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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x Design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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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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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等相关工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 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 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 宣告无效;

  •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十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 (十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 (十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 (十八) 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

  • (十九)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 责任;

(二十)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一) 公司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且对社会稳定或公司的正 常经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二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

(二十三) 回购公司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二十四)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或其他外部单位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由于与前述各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 部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 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单位)、控股子公司的 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系人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微 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内幕信息的密级,尽量缩 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内幕信息,保证内幕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 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 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 然解除。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 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

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 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 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 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 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 立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保密 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 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 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 携带、保管。

第十六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 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七条 公司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注意保密工作,严格控 制文件、资料印制数量,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应当场销毁。

第十八条 公司应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未履行公司审批程序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批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 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 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或公司被收购;

  •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三)证券发行;

  •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 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 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 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 向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 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 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 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应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更

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前款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上市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 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工作,并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含补充完善)自 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相关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 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根据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内部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 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 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 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二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 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 并依据本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考核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泄露已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应立即通知 公司,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全体员工(含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 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在 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 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外部使用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提请外部使 用人所在单位进行处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 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
(YYYY-MM-DD)
首次信息披露日

(YYYY-MM-DD)
完整交易进程
备忘录
知情人类型 自然人
姓名/法
人名称/
政府名








/



/







知情日期
(YYYY-MM-DD)
亲属
关系
名称
知悉内
幕信息
地点






方式






阶段
登记人 登记时间
(YYYY-MM-DD)
备注

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使用须知

为防范和打击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证监会下发了相关文 件,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我公司本次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我公司特提示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 见》(国办发〔2010〕5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和管 理;

二、请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三、请严格控制我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范围,不得扩散。

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密承诺函

致: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任【 】(单位)一职,就【 】 事项, 本人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贵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的有关 规定,不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泄露关于贵司的内幕信息,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该信 息被公开披露前,本人不买卖贵司证券,也不推荐他人买卖贵司证券或者通过其他 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本人同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在具体事项需要时应贵司的统一安排与贵司 另行签署保密协议。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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