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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Tech (Nanjing)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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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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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京市汉中路169 号金丝利国际大厦11、12 楼

电话:(025)84715285 传真:(025)84703306 邮编:210029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苏高律股字[2021]第[0502]号

致: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杨从兴、龚鹏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微医 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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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20 日以前(2021 年 4 月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发布《关于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1 年4 月28 日在上交所网站发布《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出席人员资格、投票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5 月10 日下午14:00 在南京市江北新区高科三路1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5 月10 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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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6,667,985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27.4996%。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共4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4,551,6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4113%。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上未提出任何未在《关于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上列明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 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下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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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 1、《关于<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关于<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关于<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4、《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 5、《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6、《关于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7、《关于续聘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8、《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 9、《关于以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10、《关于向有关商业银行申请2021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时,本次会议听取了《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 职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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