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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msensing Microsystems (Suzhou, China)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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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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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长审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需要董事会审议通 过;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 、《公司章程》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审批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对于达到需要披露的对外财务资助,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 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超募资金)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证券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 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 查工作。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后,公司财务部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手续。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 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 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证券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 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以及在此之后制定的公司制度、规定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新的公司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