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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XIN NEW MATERIAL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Oct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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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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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068 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公告编号:2021-051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84 号)核准同意,明新旭腾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4,150 万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3.17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96,155.50 万元,扣除与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8,955.5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7,200.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 额已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汇入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10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09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延期的议案》,同 意将公司“年产 50 万张高档无铬鞣牛皮汽车革工业 4.0 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辽宁富新新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江苏明新旭腾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腾科技”),实施地点相应由辽宁省阜新市皮革产业 开发区变更为江苏省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并同意根据项目变更增设募集资金账户。

公司于近日与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阜新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清河门支行、旭腾科技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 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 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用途
江苏明新旭腾科技有限公司 阜新银行股份有 0 年产50 万张高档无铬鞣牛皮汽车革工业4.0 建设项目
限公司清河门支 1200100009116724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旭腾科技(以下简称“甲方二”)、阜新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江苏明新旭腾科技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0100009116724,截至2021 年10 月20 日,专 户余额为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0 万张高档无铬鞣牛皮汽车革工业 4.0 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 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 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及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志勇、关伟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真实、 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一、甲方二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 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一、甲方二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 专户,甲方一、甲方二或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1 个工作日内及时通 知其他各方。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

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就前述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通 知之日起30 工作日内未能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贸仲”)进行仲裁(且提交争议的仲裁机构仅 应为贸仲)。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 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且仲裁庭由三位 仲裁员组成,提起仲裁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就仲裁作出答辩的一 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应为在国际金融、证券领域经验丰富 和声望较高的专家,并由各方共同选定,若各方未在第二位仲裁员被指定之日 起20 工作日内达成协议指定首席仲裁员,则由贸仲主任指定。在争议解决过程 中,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应继续全面履行本协议。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特此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