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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C — Annual Report 2018
Jun 1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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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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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血素 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案限交到108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ו בנחו שין
师语言 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星期四)上午九時正
地點: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展業一路2號1樓101會議室
記錄:周繼 主席:董事長 苗豐強
出席董事:苗豐強、何繼武、許賜華、張光正、魏永篤
出席獨立董事:呂學錦、馬紹祥
出席監察人:焦佑鈞
列席:林繼恆律師、溫芳郁會計師
出席:出席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包含本次股東會委託書徵求人及非屬徵求委託書 之受託代理人)持有股數為 707,267,457 股,逾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922.941.241 股 (已扣除公司法第一七九條規定無表決權之股數) 二分之 一,佔76.63%。
$-1-$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略。
三、報告事項
第一案
案由:本公司107年度營業報告,敬請 鑒察。 說明:107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
第二案
案由:監察人查核107年度各項表冊報告,敬請 鑒察。 說明: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二。
第三案
案由:本公司107年度員工及董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敬請 鑒察。
說明:依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 低於獲利百分之零點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監事酬勞。經董 事會決議通過分派 107 年度之員工及董監事酬勞分別為新台幣 3,312,630 元及新台幣3,600,000元,皆以現金方式發放。
第四案
ILIKE!
案由:修正「道德行為準則」報告,敬請 鑒察。
說明:為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本公司修正「道德行為準則」部分條文,修正之 前後部分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三。
四、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107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敬請 承認。
說明:(一)本公司 107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送 請監察人查核竣事,有關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均已刊載於附件一及 附件四。
(二)敬請 承認。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投票時出席股東表決權總數為 707,271,605 權
| 表決結果 | 權數(含電子投票)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贊成 | 667,125,421 權 | 94.32% |
| 反對 | 15,822 權 | $0.00\%$ |
| 無效 | 0 權 | $0.00\%$ |
| 棄權/未投票 | 40,130,362 權 | $5.67\%$ |
本案照原董事會提案表決通過。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107年度盈餘分派案,敬請 承認。
說明: (一)本公司107年度稅後盈餘為新台幣3,296,248,892元,盈餘分配表業 經監察人查核竣事,茲附如次(將以107年度之盈餘優先分配):
107年度盈餘分配表
置付:新台幣元
ILLENTIFICATION
| --- 77 1 11 7 0 | ||
|---|---|---|
| 項 目 |
金 | 額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581,780,901 | |
| (一)加: 適用 IFRS 9 影響數 | 214,703,263 | |
| 加: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確定福利計畫精算利益 | 4,138,535 | |
| 減:採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股權淨值變動數 | (15,584,900) | |
| 加:子公司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49,852,111 | |
|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 834,889,910 | |
| (二)加:本年度稅後盈餘 | 3,296,248,892 | |
| 減:法定盈餘公積 | (329, 624, 889) | |
| 減: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附註) | (12, 264, 753) | |
| 可供分配盈餘 | 3,789,249,160 | |
| (三)本期分配項目 | ||
| 股東紅利(現金股利每股1.50元) | (1,405,151,540) | |
| 股東紅利(轉增資配股每股1.50元) | (1,405,151,540)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978,946,080 | |
| 附註:特別盈餘公積係依金管證發字第1010047490號令規定,就子公司在期末因 | ||
| 持有母公司股票市價低於帳面價值之差額,依持股比例計算提列相同數額之 | ||
| 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 |
(二)上表之股東配股配息率為截至108年1月31日有權參與配發總股數 936,767,693 股估算之數字。另嗣後如因本公司有權參與配發之股數 增減,股東配股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三)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
$-3-$
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列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四)敬請 承認。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投票時出席股東表決權總數為 707,271,605權
| 表決結果 | 權數(含電子投票)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贊成 | 680,314,643 權 | 96.18% |
| 反對 | 24,142 權 | $0.00\%$ |
| 無效 | 0 權 | $0.00\%$ |
| 棄權/未投票 | 26,932,820 權 | 3.80% |
本案照原董事會提案表決通過。
五、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為修正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事,謹提請 公決。
說明: (一)依 107年8月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083291號令之規定及配合 設置審計委員會和實務作業需要,擬修正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 文,修正之前後部分條文對照表,請詳附件五。
(二)敬請 公決。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投票時出席股東表決權總數為 707,271,605權
| 表決結果 | 權數(含電子投票)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贊成 | 670,063,935 權 | 94.73% |
| 反對 | 10,453,381 權 | 1.47% |
| 無效 | 0 權 | $0.00\%$ |
| 棄權/未投票 | 26,754,289 權 | 3.78% |
本案照原董事會提案表決通過。
第二案
(董事會提)
THE ROLL POINT POINT COMPLETED AND INTERVALS
Candi Birth William Birth Candidally
案由:為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事,謹提請 公決。
- 說明:(一)為充實營運資金,擬自截至107年底可分配盈餘提撥股東紅利新台幣 1,405,151,54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140,515,154股,依截至108年1月 31 日有權參與配發股數 936,767,693 股估算,每仟股無償配發 150股, 惟實際配股率應按增資基準日股東名簿上記名股東之持股比例計算。
- (二)本次增資新股,股東派發之新股不足一股者,得由股東自行併湊,於 增資基準日之次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登記,逾期未辦理 者改發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現金按面額 承購之。
- (三)本次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俟股東常會通過並申報主 管機關生效後,授權董事會另訂增資基準日,屆時另行公告之。
- (四)嗣後如因本公司有權參與配發之股數增減,股東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 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 (五)本盈餘轉增資計書,如因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核示而必須變更時,提 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
(六)敬請 公決。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投票時出席股東表決權總數為707,271,605權
| 表決結果 | 權數(含電子投票)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贊成 | 680,292,612 權 | 96.18% |
| 反對 | 228,853 權 | 0.03% |
| 無效 | 0 權 | $0.00\%$ |
| 棄權/未投票 | 26,750,140 權 | 3.78% |
本案照原董事會提案表決通過。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由:為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 序」、「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董事及監察人選
舉辦法 , 部分條文事, 謹提請 公決。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1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41072號令 之規定及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和實務作業需要,擬修訂本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資金貸與 他人作業程序」、「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部分條文,修訂之前後部分條文對照表,請詳附件六至附件十。
(二)敬請 公決。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 表決結果 | 權數(含電子投票)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贊成 | 680,275,696 權 | 96.18% |
| 反對 | 41,441 權 | $0.00\%$ |
| 無效 | 0 權 | $0.00\%$ |
| 棄權/未投票 | 26,954,468 權 | $3.81\%$ |
投票時出席股東表決權總數為 707,271,605權
本案照原董事會提案表決通過。
六、選舉事項
(董事會提)
案由:為改選董事案,謹提請 選舉。
說明: (一)本公司現任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自105年6月21日起至108年6月20日
止,為期三年即將屆滿。
(二)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擬提請本次股東常會選舉董事十人(含獨立董 事三人), 選舉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新任董事將自當選之日起就
任,即自108年5月30日起至111年5月29日止,任期三年。 (三)本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本公司108年2月26日董事會審查通
過,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相關資料請詳附件十一。 (四)敬請 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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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結果:選舉董事七人、獨立董事三人,名單如下:
| 當選別 | 股東戶號或 統一證號 |
股東戶名或姓名 | 當選權數 |
|---|---|---|---|
| 6 | 苗豐強 | 624,380,928 | |
| 117 | 何繼武 | 572, 151, 487 | |
| A120667XXX | 焦佑鈞 | 536,308,459 | |
| 226 |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魏永篤 |
532,592,831 | |
| 董事 | 226 |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張光正 |
529, 297, 266 |
| 57 | 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許賜華 |
526,295,747 | |
| 57 | 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蘇亮 |
524,351,817 | |
| A128427XXX | 馬紹祥 | 522,544,769 | |
| 獨立董事 | H100330XXX | 呂學錦 | 520,087,780 |
| J102300XXX | 蔡清彦 | 518,769,504 |
七、其他議案
(董事會提)
THEFFERENT ENDING:
案由:擬提請股東常會同意解除董事競業之限制,謹提請 公決。 說明:(一)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 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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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108年股東常會改選之全體董事,可能有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
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為配合事實需要,擬同意解除董事、法人董 事代表人或法人股東代表人當選為董事之法人股東其競業之限制。
(三)擬解除董事之競業內容如下表:
| 董事 | 兼任他公司董事及經理人明細 |
|---|---|
| 聯華實業(股)公司 | |
| 聯成化學科技(股)公司 | |
| 苗豐強 | 聯強國際(股)公司 |
| 神基科技(股)公司 | |
| 神通電腦(股)公司 | |
| 神通資訊科技(股)公司 | |
| 聯華氣體工業(股)公司 | |
| 國泰人壽保險(股)公司 | |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公司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公司 | |
| 國泰金融控股(股)公司 | |
| 國泰綜合證券(股)公司 | |
| 三趨科技(股)公司 | |
| 何繼武 | 富達航太(股)公司 |
| 喬鼎資訊(股)公司 | |
| 輝創電子(股)公司 | |
| 聯強國際(股)公司 | |
| 遠東百貨(股)公司 | |
| 魏永篤 | 國泰金融控股(股)公司 |
| 【聯成化學科技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公司 |
| (股)公司代表人】 | 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公司 |
| 劍麟(股)公司 | |
| 永勤興業(股)公司 | |
| 奇力新電子(股)公司 |
| 董事 | 兼任他公司董事及經理人明細 |
|---|---|
| 華邦電子(股)公司 | |
| 新唐科技(股)公司 | |
| 焦佑鈞 | 華新麗華(股)公司 |
| 華新科技(股)公司 | |
| 聯強國際(股)公司 | |
| 台灣水泥(股)公司 | |
| 神通電腦(股)公司 | |
| 神通資訊科技(股)公司 | |
| 毛寶(股)公司 | |
| 蘇亮 | 悠遊卡(股)公司 |
| 【神通電腦(股) | 資通電腦(股)公司 |
| 公司代表人】 | 遠通電收(股)公司 |
| 神通光通信(股)公司 | |
|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公司 | |
| 遠創智慧(股)公司 | |
| 日勝生活科技(股)公司 | |
| 呂學錦 | 中磊電子(股)公司 |
| 新鼎系統(股)公司 | |
| 未來市(股)公司 | |
| 馬紹祥 | 泰豐輪胎(股)公司 |
| 美克森企業(股)公司 | |
|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公司 | |
| 蔡清彦 | 中華開發資本(股)公司 |
| 源思科技(股)公司 | |
| 神通電腦股份 | 資通電腦(股)公司 |
| 有限公司 | 遠通電收(股)公司 |
| 聯強國際(股)公司 | |
| 聯成化學科技 | 聯華實業(股)公司 |
| 股份有限公司 | 聯華聯合液化石油氣(股)公司 |
(四)敬請 公決。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投票時出席股東表決權總數為 707,271,605權
| 表決結果 | 權數(含電子投票)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贊成 | 676,589,725 權 | 95.66% |
| 反對 | 2,235,340 權 | $0.31\%$ |
| 無效 | 0 權 | $0.00\%$ |
| 棄權/未投票 | 28,446,540 權 | $4.02\%$ |
本案照原董事會提案表決通過。
八、臨時動議:無。
九、散會
附件一
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107 年度營業報告書
107 年度營業結果、預算執行情形及獲利能力分析
神達投控 107 年度合併營業額為新台幣 307.52 億元,稅前淨利為 34.73 億元,每 股稅後盈餘為 3.58 元。由於本公司於 107 年度未公開財務預測,因此無預算達成 情形可茲提報。
107 年度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研究發展狀況、創新應用與得獎如下:
-
- 神雲/TYAN 推出全系列支援 AMD EPYC™處理器的高性能運算(HPC)及儲 存伺服器。
-
- 神雲/TYAN 發表支援 Intel® Xeon® Scalable 處理器的 HPC、儲存和雲端伺服器 平台。
-
- 神雲/TYAN 推出支援 NVIDIA® Tesla®處理器為人工智慧及深度學習優化設計 伺服器平台。
-
- 神雲推出獲得 OCP(Open Compute Project)認可的 ESA(Enclosure Sub Assy),以 及 25G 乙太網路雙孔 OCP 2.0 Adapters Mezzanine。
-
- 神雲發表最新專為企業儲存高效能與低延遲技術需求設計的 PCIE Gen4 JBOF 儲存系統。
-
- Mio 2018 年連續 10 年蟬聯消費者導航機理想品牌,以及最佳行車記錄器冠軍。
-
- 神達數位「行動裝置管理系統」獲得台北國際車用電子展終端產品及零組件類 「銅牌獎」。
-
- 發表新款 Mio MiVue™ 798 行車紀錄器搭配最高規格 2K(1600) QUHD 錄影品 質。
-
- 發表首款專為機車設計的分離式行車記錄器 Mio MiVue™ M760D,採用超級電 容器設計。
- 10.Mio 以行車紀錄器成功進入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與越南等東南亞市場。
- 11.神達電腦提供資訊通信業智能環控與智能服務系統。
- 12.導入機器人流程自動化 RPA(Robotic Process Automation)於辦公室作業系統, 改善流程,增加效率。
108 年展望及營運方向
【★】 108 年全球 IT 支出預測將達到 3.8 兆美元,較去年成長 3.2%,不確定因素雖多, 如英國脫歐、貿易戰和關稅等,而 IT 支出仍將成長,更多企業投入數位企業轉型, 重點逐步移轉到雲端服務與物聯網裝置,使得資料中心呈現穩定成長局勢。車聯 網(Connected Car)領域到西元 2021 年的複合成長率(CAGR)上看 23%,成為 物聯網市場中成長最快的應用,由於自駕車與車聯網應用需求強勁,相關科技的 研發隨著聯網技術提升與政府立法成為未來成長關鍵。
在全球持續變異的科技產業中,競爭模式不斷改變,從供應鏈的競爭,走向生態 系的競爭,於是更多企業用雲端運算、行動、大數據分析、人工智慧等重組架構, 加速創新與推動企業數位轉型,我們不同業務將面對加劇的挑戰與更多的機會。
神達投控集團歷經數位轉型的變革,專注客製化需求,提升價值與服務覆蓋面。 負責雲端資料與運算設備和嵌入式系統為核心發展的神雲科技,以扎實精進的技 術研發,擁抱開源架構,以合縱連橫的方式加強競爭力,間接或直接提供客戶最 佳總體成本解決方案。以車用、智聯網與專業商用方案為主的神達數位,以聯網 能力、衛星導航延伸的適地性服務,以及行車記錄器延伸的影像相關科技服務為 核心競爭力,站穩腳步,投資在未來更寬廣的車聯網領域。神達投控除了擬定集 團發展藍圖、投資及策略聯盟角色之外,將持續推動集團數位轉型,追求價值型 成長與獲利,以穩健的成長與獲利回饋長期支持的股東。
敬祝
安康

