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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C MEILI CLOUD COMPUTING INDUSTRY INVESTMENT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Mar 2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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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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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 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16]第 2020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收到中 冶纸业美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纸业)转来的贵所公司部年 报问询函[2016]第 15 号《关于对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 问询函》,对贵所提出的问题,我们认真进行了讨论,回复如下:
1、你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因你公司主业持续亏 损对你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内控审计意见,请 你公司就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进行详细说明。 此外,在你公司主业持续亏损,立信会计师事务仍对你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就下列问题进行详 细说明,并出具意见:(1)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的规定, 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你公司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 营假设的适当性,是否存在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有关持续经营能 力的重大不确定性进行说明;(2)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所 执行的具体审计程序、所执行审计程序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进行说明。
【答复】
公司回复:
我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主要基于如下假设:
一、造纸业务持续减亏
2015 年度公司造纸业毛利率较 2014 年继续提升,且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由 2014 年-6,123 万元,上升到 2015 年-517.10 万元, 处于明显的稳中上升的良好态势。根据初步综合测算,预计公 司 2016 年生产经营状况将持续好转。为了确保公司的持续稳健运营, 2016 年我公司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以保障经营计划顺利实现:1、确 保主力机台的平稳运行,巩固扩展供应和销售渠道,积极开发新客户, 努力保障生产经营的稳定运行和持续优化;2、继续调整公司原料结 构、产品结构,提升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力度,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 的需要;3、开发和丰富特种纸系列等高附加值产品,切实推进产品 结构调整转型和升级工作,实现差异化竞争;4、盘活资产,进一步 改善公司资产结构,整合优化资源,提高资产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综 合竞争能力;5、强化管理,持续深入开展降本增效、内控管理活动, 推进全面预算管理,降低采购和生产成本,严格控制期间费用,改进 公司整体效益。
二、数据中心业务将成为利润增长点
我公司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 37,846.3035 万股,预计募集资金 总额 194,530.00 万元,其中吉林省卓创众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北京云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赛客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
创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赛伯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认 购 120,000.00 万元,该部分认购资金全部用于增资宁夏云创数据投 资有限公司(简称"云创公司")并建设数据中心项目;北京兴诚旺 以其对公司的债权认购 69,390.00 万元,该部分在发行时不直接募集 现金,以现金认购 5,140.00 万元,该部分现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 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获得了中国证监会 核准。
2016 年,云创公司将全面完成一期两栋机房的运营上线服务。 目前,云创公司已与奇虎科技(360)、深圳瑞云和网宿科技签署了战 略合作服务协议,客户端资源丰富。数据中心业务将成为公司重要的 利润增长点。
此外,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数据中心项目实施进度,合 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使募集资金产生更大的综合效益。
综合上述业务,在造纸业务减亏及数据中心业务増赢的双重驱动 下,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不确定性。
本所回复:
针对美利纸业提供的 2016 年持续经营能力的说明,我们实施了 如下审计程序:
一、分析造纸业务能否持续减亏
根据 2015 年度已审数据,2015 年度美利纸业纸品产量 12.3 万 吨,销售量 11.6 万吨,营业收入 55,671 万元,营业成本 52,651 万 元,毛利润 3,019 万元,三项费用 14,532 万元(包含 2015 年经济性 裁员补偿 3500 万元,计提 2015 年 2100 万元的利息,预计 2016 年经 济性裁员补偿及利息费用大幅下降),营业利润-13,173 万元,美利 纸业 2016 年度经营计划与 2015 年实际经营情况相比,各项指标增长 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如 2016 年纸业市场稳定的环境下,造纸业务 持续减亏。
二、了解数据中心业务能否成为利润增长点
查阅相关公告,宁夏云创数据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与深圳市瑞云科 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机房租用框架协议》,目 前一期两栋机房已确认签约意向。此外,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了《合作框架协议》。确保了云创公司一期两栋机房机柜全部上线, 实地查看了云创公司的建设情况,目前已基本完工,后续主要为机柜 安装和测试。
