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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x Design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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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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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 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 〔2017〕9 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 义务,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 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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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 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 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公司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标准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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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申报并 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 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 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 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 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 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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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处理 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证券交易所 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 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 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 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 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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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 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的,应同时遵照本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减持公司股份。
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 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以下统称“分红不达标”)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二级市场减持,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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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发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股票收盘价以首次公开发行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 破发情形下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要求,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述主体在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身份或者解除一致 行动协议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相关规定。
破净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股票收盘价以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为基准分别向后复权计算。最 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 30%, 以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为基准,但净利润为负值的会计 年度不计算在内。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应当对是否存 在破发、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等情形进行判断;不存在有关情形的,可以披露减 持计划,并说明具体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 月。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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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减持数量过 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 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 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 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点或时间内委 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身份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
2 个交易日内;
-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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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 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四章 附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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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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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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