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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XIN NEW MATERIAL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Feb 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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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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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068 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公告编号:2021-005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84 号)核准同意,明新旭腾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4,150 万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3.17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96,155.50 万元,扣除与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8,955.5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7,200.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 额已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汇入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10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0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部 分募集资金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富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富新”)

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9,800 万元的借款,用于实施“年产 50 万张高档无铬鞣 牛皮汽车革工业 4.0 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于近日与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辽宁富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
户余额
用途
辽宁富新新
材料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
专户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嘉兴科
技支行
33050110836100000959
0
年产50 万张高档
无铬鞣牛皮汽车革
工业4.0 建设项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辽宁富新(以下简称“甲方二”)、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 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辽宁富新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 33050110836100000959,截至 2021 年 02 月 03 日,专 户余额为 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50 万张高档无铬鞣牛皮汽车革工业 4.0 建设 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及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志勇、赵晶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真实、 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一、甲方二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 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一、甲方二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甲方一、甲方二或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 方。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好 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就前述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通知之 日起 30 工作日内未能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贸仲”)进行仲裁(且提交争议的仲裁机构仅应为贸 仲)。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 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且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组成, 提起仲裁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就仲裁作出答辩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 一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应为在国际金融、证券领域经验丰富和声望较高的专家, 并由各方共同选定,若各方未在第二位仲裁员被指定之日起 20 工作日内达成协 议指定首席仲裁员,则由贸仲主任指定。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本 协议各方应继续全面履行本协议。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特此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02 月 0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