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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G Smart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Jun 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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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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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期权 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及预留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六月

中国 广东 深圳 南山区科发路 19 号华润置地大厦 D 座 19 楼 邮编:518057 电话(Tel):(0755)82984411 传真(Fax):(0755)82984599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期权行权数 量、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致: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炜衡(深圳)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炜衡”)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炜衡接受 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0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炜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 整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炜衡律师审阅了《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炜衡律师认 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或要求相关人员出具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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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炜衡及炜衡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一)炜衡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 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律师行业对有关事实和法 律的通常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炜衡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为确保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炜衡律师 已经对与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并依赖于公司的如下承诺:公 司已向炜衡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材料与 正本材料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 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且不包含任何 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炜衡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炜衡披 露和提供,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四)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炜 衡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证明、声明、答复或 政府部门公开可查询的信息作出判断。

(五)炜衡仅就与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 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涉及的相 关事项中有关的中国境内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 评估、投资决策、业绩考核目标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炜衡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 及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等专业文件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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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不表明炜衡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炜衡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的判断。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期权行权数量、 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涉及的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炜衡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炜衡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材料中引用或 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 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或偏差。

一、本次调整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及预留股 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2020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0 年度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0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 请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2020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0 年度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度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由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0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的签署授权议案,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 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及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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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2020 年 7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度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拟向 14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320 万股,向 126 名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104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1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向 4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36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 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原激励对象中有 20 名因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公司拟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3.10 万份,拟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90 万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八)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0 年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24.18 元/ 股调整为 24.16 元/股,已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7.34 元/股调整为 17.32 元/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授予价格 12.09 元/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调整为(12.07 元/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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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1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十一)2022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二)2022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等议案。

(十三)2022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期权行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 2020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炜衡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 期权的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涉及的相关事宜依照《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取得必 要的相关批准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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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的原因、方案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的原因

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36 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公司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 的调整。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的方案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 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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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 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由 599,900 份调整为:

Q=599,900×(1+0.3)=779,870 份

已授予的预留期权的行权数量由 360,000 份调整为:

Q=360,000×(1+0.3)=468,000 份

  •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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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当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1)因派息调整行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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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P ₀ :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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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22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24.16 元调整为 24.024 元(调整 前 24.16 元 - 本次每股派息额 0.136 元 = 调整后 24.024 元),已授予的预留股 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7.32 元调整为 17.184 元(调整前 17.32 元 - 本次每股派息 额 0.136 元 = 调整后 17.184 元)。

(2)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调整行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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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P ₀ :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n :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 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未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最终由 24.024 元调整为:

P =24.024/(1+0.3)=18.48元

已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最终由 17.184 元调整为:

P =17.184/(1+0.3)=13.22元

3.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授予价格 12.0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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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调整为(9.18 元+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注:(调整前的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 本次每股派息额)/(1+n)= 调整后的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即(12.07 - 0.136 元)/(1+0.3)=9.18 元】

炜衡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及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 股票来源、种类、激励对象、行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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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7)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以 2019 年度公司净利润为基础,2021 年度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40%。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1 年度净利润为 118,140,039.14 元。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17,645,377.71 元) 影响后为 135,785,416.85 元,相比于 2019 年度净利润 24,453,253.08 元,2021 年 度净利润增长率为 455.29%,公司层面满足行权业绩条件。

4.激励对象个人业绩成就情况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结果为根据公司相关绩效考核规定由其所在部门 或业务单元对其个人绩效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分为 S/A/B/C/D 共五 档,相对应的行权比例如下:

对应档级 出色(S) 优良(A) 一般(B) 需改进(C) 差(D)
行权比例 100% 100% 80% 0% 0%

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4 名,考核结果均为 A 级及以上,满足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炜衡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激励对象及行权 数量

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23.40 万 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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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行权价格为 13.22 元/份。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行权期限:2022 年 3 月 25 日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止。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可行权日:根据 相关规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激励对象必须在可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四、结论意见

综上,炜衡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 整股票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本 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及预留授予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炜衡律师及炜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炜衡公章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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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及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萧文全 邓 薇 石 磊

202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