附件二
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董事會編送本公司一○七年度(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七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財務報表,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溫芳郁會計師及 鄭雅慧會計師查核竣事,連同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派案,經 本監察人等查核後認為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令,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 之規定,備具報告書,敬請鑑察。
此上
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一○八年股東常會
監察人:焦佑鈞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中 華 民 國 一 ○ 八 年 三 月 八 日
附件三
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道德行為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理由 |
|---|---|---|
| 第一條 (訂定目的及依據) | 第一條 (訂定目的及依據) | 配合設置審 |
| 為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行為 | 為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行為符合道 | 計委員會。 |
| 符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 | 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 | |
| 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爰參照「上市 | 解公司道德標準,爰參照「上市上櫃公 | |
| 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 | 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訂定本 | |
| 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 準則,以資遵循。 | |
| 第二條 (應遵循事項) | 第二條 (應遵循事項) | 配合設置審 |
| (一)防止利益衝突: | (一)防止利益衝突: | 計委員會。 |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 | 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應以客觀及 | |
| 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 | 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且不得 | |
| 務,且不得以其在公司擔任之職 | 以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 | |
| 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父母、 | 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二親 | |
| 子女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 | 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 | |
| 當利益。 | 本公司與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 | |
| 本公司與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 | 業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 | |
| 業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 | 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之 | |
| 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之 | 情事時,前述人員應主動說明其 | |
| 情事時,前述人員應主動說明其 | 與本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 |
| 與本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 ||
| (二)避免圖私利之機會: | (二)避免圖私利之機會: | |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不 | 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不得為下列 | |
| 得為下列事項:(1)透過使用公司 | 事項:(1)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 | |
| 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 | 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 | |
| 圖私利之機會;(2)透過使用公司 | 機會;(2)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 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 |
|
| 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 | (3)與公司競爭。當公司有獲 | |
| 取私利;(3)與公司競爭。當 | 利機會時,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 | |
| 公司有獲利機會時,本公司董 | 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 | |
| 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有責任增加 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 |
合法利益。 | |
| (三)保密責任: | (三)保密責任: | |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對 | 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對於公司本 | |
| 於公司本身或其進(銷)貨客戶 | 身或其進(銷)貨客戶之資訊, | |
| 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 | 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 | |
| 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 | 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 | |
| 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 | 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 | |
| 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 | 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 | |
| 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 公開資訊。 | |
| (四)公平交易: | (四)公平交易: |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理由 |
|---|---|---|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 | 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應公平對待 | |
| 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戶、 | 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 | |
| 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 | 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 | |
| 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 | 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 | |
| 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 | 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 | |
| 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 | 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 | |
| 取不當利益。 | 益。 | |
| (五)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 (五)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 |
|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均有責任 | 董事或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公司 | |
| 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 | 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 | |
| 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若被偷 | 用於公務上,若被偷竊、疏忽或 | |
| 竊、疏忽或浪費均會直接影響到 | 浪費均會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 | |
| 公司之獲利能力。 | 能力。 | |
| (六)遵循法令規章: | (六)遵循法令規章: | |
| 公司應加強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 | 公司應加強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 | |
| 令規章之遵循。 (七)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 |
令規章之遵循。 (七)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 |
|
| 為準則之行為: | 為準則之行為: | |
| 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 | 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 | |
| 並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 | 並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 | |
| 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 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 |
| 時,向監察人、經理人、內部稽 | 時,向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 | |
| 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為 | 其他適當人員呈報。為了鼓勵員 | |
| 了鼓勵員工呈報違法情事,公司 | 工呈報違法情事,公司應訂定具 | |
| 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讓員工 | 體檢舉制度,並讓員工知悉公司 | |
| 知悉公司將盡全力保護呈報者的 | 將盡全力保護呈報者的安全,使 | |
| 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 其免於遭受報復。 | |
| (八)懲戒措施: | (八)懲戒措施: | |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有 | 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有違反道德 | |
| 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公 | 行為準則之情形時,公司應依相 | |
| 司應依相關規定處理,且即時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人員之 |
關規定處理,且即時於公開資訊 觀測站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姓 |
|
| 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事 | 名、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 | |
| 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 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 |
| 本公司並宜制定相關申訴制度,提供違 | 本公司並宜制定相關申訴制度,提供違 | |
| 反道德行為準則者救濟之途徑。 | 反道德行為準則者救濟之途徑。 | |
| 第三條 (豁免適用之程序) | 第三條 (豁免適用之程序) | 配合設置審 |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如有豁免 | 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如有豁免遵循本 | 計委員會。 |
| 遵循本準則規定之必要時,應經董事會 | 準則規定之必要時,應經董事會決議通 | |
| 決議通過,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 | 過,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允許 | |
| 露允許豁免人員之職稱、姓名及董事會 | 豁免人員之職稱、姓名及董事會通過豁 | |
| 通過豁免之日期、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 | 免之日期、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 | |
| 留意見、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 | 見、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 | |
| 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 | 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 |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理由 |
|---|---|---|
| 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 | 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抑制 | |
| 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情形發 | 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情形發生,並確 | |
| 生,並確保任何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均 | 保任何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均有適當 | |
| 有適當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 | 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 | |
| 第五條 (施行) | 第五條 (施行) | 配合設置審 |
| 本道德行為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 | 本道德行為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 | 計委員會。 |
| 行,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修正 | 行,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 |
| 時亦同。 | ||
| 第六條 (訂定日期) | 第六條 (訂定與修正日期) | 增列修正次 |
| 104 11 10 本準則訂立於民國 年 月 日。 |
104 11 10 本準則訂立於民國 年 月 日。 |
數及日期。 |
|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
附件四

會計師查核報告
(108)財審報字第18003633號
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簡稱「神達集團」)民國107年及106年 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 暨民國107年及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 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含重大會計政 第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杳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 他事項段)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足以允當表達神達集團民國107年及106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 暨民國107年 及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 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 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與神達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杳核結果及其他 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 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神達集團民國107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 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PricewaterhouseCoopers. Taiwan 11012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 27F, No. 333, Sec. 1, Keelung Rd., Xinyi Dist., Taipei 11012, Taiwan T: +886 (2) 2729 6666, F: + 886 (2) 2729 6686, www.pwc.tw

神達集團民國107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銷貨收入認列
事項說明
銷貨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三十一),考量收入對財務報 表影響重大,神達集團產品眾多、銷貨交易條件多元,銷貨收入認列時點須依照個別合 約判定貨物之控制是否移轉予客戶,因此本會計師將銷貨收入認列列為關鍵查核事項。
因應之杳核程序
本會計師主要執行杳核程序包会與管理階層討論及評估收入認列相關政策;測試收 入認列內部控制設計及執行有效性;抽查客戶交易條件及價格並核對已出貨之佐證文件 以確認入帳時間及金額之正確性;選取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定期間之銷貨交易,核對交 易文件確認銷貨交易紀錄於適當期間。
存貨之評價
事項說明
神達集團主要製造並銷售電腦及其附屬設備、通訊等相關產品,該等存貨因科技快 速變遷及受市場需求波動,產生存貨呆滯、過時陳舊之風險較高,神達集團係以成本與 淨變現價值孰低法進行存貨評價,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 (十四);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二);由於神 達集團存貨金額重大,項目眾多且評估過程涉及管理階層判斷,因此將存貨之評價列為 關鍵查核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主要執行查核程序包含與管理階層討論及評估存貨評價政策;測試用以評 價之存貨庫齡報表,檢查存貨庫齡計算邏輯及確認過時陳舊存貨項目分類適當;測試用 以決定呆滯、過時陳舊存貨淨變現價值之評估依據,進而評估備抵存貨跌價損失提列之 合理性。

