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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G Smart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Oct 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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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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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格智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加强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 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市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解释 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的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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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 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 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程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 以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四)涉及净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

  •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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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 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 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 标准:

(一)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要求,遗漏重要附注内容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的情形;

(三)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财务信息存在数据、勾稽关系、结构、分类等重大 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四)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编制规范和准则要求,年度报告内容或格式存在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五)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年度 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证券交易异常波 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其他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 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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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预计亏损,实际盈利;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 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 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 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 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 料,调查责任原因,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 相关差错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 重新审计的情况、相关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及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并报董事会秘书、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 专门决议。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各 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 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 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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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 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 观过错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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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赔偿损失;

  • (六)解除《劳动合同》或相关聘用协议;

(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处罚 金额由董事会视具体情节确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性考虑是否提请股东大会 等相应审批机构免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 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七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 作出决定后 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 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时纠正。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补充和更正公告,并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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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的原因及影响,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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