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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go Excellent Media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May 1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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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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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email protected]
关于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 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公告的 《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股 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决议,并于会议 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北京总部 电话 :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 (852) 2167-0000 传真 : (86-10) 8519-1350 传真 : (86-755) 2587-0780 传真 : (86-411) 8250-7579 传真 :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 (1-212) 703-8702 传真 : (86-21) 5298-5492 传真 : (86-20) 2805-9099 传真 : (86-898) 6851-3514 传真 :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 (1-888) 886-8168 传真 :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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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3、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5 年 5 月 14 日至 2015 年 5 月 15 日,贵公司 董事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 - 月 15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喜来 登酒店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陈刚主持。
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 事项一致。
综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4,000,0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80.798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电子邮件传来的表明贵公 司截至 2015 年 5 月 8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通过传真方式传来的贵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05,66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3505%。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贵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持有贵公司 5%以 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本所未知该等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计 6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685,03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7.1534%。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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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2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279,365 股,占 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8028%;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1,405,66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3505%。
4、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 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并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 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通过传真方式传来的贵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 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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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参与表决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5,405,669 股,其中同意 325,399,869 股,占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反对 3,500 股,占参与表 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2,30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审议结果为 同意票 1,399,869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4%;反对票 3,50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490%;弃权票 2,30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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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参与表决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5,405,669 股,其中同意 325,399,869 股,占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反对 3,500 股,占参与表 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2,30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审议结果为同意 票 1,399,869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4%;反对票 3,50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490%;弃权票 2,30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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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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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参与表决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5,405,669 股,其中同意 325,399,869 股,占参与 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反对 3,500 股,占参与表决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2,30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7%。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审议结果为同意票 1,399,869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4%; 反对票 3,50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0%; 弃权票 2,30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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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参与 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5,405,669 股,其中同意 325,399,869 股, 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反对 3,500 股,占参与 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2,30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审议结果为同 意票 1,399,869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4%;反对票 3,50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490%;弃权票 2,30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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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5,405,669 股,其中同意 325,399,869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反对 5,80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弃权 0 股,占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审议 结果为同意票 1,399,869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874%;反对票 5,80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126%;弃权票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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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5,405,669 股,其中同意 325,399,869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2%;反对 3,50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2,30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审议结果为同意票 1,399,869 股,占参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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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4%;反对票 3,500 股,占参 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0%;弃权票 2,300 股,占 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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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参 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5,405,669 股,其中同意 325,399,869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反对 3,500 股,占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2,300 股,占参与表决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审议结果 为同意票 1,399,869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4%;反对票 3,50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490%;弃权票 2,30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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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制度>的议 案》,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5,405,669 股,其中同意 325,399,869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反对 3,50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2,300 股, 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 的审议结果为同意票 1,399,869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874%;反对票 3,50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90%;弃权票 2,30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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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5,405,669 股,其中同意 325,399,869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反对 3,50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2,300 股, 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 的审议结果为同意票 1,399,869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874%;反对票 3,50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90%;弃权票 2,30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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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肖微 经办律师:易宜松 经办律师: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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