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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G Smart Technology Co., 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25
May 1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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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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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格智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草
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加强对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证券及 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附录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标准守则》”)和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以下简 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监管规则 (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 理人员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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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申请并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 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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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之前,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 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之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 的另一名董事(有关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并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以书面 方式通知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须于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后 方可进行有关买卖,否则均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券。
第十一条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载列的 “交易”或“买卖”包括:不论是否涉及代价,任何购入、出售或转让公司的证 券、或任何实体(其唯一或大部分资产均是该公司证券)的证券、或提供或同意 购入、出售或转让该等证券、或以该等证券作出抵押或押记、或就该等证券产生 任何其他证券权益,以及有条件或无条件授予、接受、收购、出售、转让、行使 或履行现在或将来的任何期权(不论是认购或认沽或两者兼备的期权)或其他权 利或责任,以收购、出售或转让公司或上述实体的证券或该等证券的任何证券权 益。
第十二条 在前款规定的每种情况下,须于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求批 准买卖有关证券后五个交易日内回复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且,由此获准 买卖证券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收到批准后五个交易日。如获准买卖证券之后出现 内幕信息,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限制适用。
第十三条 公司需保存书面记录,证明已根据本制度第十条及第十二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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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发出适当的通知并已获确认,而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已就该事宜收 到书面确认。
第十四条 任何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担任一项信托的受托人,必须确保其 共同受托人知悉其担任董事的任何公司,以使共同受托人可预计可能出现的困 难。投资受托管理基金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同样须向投资经理说明情 况。
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唯一受托人,本制度将适用于有关信托进行 的所有交易,如同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为其本人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任何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为一项买卖公司证券的信托之受益 人(而非受托人),必须尽量确保其于有关受托人代表该项信托买卖该等证券之 后收到通知,以使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随即通知公司。就此而言,该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须确保受托人知悉其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包含公司证券的投资基金交予专业管理机构 管理,不论基金经理是否已授予全权决定权,该基金经理买卖该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证券时,必须受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等的限制及遵循同 等的程序。
第十六条 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拟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证券,而有关出售或转让属本制度所禁止者,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了必 须符合本制度的其他条文外,亦需遵守本制度第十条及第十二条有关书面通知 及确认的规定。在出售或转让该等证券之前,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让 董事长(或董事会指定的董事)确信情况属特殊,而计划中的出售或转让是该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唯一可选择的合理行动。公司亦需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 书面通知香港联交所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售或转让证券的交易,并说明 其认为情况特殊的理由。于该等出售或转让事项完成后,公司须刊登公告披露 有关交易,并在公告中说明董事长(或指定董事)确信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是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证券,例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藉此证券出售或 转让去应付一项无法以其他方法解决的紧急财务承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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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 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可在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减持计划,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并予以 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所持股份不存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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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 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 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 发生前: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 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在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间:(1)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六 十日内,或有关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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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2)刊发季度业绩(如有)及半年度业绩之日之前三十日内,或有关季度或 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 算,至公告前一日;
(三)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四)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新生或收养) 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必须在每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为本条规定而不得买卖其证券的期 间开始前,预先通知香港联交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并应当严格遵守其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同时属于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份减持 的,按照关于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其申报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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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 女(新生或收养)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 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申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按照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任何雇员、公司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雇员,因其职 务或工作而可能管有任何与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有关的内幕消息;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根据实质终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参照本制度第 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 相关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并对外披露。公司董事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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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拟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标准守则》和《证券及 期货条例》。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 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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