查阅了数据中心业务相关数据,了解北上广等城市每个机柜收取 年出租费用情况,参考已上市公司光环新网、鹏博士等同行业的营业 利润率。
查阅了银行公布的货币基金、债券等传统收益产品,均有较高的 收益率。
如非公开发行项目完成,数据中心业务成为利润增长点。
三、了解了非公开发行项目进展及认购资金的到位情况
2015 年 4 月 30 日,美利纸业非公发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 理;2015 年 11 月 11 日,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 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16 年 1 月 5 日,非公发获得了中国证监会 核准。目前,认购方吉林省卓创众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北京云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赛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创毅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等认购资金准备完成,获取了 5 位认购方资信证 明书-存款单,认购方赛伯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股份认购资金缴纳的承诺函,美利纸业非公发后续工作 正在积极进行中,股份认购方预计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股份认 购资金的缴纳。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 营》第二十一条:"如果被审计单位具有良好的盈利记录并很容易获 得外部资金支持,管理层可能无需详细分析就能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 评估。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通常无需实施详细的审计程序,就可 对管理层作出评估的适当性得出结论。"美利纸业管理层逐步在实施 纸业的减亏,非公发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将获得资金支持,云 创业务的实施将成为公司利润增长点。因此,我们认为:我们对持续 经营能力所执行的具体审计程序是充分的,美利纸业管理层对持续经 营能力的说明是适当的,美利纸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不确定性, 不适合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 带强调事项段。
2、根据你公司年报显示,你公司本期营业外收入中有 4.1 亿元 冲销预计担保损失产生的利得,营业外支出中有 1.23 亿元预计担保 损失,合计对损益影响为 2.87 亿元,请你公司就上述担保事项形成
的原因、目前担保所对应的债务履行情况、担保解除的依据、预计负 责冲销的合理性进行详细的说明;年度审计会计师同时出具意见。
【答复】
公司回复:
我公司本报告期内营业外收入中有 4.1 亿元冲销预计担保损失 产生的利得,营业外支出中有 1.23 亿元预计担保损失,合计对损益 影响为 2.87 亿元。上述事项因我公司为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就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提供担保所致。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担保形成经过
(一)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纸业")、中 冶美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业公司")及中冶纸业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纸业")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以下称"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于 2012 年 11 月 26 日签署了 《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美利纸业、林业公司及中冶纸业为宁波银 行北京分行自 2012 年 2 月 17 日起至 2015 年 2 月 17 日期间为中冶纸 业办理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等值 6 亿元的最高债权限额 的所有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因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实 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 限额的部分,抵押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美利纸业用于抵押的财产 为其拥有的 40,025.7 亩林木资产,对应的林权证号为"卫林证字 (2012)第 033 号";林业公司用于抵押的财产为其拥有的 44,256.2 亩林木资产,对应的林权证号为"卫林证字(2012)第 036 号";中 冶纸业用于抵押的财产为其拥有的 84,281.9 亩林地使用权及部分附 属设施,对应的林权证号为"卫林证字(2012)第 032 号"。
(二)为了保证美利纸业的利益不受损害,中冶纸业于 2012 年 12 月 5 日向美利纸业出具了《关于同意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 司提供反担保的函》,中冶纸业用其向美利纸业提供的 15 亿元借款中 的 2 亿元借款为美利纸业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中冶纸业于 2013 年 6 月 19 日将其对美利纸业享有的全部债权协议转让给了北京兴诚旺 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兴诚旺"),鉴于此,中冶纸业与美利 纸业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签署了《反担保抵押协议》,中冶纸业为美 利纸业在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提供抵押反担保, 抵押财产为中冶纸业拥有的相关林权资产,林权资产对应的林权证号 分别为"卫林证字(2009)第 0043 号"、"卫林证字(2009)第 0044 号"。但上述《反担保抵押协议》项下的抵押标的物未办理完成抵押 登记手续,鉴于此,中冶纸业向美利纸业出具了《承诺》,承诺如果 美利纸业被强制执行承担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责任,中 冶纸业保证承担美利纸业因担保事项产生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中 冶纸业将以货币资金、林权或其他等值的合法有效资产向美利纸业偿 付。
二、目前担保所对应的债务履行情况
根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冶纸业债权处置的公告》 (2015-053),其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冶纸业债权处置方案的议案》,同意并授权
高级管理层在中冶纸业债权处置方案的基础上与有关当事方达成和 解。因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债权处置方案向宁波银行 支付了 1.6 亿元的款项,其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出具《关于免除中冶 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责任的函》。中冶纸业共计负有宁波银行 北京分行债务本金 5.5 亿元,除上述代偿款项外,宁波银行北京分行 对中冶纸业剩余部分的债权统一纳入中冶纸业金融债委会组织的银 团重组贷款。
