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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x Design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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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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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 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 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事会 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 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 两种方式。直通披露的范围由深交所确定。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 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 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九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 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 息。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 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 事项完全结束。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 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 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 规定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 筹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 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 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

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本制度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请其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

公司应当维护证券交易的连续性,谨慎申请停牌,不得以停牌代替公司及有 关各方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 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由深交所统 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

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 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 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 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 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 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报送定 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专项说明;

(五)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三十一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 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 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 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 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 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应当于规定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 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十章有关规定停牌 与复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状况、技术趋势以及公司所 处的行业地位等;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期内发布的重要政策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结合主要业务的行业关键指标、市场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等 因素,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 盈利能力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上,或 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并说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 的各项措施: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 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

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披露下列 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 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术、关键设 备、经营模式等可能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 降等;

(三)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财务费用 增加、债务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或提高借款条件等;

(四)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者 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五)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六)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准确 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四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 (一)净利润为负;

  •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 (三)实现扭亏为盈;

  •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 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十)签订许可协议;

  •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十二)签订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 (十三)资产抵押、质押;

  • (十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公司股东大会、交易所认定的其

  • 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 买、出售此类资产);

  •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 出售此类资产);

  •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七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 公司进行 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第四十五条 和 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

已按照 第四十五条 和 第四十六条 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 (四)项 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 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四十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 易金额,适用 第四十五条 和 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 第四十五条 和 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 第四十五条 和 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 第四十五条 和 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 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 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第四十五条 和 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

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 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 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 第四十五条 和 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 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制度 第四十六条 规定标准的交 易,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 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提供 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对于未达到 第四十六条 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 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本制度 第五十四条 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六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等,可免于按照 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 四十六条 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 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履行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 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参照本制度 第五十四条 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为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 当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 第六十条和六十一条 的规定。已 经经按照 第六十条和六十一条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 第六十条和六十一条 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六十四条 已按照 第六十条和六十一条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前款事项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 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履行 相关义务:

  •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程序:

  •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节 临时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 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七十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 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七十二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 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 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 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 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七十三条 公司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公司合理估值;

  •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第七十四条 媒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申报 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 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 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第七十七条 因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公司

股份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 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对外发布公告。

第七十八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决定

时,应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

  •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公司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相关情 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损失或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 资产的 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 汰的风险;

  •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

  •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 (十八)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 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

第八十条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 院提起公诉,且可能触及深交所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 应当在知悉被立案调查或者被提起公诉时及时对外披露,其后每月披露一次相关 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

第八十一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 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 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的股权 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 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第八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 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 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 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 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八十七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 及发布流程:

  •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

  •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 (三)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

  • (四)监事会有关信息披露文件由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草拟,监事会主席审

  • 核并签发;

  • (五)董事会秘书向指定媒体发布信息。

第八十八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 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 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八十九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 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 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 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 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九十三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 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

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九十五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 (三)负责收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

  • 及披露。

第九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董事

  • 1.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 2.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

  • 知董事会秘书;

  • 3.独立董事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应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监事

1.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2.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 3.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

  • 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 4.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

  • 知董事会秘书;

  • 5.监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 6.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

息。

(三)董事会秘书

  •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2.作为公司和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 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 3.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

  • 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 4.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

  • 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 (四) 高级管理人员

  •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

  • 2.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

  • 问。

  • 3.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 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 1.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

  • 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 2.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 3.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六) 实际控制人、股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

  •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八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

第九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一百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 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二)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 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 方式和流程如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 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为:公司收到 一 监管部门发出的( )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 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 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买卖公司股份应履行事前报告、事后申报程序,在下列期间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对违规买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的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部应当指 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证券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业务指引 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属于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及其他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在第一时间报告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证深交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证券部负责记录,并作为 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 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

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 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 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的相 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