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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G Smart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Feb 2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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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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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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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及其他股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东 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非法利益。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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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董事、监
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有关规
定如下:
……
董事、独立董事实行分开选举、分开投
票。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有关规定如
下:
……
董事、独立董事实行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
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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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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