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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ANG ENERGY-SAVING MATERIAL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1
Oct 2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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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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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8 证券简称:鲁阳股份 公告编号:2011-0025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二 O 一 一年十月九日以当面送达、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二 O 一一年十 月二十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鹿成滨先生主持,应到董事七人,实到董 事七人,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与会董事 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九项议案:
一、审议《鲁阳公司2011 年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 票,不同意0 票,弃权0 票。
鲁阳公司2011 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于10 月22 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三季度报告摘要刊登于10 月22 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供投资者查阅。
二、审议《关于投资建设年产10 万吨玄武岩纤维(岩棉)建筑保温板项目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7 票,不同意0 票,弃权0 票。
为了抢抓发展机遇,加快建筑保温市场开拓进度,董事会同意公司投资建设年产 10 万吨玄武岩纤维(岩棉)建筑保温板项目。
该项议案需提请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公告》全文刊登于2011 年10 月22 日巨潮资
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供投资者查阅。 三、审议《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 票,不同意0 票,弃权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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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优化融资结构,满足公司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公司董事会 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具体方案如下: (一)计划发行规模
本期短期融资券拟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二)短期融资券发行日期
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一次 发行或分期择机发行。
(三)短期融资券发行利率
按发行时之现行市场利率确定。
(四)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项目建设资金。 (五)发行方式:余额包销。
(六)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 人员在上述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一切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具体决定发行时 机、发行期限、发行期数、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承销商 等与短期融资券申报和发行有关的事项。
(2)签署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该项议案需提请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关于修订〈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 票,不同意0 票,弃权0 票
该项议案需提请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于10 月22 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五、审议《关于修订〈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 票,不同意0 票,弃权0 票。
该项议案需提请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于10 月22 日刊登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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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六、审议《关于修订〈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 票,不同意0 票,弃权0 票
该项议案需提请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修订后的《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于10 月22 日刊登于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 七、审议《关于修订〈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 票,不同意0 票,弃权0 票。
-
该项议案需提请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内控制度》于10 月22 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 八、审议《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不同意 0 票,弃权 0 票
-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于10 月22 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九、审议《关于提议召开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 票,不同意0 票,弃权0 票
公司将于 2011 年 11 月 15 日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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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要求,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各类事项的审批权限 如下: (一)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投资(含收购资 产、委托理财)的权限为: 1.对于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类风险投资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风险投资行为,董事会具 有单项投资不超过5000 万元的投资权限;公司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风险投资的,以其在 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2.对于风险投资以外的项目进行投资,董事 会具有单项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30%的投资权 限;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投资的,以 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3.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进行资产处置(含资产出售、对 外租赁、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的权限为: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的资产 处置权限;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对同一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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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的资产处置,以其在此期 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三)董事会进行资产抵(质)押的权限为: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的资产 抵(质)押权限;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 行的资产抵(质)押,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 超过上述规定为限。本条资产抵(质)押的形成 不得为对外担保原因而形成。 (四) 董事会进行对外担保的权限为:董事 会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具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权限: 1、对外担保的对象不是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方;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累计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 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做出决议。披露董事 会决议时还须披露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五)董事会批准关联交易的权限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 万元(含 30 万元)至300 万元(含300 万元)之间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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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 万元(含 300 万元)至3000 万元(含3000 万元)之间, 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含0.5%)至5% (含5%)之间的关联交易。该 等关联交易须独立董事发表单独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 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 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3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3-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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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 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 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何事项。 |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 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 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各类事项的审批权 限如下: (一)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投资(含收购 资产、委托理财)的权限为: 1.对于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类风险投资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风险投资行为, 董事会具有单项投资不超过5000 万元的投资 权限;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风险 投资的,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 规定为限。 2.对于风险投资以外的项目进行投资, 董事会具有单项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30% 的投资权限;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 行投资的,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 述规定为限。 3.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 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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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进行资产处置(含资产出售、 对外租赁、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的 权限为: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的10%的资产处置权限;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 内连续对同一资产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的资 产处置,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 规定为限。 (三) 董事会进行资产抵(质)押的权限 为: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的资产抵(质)押权限;公司在一个会计年 度内分次进行的资产抵(质)押,以其在此 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本条资 产抵(质)押的形成不得为对外担保原因而 形成。 (四) 董事会进行对外担保的权限为: 董事会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具有单笔担保额 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担 保权限: 1、对外担保的对象不是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 保方;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累计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 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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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做出决 议。披露董事会决议时还须披露截止信息披 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五)董事会批准关联交易的权限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 万元 (含30 万元)至300 万元(含300 万元)之 间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 在300 万元(含300 万元)至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 (含0.5%)至5% (含 5%)之间的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须独立 董事发表单独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 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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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对 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 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七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 名。 „„„„„„ |
第七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 „„„„„„ |
| 第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行 使职权,但须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和 集中决策程序。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总额20%以下的投资。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 会权限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 标准之一的事项: 1、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按 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 下; 2、与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 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 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 |
第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使职权,但须 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和集中决策程序。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投资(含收购 资产、委托理财)的权限为: 1.对于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类风险投资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风险投资行为, 董事会具有单项投资不超过5000 万元的投资 权限;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风险 投资的,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 规定为限。 2.对于风险投资以外的项目进行投资, 董事会具有单项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30% 的投资权限;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 行投资的,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 述规定为限。 3.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 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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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10%以下;董事会在做出有关市场 开发、兼并收购、新领域投资等方面 的决策时,对投资额或兼并收购资产 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10%以上的项目,应聘请社会中介咨 询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决 策的重要依据。 (三)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 共同经营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20%以下比例的财产; (四)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 资产1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借 款等事项。 (五)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 资产的20%。 (六)风险投资运用资金不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风险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债 券、产权、期货市场的投资。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 (八)董事会有权决定单次对外 提供担保的金额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0%且累计 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总额30%的对外担保。单次对 外担保金额超过净资产10%或累计总 金额超过30%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
议。 (二)董事会进行资产处置(含资产出售、 对外租赁、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的 权限为: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的10%的资产处置权限;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 内连续对同一资产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的资 产处置,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 规定为限。 (三)董事会进行资产抵(质)押的权限 为: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的资产抵(质)押权限;公司在一个会计年 度内分次进行的资产抵(质)押,以其在此 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本条资 产抵(质)押的形成不得为对外担保原因而 形成。 (四) 董事会进行对外担保的权限为: 董事会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具有单笔担保额 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担 保权限: 1、对外担保的对象不是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 保方;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累计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 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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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单一对象担保总额不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的 30%。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 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 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 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履行以下程 序: 1、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 并提交相关资信材料; 2、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担保申请 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有关担 保议案,在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 反担保方担保能力做出详细调查报告 并对其信用等级做出评估后,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3、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须取得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 保,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 或授权代表应回避表决。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做出决 议。披露董事会决议时还须披露截止信息披 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五)董事会批准关联交易的权限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 万元 (含30 万元)至300 万元(含300 万元)之 间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 在300 万元(含300 万元)至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 (含0.5%)至5% (含 5%)之间的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须独立 董事发表单独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 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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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程序、表决方式和内容均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内容均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 决议无效。董事会每年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会 议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召开董事会会 议总数的1/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 司章程》、公司制度要求董事会以现场方式表 决的内容公司不得以通讯方式表决。公司以 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要保证监事会 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 要及时通知监事会,会议表决时,要保证监 事会的监督权,并将表决结果及时报送监事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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