三、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
(一)因金融借款及担保纠纷,原告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于2013 年5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中冶纸业偿 还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所欠利息、罚息、复利, 截至2013年5月12日,前述借款本息共计50,463,750元;宁波银行北 京分行就前述借款本息在6亿元范围内对中冶纸业拥有的卫林证字 (2012)第032号《林权证》项下林地使用权资产及附属设施享有优先 受偿权;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就前述借款本息在6亿元范围内对美利纸 业拥有的卫林证字(2012)第033号《林权证》项下林木资产享有优先 受偿权;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就前述借款本息在6亿元范围内对林业公 司拥有的卫林证字(2012)第036号《林权证》项下林木资产享有优先 受偿权;美利纸业、林业公司对前述借款本息超过6亿元部分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中冶纸业、美利纸业、林业公司承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 ([2013]二中民初字第08685号),判决如下:(1)中冶纸业偿还宁波
银行北京分行借款本金5,000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和罚息;(2)中冶 纸业赔偿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 75,696 元;(3)宁波银行北 京分行在上述(1)、(2)项下的债权在最高限额 6 亿元范围内,对 中冶纸业的抵押财产卫林证字(2012)第 032 号林权证项下林地使 用权资产及附属设施享有优先受偿权;(4)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在上述 (1)、(2)项下的债权在最高限额 6 亿元范围内,对美利纸业的抵 押财产卫林证字(2012)第 033 号林权证项下林木资产享有优先受 偿权;(5)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在上述(1)、(2)项下的债权在最高限 额 6 亿元范围内,对林业公司的抵押财产卫林证字(2012)第 036 号 林权证项下林木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6)如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对中 冶纸业享有的债权数额超过 6 亿元,美利纸业及林业公司应就超出 部分的债权向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美利纸业及 林业公司承担上述(6)项下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冶纸业追偿;(8)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中冶纸业、美利纸业及林业公司共同负担。
美利纸业、林业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 ([2014]高民终字第41号),判决如下:(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一审案件受理费294,119元,由中冶纸业、美利纸业和林业公司 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冶纸业、美利纸业和林业公司 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美利纸业和林业公司共同负担。
(二)因金融借款及担保纠纷,原告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于2013 年5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中冶纸业偿
还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借款本金5亿元及所欠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13年5月12日,前述借款本息共计506,256,944.44元;宁波银行北 京分行就前述借款本息在6亿元范围内对中冶纸业拥有的卫林证字 (2012)第032号《林权证》项下林地使用权资产及附属设施享有优先 受偿权;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就前述借款本息在6亿元范围内对美利纸 业拥有的卫林证字(2012)第033号《林权证》项下林木资产享有优先 受偿权;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就前述借款本息在6亿元范围内对林业公 司拥有的卫林证字(2012)第036号《林权证》项下林木资产享有优先 受偿权;美利纸业、林业公司对前述借款本息超过6亿元部分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中冶纸业、美利纸业、林业公司承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 ([2013]二中民初字第08686号),判决如下:(1)中冶纸业偿还宁波 银行北京分行借款本金 5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和罚息;(2)中冶纸业 赔偿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 759,385 元;(3)宁波银行北京 分行在上述(1)、(2)项下的债权在最高限额 6 亿元范围内,对中 冶纸业的抵押财产卫林证字(2012)第 032 号林权证项下林地使用 权资产及附属设施享有优先受偿权;(4)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在上述(1)、 (2)项下的债权在最高限额 6 亿元范围内,对美利纸业的抵押财产 卫林证字(2012)第 033 号林权证项下林木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5)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在上述(1)、(2)项下的债权在最高限额 6 亿 元范围内,对林业公司的抵押财产卫林证字(2012)第 036 号林权 证项下林木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6)如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对中冶纸
业享有的债权数额超过 6 亿元,美利纸业及林业公司应就超出部分 的债权向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美利纸业及林业 公司承担上述(6)项下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冶纸业追偿;(8)案 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中冶纸业、美利纸业及林业公司共同负担。
美利纸业、林业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 ([2014]高民终字第40号),判决如下:(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一审案件受理费2,573,085元,由中冶纸业、美利纸业和林业公 司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冶纸业、美利纸业和林业公 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美利纸业和林业公司共同负担。
