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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metals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Mar 2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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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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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免程序,优化董事会、管理层的人员组成 和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对公司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 人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牵头单位,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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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组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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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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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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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泛选择合格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候选人选;
(四)对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和提名人选,不干预提名委员会的工 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形成书面方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股权结构,研究公司对董事、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选择董事、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候选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四)征求初选人对提名的意见;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总经理 和董事会秘书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开展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 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涉及委员会成员的议题,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内容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