其他事項
提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
列入神達集團合併財務報表部分採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其依照不同之財務報導架 構編製之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杳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杳核。該公司財務報表轉換為 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之調整,本會計師業已執行必要之杳核程序。因此, 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公司調整前財務報表所列之金 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杳核報告。神達集團於民國107年及106年度依據其他會計師杳 核報告對該公司認列之採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份額分別為新台幣 1,108,426仟元及新台幣1,250,651仟元,民國107年及106年12月31日採權益法之投資餘 額分別為新台幣10,783,025仟元及新台幣9,238,721仟元。
個體財務報告
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107年度及106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 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 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 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 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神達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 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神達集團或停止 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神達集團之治理單位(会監察人)自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 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 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錯誤或舞弊。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 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 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 $1$ 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杳核證據以作為杳核意見之基 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 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 對與杳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杳核程序,惟 其目的非對神達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mathcal{E}$
- 依據所取得之杳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滴當性,以及使神達 $4.$ 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 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 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 正杳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杳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杳核證據為基礎。惟未 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神達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5.$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 (包括相關附註) 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 以及合併財務報表 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 對於神達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 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 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包括於杳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 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 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神達集團民國107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 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 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師 事 資 務 所 誠 聯合會計 33部海马 會計師 難慧的解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 (79)台財證(一)第27815號 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六字第 0960072936號
中華民國 108年2月26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產 資 |
附註 | 107 年 |
12 31 月 額 |
日 % |
106 年 -12 月 額 |
31 日.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一) | \$ | 5,725,216 | 12 | $\sqrt{3}$ 8,056,991 |
17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 六 $(1)$ | |||||
| 融資產一流動 | 114,424 | 9,313 | |||||
| 1120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 六(三) | |||||
| 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動 | 837,497 | 2 | |||||
| 1125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一流動 | 六(四) | 1,091,146 | 2 | |||
| 1150 | 應收票據淨額 | 92,212 | 85,441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六(六)及十二(二) | 4,720,458 | 10 | 4,042,515 | $\overline{9}$ | |
| 1180 |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淨額 | 六(六)及七 | 360,980 | $\mathbf{1}$ | 489,414 | $\mathbf{1}$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t | 76,621 | 59,453 | |||
| 1220 | 本期所得稅資產 | 52,824 | 39,529 | ||||
| 130X | 存貨 | 六(七) | 6,488,102 | 14 | 6,221,954 | 13 | |
| 1410 | 預付款項 | 524,001 | $\mathbf{1}$ | 370,565 | $\mathbf{1}$ | ||
| 1470 | 其他流動資產 | 六(八)及八 | 41,214 | 33,140 | |||
| 11 XX | 流動資產合計 | 19,033,549 | 40 | 20, 499, 461 | 43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1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 六 $(\boldsymbol{\Xi})$ | |||||
| 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3,190,291 | 7 | |||||
| 1523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六(四) | 1,957,284 | 4 | |||
| 1543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 | 六(五) | |||||
| 動 | 1,113,478 | 2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六(九) | 16,714,037 | 35 | 14,903,681 | 32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十) | 7,154,611 | 15 | 6,697,711 | 14 | |
| 1760 |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 六(十一) | 1,128,292 | $\overline{c}$ | 1,146,830 | $\mathfrak{Z}$ | |
| 1780 | 無形資產 | 六(十二) | 102,788 | 134,987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六(二十八) | 440,054 | $\mathbf{1}$ | 436,762 | $\mathbf{1}$ | |
| 19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六(八)及八 | 282,529 | 295,069 | $\mathbf{1}$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29,012,602 | 60 | 26,685,802 | 57 | ||
| $1$ XXX | 資產總計 | \$ | 48,046,151 | 100 | \$ 47, 185, 263 |
100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107 | 年 12 -31 |
$\Box$ | 106 年 12 |
月 31 |
$\mathbf{B}$ | |||
|---|---|---|---|---|---|---|---|---|
| 負債及權益 | 附註 | 額 | $\frac{9}{20}$ | 額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十三) | \$ | \$ 2, 137, 655 |
5 | |||
| 212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 六(十四) | ||||||
| 融負債一流動 | 1,295 | 10,312 | ||||||
| 2130 | 合約負債一流動 | $\pi$ ( $=$ $+$ $=$ ) | 165,442 | |||||
| 2170 | 應付帳款 | 5, 281, 232 | 11 | 5, 194, 178 | 11 | |||
| 2180 |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 | t | 57,817 | 71,262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七 | 3, 326, 748 | 7 | 3,467,054 | 7 | ||
| 2230 | 本期所得税負債 | 六(ニ十八) | 233,017 | 327, 433 | 1 | |||
| 2250 | 負債準備一流動 | 六(十七) | 133, 202 | 182,337 | ||||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 | 238,831 | $\mathbf{1}$ | 261,594 | $\mathbf{1}$ | |||
| 21 X X | 流動負債合計 | 9,437,584 | 19 | 11,651,825 | 25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50 | 負債準備一非流動 | 六(十七) | 124,095 | 109,293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六(二十八) | 378, 264 | $\mathbf{1}$ | 320,954 | |||
| 2600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star$ (+ $\pm$ ) | 302,881 | $\mathbf{1}$ | 354,575 | $\mathbf{1}$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805,240 | $\sqrt{2}$ | 784,822 | $\perp$ | |||
| 2XXX | 負債總計 | 10, 242, 824 | $21\,$ | 12,436,647 | 26 | |||
| 股本 | 六(十八)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9,367,677 | 19 | 8,190,022 | 17 | |||
| 資本公積 | 六(十九) | |||||||
| 3200 | 資本公積 | 23, 370, 899 | 49 | 22,537,691 | 49 | |||
| 保留盈餘 | $\pi$ ( $=$ $+$ )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837,787 | 2 | 579,686 | 1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4, 131, 139 | 9 | 3, 111, 427 | 7 | |||
| 其他權益 | 六(ニ十ー) | |||||||
| 3400 | 其他權益 | 448, 912 | $\mathbf{1}$ | 852,239 | -1 | |||
| 3500 | 庫藏股票 | 六(十六) | $353,087$ ) ( | 1) ( | 522, 449) ( | -1) | ||
| 3XXX | 權益總計 | 37,803,327 | 79 | 34,748,616 | 74 | |||
| 重大承诺事项及或有事项 | $h(-)(=)$ | |||||||
| 重大之期後事項 | 十一 | |||||||
| 3X2X | 负债及權益總計 | \$ | 48.046.151 | $100 - $$ | 47.185.263 | 100 |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107 | 年 | 度 106 |
年 | 度 | |||
|---|---|---|---|---|---|---|---|
| 項目 | 附註 | 金 | 額 | 金 ℅ |
額 | $\%$ | |
| 4000 5000 |
蓍業收入 营業成本 |
六(二十二)及七 六(七)及七 |
30, 751, 819 25,963,951)( |
100 | 48,760,514 43,095,337) ( |
100 | |
| 5900 | 蓍業毛利 | 4.787.868 | $84)$ ( 16 |
5.665.177 | 88) 12 |
||
| 養業費用 | 六(二十六)(二十 | ||||||
| $+$ ) | |||||||
| 6100 | 推銷費用 | $1,093,521$ ( | $4)$ $($ | $1,268,344$ ( | 3) | ||
| 6200 | 管理費用 | $1, 174, 427$ ) ( | $4)$ $($ | $1, 244, 975$ ( | 2) | ||
| 6300 6000 |
研究發展費用 營業費用合計 |
$2,186,024$ ( $4.453.972$ ) ( |
7) ( $15)$ $($ |
$2,411,977$ ) 4.925.296 |
5) 10) |
||
| 6900 | 营業利益 | 333,896 | 739,881 | ||||
| 营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10 | 其他收入 | $\pi$ (二十三) | 479,033 | 1 | 377,546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二十四) | 850,095 | 3 $\left($ |
91,506) | ||
| 7050 7060 |
財務成本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 |
六(二十五) 六(九) |
$13,078$ ) | $\ddot{ }$ | 33,826) | ||
| 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 1,822,768 | 6 | 1,910,193 | 4 | |||
| 7000 | 营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3,138,818 | $\overline{10}$ | 2,162,407 | $\overline{4}$ | ||
| 7900 | 税前净利 | 3,472,714 | 11 | 2,902,288 | 6 | ||
| 7950 | 所得税費用 | 六(二十八) | 176, 465) | $\sim$ | $321, 274)$ ( | $\left( \begin{array}{c} 1 \end{array} \right)$ | |
| 8200 | 本期淨利 | 3.296. 249 |
2.581.014 | ||||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不重分频至损益之项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六(十五) | \$ | 648 | $-(\frac{1}{2})$ | 26,532) | |
| 8316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 | 六(三)(二十一) | |||||
| 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 | |||||||
| 8320 | 現評價損益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 |
六(九)(二十一) | 451, 947) ( | 2) | |||
| 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 | |||||||
| 額-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70, 311) | $-$ ( | 4,318)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 | 六(二十八) | |||||
| 8310 | 得稅 | 4,559 | 4,510 | ||||
| 不重分额至损益之项目總 貊 |
$517,051$ ) ( | $2)$ ( | 26,340)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 | 六(ニナー) | |||||
| 之兒換差額 | 369,024 | 1 6 | $1,176,850$ ( | 2) | |||
| 8362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 價損益 |
六(四)(二十一) | 725,541 | $\mathbf{1}$ | |||
| 8370 | 採用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 | 六(九)(二十一) | |||||
| 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 |||||||
| 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156,370) | 26,307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 | ||||||
| 8300 | 項目總額 其他综合损益(净额) |
(\$ | 212,654 304.397) |
$\left \ \right $ ( |
$425,002)$ ( 451.342) |
$\left \right $ $\left \right $ |
|
| 8500 | 本期综合损益總額 | 2.991.852 | 10 1 | 2,129,672 | $\overline{4}$ | ||
| 9750 | 基本每股盈餘 | $\pi$ ( $=$ $+$ $\pi$ ) | \$ | 3.58 \$ |
2.81 | ||
| 9850 | 稀释每股盈餘 | 六(二十九) | \$ | $\sqrt{\frac{2}{3}}$ 3.55 |
2.79 |



| 干公司 | $\mathbb{Z}$ ಸ ш |
|
|---|---|---|
| 資 牧 쀆 隶 |
民國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簿 | |
|---|---|
| 製 | |
| 淵 | |
| 權 峠 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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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뺑 | |
| 煳 | 融現益 金寶 曹 长 丑 |
| 供 產 備資損 |
|
| 櫟 | 合價融現益 综允金寳 他公之 $\ast$ 其按量 |
| 過益衡產 透损值资捐 |
|
| Đ | 務換額 |
| 構成 数 数 $\vec{N}$ 風質人 警接 |
|
| $_{\rm #}$ | 外表 國報差 |
| 椞 | 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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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晙 | |
| 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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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R$ | |||||||||||||
|---|---|---|---|---|---|---|---|---|---|---|---|---|---|
| Ш 106年1月1 本期淨利 |
\$ 8.156.048 | 22,446,436 اجہ |
\$307,829 | \$65,691 | 2,785,617 2,581,014 |
894,221 | 383,020 | ( \$522,449 ) | ÷ | 34,516,413 2,581,014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26,340$ ) | 1,169,851 | 744,849 | 451,342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2,554,674 | 1,169,851 | 744,849 | 2,129,672 | |||||||||
| 105年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ホ(ニ+) | 271,857 | 271,857) | ||||||||||
|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 65,691) | 65,691 | |||||||||||
| 工行使認股權 發放現金股利 DIK |
2,022,698) | 2,022,698) | |||||||||||
| 33,974 | 24,321 | 58,295 30,029 |
|||||||||||
| 採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股權净值變動數 子公司收到母公司現金股利 |
六(+八)(+ カ) 六(+丸) 六(+丸) |
30,029 36,905 |
36,905 | ||||||||||
| 106年12月31日餘額 | \$8,190,022 | 22,537,691 | \$579,686 | 3,111,427 | چ | 275,630) | 1,127,869 | (522, 449) | 34,748,616 | ||||
| 107年度 | |||||||||||||
| 107年1月1日 | \$8,190,022 | 22,537,691 | \$579,686 | 3,111,427 | پ | 275,630) | 1,127,869 | (552, 449) | 34,748,616 | ||||
| 適用 IFRS9 影響數 | $+2(2)$ | 214,703 | 1,067,345 | 1,127,869 | 154,179 | ||||||||
| 107年1月1日重編後餘額 | 8,190,022 | 22,537,69 | 579,686 | 3,326,130 | 275,630) | 1,067,345 | (522, 449) | 34,902,795 | |||||
| 本期淨利 | 3,296,249 | 3,296,249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1)$ | 4,138 | 212,654 | 521,189 | 304, 397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3,300,387 | 212,654 | 521,189 | 2,991,852 | |||||||||
| 106年盈餘指撥及分配 | $\pi(=\pm)$ |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258,101 | $\begin{array}{c} 258\,, 101\,\ 1\, , 054\,, 646\, \, ) \end{array}$ | |||||||||||
| 發放現金股利 | 1,054,646) | ||||||||||||
| 發放股票股利 | 1,216,899 | 1,216,899 | |||||||||||
| 員工行使認股權 | $\pi^{(+\lambda)(+)}_{t_0}$ | 43,196 | |||||||||||
| 子公司收到母公司现金股利 | 20,860 15,607 |
$\begin{array}{c} 64,056 \ 15,607 \ 898,481 \end{array}$ | |||||||||||
| 採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變動數 | 898,481 | 15,584) | 15,584 | ||||||||||
|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調整數 | $\begin{array}{l}\star(+\textit{t})\ \star(+\textit{t})\ \star(+\textit{t})\ \star(+\textit{t})\left(=\end{array}$ | 14,818) | 14,818) | ||||||||||
| 庫藏股註銷 | 82,440) | 86,922 | 169,362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た(十人) た(ニ十一) |
49,852 | 49,852 | ||||||||||
| 107年12月31日餘額 | 9,367,677 | 23,370,899 | \$837,787 | 4,131,139 | ఆ | 62,976) | 511,888 | (\$353,087) | 37,803,327 |