四、计提预计负债情况
根据终审判决结果,美利纸业计提预计负债4.10亿元,其中:2014 年计提2.87亿元,2015年计提1.23亿元,计算过程如下:
(1)美利纸业承担的担保本金
美利纸业抵押林权评估值占抵押资产总评估值的比例:
18921.15/(18921.15+20921.01+25352.23+5387.97+)
=18921.15/70582.36=26.81%
美利纸业承担的担保本金=600,000,000.00*26.81%=160,843,162.51 元
| 本金 | 起息日 | 到期日 | 天 | 正常 | 罚息 | 应付利息已付利息 | 欠付利息 | 本息合计 | |||
|---|---|---|---|---|---|---|---|---|---|---|---|
| 数 | 利率 | 利率 | |||||||||
| 50000000.00 | 2013/3/21 | 2013/5/15 | 56 | 6.30% | 490,000.00 | 13,891.81 | 476,108.19 | 50,476,108.19 |
(2)0.5亿本金及利息计算过程
| 50000000.00 | 2013/5/16 | 2013/6/20 | 36 | 6.30% | 9.45% | 472,500.00 | 472,500.00 | 50,948,608.19 |
|---|---|---|---|---|---|---|---|---|
| 50948608.19 | 2013/6/21 | 2013/9/20 | 92 | 6.30% | 9.45% | 1,230,408.89 | 1,230,408.89 | 52,179,017.08 |
| 52179017.08 | 2013/9/21 | 2013/12/20 | 91 | 6.30% | 9.45% | 1,246,426.27 | 1,246,426.27 | 53,425,443.35 |
| 53425443.35 | 2013/12/21 | 2014/3/20 | 90 | 6.30% | 9.45% | 1,262,176.10 | 1,262,176.10 | 54,687,619.45 |
| 54687619.45 | 2014/3/21 | 2014/6/20 | 92 | 6.30% | 9.45% | 1,320,706.01 | 1,320,706.01 | 56,008,325.46 |
| 56008325.46 | 2014/6/21 | 2014/9/20 | 92 | 6.30% | 9.45% | 1,352,601.06 | 1,352,601.06 | 57,360,926.52 |
| 57360926.52 | 2014/9/21 | 2014/12/20 | 91 | 6.30% | 9.45% | 1,370,209.13 | 1,370,209.13 | 58,731,135.65 |
| 58731135.65 | 2015/12/21 | 2015/3/20 | 90 | 6.30% | 9.45% | 1,387,523.08 | 1,387,523.08 | 60,118,658.73 |
| 60118658.73 | 2015/3/21 | 2015/6/20 | 92 | 6.30% | 9.45% | 1,451,865.61 | 1,451,865.61 | 61,570,524.34 |
| 61570524.34 | 2015/6/21 | 2015/9/20 | 92 | 6.30% | 9.45% | 1,486,928.16 | 1,486,928.16 | 63,057,452.50 |
| 63057452.50 | 2015/9/21 | 2015/12/8 | 79 | 6.30% | 9.45% | 1,506,284.90 | 1,506,284.90 | 64,365,106.42 |
(3)2014 年 1 月 2015 年 12 月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冶纸业集团
担保宁波银行 0.5 亿元担保损失计算明细表
| 项 目 | 超出 0.5 亿部分损失 | 6 亿以内林木抵押损失 | 律师费 | 案件受理费 | 财产保全费 | 合计 |
|---|---|---|---|---|---|---|
| 5000 万 | ||||||
| 元担保 | 64,365,106.42 | 75,696.00 | 294,119.00 | 5,000.00 | 64,739,921.42 | |
| 损失 |
(4)5 亿本金及利息计算过程
| 本金 | 起息日 | 到期日 | 计息天数 | 正常利率 | 罚息利率 | 应付利息 | 欠付利息 | 本息合计 |
|---|---|---|---|---|---|---|---|---|
| 500,000,000.00 | 2013/3/21 | 2013/5/15 | 56 | 8.50% | 6,611,111.11 | 6,611,111.11 | 506,611,111.11 | |
| 500,000,000.00 | 2013/5/16 | 2013/6/20 | 36 | 8.50% | 17.00% | 8,500,000.00 | 8,500,000.00 | 515,111,111.11 |
| 515,111,111.11 | 2013/6/21 | 2013/9/20 | 92 | 8.50% | 17.00% | 22,378,716.05 | 22,378,716.05 | 537,489,827.16 |
| 537,489,827.16 | 2013/9/21 | 2013/12/20 | 91 | 8.50% | 17.00% | 23,097,132.29 | 23,097,132.29 | 560,586,959.46 |
| 560,586,959.46 | 2013/12/21 | 2014/3/20 | 90 | 8.50% | 17.00% | 23,824,945.78 | 23,824,945.78 | 584,411,905.23 |
| 584,411,905.23 | 2014/3/21 | 2014/6/20 | 92 | 8.50% | 17.00% | 25,389,450.55 | 25,389,450.55 | 609,801,355.78 |
| 609,801,355.78 | 2014/6/21 | 2014/9/20 | 92 | 8.50% | 17.00% | 26,492,481.12 | 26,492,481.12 | 636,293,836.91 |
| 636,293,836.91 | 2014/9/21 | 2014/12/20 | 91 | 8.50% | 17.00% | 27,342,960.16 | 27,342,960.16 | 663,636,797.06 |
| 663,636,797.06 | 2014/12/21 | 2015/3/20 | 90 | 8.50% | 17.00% | 28,204,563.88 | 28,204,563.88 | 691,841,360.94 |
| 691,841,360.94 | 2015/3/21 | 2015/6/20 | 92 | 8.50% | 17.00% | 30,056,663.57 | 30,056,663.57 | 721,898,024.51 |
| 721,898,024.51 | 2015/6/21 | 2015/9/20 | 92 | 8.50% | 17.00% | 31,362,458.62 | 31,362,458.62 | 753,260,483.13 |
| 753,260,483.13 | 2015/9/21 | 2015/12/8 | 79 | 8.50% | 17.00% | 28,100,800.80 | 28,100,800.80 | 781,361,283.93 |
(5)2014 年 1 月 2015 年 12 月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冶纸业集团
担保宁波银行 5 亿元担保损失计算明细表
| 项 目 | 超出 6 亿部分损失 | 6 亿以内林木抵押损失 | 律师费 | 案件受理费 | 财产保全费 | 合计 | ||
|---|---|---|---|---|---|---|---|---|
