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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x Design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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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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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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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为了进一步推动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
示;
-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
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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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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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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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 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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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 流,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 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 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 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 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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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 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 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 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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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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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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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 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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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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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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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全面、系统的培训或学习,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 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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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
冲突的信息;
-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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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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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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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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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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