| ! | ||||
| "#\$%&' | ||||
| ()*+ | ||||
| ,-./*+ | ||||
| 01.234 | 56768 | |||
| 9#:2;//<= | 56768 | |||
| >?@A/< | B7C8 | |||
| DE.2 | B75875F8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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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H3 | B7568765 | |||
| I#9JKHL= | B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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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N | B765O8 | |||
| 'M.2 | B765P8 | |||
| Q',N | B765O8 | |||
| RS/-TUVAWX!YZ[] | B76875^8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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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台幣仟元
| 附註 | 107年1月1日 至 12 月 31 $\Box$ |
106年1月1日 至 12 月 31 日 |
||
|---|---|---|---|---|
| 投资活动之現金流量 | ||||
|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912 | \$ | |
|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增加) | 24,089 | 8,746) | ||
|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 ||||
| 資產 | € | 500,439) | ||
| 取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337,452)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 ||||
| 資產價款 | 206,068 | |||
| 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 493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減資退回股款 | 34,035 | |||
|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 | $585,459$ ) ( | 89,749) | |
|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價款 | 六(九) | 1,716,328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十) | € | $1,112,183$ ) ( | $1,271,080$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39,272 | 69,718 | ||
| 投資性不動產增加 | $\pi(+-)$ $($ 三+ | |||
| $-$ ) | $5,208$ ) ( | 11,474) | ||
| 無形資產增加 | $\pi(+\pi)(\pm +$ | |||
| $-$ ) | ( | $63,205$ ) ( | 137,453) | |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583 | 8,590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37,933)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245,207) | $1,815,086$ )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六(三十二) | |||
| 短期借款(減少)增加 | $2,137,655$ ) | 987,565 | ||
| 存入保證金增加 | 4,752 | 10,333 | ||
| 員工行使認股權 | 64,056 | 58,295 | ||
| 發放現金股利 | $\pi$ (=+)(=+ | |||
| $-$ ) | 1,039,039) | $1,992,669$ )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3,107,886) | 936,476) | ||
| 匯率影響數 | 28,015) | 12,011)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 2,331,775) | 422,681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8,056,991 | 7,634,310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 | 5,725,216 | \$ 8,056,991 |

經理人:何繼武

會計主管:黄秀玲 1999年

會計師查核報告
(108)財審報字第18003239號
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年及106年12月31日之個體資產負債表,暨 民國107年及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 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包含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 他事項段),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年及106年12月31日之個體 財務狀況, 暨民國107年及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 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 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 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與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 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 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 每度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 杳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民國107年12月31日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子公司-神達電腦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簡稱「神達電腦」)、神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簡 稱「神雲科技」)及神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其及子公司(以下簡稱「神達數位」), 帳列採 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分別為新台幣 31,508,825 仟元、新台幣 4,011,066 仟元及

1,636,397 仟元,請詳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六(四)。因對該三家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餘 額占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總額達 96.98%,對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 個體財務報表影響重大,故將神達電腦、神雲科技及神達數位之關鍵查核事項列為神達 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最為重要事項。
銷貨收入認列
事項說明
銷貨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三十一),考量收入對財務報 表影響重大,神達電腦、神雲科技及神達數位產品眾多、銷貨交易條件多元,銷貨收入 認列時點須依照個別合約判定貨物之控制是否移轉予客戶,因此本會計師將銷貨收入認 列列為關鍵查核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主要執行查核程序包含與管理階層討論及評估收入認列相關政策;測試收 入認列內部控制設計及執行有效性;抽查客戶交易條件及價格並核對已出貨之佐證文件 以確認入帳時間及金額之正確性;選取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定期間之銷貨交易,核對交 易文件確認銷貨交易紀錄於適當期間。
存貨之評價
事項說明
神雲科技及神達數位主要製造並銷售電腦及其附屬設備、通訊等相關產品,該等 存貨因科技快速變遷及受市場需求波動,產生存貨呆滯、過時陳舊之風險較高,神雲 科技及神達數位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進行存貨評價,由於神雲科技及神達數 位存貨金額重大,項目眾多且評估過程涉及管理階層判斷,因此將神雲科技及神達數 位存貨之評價列為關鍵查核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主要執行杳核程序句会與管理階層討論及評估存貨評價政策;測試用以 評價之存貨庫齡報表,檢查存貨庫齡計算邏輯及確認過時陳舊存貨項目分類適當;測 試用以決定呆滯、過時陳舊存貨淨變現價值之評估依據,進而評估備抵存貨跌價損失 提列之合理性。

其他事項-提及其他會計師之杳核
列入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個體財務報表部分間接採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其 依照不同之財務報導架構編製之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杳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杳核。 該公司財務報表轉換為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調整,本會計師業已執行 必要之杳核程序。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個體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公司調 整前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杳核報告。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107年及106年度依據其他會計師查核報告對該公司認列之採權益法認列之關聯 企業及合資捐益份額分別為新台幣 1.108.426 仟元及新台幣 1.250.651 仟元,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2 月 31 日採權益法之投資餘額分別為新台幣 10.783.025 仟元及新台幣 9,238,721 仟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 報表,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表未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繼 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 算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杳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 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杳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 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錯誤或舞弊。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 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 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 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 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 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 惟其目的非對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 $3.$ 性。
-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神 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 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 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 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 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 (包括相關附註) 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 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 6. 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個體查核案件之指導、監 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 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 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 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 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 (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 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 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事 資 誠 師 務 所 聯 合 會 計 33部漫号 會計師 難購的一年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 (79)台財證(一)第 27815號 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六字第 0960072936號
中華民國 108 年 2 月 26 $\Box$

單位: 新台幣仟元
| 107 | 月 31 年 12 |
Ε, | $\underline{106}$ | 年 12 月 31 |
Η. | |||
|---|---|---|---|---|---|---|---|---|
| 產 音 |
附註 | 額 | 額 |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 $(-)$ | \$ | 145,995 | $\mathbf{1}$ | \$ | 453,595 | $\mathbf{1}$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24 | 34 | |||||
| 1210 | 其他應收款一關係人 | セ | 487, 494 | $\mathbf{1}$ | 2,056,509 | 6 | ||
| 1220 | 本期所得税資產 | 6,417 | ||||||
| 1410 | 預付款項 | 941 | 730 | |||||
| 11 X X | 流動資產合計 | 640,871 | $\sqrt{2}$ | 2,510,868 | 7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1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 $\pi(\pm)$ | ||||||
| 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429,695 | -1 | ||||||
| 1523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六(三) | $\tilde{\phantom{a}}$ | 6,427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六(四) | 37, 241, 750 | 97 | 33,902,725 | 93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 $(\mathbf{\Sigma})$ | 3,980 | 673 | ||||
| 1920 | 存出保證金 | 100 | $\bar{z}$ | 100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37, 675, 525 | 98 | 33,909,925 | 93 | |||
| 1 X X X | 資產總計 | \$ | 38, 316, 396 | 100 | \$ | 36,420,793 | 100 | |
| 負債及權益 | ||||||||
| 流動負債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 | 8,961 | \$ | 10,644 | |||
| 2220 | 其他應付款項一關係人 | 七 | 449,382 | 1 | 1,522,192 | $\overline{4}$ | ||
| 2230 | 本期所得税負債 | 六(十四) | 54,622 | 139,336 | $\mathbf{1}$ | |||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 | 104 | 5 | |||||
| 21 X X | 流動負債合計 | 513,069 | $\mathbf{1}$ | 1,672,177 | $\sqrt{5}$ | |||
| 2XXX | 負債總計 | 513,069 | $\mathbf{1}$ | 1,672,177 | $\mathfrak s$ | |||
| 權益 | ||||||||
| 股本 | 六(七)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9,367,677 | 25 | 8,190,022 | 22 | |||
| 資本公積 | 六(八) | |||||||
| 3200 | 資本公積 | 23, 370, 899 | 61 | 22,537,691 | 63 | |||
| 保留盈餘 | 六(九)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837,787 | $\overline{2}$ | 579,686 | $\overline{2}$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4, 131, 139 | 11 | 3, 111, 427 | 8 | |||
| 其他權益 | 六(十) | |||||||
| 3400 | 其他權益 | 448, 912 | $\mathbf{1}$ | 852,239 | $\overline{c}$ | |||
| 3500 | 庫藏股票 | 六(七) | 353,087)( | $1)$ ( | $522,449$ ) ( | 2) | ||
| 3XXX | 權益總計 | 37,803,327 | 99 | 34,748,616 | 95 |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 38, 316, 396 | 100 | \$ | 36,420,793 | 100 |





單位: 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107 | 年 | 度 | 106 | 年 | 度 | |||
|---|---|---|---|---|---|---|---|---|
| 項目 | 附註 | 金 | 額 | 金 | 額 |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六(二)(四) | \$ | 3,301,845 | 100 | $\sqrt{\ }$ | 2,636,880 | 100 |
| 營業費用 | ||||||||
| 6200 | 管理費用 | 六(十二)(十三) | ||||||
| 及七 | $31,195$ ) ( | $1)$ ( | 34,540( | $-1$ | ||||
| 6900 | 营業利益 | 3,270,650 | 99 | 2,602,340 | 99 | |||
| 营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六(十一)及七 | 35,268 | $\mathbf{1}$ | 29,320 | 1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36 | $-$ ( | 625) | ||||
| 7050 | 財務成本 | 236)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35,068 | 1 | 28,695 | $\overline{1}$ | |||
| 7900 | 税前净利 | 3,305,718 | 100 | 2,631,035 | 100 | |||
| 7950 | 所得稅費用 | 六(十四) | 9,469) | $\sim$ | $50,021$ ) ( | $\left( \frac{2}{2} \right)$ | ||
| 8200 | 本期淨利 | \$ | 3,296,249 | 100 | \$ | 2,581,014 | 98 | |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6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 $\pi(1-(+)$ | ||||||
| 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 | ||||||||
| 8330 | 未實現評價損益 | $($ \$ | $23,711$ ) ( | $1)$ \$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 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 |
六(四)(十) | |||||||
| 他綜合損益之份額-不重分 | ||||||||
| 類至損益之項目 | $26,340$ ) (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493,340$ ( 15) ( | $\ket{1}$ | |||||
| 總額 | $517,051$ ( 16) ( | $26,340$ ) ( | $\ket{1}$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 | ||||||||
| 8 | ||||||||
| 8362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 | $\pi(\Xi)(+)$ | ||||||
| 評價損益 | $-$ ( | 1,073) | ||||||
| 838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 | 六(四)(十) | ||||||
| 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 | ||||||||
| 他綜合損益之份額-可能重 | ||||||||
| 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212,654 | $7\phantom{.}$ | $423,929$ ( | 16)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 | |||||||
| 之項目總額 | 212,654 | 7 | $425,002$ )( | 16)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 $304,397$ )( | $9)$ (\$ | $451,342$ )( | 17) | ||
| 8500 | 本期综合损益總額 | \$ | 2,991,852 | 91 | $\frac{1}{2}$ | 2,129,672 | 81 | |
| 9750 | 基本每股盈餘 | 六(十五) | \$ | 3.58 | $\frac{1}{2}$ | 2.81 | ||
| 9850 | 稀釋每股盈餘 | $\pi$ (十五) | \$ | 3.55 | \$ | 2.79 | ||

