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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RY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Oct 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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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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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美律 公司提供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14/10/03 |
| 本次發行屬 | 無償配股 |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4,000,000 |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管理幹部和員工 的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主管機關核准日民國114年10月03日之前30個營業日之平均 收盤價每股104.99元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 之金額總計約為新台幣419,960仟元;依既得條件,3~5年, 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40,316仟元~113,109仟元。 2.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若依本公司在外流通股份253,895,414股計算,每年對每股 盈餘稀釋情形,3~5年,每年約為0.16~0.45元,對本 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尚 無重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美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 目的 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管理幹部和員工 的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依據公司法第267條及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2. 適用範圍 無。 3. 權責 3.1.人資單位:為本辦法及相關表單之設(修)訂、擬案、 執行、廢止及申請之主辦單位。 3.2.其他單位:為本辦法執行運作之配合協辦單位。 4. 名詞釋義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指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 發給員工之新股附有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等既得條件, 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其股份權利受有限制;員工未達成 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得依本發行辦法之約定收回已發行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5. 作業內容 5.1.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5.2.發行總額 本次發行普通股共計4,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 共計新臺幣40,000,000元。 5.3.發行股份之種類 本辦法規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一經發行後,除依本辦法 交付信託保管及依本辦法規定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外,其他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5.4.發行價格 本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每股新臺幣0元。 5.5.員工獲配之資格條件 5.5.1.得獲配之員工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 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符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認定標準者。 5.5.2.獲配資格員工限為以下各類員工: (1).與集團未來發展相關之關鍵人員。 (2).個人表現對公司具相當價值。 (3).核心新進員工。 5.5.3.實際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 考之條件等訂定分配原則,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惟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員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5.5.4.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以上之個人, 不符合獲配資格。 5.5.5.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及不具員工身分之董事 會成員,不符合獲配資格。 5.5.6.本公司給予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 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 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 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 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5.6.既得條件 5.6.1.本辦法依既得期間分為A類及B類二種, 以績效達成為既得條件。 (1).A類既得期間為五年。 (2).B類既得期間為三年。 員工自獲配日起當既得期間屆滿時,檢視個人績效及公司績效 ,計算可既得股數一次累計既得。 5.6.2.個人績效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以既得期間每年度個 人績效分位作為個人績效條件。 (2).個人考績目標:既得期間管理職年度考績達前90(含)分位 、專業職年度考績達前80(含)分位為目標,若既得期間每年 皆達成視為全部達成(達成率100%);若未每年達成則視為部份 達成,依達成年度數計算既得期間達成率。例如,若A類在五年 既得期間內有四年達成目標,則個人績效達成率為80% (100%/5*4=80%)。 5.6.3.公司績效條件: (1).公司以各年度之合併財務報表中稅後淨利或營業收 入兩者之一為基礎,作為公司績效條件。 (2).以員工獲配日之前三年度平均稅後淨利或營業收入 兩者之一為比較基礎,既得期間稅後淨利或營業收入兩者 之一逐年成長5%為目標,則既得期間屆滿後,累計既得期 間金額,若達成目標值則全部達成(達成率100%);若未達 目標值則部份達成,按實際達成率計算。 例如:以A類(五年)為例,假設比較基礎為10億元,逐年成長 5%之目標依序為10.5億、11.03億、11.58億、12.16億、 12.77億,五年目標值合計58.04億元;既得期間期滿後, 若累計五年實際值為60億元則全部達成,達成率100%; 若為52億元則部份達成,達成率89.59% (52/58.04*100%=89.59%)。 (3).公司稅後淨利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 「本期淨利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5.6.4.可既得股份比例 既得期間屆滿時檢視【5.6.2.】個人績效條件與 【5.6.3.】公司績效條件,若全部達成可一次既得 獲配股數100%;若部份達成則按實際達成率計算可既得股份, 計算後不足一股者無條件捨去。例如:原始獲配10,000股, 既得期間屆滿時,個人績效達成率80%,公司績效達成率 89.59%,則可一次既得7,167股(10,000*80%*89.59%=7,167.2, 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後為7,167股) 5.7.