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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aTek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ug 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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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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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聯發科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1,436,343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1,436,343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102/08/22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02/08/09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3,500,0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3,500,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0.25900 |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
| 備註2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 行及認股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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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3,500,000股,對原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 為0.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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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屆滿二年後可行使之認購權為授予數之30% 屆滿三年後可行使之認購權為授予數之60% 屆滿四年後可全數行使,對原股東權益逐年稀釋, 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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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辦法。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 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 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及分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 體貢獻、特殊功績、職級或年資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並經董事會同意 後認定之。 (三)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加計本公司若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累計得認購數,且 加計本公司若有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累計數,合計不得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1%)。 (四)本條第(一)項規定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2.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已達百分 之二十,且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之下列情況之一, 並於發行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已納入編製 之公司: (1)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2)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3)有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4)有權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3. 本公司若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予符合前揭第2款所列子公司之員工者,應先 洽簽證會計師就子公司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表示意見,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四、發行總數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為3,5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 數為1股本公司普通股,得分次發行。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 數為 3,5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 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 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 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累計) 屆滿二年 30% 屆滿三年 60% 屆滿四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委任契約 或工作規則等事由時,本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 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個月內 (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 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 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且本公司有權將已授予認股權 人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2.解聘 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聘者,其已授 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退休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有效 期間行使認股權利,惟若違反競業禁止限制時,本公司有權將已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死亡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 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始得行使之。因法定 繼承而應得行使本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認股權人所 屬國繼承相關法令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 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 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 期間。 5.受職業災害殘疾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有效期間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仍需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並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有效期間行使之。 6.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 務均不受留職停薪之影響。 7.資遣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3個月內 (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 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8.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 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9.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 整時,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10.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一)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由本公司以無實體帳簿劃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 ,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資本額變 更登記。 (二)新股交付對象為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境外子公司員工者,則交付至境外 子公司開立於保管機構之「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該帳戶僅限於賣出該 等員工因行使認購有價證券權利及因讓受與配發取得之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 券買賣交易。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私募、辦理現 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現 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除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認股價格得依下 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但如認股價格之調整 可能對認股權人稅負產生不利影響,本公司不對認股價格調整決定對認股權人 承擔任何責任。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 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 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 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 價- 減資每股退還股款)/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X(減資前已 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條第(四)項規定外,得依本辦法行 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至指定銀行繳納 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 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請求。且認股權 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 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 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 起上市買賣。 (四)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 項規定之範圍與期限內,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 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 購所交付之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 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六)上述(一)~(四)項有關認股權人若為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者,則 由台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代為執行之。 九、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一)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 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按主管機關 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 (二)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持有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者,其 表決權之行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 之情事,並應由台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 十、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 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 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2款辦理。 (二)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ㄧ以 上同意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若有修正時亦同。 (三)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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