經理人:何繼武

會計主管:黃秀玲
| 伌 | $\mathbf{m}$ ಸ |
||
|---|---|---|---|
| r | |||
| 肃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鎭 靏 淵 權 |
2,022,698 451,342 34,516,413 58,295 2,581,014 2,129,672 30,029 36,905 \$34,748,616 |
1,054,646) $\begin{array}{r} 64\,, 056 \ 15\,, 607 \ 898\,, 481 \ 14\,, 818 \end{array}$ 3,296,249 304.397 34,748,616 154.179 34, 902, 795 2,991,852 \$37,803,327 s, |
|---|---|---|
| 账 股 藏 皥 |
522,449) 522,449 پ ٷ |
522,449) 522,449 353,087 169,362 € |
| 融現益 淵 金寶 4 ₩ 击 供產 備資損 |
744,849 \$1,127,869 383,020 744,849 |
1,127,869 \$1,127,869 |
| 樂 合质融现 淵 螔 九金實 遇其他 益按公 魔量之 透损值资捐 型 |
49,852 521,189 521,189 1,067,345 15,584 511,888 1,067,345 |
|
| 構算額 國外營運機; 財務報表換: 之 兄 換 差 : $_{*}$ 黎 |
275,630) 1.169,851 1,169,851 894,221 છ ે ÷, |
275,630) 62,976) 275,630 212,654 212,654 پې ٷ |
| 棕 爛 配 仒 $\ast$ 赒 |
271,857) 2,022,698) 26,340 2,785,617 65,691 2,554,674 2,581,014 \$3,111,427 |
15,584) 258, 101) 1,054,646) 1,216,899) 4,131,139 3,296,249 4,138 49,852 3,111,427 214,703 3,326,130 3,300,387 |
| 特別盈餘公積 鑩 |
65,691 65,691 ÷۴ |
|
| 定盈餘公積 表 保 椅 |
307,829 579,686 271,857 |
579,686 579,686 837,787 258,101 |
| ◁ 伽 $\star$ |
446,436 30,029 36,905 537,691 24,321 \$22. \$22, |
14,818) 86,922 $20,860$ 15,607 370,899 898,481 537,691 537.69 \$2, $22$ , \$23. |
| 毁 毁 爛 r. 쎪 |
8,156,048 33,974 \$8,190,022 |
$82,440$ ) 1,216,899 8,190,022 43,196 \$9,367,677 8,190,022 ç, |
| 苤 | たわい たんこくたた $\pi(\mathcal{H})$ |
た(+)(~) た(~) K(Y)(+) $+2(m)$ $\star$ (+) $\dot{\pi}(\mathcal{H})$ $\star$ (+) |
| 採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股權净值變動數 子公司收到母公司現金股利 105年盈餘指撥及分配: 106年12月31日餘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發放現金股利 員工行使認股權 Ξ 106年1月1 本期淨利 106年度 |
採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股權净值變動數 子公司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 益工具 子公司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調整數 子公司收到母公司現金股利 107年1月1日重編後餘額 106年盈餘指撥及分配: 107年12月31日徐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適用 IFRS9 影響數 發放現金股利 發放股票股利 員工行使認股權 $\frac{107 \pm \underline{R}}{107 \pm 1 \, \underline{R} \, 1 \, \underline{R}}$ 庫藏股註銷 本期淨利 |
高橋 會計主管:黃秀玲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附註 | 107年1月1日 至 12 月 31 日 |
106年1月1日 至 12 月 31 日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稅前淨利 | \$ | 3,305,718 | \$ 2,631,035 |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 | 六(五)(十二) | 673 | 734 | |
|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利益之份額 | 六(四) | $3,295,017$ ) ( | $2,636,880$ ) | |
| 利息收入 | 六(十一) | $34,770$ ) ( | 29,320) | |
| 股利收入 | 六 $(1)$ | $6,828$ ) | ||
| 利息費用 | 236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預付款項 | 211) | 433 | ||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 77,977 | 171,025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其他應付款 | 1,683) | 1,437 | ||
|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 | $35,918$ ) | 83,543) | ||
| 其他流動負債 | 99 | 60)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10,276 | 54,861 | ||
| 收取之股利 | 六(四) | 735,583 | 677,918 | |
| 收取之利息 | 36,418 | 29,296 | ||
| 支付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
236) 88,092)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693,949 | 91,953) 670,122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資金貸與關係人借出數 | セ | $6,468,328$ ) ( | $6,487,920$ ) | |
| 資金貸與關係人返還數 | 七 | 7,997,033 | 7,189,670 | |
|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 六 $(1)$ | |||
| 資產 | 446,979) | |||
| 取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pi(\Xi)$ | $7,500$ ) | ||
|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六(四) | 91,150)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 $(\mathbf{\Sigma})$ | 3,980) | ||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135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1,077,746 | 603,235 | ||
| 關係人借款增加數 | 七 | 2,764,350 | 4,330,080 | |
| 關係人借款償還數 | t | $3,853,055$ ) ( | 3,841,830) | |
| 員工行使認股權 | € | 64,056 | 58,295 | |
| 發放現金股利 | 六(九) | $1,054,646$ ) | 2,022,698)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2,079,295) | 1,476,153)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 | $307,600$ ) | 202,796)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453,595 | 656,391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 | 145,995 | \$ 453,595 |

