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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x Design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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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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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矩阵纵 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 的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 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至少包括 2 名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 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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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审计委员会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在董事 会根据本细则及时补足成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且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及构成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前,审计委员会原成员仍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 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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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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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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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 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 情况。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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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 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 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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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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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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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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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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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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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 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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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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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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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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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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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 成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 3 天须 通知全体成员。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 2 名以上审计委员会 成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紧急情 况下,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 的原因,并须经全体成员认可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 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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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 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 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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