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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metals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6
Jun 1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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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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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五矿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召集并主持监 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履行其职
权。
第四条 监事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 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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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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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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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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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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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十)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 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送达全 体监事。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应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 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时,应在董事会召开之前一至两个工 作日召开。
监事会会议通知内容,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 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按累积投票制选举或由股东大 会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监事可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进行。职工代表大会超过半数表决权时,方可产生 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
公司监事至少应有 1 名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不得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人员,遵从《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 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四条 监事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监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对所议事项应当进行记录。特殊情况下可以 采取传真方式,但应将议事过程做成记录并由所有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会议举手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专门记录册、记录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在公司存续期和保存期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妥善保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关文件资料并将其整理成 册,以供备查。
第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于2006 年6 月9 日经公司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通过)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