經理人:何繼武


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理由 |
|---|---|---|
| 第一條 | 第一條 | 配合實務作 |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 | 業需要。 |
| 規定組織定名為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規定組織定名為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公司。 | 公司,英文名稱定名為 MiTAC Holdings |
|
| Corporation。 | ||
| 第六條 | 第六條 | 配合實務作 |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億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億 | 業需要。 |
| 元整,分為壹拾壹億股,每股面額新台 | 元整,分為壹拾伍億股,每股面額新台 | |
| 幣壹拾元整,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其 | 幣壹拾元整,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其 | |
| 中壹拾貳億伍仟萬元,分為壹億貳仟伍 | 中壹拾貳億伍仟萬元,分為壹億貳仟伍 | |
| 佰萬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係 | 佰萬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係 | |
| 預留供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使用。 | 預留供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使用。 | |
| 第七條 | 第七條 | 配合法令規 |
|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 |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 | 定及實務作 |
| 上簽名或蓋章、編號,並經主管機關或 | 董事簽名或蓋章、編號,並經主管機關 | 業需要。 |
| 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 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 | |
|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 | 之。 | |
| 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 | |
| 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
| 第九條之一 | 一、本條新 | |
| 本公司收買本公司之股份,其轉讓之對 | 增。 | |
| 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 | 二、配合法 | |
| 司員工。 | 令規定及實 | |
|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之對象,得 | 務作業需 | |
| 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 | 要。 | |
| 工。 | ||
| 本公司發行新股時,承購股份之員工, | ||
| 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 | ||
| 員工。 | ||
| 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 | ||
| 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 | ||
| 員工。 | ||
| 本條規定之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 | ||
| 公司員工,其一定條件授權董事長訂定 | ||
| 之。 |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理由 |
|---|---|---|
| 第 四 章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
第 四 章 董 事 |
配合設置審 |
| 計委員會。 | ||
| 第十六條 | 第十六條 | 配合設置審 |
| 本公司設置董事七至十人及監察人至多 | 本公司設置董事七至十人,其中獨立董 | 計委員會及 |
| 二人,其中獨立董事至少二人,任期三 | 事至少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 | 實務作業需 |
| 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 | 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連選得連任,選 | 要。 |
| 之,連選得連任,選任後得經董事會決 | 任後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本公司董事購買 | |
| 議為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 | 責任保險。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本 | |
| 險。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 | 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建議及同業通常水 | |
| 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建議及同業通常 水準支給議定之。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 |
準支給議定之。全體董事所持有本公司 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主管機關頒佈 |
|
| 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主 | 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 | |
| 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 | 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標準訂定之。 | |
| 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 | |
| 標準訂定之。 | 度,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 |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選舉方式採候選 | ||
| 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監察人候 | ||
| 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本公司自民國一○ | ||
| 五年所選任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設 | ||
| 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受理提名及 | ||
| 選任席次不含監察人。 | ||
| 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本章 | ||
| 程、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律對 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
||
| 第十八條 | 第十八條 | 配合設置審 |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開會時以董事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開會時以董事 | 計委員會。 |
| 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 | 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 | |
| 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如無副董 | 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如無副董 | |
| 事長或副董事長亦缺席時,由董事長指 | 事長或副董事長亦缺席時,由董事長指 | |
| 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 | 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 | |
| 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 | |
| 通知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 | 通知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 | |
| 得隨時召集之。 | 集之。 | |
| 前項召集通知,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 真方式為之。 |
前項召集通知,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 真方式為之。 |
|
| 第二十二條 | 第二十二條 | 配合設置審 |
| 監察人,除依法執行職務外,得列席董 |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 | 計委員會。 |
| 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 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 | |
| 成。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成員負責 | ||
| 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 | ||
| 定監察人之職權。 |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理由 |
|---|---|---|
| 第二十四條 | 第二十四條 | 配合設置審 |
|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造具 |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造具 | 計委員會。 |
| 下列各項表冊送請公司監察人查核後, | 下列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 | |
| 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認: | |
| 一、營業報告書; | 一、營業報告書; | |
| 二、財務報表; | 二、財務報表; | |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
| 第二十五條 | 第二十五條 | 配合法令規 |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即稅前利益扣除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即稅前利益扣除 | 定、設置審 |
| 分派員工及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 | 分派員工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 | 計委員會及 |
| 撥不低於百分之零點一為員工酬勞及不 | 不低於百分之零點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 | 實務作業需 |
| 高於百分之一為董監事酬勞,由董事會 | 於百分之一為董事酬勞,由董事會決議 | 要。 |
| 決議分派。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 | 分派。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 | |
| 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保留彌補數額。 | |
|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發給之, |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發給之, | |
| 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 | 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 | |
| 員工,其一定條件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 屬公司員工,其一定條件授權董事長訂 | |
| 本公司年度決算之盈餘,除依法彌補以 | 定之。 | |
| 往年度虧損及扣繳稅捐外,應先提列百 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 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 |
|
| 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得連 | 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 | |
| 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 | 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 | |
| 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分派之。 | 加計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 | |
| 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得由董事會考量 | 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 | |
| 公司財務結構、未來資金需求及獲利情 | 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發放現金方式 | |
| 形,以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 | 為之時,則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 | |
| 之十擬定之,惟經股東會同意得調整之。 | 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 | |
| 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 | ||
| 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得由董事會考量 | ||
| 公司財務結構、未來資金需求及獲利情 | ||
| 形,以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 | ||
| 之十擬定之。 | ||
| 第二十五條之一 | 一、本條新 | |
| 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
增。 二、配合法 |
|
| 將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盈 | 令規定及實 | |
| 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 | 務作業需 | |
| 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要。 |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理由 |
|---|---|---|
| 第二十八條 | 第二十八條 | 增列修正次 |
|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四 |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四 | 數及日期。 |
| 日訂立。 | 日訂立。 | |
|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一 |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一 | |
| 日。 | 日。 | |
|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一 |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一 | |
| 日。 | 日。 | |
|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二 |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二 | |
| 日。 | 日。 | |
|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三十 | ||
| 日。 |
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 第二條(適用範圍) | 第二條(適用範圍) | 依金融監督管 |
| 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資產,範圍包括: | 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資產,範圍包括: | 理委員會 107 |
| 一、 (略) | 一、 (略) | 年 11 月 26 日 |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 | 金管證發字第 |
| 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及設 | 資性不動產)及設備。 | 1070341072 號 |
| 備。 | 三、~四、 (略) | 令之規定。 |
| 三、~四、 (略) | 五、使用權資產。 | |
| 五、衍生性商品。 | 六、衍生性商品。 | |
| 六、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
| 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
| 七、其他重要資產。 | 八、其他重要資產。 | |
| 上述資產之取得與處分相關事務悉 | 上述資產之取得與處分相關事務悉 | |
| 依本處理程序處理之。 | 依本處理程序處理之。 | |
| 第三條(名詞定義) | 第三條(名詞定義) | 依金融監督管 |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 | 理委員會 107 |
| 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 | 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 | 年 11 月 26 日 |
| 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 | 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 | 金管證發字第 |
| 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 | 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 | 1070341072 號 |
| 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 | 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 | 令之規定。 |
| 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 | 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 | |
| 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 | 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 | |
| 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 | 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 | |
| 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 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 | |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 | |
| 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 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 |
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銷)貨契約。 |
|
| 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
| 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 | 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 | |
| 條第八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 | 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 | |
| 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 | 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 | |
| 者。 | 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 | |
| 三、~九、 (略) | 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 | |
| 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
| 三、~九、 (略) | ||
| 十、證券商營業處所:國內證券商營業 | ||
| 處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 | ||
| 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商專設 |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 櫃檯進行交易之處所;外國證券商 | ||
| 營業處所,指受外國證券主管機關 | ||
| 管理且得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 | ||
| 構營業處所。 | ||
| 第四條(專家之獨立性) | 第四條(專家之獨立性) | 依金融監督管 |
|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 |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 | 107 理委員會 |
| 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 | 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 | 年 11 月 26 日 |
| 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 | 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 | 金管證發字第 |
| 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 | 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 1070341072 號 |
| 係人。 | 一、未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 | 令之規定。 |
| 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 | ||
| 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 | ||
| 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 | ||
| 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 | ||
| 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 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
||
|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 | ||
| 質關係人之情形。 | ||
| 三、本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 | ||
| 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 | ||
| 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 | ||
| 質關係人之情形。 | ||
|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 | ||
| 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
|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 | ||
| 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 ||
| 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 | ||
| 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 | ||
| 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 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 |
||
| 案件工作底稿。 | ||
|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 | ||
| 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 | ||
| 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 | ||
| 或意見書之基礎。 | ||
|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 | ||
| 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 | ||
| 訊為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 | ||
| 等事項。 | ||
| 第五條(有價證券投資之取得與處分 | 第五條(有價證券投資之取得與處分 | 配合實務作業 |
| 程序) | 程序) | 需要。 |
| 一、(略) | 一、(略) | |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
| 每筆交易均需經總經理或董事 | 交易授權額度依本公司簽核權 |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 長核准,每筆交易金額超過新台 | 限辦法規定辦理,每筆交易金額 | |
| 幣三億元者應提報董事會核 | 超過新台幣三億元者應提報董 | |
| 議;但歸屬於流動資產性質之有 | 事會核議;但歸屬於流動資產性 | |
| 價證券(如定期存款,承兌匯票, | 質之有價證券(如定期存款,承兌 | |
| 商業本票,可轉讓定期存單,債 | 匯票,商業本票,可轉讓定期存 | |
| 券型基金等),其取得與處分授權 | 單,債券型基金等),其取得與處 | |
| 財務中心最高主管核准後為之。 | 分授權財務中心最高主管核准 | |
| 三、~四、(略) | 後為之。 | |
| 三、~四、(略) | ||
| 第六條(不動產及設備之取得及處分 | 第六條(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 依金融監督管 |
| 程序) | 之取得及處分程序) | 理委員會 107 |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年 11 月 26 日 |
| 本公司不動產及設備之取得及 | 本公司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 | 金管證發字第 |
| 處分,悉由本公司使用部門及相 | 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悉由本公司 | 1070341072 號 |
| 關權責單位依相關作業規定辦 | 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依相 | 令之規定及配 |
| 理。 | 關作業規定辦理。 | 合實務作業需 |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要。 |
|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 |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 | |
| 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 | 權資產,應參考公告現值、 | |
| 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 | 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或其 | |
| 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 | 使用權資產實際交易價格 | |
|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應以詢 | 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 | |
| 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 | 格。 | |
| 擇一為之。 |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 | |
| (三)交易授權額度依本公司簽 | 權資產,應以詢價、比價、 | |
| 核流程規定辦理,買賣不動 | 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 | |
| 產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始 | (三)交易授權額度依本公司簽核 | |
| 得為之。 | 權限辦法規定辦理,買賣不 | |
| 三、執行單位 | 動產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後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 始得為之。 | |
| 備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 | 三、執行單位 | |
| 後,由使用部門及管理部門負責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 | |
| 執行。 | 或其使用權資產時,應依前項核 | |
| 四、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 | 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 管理部門負責執行。 | |
| 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 | 四、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估 | |
| 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 | 價報告 | |
| 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 | |
|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 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 | |
|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 | 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 | |
| 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 | 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 |
| 具之估價報告,並應符合下列規 |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 |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 定: | 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 |
| (一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 |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 |
| 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 | 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 | |
| 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 |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應符合下 | |
| 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 | 列規定: | |
| 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 | |
| 變更,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 | 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 | |
| 理。 | 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 | |
| (二)~(四) (略) | 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 | |
| 本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 | 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 | |
| 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 變更時,亦同。 | |
|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 (二)~(四) (略) | |
|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本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 | |
| 已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 | 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 |
| 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 入。 |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
| 已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 | ||
| 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 | ||
| 入。 | ||
| 第七條(投資額度) | 第七條(投資額度) | 依金融監督管 |
| 一、(略) | 一、(略) | 理委員會 107 |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持有非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持有非 | 年 11 月 26 日 |
| 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總金額個 | 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 | 金管證發字第 |
| 別均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 | 權資產之總金額個別均不得超 | 1070341072 號 |
|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 | 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 令之規定。 |
| 百分之二十。 | ||
| 第八條(會員證、無形資產及其他重要 | 第八條(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會 | 依金融監督管 |
| 資產之取得及處分程序) | 員證及其他重要資產之取得及處分 | 理委員會 107 |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程序) | 年 11 月 26 日 |
| 本公司會員證、無形資產及其他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金管證發字第 |
| 重要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悉由本 公司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 |
本公司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會員證及其他重要資產之取 |
1070341072 號 令之規定及配 |
| 依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 得及處分,悉由本公司使用部門 | 合實務作業需 |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及相關權責單位依相關作業規 | 要。 |
| (一)取得或處分會員證、無形資 | 定辦理。 | |
| 產及其他重要資產,應以詢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
| 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 | (一)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 | |
| 擇一為之。 | 用權資產、會員證及其他重 | |
| (二)交易授權額度依本公司簽 | 要資產,應以詢價、比價、 | |
| 核流程規定辦理,每筆交易 | 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 | |
| 金額超過新台幣三億元者 | (二)交易授權額度依本公司簽核 | |
| 應提報董事會決議。 | 權限辦法規定辦理,每筆交 |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 三、執行單位 | 易金額超過新台幣三億元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無形 | 者應提報董事會決議。 | |
| 資產及其他重要資產時,應依前 | 三、執行單位 | |
| 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 | |
| 門及管理部門負責執行。 | 其使用權資產、會員證及其他重 | |
| 四、取得專家意見 | 要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及無 | 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管理部門 | |
| 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 | 負責執行。 | |
|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 四、取得專家意見 | |
| 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交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 | |
| 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 | 其使用權資產及會員證之交易 | |
