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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quer Group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4
Dec 1, 2014
54734_rns_2014-12-01_3fc2c6cd-d9e8-43ed-b5f6-8bd0b1d48d5e.PDF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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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作为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 励对象中的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 的员工且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 《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 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 和经营者的积 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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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董事王艺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参与人,其本人及亲属关联方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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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会上应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