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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x Design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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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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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 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 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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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 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 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 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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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3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 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董事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董事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 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 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董事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董事通过辞职规避其应 承担的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董事离职并不免除董事因任职行为产生的相关责任。董事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行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等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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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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