| 5 亿元担保损失 | 181,361,283.93 | 160,843,162.51 | 759,385.00 | 2,573,085.00 | 5,000.00 | 345,541,916.44 | ||
| 综合上述(3)和(5),美利纸业计提预计负债亿元,汇总如下:4.10 | ||||||||
| 项 目 | 超出 6 亿部分损失 | 6 亿以内林木抵押损失 | 律师费 | 案件受理费 | 财产保全费 | 合计 | ||
| 5 亿担保损失 | 181,361,283.93 | 160,843,162.51 | 759,385.00 | 2,573,085.00 | 5,000.00 | 345,541,916.44 | ||
| 0.5 亿担保损失 | 64,365,106.42 | 75,696.00 | 294,119.00 | 5,000.00 | 64,739,921.42 | |||
| 合计 | 245,726,390.35 | 160,843,162.51 | 835,081.00 | 2,867,204.00 | 10,000.00 | 410,281,837.86 |
五、担保解除的依据及预计负债冲销的相关说明
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出具《关于免除中冶美利 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责任的函》,该函原文如下:"鉴于中冶纸业集 团有限公司已经偿还我行部分债务,根据我行与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及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的共识,为改善你公司的经营环 境,保证你公司的正常经营,我行同意,自本函出具之日起,依据相 关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 40 号《民 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 41 号《民事 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初字第 08685 号 《民事判决书》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初字第 08686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你公司就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对我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和抵押担保责任全部免除,我行不再在上 述判决书项下要求你公司承担任何连带清偿责任和抵押担保责任,并 在 2015 年 12 月 16 日之前向登记部门递交解除你公司抵押资产的抵 押手续。本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鉴于此,我公司根据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将已计提的 4.10 亿元的预计负债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本所回复:
我们认为,根据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规定:"如果已计提的预计 负债在下一会计期间因原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消除而转回,计入转回 当期损益"。宁波银行审议通过的关于中冶纸业的债权处置方案得到 实际履行,并对中冶纸业的担保责任彻底解除,美利纸业冲回预计负 债账务处理符合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
3、根据你公司年报显示,北京兴诚旺实业有限公司本期豁免本 公司的债务 29,930,000 元、北京东方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期赠 与你公司现金 26,000,000 元,合计增加你公司资本公积 55,930,000 元。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上述债务豁免和现金赠与事项是否存在后续安 排、你公司就上述事项是否负有其他义务、你公司账面确认 55,930,000 元资本公积的合理性;年度审计会计师同时出具意见。
【答复】
公司回复:
2015 年 12 月 29 日,我公司收到北京兴诚旺实业有限公司出具 的《关于豁免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付债务的函》。函称:"本 公司决定无条件豁免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向本公司借款产 生的应付债务中的人民币 2,993 万元部分,美利纸业无需再向本公司 支付该部分应付债务人民币 2,993 万元,本次豁免自本函出具之日起 生效且不可撤销。"收到北京东方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来的《关 于向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金赠与的函》。函称:"本公司 决定赠与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 2,600 万元,并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之前将本次赠与的现金支付至美利纸业指定的账 户。本次赠与不附任何义务且本公司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撤销本次赠 与。"因此,上述债务豁免和现金赠与事项不存在后续安排、不负有 其他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第六条的规定,北京兴诚旺实 业有限公司是我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亦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对象;东方绿科为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部分认购方(吉林省卓创众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宁波赛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的间接 股东。因此,我公司将北京兴诚旺实业有限公司豁免的 2,993 万元债 务和北京东方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金赠与的 2,600 万元计入资 本公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本所回复:
我们查验了银行进账单,赠与函,公告;检查了借款合同,并对 借款进行了函证,通过上述程序,我们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5 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 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
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美利纸业 账面确认 5,593 万元资本公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根据你公司年报显示,你公司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余额高达 4.89 亿元,请详细说明近三年上述资产账面价值构成的变化情况和 原因、对应的林木资产面积、上述生物资产是否存在减值风险;年度 审计会计师同时出具意见。
【答复】
公司回复:
(1)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具体情况说明
