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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ANG ENERGY-SAVING MATERIAL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n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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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次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及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六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 邮编 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电话/Tel: +86 21 6061 3666 传真/Fax: +86 21 6061 3555 网址: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 (上海) 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次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及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鲁阳节能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阳节能"或"公司")的委托, 担任公司 2018 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锁条件成就")及调整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本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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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讲行了 核查和验证, 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 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 件一致; 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有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及调整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相关审计、评估、财务顾问 等专业性报告(如有)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 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如有)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 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 价该等数据的法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及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 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 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 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锁条件成就的批准与授权
2018年4月19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 予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 作为 征集人就公司 2018年5月11日召开的 2017年度股东大会中审议的本次限制性 股票授予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018年4月19日, 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的议案。监事会对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初步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2018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官的议案》。
2018年6月15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确定 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 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 公司实施 2017年度利润分派方案, 以及部分激励对 象不满足成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等原因, 公司对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并对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表决时已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2018年6月15日,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2019年6月17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9年6月17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
2020年7月1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 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年7月10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 整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
2020年8月24日, 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当选职工监事、离职等原因,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董事会对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7,9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0 年半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且实施完毕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将做相应调 整, 由 7.42 元/股调整为 7.07 元/股。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披露了 《2020 年 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 股本 361,702,033 股为基数, 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3.50 元,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10 月 16 日, 除权除息日 为2020年10月19日。
2021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61.684.133 股为基数, 按照分配比 例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50元,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为 2021年5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1年5月26日。
2021年6月1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 整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年6月18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 整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锁条件成就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
二、本次解锁条件成就相关事宜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条件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三个解除限售的时间为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次解除限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讲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根据公司制定的《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需要对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业绩进行考核,并依 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 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4、2020年度公司净利润相比 2017年度增长不低于 60% (净利润按照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值作为计算依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
根据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3月 29日出具的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 61196931 J01号《审计报告》、以 及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公司本 次解锁条件满足的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未发生如下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公司确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所有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 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18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除2名激励 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外,全部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考核结 果均已满足全额解除限售条件。
4、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18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出具的安永华明 (2021) 审字第 61196931 J01 号《审计报告》, 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相比 2017 年度增长 67.60%,不低于已设定的 2020 年度业绩考 核目标 60%。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
1、2021年6月1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 认为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除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己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外,本次实际符合激励条件的激 励对象为186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32,600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 额的 0.59%)。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6月18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 监事会认为除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外,所有激励对象考 核结果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同意公司为186 名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第三次解 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132,600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59%) 限 制性股票办理解锁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并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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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
(一)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节 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原则"中"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完成股份登记后, 若公司发生派息事项, 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 P 仍须大于 1。
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调整: 公司 2018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7.72 元/股; 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完毕后, 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7.42 元/股: 公司 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 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 回购价格调整为 7.07 元/股, (即 P0=7.07 元/股), 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为每股派现金红利 0.85 元 (即 V=0.85 元/股), P=P0-V=7.07-0.85=6.22 元/ 股, 即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回购价格由 7.07 元/股调整为 6.22 元/股。
(二)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的批准和授权
2021年6月1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0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361,684,133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8.50 元 (含税), 不送红股, 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故而对 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 公 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7.07 元/股调整为 6.22 元/股。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2021年6月18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已取得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已履行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现阶段需要履行的相关审 批程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次解除限售期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满足。
2、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 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及调整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zeta_1$ 经办律师
邱 靖
$\chi V_L$ 经办律师 陈方强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