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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RY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3
Oct 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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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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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美律 公司提供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12/10/04 |
| 本次發行屬 | 無償配股 |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2,000,000 |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 司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管理幹部和員工的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主管機關核准日民國112年10月04日之前30個營業日之平均 收盤價每股86.85元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 之金額總計約為新台幣173,700仟元;依既得條件,每年分攤 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52,110仟元、52,110仟元及 69,480仟元。 2.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若依本公司在外流通股份219,387,242股計算,每年對每股 盈餘稀釋情形,分別約為0.24元、0.24元及0.32元,對本 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尚 無重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112年度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 目的 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並確保公司管理幹部和員工的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依據公司法第267條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2. 適用範圍 無。 3. 權責 3.1.人資單位:為本辦法及相關表單之設(修)訂、擬案、 執行、廢止及申請之主辦單位。 3.2.其他單位:為本辦法執行運作之配合協辦單位。 4. 名詞釋義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指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 發給員工之新股附有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等既得條件, 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其股份權利受有限制;員工未達成既得 條件時,本公司得依本發行辦法之約定收回已發行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 5. 作業內容 5.1.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5.2.發行總額 本次發行普通股共計2,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 共計新臺幣20,000,000元。 5.3.發行股份之種類 本辦法規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一經發行後,除依本辦法交付 信託保管及依本辦法規定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外, 其他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5.4.發行價格 本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每股新臺幣0元。 5.5.員工獲配之資格條件 5.5.1.得獲配之員工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 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符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認定標準者。 5.5.2.獲配資格員工限為以下各類員工: (1).與集團未來發展相關之關鍵人員。 (2).個人表現對公司具相當價值。 (3).核心新進員工。 5.5.3.實際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 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 理上需參考之條件及分配原則,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惟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員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5.5.4.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以上之個人, 不符合獲配資格。 5.5.5.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及不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會成員, 不符合獲配資格。 5.5.6.本公司給予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 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 開比例之限制。 5.6.既得條件 5.6.1.員工自獲配日起滿五年為既得期間屆滿日,檢視個 人績效及公司績效,計算可既得股數一次累計既得。 5.6.2.個人績效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既得期間每年年度 個人績效等第做為個人績效條件。 (2).以五年既得期間每年達成個人考績等第B(含)為目標, 若五年皆達成視為全部達成,達成率100%;若其中四年達 成則為部份達成,達成率80%(4/5*100%=80%),依此類推。 5.6.3.公司績效條件: (1).公司以各年度之合併財務報表中稅後淨利為基礎, 做為公司績效條件。 (2).以員工獲配日之前三年度平均稅後淨利為比較基礎, 既得期間公司稅後淨利逐年成長5%為目標,則既得期間 屆滿後,累計五年公司實際稅後淨利金額,若合計達成 目標值為全部達成、達成率100%;若未達目標值則為部 份達成,以實際達成率計算公司績效。假設比較基礎為 10億元,逐年成長5%之目標稅後淨利依序為10.5億、 11.03億、11.58億、12.16億、12.77億,五年目標值 合計58.04億元;既得期間期滿後,累計五年實際稅後 淨利假設為60億元則視為全部達成,則達成率為100%; 若累計稅後淨利為52億元則視為部份達成,則達成率為 89.59%(52/58.04*100%=89.59%)。 (3).公司稅後淨利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本 期淨利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5.6.4.可既得股份比例 既得期間屆滿時檢視【5.6.2.】個人績效條件與【5.6.3.】 公司績效條件,若全部達成可一次既得獲配股數100%;若部 份達成則以實際達成率計算可既得股份,計算後不足一股者 無條件捨去。假設原始獲配10,000股,五年既得期間屆滿時, 個人績效達成率80%,公司績效達成率89.59%,則既得期間 屆滿時可一次既得7,167股(10,000*80%*89.59%=7,167.2, 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後為7,167股) 5.7.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全部達成既得條件 部份之股份,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5.8.員工離職、退休、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轉任關係企業、 留職停薪等之處理: 5.8.1.自請離職、資遣、解雇、退休者,於離職或退休當日視 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 無償收回。 5.8.2.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達成 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 成所有既得條件。 5.8.3.員工於任職本公司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由法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 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 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信託保管契約約定取得移轉股份。 5.8.4.經轉任關係企業者: (1).【5.6.2.】個人績效條件:以員工所轉入關係企業評核 之考績等第而定。 (2).【5.6.3.】公司績效條件:仍以本公司之績效條件而定。 (3).【5.6.4.】員工服務條件:於關係企業的任職期間年資, 併入【5.6.4.】員工服務條件計算。 5.8.5.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如留職停薪生效日之當 年度符合【5.6.4.】規定之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依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5.6.4.】所訂之留 任年資。 5.8.6.本公司依本辦法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予註銷。 5.9.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5.9.1.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應於獲配後立即交 付本公司指定之信託機構以為信託保管,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 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5.9.2.在未達既得條件前,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參與配股、 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 5.9.3.在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 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5.9.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 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 代為行使之。 5.10. 其他約定事項: 5.10.1.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須於既得 條件達成前,交付信託保管於既得條件成就之日起1個月內, 將既得部分之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至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5.10.2.簽約及保密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單次發行單位數、認股價格、 分配原則及獲配人名單等事項確定後,應由員工簽署 【HR2-136-001 2023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 員工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視同放棄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資格。 (2).獲配給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 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給與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 (3).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尚未達 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資格,本公司有 權得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10.3.獲配給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如有違反【HR2-136 -001 2023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中有關誠信或廉潔之 相關內容者,若有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得無償收 回並辦理註銷。 5.10.4.稅賦 員工因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產生之各項稅賦,按中華民國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由員工個人自行申報與負擔。 5.1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同意,並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或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 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申報主管機關 核准後生效,本辦法修訂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 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請董事會 追認之後,始得發行之。 5.12.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備註 |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2,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14/07/2511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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