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全部達成既得條件 部份之股份,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5.8.員工自請離職、資遣、解雇、轉任關係企業、留職停薪、 因職業災害殘疾、退休、死亡等之處理: 5.8.1.自請離職: 員工自獲配日後在職年資未滿二年,於離職生效日當日視為喪失 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無償收回; 若獲配日後在職年資滿二年但未滿既得期間自請離職, 按【5.8.6.】持有期間個人績效及公司績效達成狀況計算 可既得股份比例。 5.8.2.資遣或解雇: 於離職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未達既得條件之 股份由本公司無償收回。 5.8.3.轉任關係企業: (1).【5.6.2.】個人績效條件:依所轉入關係企業評核之考績而定。 (2).【5.6.3.】公司績效條件:仍依本公司績效條件。 (3).【5.6.4.】員工服務條件:轉任關係企業的年資併入計算。 5.8.4.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期間若適逢既得期間屆滿,則依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 計算【5.6.4.】可既得股份比例。 5.8.5.因職業災害殘疾、退休或死亡 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無法繼續任職、任職本公司期間 申請退休並經核准、或在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 於離職生效日依【5.8.6.】持有期間個人績效及公司績效既得 條件計算可既得股份比例。因死亡所取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由法定繼承人依民法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辦理過戶,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依信託保管契約取得移轉股份。 5.8.6.依持有期間既得條件計算可既得股份比例時, 應檢視獲配日至【5.8.1.】或【5.8.5.】生效日期間, 【5.6.2.】個人績效條件與【5.6.3.】公司績效條件達成狀況, 扣除不在職年資後計算達成率,未滿獲配周年者不計。 範例1:員工2025/07/01獲配A類(五年)股數10,000股, 自請離職於2028/02/01生效(獲配後未有留停記錄), 員工獲配後年資滿二周年未滿三周年,應檢視前二年既得條件達 成狀況計算可成就股數。假設前二年個人績效全部達成(達成率100%), 依【5.6.3.(2)】範例公司前二年累計目標應達21.53億、實際22億, 公司績效達成率亦為100%,則員工按持股期間比例可成就4,000股 (10,000股*100%*100%/5*2=4,000股)。承前例,假設前二年個人 績效僅一年達成(達成率50%),公司前二年累計目標應達21.53億、 實際20億,計算公司績效達成率為92.89%(20/21.53*100%=92.89%), 員工按持股期間比例可成就1,857股(10,000股*50%*92.89%/5*2= 1,857.8股,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後為1,857股)。其餘未成就股 數視為未達成,由本公司無償收回。 範例2:員工2025/07/01獲配B類(三年)股數10,000股, 2027/06/01申請留職停薪一年, 不幸於2027/08/01身故,員工獲配後年資滿一周年未滿二周年, 應檢視第一年既得條件達成狀況計算可成就股數。 假設第一年個人績效有達成(達成率100%), 依【5.6.3.(2)】範例第一年公司績效 目標應達10.5億、實際結算後為11億,公司績效達成率100%, 員工按持股期間比例可成就3,333股 (10,000股*100%*100%/3*1=3,333.3股,小數點以下無條件 捨去後為3,333股)。其餘未成就股數視為未達成,由本公司無償收回。 5.8.7.其他特殊情況經總裁核定者,得比照【5.8.6.】辦理。 5.9.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5.9.1.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應於獲配後立即交付本 公司指定之信託機構以為信託保管,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 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5.9.2.在未達既得條件前,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參與配股、 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 5.9.3.在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 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5.9.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 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5.10.其他約定事項: 5.10.1.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須於既得條件達成前, 交付信託保管。於既得條件成就之日起1個月內,將既得部分之股份自 信託帳戶撥付至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5.10.2.簽約及保密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單次發行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及獲 配人名單等事項確定後,應由員工簽署【HR2-139-001 2025年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員工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視同放棄獲 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資格。 (2).獲配給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 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給與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 (3).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尚未 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資格, 本公司有權得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10.3.獲配給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 如有違反【HR2-139-001 2025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 中有關誠信或廉潔之相關內容者,若有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本公司得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5.10.4.稅賦 員工因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產生之各項稅賦, 按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由員工個人自行申報與負擔。 5.1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同意,並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 出席之股東會、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或有代表已 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行之),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本辦法修訂時亦同。若 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 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請董事會追認之後,始得發行之。 5.1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備註 |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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