| 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 | 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 |
| 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 | 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 |
| 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 | 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 | |
| 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 |
| 本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 |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 | |
| 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 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 | |
|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 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 | |
|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
| 已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 | 本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 | |
| 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 | 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 |
| 入。 |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 |
|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
| 已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 | ||
| 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 | ||
| 入。 | ||
| 第九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 第九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 依金融監督管 |
| 一、(略) | 一、(略) | 107 理委員會 |
| 二、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 二、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 年 11 月 26 日 |
| 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 |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 | 金管證發字第 |
| 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 | 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 | 1070341072 號 |
| 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 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 | 令之規定及配 |
|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 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 合設置審計委 |
| 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 | 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 | 員會。 |
|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 | 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 | |
| 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 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 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 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 款項: (一)~(二) (略)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 |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 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同 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後,始得簽 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二) (略) |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 條第三項第(一)款至(四)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 | |
| 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 | 用權資產,依本條第三項第 | |
| 理性之相關資料。 | (一)款至(四)款規定評 | |
| (四)~(七) (略) | 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 | |
| 本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 | 關資料。 | |
| 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 (四)~(七) (略) | |
|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 本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 | |
|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 |
| 已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 |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 |
| 認部分免再計入。 |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
|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 | 已提交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 | |
| 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授 | 事會決議部分免再計入。 | |
| 權董事長在新臺幣十億元額度 |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從事下列交 | |
| 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 | 易,授權董事長在新臺幣十億元 | |
| 之董事會追認。 | 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 | |
|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
|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 | |
| 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 | 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 |
| 成本之合理性: |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 | |
| 1.~2. (略) | 動產使用權資產。 | |
| (二)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 |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
| 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 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 |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 |
|
| 交易成本。 | 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 | |
| (三)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 性: | |
| 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 | 1.~2. (略) | |
| 款及第(二)款規定評估不 | (二)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 | |
| 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 | 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 | |
| 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 | |
|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 法評估交易成本。 | |
| 依本條第三項第(一)、(二) | (三)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 |
| 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 | 或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 | |
| 格為低時,應依本條第三項 | 三項第(一)款及第(二) | |
| 第(五)款規定辦理。但如 | 款規定評估不動產或其使用 | |
| 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 | 權資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 | |
| 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 | 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
| 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 |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 |
| 者,不在此限: | 或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三 | |
| 1.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 | 項第(一)、(二)款規定 | |
| 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 | 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 | |
| 下列條件之一者: | 時,應依本條第三項第(五) | |
| (1)素地依本條第三項第 | 款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 |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 (一)、(二)款規定 | 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 | |
| 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 | 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 | |
| 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 | 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 | |
| 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 | 此限: | |
| 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 | 1.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 | |
| 者。所稱合理營建利 | 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 | |
| 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 | 下列條件之一者: | |
| 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 | (1)素地依本條第三項第 | |
| 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 | (一)、(二)款規定 | |
| 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 | 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 | |
| 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 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 | |
| (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 | 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 | |
| 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 | 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 | |
| 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 | 者。所稱合理營建利 | |
| 交案例,其面積相近, | 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 | |
| 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 | 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 | |
| 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 | 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 | |
| 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 | 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 | |
| 估後條件相當者。 | 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 |
| (3)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 | (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 | |
| 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 | 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 | |
| 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 | 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 | |
| 不動產租賃慣例應有 | 案例,其面積相近,且 | |
| 合理之樓層價差推估 | 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 | |
| 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 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 | |
| 2.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 | 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 | |
| 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 | 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
| 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 | 2.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 | |
| 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 | 之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 | |
| 積相近者。前述所稱鄰近 | 產使用權資產,其交易條 | |
| 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 | 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 | |
| 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 | 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當 | |
| 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 | 且面積相近者。前述所稱 | |
| 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 | 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 | |
| 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 | 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 | |
| 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 | 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 | |
| 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 | 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 | |
| 分之五十為原則;前述所 | 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 | |
| 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 | 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之 | |
| 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 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 | |
|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前 | |
| (五)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 述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 |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 產,如經按本條第三項第 | 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
| (一)至(四)款規定評估 |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 | |
| 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 | 前追溯推算一年。 | |
| 應辦理下列事項: | (五)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 |
| 1.本公司應就不動產交易價 | 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本條 | |
| 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 | 第三項第(一)至(四)款規 | |
|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 | 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 | |
| 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 | 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 |
| 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 | 1.本公司應就不動產或其使 | |
| 增資配股。 | 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 | |
| 2.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 | 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 | |
| 十八條規定辦理。 |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 |
| 3.應將第 1 點及第 2 點處理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 | |
| 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 | 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 | |
| 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 | 2.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 | |
| 公開說明書。 | 員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 | |
| 本公司經前述規定提列特別 | 條規定辦理。 | |
| 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 | 3.應將第 1 點及第 2 點處理情 |
|
| 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 | 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 | |
| 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 | 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 | |
| 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 | 說明書。 | |
| 合理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 本公司經前述規定提列特別 | |
| 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 積。 |
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 承租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 |
|
|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 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 | |
| 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 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 | |
| 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 | 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主管 | |
| 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即 | 機關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 | |
| 可,不適用本條第三項 | 盈餘公積。 | |
| (一)、(二)、(三)款 |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 |
| 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估 | 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 | |
| 規定: | 之一者,應依本條第一項及第 | |
| 1.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 | 二項有關評估及作業程序規 | |
| 取得不動產。 | 定辦理即可,不適用本條第三 | |
|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 | 項(一)、(二)、(三)款 | |
| 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 | 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估 | |
| 年。 | 規定: | |
| 3.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 | 1.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 | |
| 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 | 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 |
| 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 | 產。 | |
| 取得不動產。 |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 | |
| 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 |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 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 ||
| 3.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 | ||
| 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 | ||
| 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 | ||
| 不動產。 | ||
| 4.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供營 | ||
| 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 | ||
| 產。 | ||
| 第十三條(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 | 第十三條(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 | 依金融監督管 |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 | 理委員會 107 |
| 情形時,應按性質於事實發生之 | 情形時,應按性質於事實發生之 | 年 11 月 26 日 |
| 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依規 | 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依規 | 金管證發字第 |
| 定格式及內容輸入主管機關指定 | 定格式及內容輸入主管機關指定 | 1070341072 號 |
| 之資訊申報網站,並檢附相關契 | 之資訊申報網站,並檢附相關契 | 令之規定。 |
| 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 | 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 | |
|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 |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 | |
| 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 | 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 | |
| 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 |
| 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 | 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 | |
| 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 | 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 |
|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 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 | |
|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 |
|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 |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 | |
| 賣公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 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 |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 買賣國內公債或附買回、賣 |
|
| 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 | 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 | |
| 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 | |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 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 |
| 份受讓。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 |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 | 份受讓。 | |
| 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 | |
| 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 | |
|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 | 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
| 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 |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 | |
| 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 | 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 | |
| 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 | |
| 1.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 | 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 |
| 百億元者,交易金額達新 | 1.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 | |
| 臺幣五億元以上。 | 百億元者,交易金額達新臺 | |
|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 | 幣五億元以上。 | |
| 億元以上者,交易金額達 |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 |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 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億元以上者,交易金額達新 | |
|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 | 臺幣十億元以上。 | |
| 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 |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 | |
| 售方式取得不動產,本公司 | 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 | |
| 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 | 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 | |
| 幣五億元以上。 | 非為關係人,本公司預計投入 | |
|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 | 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 |
| 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 | 以上。 | |
|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 | |
| 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 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 | |
| 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 |
| 1.買賣公債。 |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 | |
| 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 | 1.買賣國內公債。 | |
| 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 | 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 |
| 場基金。 |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 | |
| 二、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 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 | |
| (一)~(二) (略) | 場基金。 | |
|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 | 二、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 |
| 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 | (一)~(二) (略) | |
| 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 | |
| (四) (略) | 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 | |
| 三、~五、 (略) | 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
| 之金額。 (四) (略) |
||
| 三、~五、 (略) | ||
| 第十四條(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 第十四條(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 依金融監督管 |
| 之控管程序) | 之控管程序) | 理委員會 107 |
| 一、 (略) | 一、 (略) | 年 11 月 26 日 |
| 二、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 | 二、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 | 金管證發字第 |
| 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開發 | 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開發 | 1070341072 號 |
|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 令之規定。 |
| 則」所訂公告申報標準者,本公 | 則」所定公告申報標準者,本公 | |
| 司亦應代該子公司辦理公告申 報事宜。 |
司亦應代該子公司辦理公告申 報事宜。 |
|
| 三、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 | 三、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有關 | |
|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 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之規定,係 | |
| 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係以 | 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 | |
| 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 | 產為準。 | |
| 為準。 |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 第十五條(董事異議之處理) | 第十五條(審計委員會及董事異議之 | 配合設置審計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 | 處理) | 委員會。 |
| 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 | |
| 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 | 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 | |
| 面聲明,本公司應將該異議資料送各 | 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 |
| 監察人。 | 之一以上同意後,提董事會決議。如 | |
| 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 |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 |
| 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 明,本公司應將該異議資料送審計委 | |
| 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 | 員會。 | |
| 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 |
| 明。 | 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 | |
|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 | ||
