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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G Smart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Feb 2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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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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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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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及其他股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东 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非法利益。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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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董事、监 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有关规 定如下: …… 董事、独立董事实行分开选举、分开投 票。 |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有关规定如 下: …… 董事、独立董事实行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 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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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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