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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G Smart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Apr 2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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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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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美格智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邱添敏 联系电话:021-58763309
保荐代表人姓名:潘云松 联系电话:021-58763296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 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 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3 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9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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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3 次
(2)培训日期 2018 年2 月5 日、2018 年4 月11 日、2018
年7月13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最新业务规则解读、最新监管动态及违规案
例剖析;定期报告编制注意事项;上市公司
证券违法违规调查、处罚、案例分享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情况)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
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王平、股东王成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凤凰投资、凤凰投资承诺: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不适用
2、公司控股股东王平承诺:在任职期间,
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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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 的十二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50%;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 年内,第一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 的10%,两年内累计转让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额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 末(即2017 年12 月21 日,如该日为非交易 日则顺延为此日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 相应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 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减持的,减持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的相 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时、准 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本人每次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 区间内,若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 半,将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若本人减持达到发 行人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将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若本 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 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人在预先披 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 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将在股份减持 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若 本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意连续90 个 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1%。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 个自然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 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单个 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 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 的除外。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人发行人股 份的,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本人在 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并将继续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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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公司股东王成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 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所持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第一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50%,两年内 累计转让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 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 月期末(即2017 年12 月21 日,如该日为非 交易日则顺延为此日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 价作相应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的 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时、准 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本人每次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 区间内,若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 半,将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若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份,将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予以公告;本人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 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将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若本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本人在任意连续90 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在 任意连续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人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 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 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本人采取 协议转让方式减人发行人股份的,减持后不再 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本人在六个月内将继续遵 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并将继续遵守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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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

公司股东凤凰投资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第一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90%,两年内 累计转让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 定,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完 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本公司每次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 间内,若本公司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 半,将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若本公司减持发行 人股份,将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 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公司在预先披露的股份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将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若本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在任意连续90 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1%。本公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公 司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单个 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 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 的除外。本公司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人发行人 股份的,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本公 司在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 定,并将继续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公司股东兆格投资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第一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90%,两年内 累计转让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 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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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 定,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完 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合伙企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本合伙企业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六个月;在减 持时间区间内,若本合伙企业在减持数量过半 或减持时间过半,将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若本 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股份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合伙 企业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将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 内予以公告。若本合伙企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 合伙企业在任意连续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合 伙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在任意连续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合伙企业采 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单个受让 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 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 外。本合伙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人发行人 股份的,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本合 伙企业在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大股东减持 的规定,并将继续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持有兆格投资股权的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 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股份锁定期届满 后的两年内,第一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 司股份的90%,两年内累计转让不超过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即2017 年 12 月21 日,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为此日 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如遇 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不会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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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 的,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 的,减持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减持方 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若本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 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予以公告。本人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 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若本人在减 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将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若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股份减持 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 人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 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将 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予以公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发行人股份;(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 转让的其他规定。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 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 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时,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4、公司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 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 告,并在5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具体回购方案;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后,公司 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 案手续,然后启动并实施股份回购程序。公司 将按照市场价格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回购价格。市场价格为实 施回购程序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前一个

不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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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交易日公司股票停牌,则以停牌前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为准。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将进行 相应调整。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及时、充分 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 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违 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 进行赔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公司招股 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 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原限 售股份(如有),并于5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 程序,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 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之日前30 个交易日 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发行人上 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购 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如公司招股说明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 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 天内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公司 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2 个交易 日内公告相关情况;

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时,公司应在未履行 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2 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 情况,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 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 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 公司投资者利益;

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 是 不适用 以上股东未履行公开承诺,公司应在未履行承 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2 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 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 以上股东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 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在事实被认当年公司 向股东分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自愿将其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 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如果当年分红已经完 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将下一年分红 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 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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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承诺,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 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 名单;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 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上市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 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 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 况;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也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预案已作出的 相应承诺要求; 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 行公开承诺,收到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或受 相关处罚;公司将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管机构的 调查,或协助执行相关处罚。

6、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 下: 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与美格智能 及其分子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 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股 权或权益,未在与美格智能及其分子公司存在 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中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未 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美格智能 及其分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美格智能及 其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 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 与美格智能及其分子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机构 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 是 不适用 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或 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 任何可能会与美格智能及其分子公司的生产 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美格智能的 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美格智能或其分子 公司,由美格智能或其分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 免与美格智能及其分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美 格智能或其分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 美格智能或其分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且在本 人作为美格智能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 不可撤销。 7、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已经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承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美格智能进行关联 是 不适用 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 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对关联 交易做出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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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平承诺: 若美格智能或其控股子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 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 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相关方提出有关社 是 不适用 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索赔,本人将无条件 全额承担应由美格智能或其控股子公司补缴 或支付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罚款 或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应由美 格智能或其控股子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9、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王平出具 承诺:为避免发行人所承租的房屋权属瑕疵给 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害,除房屋的出租方出具承 诺外,如凤凰股份给予发行人的补偿不能弥补 是 不适用 发行人因无法承租上述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 物和附着物产生的损失,则王平将对发行人余 下的损失给予全额补偿。

四、其他事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情况
1、2018年9月14日,东莞证券收到中国证
监会贵州监管局(简称“贵州证监局”)下发
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号《关于对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贵州证监局认定东莞证券作为“15
龙里债”的受托管理人未按照《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和《债
券受托管理协议》第五条约定,督促发行人
遵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规定。
2、2018年12月17日,东莞证券收到中国证
监会湖南监管局(简称“湖南证监局”)下发
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2号《关于
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湖南证监局认定东莞
证券作为“15华容债”、“16南县债”的受托
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及受托
管理义务,未能持续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
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整改情况:
1、第一时间督促发行人整改并规范募集资金
使用,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2、东莞证
券对各项目组再次重申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
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践行合规承诺,履行
诚实守信的义务,加强合规与风险意识建设
工作,按照各项外规及公司制度规定有效履
行工作职责,不断完善合规管理工作。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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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邱添敏 潘云松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4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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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