我公司消耗性生物资产,主要是指我公司培植的速生原料林木, 该速生原料林木的成本,主要包括速生原料林木在郁闭前耗用的种苗、 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当林木生长达到郁闭度标准之前,作为郁闭前的林木资产进行核 算,郁闭前的林木资产处在培植阶段,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 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及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予以资本化 计入林木资产成本。
当林木郁闭度达到标准后,作为郁闭后的林木资产进行核算,郁 闭后的林木资产发生的日常管护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因择伐、间伐或 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进行补植所发生的支出,予以资本化,计入林木 资产成本。
我公司消耗性生物资产近三年账面价值增加主要由灌溉用渠道、 管理用房屋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灌溉产生的水电费、平田整地
费摊销、因项目借款产生的利息等,并按达到郁闭期的种植亩数占总 亩数进行计算,确认应资本化的部分。
我公司消耗性生物资产 2013 年度发生营林费用 0.47 亿元,其中 费用化增加 0.25 亿元,资本化增加 0.22 亿元;2014 年度发生营林 费用 0.45 亿元,其中费用化增加 0.33 亿元,资本化增加 0.12 亿元, 2015 年度发生营林费用 0.39 亿元,其中费用化增加 0.37 亿元,资 本化增加 0.02 亿元。2015 年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余额 4.89 亿元。 具体明细如下表:
| 项 目 | 2013 年度 | 2014 年度 | 2015 年度 | ||||
|---|---|---|---|---|---|---|---|
| 费用化 | 资本化 | 费用化 | 资本化 | 费用化 | 资本化 | ||
| 折旧费 | 2,427,406.99 | 1,310,846.36 | 2,082,372.91 | 734,582.04 | 5,046,043.41 | 231,835.18 | |
| 水电费 | 8,906,944.68 | 7,726,741.01 | 12,015,336.34 | 4,238,554.22 | 11,107,112.74 | 510,304.62 | |
| 长期待摊 | 5,781,863.88 | 5,015,745.14 | 7,981,898.42 | 2,815,710.63 | 10,323,315.12 | 474,293.88 | |
| 利 息 | 9,156,449.34 | 7,943,185.37 | 10,872,454.23 | 3,835,388.83 | 11,228,979.67 | 515,903.67 | |
| 其 他 | 886,083.03 | 26,308.63 | 109,450.11 | 38,609.86 | 25,310.06 | 1,162.84 | |
| 合 计 | 25,386,581.86 | 22,022,826.51 | 33,061,512.01 | 11,662,845.58 | 37,730,761.00 | 1,733,500.19 |
我公司消耗性生物资产林地面积 304,500 亩, 其中:有林面积 172,862 亩。
(2)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计量情况说明
由于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盘点的特殊性,专业性强,种植面积广, 我公司报告期末组织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聘请了辽宁元正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含国家林业局相关专家)对林木种植、生长(平均胸径、 平均树高等)和采伐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基地的林木面积、成活 率、保存率、郁闭度、蓄积量及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核实。采用现地实 测法确认林地面积;采用样行和样地调查法确认成活率和保持率;郁
闭度采用测线法调查,在林内选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地段,量取 100 米或不定长度测线,沿线量测树冠投影计算郁闭度,灌木林设置小样 方或 100 米样线法并记载覆盖度等;采用胸高形数法计量了期末消耗 性生物资产。
根据上述实地核查,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冶美 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因编制财务报表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林木资 产组市场价值项目评估报告》[元证咨报字(2016)第 006 号],在评 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经营前提下,我公司评估前林木资 产组资产账面净值为 73,787.81 万元,按收益法评估所得的林木资产 组价值为 74,607.74 万元,评估增值 819.93 万元,增值率为 1.11%, 根据评估结果,我公司林木资产组在报告期末未发生减值,因此本期 对林木资产组未计提减值准备。
本所回复:
结合上述特点,在年报审计时,我们主要实施了如下审计程序: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21 号——利用专家的 工作》的规定,主要实施了现场观察分析程序,对辽宁元正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出具的林木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分析性复核程序,对本期支 出进行了实质性测试等,具体如下:
(1)由于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盘点的特殊性,专业性强,种植面 积广,美利纸业报告期末组织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聘请了辽宁元正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含国家林业局相关专家)对林木种植、生长(平 均胸径、平均树高等)和采伐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基地的林木面
积、成活率、保存率、郁闭度、蓄积量及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核实。采 用现地实测法确认林地面积;采用样行和样地调查法确认成活率和保 持率;郁闭度采用测线法调查,在林内选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地段, 量取 100 米或不定长度测线,沿线量测树冠投影计算郁闭度,灌木林 设置小样方或 100 米样线法并记载覆盖度等;采用胸高形数法计量了 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
我们参与了上述实地核查,并执行了现场观察分析程序,通过分 析图纸,了解种植面积和种植的年份,现场测算高度、胸径,按公式 计算单株材积,亩材积、适伐亩材积,并与上年实地测量汇总表进行 对比分析等程序。
(2)根据上述实地核查,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 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因编制财务报表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林 木资产组市场价值项目评估咨询报告》[元证咨报字(2016)第 006 号],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经营前提下,美利纸业评 估前林木资产组资产账面净值为 73,787.81 万元,按收益法评估所得 的林木资产组价值为 74,607.74 万元,评估增值 819.93 万元,增值 率为 1.11%,未出现减值。
