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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G Smart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May 1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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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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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格智能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募投项目具有较好 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 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三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 权。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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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 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 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 时,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5%的(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公司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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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 查询与调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情形时,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 交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 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 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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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 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 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 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的期限不得 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 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 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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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 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 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审计 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深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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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审计委员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 1%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审 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 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以及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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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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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 (六)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公司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 检查结果报告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 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深交所 提交,同时在深交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 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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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 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 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 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深交所提交,同时在深交所网站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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