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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ANG ENERGY-SAVING MATERIAL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Oct 2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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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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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 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 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 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不包括无担保的债券投资);

  •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 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 规定;

  • (二)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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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投资必须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 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 个月内。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 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 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 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 还银行贷款。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投资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

(二)投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但不超过 5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 批准;

(三)投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风险投资的,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 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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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证券投资的决策和管理按照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 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本制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 执行。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 书作为风险投资项目运作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 运作和处置,以及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 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商、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 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 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 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 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具有可行性的,编 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董事长。若有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 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董事长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提交公司审计 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或提交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风险投资事项时,独立董事应就相关 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 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 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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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每个会计 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 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 行分析、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对风险投资项目 的处置作出审批,或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并要及时对 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 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 次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 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董事会作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 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 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 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对风险投资项目要做好持续性信息披露,应按照以下 时点持续披露风险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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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被投资企业进入 IPO 上市辅导期;

  • (二)被投资企业 IPO 上市辅导期结束并通过验收;

  • (三)被投资企业的 IPO 招股说明书预披露;

  • (四)被投资企业的 IPO 发审会审议结果;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 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 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 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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