对于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我们对评估进行 了重点复核,经复核,评估报告所用的收入增长率、年折现率等与上 年同期相比,未发现生物资产计量不准确情况。
(3)在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时,我们主要对 2015 年支出的合理 性及部分林木郁闭后相关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准确性进行了测试。
| 2015 年度资本化与费用化分摊表 | ||||||
|---|---|---|---|---|---|---|
| 项目 | 总金额 | 资本化金额 | 费用化金额 | |||
| 折旧费 | 5,277,878.59 | 231,835.17 | 5,046,043.41 | |||
| 水电费 | 11,617,417.36 | 510,304.63 | 11,107,112.74 | |||
| 长期待摊 | 10,797,609.00 | 474,293.92 | 10,323,315.12 | |||
| 利息 | 11,744,883.34 | 515,903.67 | 11,228,979.67 | |||
| 其他 | 26,472.90 | 1,162.84 | 25,310.06 | |||
| 合计 | 39,464,261.19 | 1,733,500.19 | 37,730,761.00 |
注:资本化与费用化比例按达到郁闭期的种值亩数计算,其中总 亩数 120,362.00 亩,达到郁闭期的种植亩数 115,075.00 亩,未达到 郁闭期的种植亩数 5,287.00 亩,计算资本化与费用化比例分别为 4.39%和 95.61%。
综上所述,鉴于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特殊性,我们已按照《中国注 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21 号——利用专家的工作》,通过对辽宁元正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消耗性生物资产实地测量的参与,并对 其评估报告执行分析性复核等程序,我们未发现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计 量存在重大错报的现象。
5、根据你公司年报显示,你公司 2015 年固定资产期末原值比 2014 年增加约 1864 万元,但你公司本期计提的折旧金额仅为 4741 万元,比 2014 年计提的折旧金额减少 3431 万元,请公司就报告期内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金额大幅降低的原因进行详细说明;年度审计会计 师就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金额准确性出具意见。
【答复】
公司回复:
我公司固定资产折旧计提金额大幅降低的原因为:
(1)我公司 2014 年期初固定资产原值 174,056 万元,根据公司 战略规划发展需要,公司于 2014 年 10月和 11月出售了原值为 47,103 万元的部分造纸车间及相关固定资产,致 2014 年末固定资产原值下 降为 128,588 万元。上述已出售固定资产在出售前正常计提折旧,因 以上固定资产出售导致本报告期计提的折旧金额较 2014 年计提的折 旧金额大幅减少。
(2)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发展需要,为实现纸业产品转型升级, 降低环保处理成本,为降本增效创造良好基础,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停制浆车间和碱回 收车间的议案。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对上述资产以及因上述资产停产 导致产能利用率不足的相关资产(中段水及氧化塘资产)计提了 17,572 万元的减值,导致本报告期计提的折旧金额较 2014 年大幅减 少。
本所回复:
我们复核了美利纸业 2015 年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扣除 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后计算的月折旧,并对每个月的折旧进行了计 算,未见异常,美利纸业 2015 年度计提折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规定。
6、根据你公司年报显示,你公司部分固定资产闲置,闲置资产 的账面净值为 5294 万元,请你公司结合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公司 未来业务情况详细说明上述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充分;年度审计
会计师同时出具意见。
【答复】
公司回复: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发展需要,公司部分资产处于闲置状态,闲置 明细如下:
| 名称 | 原值 | 累计折旧 | 减值 | 净值 |
|---|---|---|---|---|
| 十二抄车间 | 58,580,558.83 | 26,651,952.15 | 10,631,311.45 | 21,297,295.23 |
| 二期碱回收车间 | 51,420,956.12 | 22,417,040.09 | 18,679,262.45 | 10,324,653.58 |
| 碱回收车间 | 90,458,573.44 | 49,122,220.50 | 31,543,337.03 | 9,793,015.91 |
| 三期碱回收车间 | 45,477,002.55 | 18,213,386.41 | 18,103,213.83 | 9,160,402.31 |
| 连蒸车间 | 58,682,180.18 | 27,568,766.38 | 28,744,905.59 | 2,368,508.21 |
| 合计 | 304,619,271.12 | 143,973,365.53 | 107,702,030.35 | 52,943,875.24 |
结合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我公司预计上述 闲置资产短期内暂不再使用,
(1)十二抄车间为融资租赁资产,2015 年 2 月融资租赁到期后 回购转入本公司固定资产,回购后暂处于闲置状态,2014 年之前已 计提了减值 416 万元;本年度公司聘请了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对十二抄车间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计提了减值 647 万元。 十二抄车间房屋建筑完好,机器设备大多为造纸通用型号,均可正常 使用,计提减值后净值约为原值的 36%。
(2)碱回收车间分为三期,合计原值 18736 万元,主要为房屋 和机器设备,2014 年度公司决定关停碱回收车间并于 2015 年 2 月正 式关停,2014 年根据评估结果计提了减值 6832.59 万元,计提减值 后净值约为原值的 15%,2015 年末,根据资产盘点情况,碱回收车间 主体资产(DCS 系统、电力电缆、管道、锅炉等)均可正常使用,因
此上述资产已充分计提了减值。
(3)连蒸车间已于 2014 年根据评估结果计提了减值,报告期末, 连蒸车间净值约为原值的 5%。
