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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oye Commercial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Apr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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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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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1)泰律意字(茂业商业)第385号

二〇二一年四月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号棕榈泉国际中心16层,邮编:610041 Tahota Law Firm,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Middle of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610041

电话/Tel: 86-28-86625656 网址/Website: www.tahota.com

北京| 上海 | 重庆 | 深圳 | 成都 | 济南 | 昆明 | 贵阳 | 西安 | 拉萨 | 天津| 太原| 香港 | 华盛顿 | 首尔 | 釜山 | 悉尼|加德满都

Beijing | Shanghai | Chongqing | Shenzhen | Chengdu | Jinan | Kunming | Guiyang | Xian |Lhasa |Tianjin | Taiyuan| Hong Kong | Washington DC | Seoul | Busan| Sydney|Kathman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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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茂业商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二〇二〇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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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公告了《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 等事项。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20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酬及续聘会计师的 议案》《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4月14日14时30分在成都市 东御街1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宏彪先生主持。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 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2021年4月14日公司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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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1,401,743,8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9329%。

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973,965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0.344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 由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 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交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且均获得通过;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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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知》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公 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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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〇二〇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程守太 经办律师: 邬凯明 侯正中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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