| 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
| 依第一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 | ||
| 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 | ||
| 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 | ||
| 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 ||
| 載明。 | ||
| 第十八條(實施與修訂) | 第十八條(實施與修訂) | 配合設置審計 |
| 本處理程序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送 | 本處理程序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全 | 委員會。 |
| 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 |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 | |
| 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 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 |
會決議通過及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 |
|
| 各監察人。 | 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 | |
| 依前項規定將本處理程序提報董事 | 其異議併送審計委員會。 | |
|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 |
| 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 | 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 | |
|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 | |
| 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
| 依第一項規定將本處理程序提報董 | ||
| 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 ||
| 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 | ||
| 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 第十九條(訂立與修訂日期) | 第十九條(訂立與修訂日期) | 增列修訂次數 |
| 第一項~第四項 (略) | 第一項~第四項 (略) | 及日期。 |
| 108 5 30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 年 月 |
||
| 日。 |
附件七
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 第二條(交易種類) | 第二條(交易種類) | 依金融監督管 |
| 本程序所稱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 | 本程序所稱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 | 理委員會 107 |
| 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 | 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 | 年 11 月 26 日 |
| 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 | 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 | 金管證發字第 |
| 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 | 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 | 1070341072 號 |
| 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 | 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 | 令之規定。 |
| 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 | 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 | |
| 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 | 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 | |
| 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 | 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 | |
| 約。 | 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 | |
| 第二項 (略) | 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 |
| (銷)貨契約。 | ||
| 第二項 (略) | ||
| 第九條(內部控制制度) | 第九條(內部控制制度) | 依金融監督管 |
| 一、~二、 (略) | 一、~二、 (略) | 理委員會 107 |
| 三、定期評估 | 三、定期評估 | 年 11 月 26 日 |
| 因業務需要所辦理之避險性交易應 | 因業務需要所辦理之避險性交易應 | 金管證發字第 |
| 每月評估二次所持有之部位,其評估 | 每月評估二次所持有之部位,其評估 | 1070341072 號 |
| 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 | 報告應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 | 令之規定。 |
| 第十條(董事會之監理) | 第十條(董事會之監理) | 配合設置審計 |
| 一、~三、 (略) | 一、~三、 (略) | 委員會。 |
| 四、依本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 | ||
| 經董事會通過重大之衍生性商品 | ||
| 交易,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 ||
|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董事 | ||
| 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 ||
|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 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
||
|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 | ||
| 計委員會之決議。 | ||
| 第十一條(內部稽核制度) | 第十一條(內部稽核制度) | 配合設置審計 |
|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內部控制 |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內部控制 | 委員會。 |
| 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本 | 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本 | |
| 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 | 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 | |
| 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 通知各監察人。 |
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 通知審計委員會。 |
|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 第十六條(實施與修訂) | 第十六條(實施與修訂) | 配合設置審計 |
| 本處理程序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 | 本處理程序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全 | 委員會。 |
| 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 | |
| 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 會決議通過及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 | |
| 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 | 施,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 | |
| 議併送各監察人。 | 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 | |
| 依前項規定將本處理程序提報董事 | 其異議併送審計委員會。 | |
|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 |
| 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 | 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 | |
|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 | |
| 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
| 依第一項規定將本處理程序提報董 | ||
| 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 ||
| 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 | ||
| 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 第十七條(訂立與修訂日期) | 第十七條(訂立與修訂日期) | 增列修訂次數 |
| 第一項~第三項 (略) | 第一項~第三項 (略) | 及日期。 |
|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30 |
||
| 日。 |
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 第六條(資金貸與辦理及審查程序) | 第六條(資金貸與辦理及審查程序) | 配合設置審計 |
| 一、~三、 (略) | 一、~三、 (略) | 委員會。 |
| 四、核准 | 四、核准 | |
| 經徵信調查評估後,如借款人信用評 | 經徵信調查評估後,如借款人信用評 | |
| 估欠佳或借款用途不當,不擬貸放 | 估欠佳或借款用途不當,不擬貸放 | |
| 者,經辦人員應將婉拒理由,簽請財 | 者,經辦人員應將婉拒理由,簽請財 | |
| 務部門主管初審,轉送總經理及董事 | 務部門主管初審,轉送總經理及董事 | |
| 長複審後,儘速簽覆借款人。 | 長複審後,儘速簽覆借款人。 | |
| 信用評估良好且借款用途正當之案 | 信用評估良好且借款用途正當之案 | |
| 件,經辦人員應填具徵信報告及意 | 件,經辦人員應填具徵信報告及意 | |
| 見,擬具貸放條件,逐級呈財務部門 | 見,擬具貸放條件,逐級呈財務部門 | |
| 主管初審,轉送總經理及董事長複審 | 主管初審,轉送總經理及董事長複審 | |
| 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為之。 | 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為之。 | |
| 本公司資金貸與子公司為配合時效 | 本公司資金貸與子公司為配合時效 | |
| 需要,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 | 需要,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 | |
| 於董事會決議之ㄧ定額度及在不超 | 於董事會決議之ㄧ定額度及在不超 | |
| 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 | 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 | |
| 用。 | 用。 | |
| 五、~六、 (略) | 依本作業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 | |
| 董事會通過重大之資金貸與,應先經 | ||
|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 ||
| 同意後,提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 | ||
|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
| 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 |
||
| 委員會之決議。 | ||
| 五、~六、 (略) | ||
| 第八條(辦理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 | 第八條(辦理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 | 配合設置審計 |
| 項) | 項) | 委員會。 |
| 一、 (略) | 一、 (略) | |
| 二、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 | 二、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 | |
| 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 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 |
| 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 | 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 | |
|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 |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 | |
| 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
| 三、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 | 三、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 | |
| 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 | 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 |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 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該 | 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該 | |
| 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 | 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 | |
| 時程完成改善。 | 畫時程完成改善。 | |
| 四、~五、 (略) | 四、~五、 (略) | |
| 第十三條(實施與修訂) | 第十三條(實施與修訂) | 配合設置審計 |
| 本作業程序之訂定經董事會通過,送 | 本作業程序之訂定經審計委員會全 | 委員會。 |
| 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施 |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 | |
| 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紀錄或書面 | 會決議通過及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 | |
| 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 | 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紀錄或書面 | |
| 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 | 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審計 | |
| 同。 | 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 | |
| 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 | 同。 | |
|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 |
| 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 | 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 | |
| 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 | |
| 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
| 依第一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 | ||
| 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 ||
| 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 | ||
| 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
| 第十四條(訂立與修訂日期) | 第十四條(訂立與修訂日期) | 增列修訂次數 |
| 第一項~第二項 (略) | 第一項~第二項 (略) | 及日期。 |
|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30 |
||
| 日。 |
附件九
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 第五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 第五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 配合設置審計 |
|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應依第 |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應依第 | 委員會及實務 |
| 六條規定之程序簽核,並經董事 | 六條規定之程序簽核,並經董事 | 作業需要。 |
| 會決議同意後為之。但為配合時 | 會決議同意後為之。但為配合時 | |
| 效需要,在不超過本公司對外背 | 效需要,在不超過本公司對外背 | |
| 書保證額度內,得由董事會授權 | 書保證額度內,授權董事長在最 | |
| 董事長在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 | |
| 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之額度內 | |
| 之三十之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 | 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 | |
| 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董事會追認。 | |
| 二、 (略) | 二、 (略) | |
| 三、依本作業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 | ||
| 經董事會通過重大之背書保證, | ||
| 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 ||
| 之一以上同意後,提董事會決 | ||
| 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 ||
|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 | ||
|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 |
||
| 會之決議。 | ||
| 第八條(辦理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 | 第八條(辦理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 | 配合設置審計 |
| 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 | 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 | 委員會。 |
| 季稽核本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 季稽核本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 |
| 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 | 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 | |
| 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 | 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 | |
| 監察人。 | 計委員會。 | |
| 二、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 | 二、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 | |
| 證對象原符合本作業程序第三條 | 證對象原符合本作業程序第三條 | |
| 規定而嗣後不符合,或背書保證 | 規定而嗣後不符合,或背書保證 | |
| 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 | 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 | |
| 致超過本作業程序第四條所訂額 | 致超過本作業程序第四條所定額 | |
| 度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該改 | 度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該改 | |
| 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 | 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 | |
| 程完成改善。 | 時程完成改善。 | |
| 三、本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應充分 | 三、本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應充分 | |
|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 |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 |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 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 | 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 | |
| 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
| 第十三條(實施與修訂) | 第十三條(實施與修訂) | 配合設置審計 |
| 本作業程序之訂定經董事會決議通 | 本作業程序之訂定經審計委員會全 | 委員會。 |
| 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 | |
| 後施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 | 會決議通過及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 | |
| 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 | 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 | |
| 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 | 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審 | |
| 時亦同。 | 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 | |
| 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 | 亦同。 | |
|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 |
| 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 | 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 | |
| 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 | |
| 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
| 依第一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 | ||
| 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 ||
| 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 | ||
| 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
| 第十四條(訂立與修訂日期) | 第十四條(訂立與修訂日期) | 增列修訂次數 |
| 第一項~第二項 (略) | 第一項~第二項 (略) | 及日期。 |
|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30 |
||
| 日。 |
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理由 |
|---|---|---|
| 辦法名稱 | 辦法名稱 | 配合設置審 |
|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董事選舉辦法 | 計委員會。 |
| 第一條 | 第一條 | 配合設置審 |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除法令及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法令及本公司章 | 計委員會。 |
| 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行 | 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行之。 | |
| 之。 | ||
| 第二條 | 第二條 | 配合設置審 |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方式依公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方式依公司法規定 | 計委員會。 |
| 司法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選舉,股東 | 採候選人提名制度選舉,股東應就董事 | |
| 應就董事、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 | 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投票採單記名累 | |
| 之。投票採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 | 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人數相同 | |
| 份有與應選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 | 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 | |
| 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舉數人。 | |
| 第三條 | 第三條 | 配合設置審 |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就有行 | 本公司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 | 計委員會。 |
| 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公司章程所規 | 人選任之,並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 | |
| 定之名額且與電子投票平台提供之選 | 且與電子投票平台提供之選舉彙總明 | |
| 舉彙總明細及股東會場之選舉票統計 | 細及股東會場之選舉票統計結果,由所 | |
| 結果,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 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依次分別 | |
| 者,依次分別當選非獨立董事、獨立董 | 當選非獨立董事或獨立董事。如有二人 | |
| 事或監察人。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 | 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應 | |
| 而超過規定名額時,應由得權數相同者 | 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 | |
| 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主席代為抽籤。 | |
| 第十一條 | 第十一條 | 增列修正次 |
| 本辦法訂立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 | 本辦法訂立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 | 數及日期。 |
| 四日 | 四日。 | |
|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一 |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一 | |
| 日。 | 日。 | |
|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三十 | ||
| 日。 |
附件十一
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 候選人 類別 |
候選人 姓名 |
學歷 | 經歷 | 現職 | 所代表 之法人 名稱 |
是否已 連續擔任 三屆獨立 董事 |
|---|---|---|---|---|---|---|
| 董事 | 苗豐強 | 美國聖他克利拉 大學工商管理碩 士 美國加州柏克萊 大學電機學士 |
神達投資控股(股)公司董事長 聯華實業(股)公司董事長 聯成化學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聯強國際(股)公司董事長 神基科技(股)公司董事 神通電腦(股)公司董事長 神通資訊科技(股)公司董事 聯華氣體工業(股)公司董事 國泰人壽保險(股)公司獨立董事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公司獨立董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公司獨立董事 國泰金融控股(股)公司獨立董事 國泰綜合證券(股)公司獨立董事 SynnexCorporation 董事 |
神達投資控股(股)公司董事長 聯華實業(股)公司董事長 聯成化學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聯強國際(股)公司董事長 神基科技(股)公司董事 神通電腦(股)公司董事長 神通資訊科技(股)公司董事 聯華氣體工業(股)公司董事 國泰人壽保險(股)公司獨立董事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公司獨立董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公司獨立董事 國泰金融控股(股)公司獨立董事 國泰綜合證券(股)公司獨立董事 SynnexCorporation 董事 |
無 | 不適用 |
| 董事 | 何繼武 | 菲利狄更生大學 電腦科學碩士 聖地牙哥州立大 學國際經濟碩士 |
神達投資控股(股)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神達電腦(股)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神雲科技(股)公司董事長兼執行長 神達數位(股)公司董事長兼執行長 三趨科技(股)公司董事 富達航太(股)公司董事 喬鼎資訊(股)公司董事 輝創電子(股)公司董事 |
神達投資控股(股)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神達電腦(股)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神雲科技(股)公司董事長兼執行長 神達數位(股)公司董事長兼執行長 三趨科技(股)公司董事 富達航太(股)公司董事 喬鼎資訊(股)公司董事 輝創電子(股)公司董事 |
無 | 不適用 |
| 董事 | 許賜華 | 美國加州大學柏 克萊分校電子 工程博士 |
華登國際投資集團總裁 東典光電科技(股)公司副董事長 華星光通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神達投資控股(股)公司董事 |
神達投資控股(股)公司董事 | 神通電 腦(股) 公司 |
不適用 |
| 董事 | 蘇 亮 | 淡江大學管理與 資訊研究所碩士 交通大學計算與 控制系學士 國立政治大學企 業家管理發展進 修班結業 |
神通電腦(股)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 神通資訊科技(股)公司董事長兼總經 理 毛寶(股)公司獨立董事 悠遊卡(股)公司董事 資通電腦(股)公司董事 遠通電收(股)公司董事 神通光通信(股)公司董事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公司董事 遠創智慧(股)公司董事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董事 悠遊卡投資控股(股)公司監察人 神達投資控股(股)公司監察人 |
神通電腦(股)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 神通資訊科技(股)公司董事長兼總經 理 毛寶(股)公司獨立董事 悠遊卡(股)公司董事 資通電腦(股)公司董事 遠通電收(股)公司董事 神通光通信(股)公司董事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公司董事 遠創智慧(股)公司董事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董事 悠遊卡投資控股(股)公司監察人 神達投資控股(股)公司監察人 |
神通電 腦(股) 公司 |
不適用 |
| 董事 | 魏永篤 | 美國喬治亞大學 企管碩士 東吳大學會計系 商學士 |
聯強國際(股)公司獨立董事 遠東百貨(股)公司獨立董事 國泰金融控股(股)公司獨立董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公司獨立董事 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公司董事 劍麟(股)公司董事 永勤興業(股)公司董事長 奇力新電子(股)公司董事 凱美電機(股)公司監察人 神達投資控股(股)公司董事 |
聯強國際(股)公司獨立董事 遠東百貨(股)公司獨立董事 國泰金融控股(股)公司獨立董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公司獨立董事 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公司董事 劍麟(股)公司董事 永勤興業(股)公司董事長 奇力新電子(股)公司董事 凱美電機(股)公司監察人 神達投資控股(股)公司董事 |
聯成化 學科技 (股)公 司 |
不適用 |
| 候選人 類別 |
候選人 姓名 |
學歷 | 經歷 | 現職 | 所代表 之法人 名稱 |
是否已 連續擔任 三屆獨立 董事 |
|---|---|---|---|---|---|---|
| 董事 | 張光正 | 美國紐約州立大 學大氣科學博士 美國達拉斯浸信 會大學名譽神學 博士 日本東京電機大 學名譽博士 美國紐約州立大 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紐約州立大 學大氣科學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地 理系氣象組學士 |
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院長 實踐大學校長 明新科技大學校長 美國夏威夷大學商學院客座教授 台灣電力公司獨立董事 中原大學校長 神達投資控股(股)公司董事 |
中原大學校長 神達投資控股(股)公司董事 |
聯成化 學科技 (股)公 司 |
不適用 |
| 董事 | 焦佑鈞 | 美國華盛頓大學 電機碩士 交通大學電信工 程學學士 |
華邦電子(股)公司董事長兼執行長 新唐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華新麗華(股)公司董事 華新科技(股)公司董事 聯強國際(股)公司獨立董事 台灣水泥(股)公司獨立董事 神達投資控股(股)公司監察人 |
華邦電子(股)公司董事長兼執行長 新唐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華新麗華(股)公司董事 華新科技(股)公司董事 聯強國際(股)公司獨立董事 台灣水泥(股)公司獨立董事 神達投資控股(股)公司監察人 |
無 | 不適用 |
| 獨立 董事 |
呂學錦 | 美國夏威夷大學 電機研究所博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 程科學系學士 |
中華電信(股)公司總經理 中華電信(股)公司董事長 日勝生活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中磊電子(股)公司董事 新鼎系統(股)公司董事 未來市(股)公司董事 神達投資控股(股)公司薪資報酬委員 神達投資控股(股)公司獨立董事 |
日勝生活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中磊電子(股)公司董事 新鼎系統(股)公司董事 未來市(股)公司董事 神達投資控股(股)公司薪資報酬委員 神達投資控股(股)公司獨立董事 |
無 | 否 |
| 獨立 董事 |
馬紹祥 | 日本國立一橋大 學商學士 |
美思科有限公司董事長 泰豐輪胎(股)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江蘇嘉國建材加工倉儲有限公司總 經理 泰豐輪胎(股)公司董事 美克森企業(股)公司董事長 神達投資控股(股)公司薪資報酬委員 神達投資控股(股)公司獨立董事 |
泰豐輪胎(股)公司董事 美克森企業(股)公司董事長 神達投資控股(股)公司薪資報酬委員 神達投資控股(股)公司獨立董事 |
無 | 否 |
| 獨立 董事 |
蔡清彥 | 臺灣大學大氣科 學系學士 美國猶他大學大 氣科學博士 美國哈佛大學博 士後研究 國立中央大學名 譽博士 |
新菱創業投資(股)公司董事長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董事長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科技顧問組召集 人 國科會副主任委員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局長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局長 國立臺灣大學大氣科學系教授、系、 所、主任 神通電腦(股)公司薪資報酬委員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公司常務董事 (獨立董事) 中華開發資本(股)公司常務董事 (獨立董事) 源思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台灣工研群英基金會董事長 |
神通電腦(股)公司薪資報酬委員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公司常務董事 (獨立董事) 中華開發資本(股)公司常務董事(獨 立董事) 源思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台灣工研群英基金會董事長 神達投資控股(股)公司薪資報酬委員 |
無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