综上所述,综合考虑,我公司已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本所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二章第五条:存在 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其中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 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美利纸业对闲置的资产,根据评估结果, 充分计提了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7、根据你公司年报显示,你公司长期待摊费期末净额中有 1.84 亿元为平田整地费,请详细说明上述长期待摊费用的形成原因和过程、 上述待摊款项确认为资产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减值风险;年度审计会 计师同时发表意见。
【答复】
公司回复:
2006 年,国家发改委以《国家发改委关于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 限公司建设林纸一体化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工业[2006]85 号)核 准我公司建设 50 万亩林纸一体化项目。
2010 年 3 月 8 日,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建 设工程咨询中心出具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林纸一体化工程 —50 万亩原料林基地审核报告》,我公司 50 万亩原料林基地项目已 完工,审核总投资 37,738.80 万元,其中将形成的林业配套的沟、渠、 路等资产 9,282.40 万元转入固定资产,将前期土地改良支出费用(平 田整地费)28,456.40 万元转入长期待摊费用;因林木资产用地属租 用地,租赁期为 30 年,按照 30 年进行摊销。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摊销后的长期待摊费用 18,355.94 万元,摊销金额按郁闭期限分 别计入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管理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 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平田 整地费主要是指前期土地改良支出,并需要以后各期负担,符合长期 待摊费用的定义。因此我公司报告期内将平田整地费确认为长期待摊 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与消耗性生物资产及相关联固定资产(沟、渠、路 等)同属公司林木资产组。报告期末,我公司聘请了辽宁元正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的林木资产组进行了实地盘点并出具了资产评 估报告,根据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 有限公司因编制财务报表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林木资产组市场价 值项目评估咨询报告》 [元证咨报字(2016)第 006 号]的评估结果, 我公司评估前林木资产组(包含长期待摊费用)资产账面净值为 73,787.81 万元,按收益法评估所得的林木资产组价值为 74,607.74 万元,评估增值 819.93 万元,增值率为 1.11%。因此,本报告期末, 长期待摊费用不存在减值迹象。
本所回复:
针对美利纸业报告期内将平田整地费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我们
认为:
一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 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平田整地费主要是指前期土地改良支出,并需要以后各期负担,符合 长期待摊费用的定义;
二是审计时,我们就长期待摊费用事项与前任会计师、美利纸业 董事会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合理确信美利纸业确认为长期待摊费 用不存在重大错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美 利纸业提供的资料,于 2012 年报审计时,对美利纸业将平田整地费 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未提出异议,并出具了[2013]京会兴审字第 07092273 号审计报告;
三是根据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 有限公司因编制财务报表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林木资产组市场价 值项目评估咨询报告》[元证咨报字(2016)第 006 号],在评估基准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经营前提下,美利纸业评估前林木资产组 (包含长期待摊费用)资产账面净值为 73,787.81 万元,按收益法评 估所得的林木资产组价值为 74,607.74 万元,评估增值 819.93 万元, 增值率为 1.11%,长期待摊费用未出现减值。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美利纸业将平田整地费确认为长期待摊 费用是合理的,未出现减值迹象。
8、根据你公司年报显示,你公司 2015 年度尚存未完成的诉讼事 项,但你公司均未对上述事项计提预计负责,请你公司根据诉讼事项
的最新进展情况,逐一说明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年度审计会计师 同时出具意见。
【答复】
公司回复:
我公司 2015 年度诉讼事项由于未达到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未 计提预计负债,明细如下:
| 序号 | 未决诉讼事项 | 诉讼阶段 | 2015年度未计提预计负债原因说明 |
|---|---|---|---|
| 1 | 北京造纸一厂诉公司合 | 已判决 | 公司依据法院判决仅需支付本金金额, |
| 2 | 同纠纷李素红、周立军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已判决 | 未对公司造成利益损失已确认损失,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
| 3 | 宁夏电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 | 已调解 | 公司依据调解书支付的实际金额低于账面应付本金金额,未对公司造成利益损失 |
| 4 | 山东昌华造纸机械有限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 | 尚未开庭 | 因该案尚未判决,暂时无法预计公司需履行的给付金额 |
| 5 | 徐州工业用呢厂诉公司合同纠纷 | 已和解 | 公司依据和解协议书支付的实际金额低于账面应付本金金额,未对公司造成利益损失 |
| 6 | 宁夏第五建筑公司诉公司和林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已判决 | 已确认损失,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
| 7 | 北京正实同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公司工程合同 | 一审已判决,目前公司已提起上诉,尚未开庭 | 因该案处于上诉阶段,暂时无法预计公司需履行的给付金额 |
本所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对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规定:"该义 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上述已结案部分,未对公司造成损 失,未结案部分,未达到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未计提预计负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