 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2017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续聘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等议案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 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 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 表和贵公司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

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16 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8,751,8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53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7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8,766,2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5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72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8,766,2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5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72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2016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8,766,2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57%;反对 1,72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8264%;反对 1,72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2016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8,766,2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5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72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2017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8,766,2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5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72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续聘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8,766,2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57%;反对 1,64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8264%;反对 1,64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828%;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908%。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98%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 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丁明明

负责人:

张敬前 谢道铕

2017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